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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济科技: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31

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捐赠事务的管理,在充分维护股东、债权人及员工利益的基础上,更好地履行公司的社会责任,全面、有效地提升和宣传公司的企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子公司”)。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及子公司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第五条 公司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公司自身正当的捐赠意愿,不能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促进所在地区的发展。公司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除按照内部议事规范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外,不能对外捐赠。第七条 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范围和对象第八条 对外捐赠的范围

(一)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等地区以及慈善组织、红十字会、残疾人联合会、青少年基金会等社会团体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九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需要捐助的个人。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第十条 对公司内部职工、与公司在股权、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公司不得给予捐赠。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资产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包括库存商品、固定资产及其他有形资产等)。公司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国家财政拨款、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五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十二条 每一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资产(按公允价值)捐赠,相应决策程序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公司对外单笔捐赠金额或者连续12个月累计对外捐赠金额不超过公司上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的,捐赠方案由总经理审批,并报董事会备案;

(二)公司对外单笔捐赠金额或者连续12个月累计对外捐赠金额超过上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但不超过5%的,捐赠方案由董事会审批;

(三)公司对外单笔捐赠金额或者连续12个月累计对外捐赠金额超过上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由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进行对外捐赠因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需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仅需要将本次对外捐赠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并在本次对外捐赠公告中将连续12个月内已发生的对外捐赠一并披露。已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对外捐赠涉及分期实施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金额作为计算依据,履行上述审议程序。

本制度中所述“累计对外捐赠金额”,包含公司及子公司同期发生的捐赠金额。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捐赠,由经办部门拟定捐赠方案,由财务部门就捐赠支出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进行分析,经办部门分管领导审核后,按照本制度第十二条所列情况,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子公司对外捐赠,年初制定捐赠预算并提交公司财务部备案。捐赠行为拟发生时,必须将拟定的捐赠方案呈报公司,由公司按照本制度第十二条所列程序审核批准后实施,具体实施中可以授权子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等负责人签署相关文件。

第十五条 捐赠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方式、捐赠责任人、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以及捐赠财产交接程序、捐赠后取得合规收据等。

第十六条 公司经批准的对外捐赠事项,经办部门应将捐赠方案的相关批准文件、捐赠证明及捐赠执行的图文资料等材料妥善存档备查,同时报公司财务部、行政部、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 公司审计部对公司对外捐赠行为进行检查,监督经办部门及其相关人员严格按照本制度及公司内部议事规范执行,防止随意进行对外捐赠的

行为。

第六章 附则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不一致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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