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延长公司配股公开发行股东大会决议
及授权有效期的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召开的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配股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本次配股相关决议的有效期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配股相关事宜的有效期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
2017年11月6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
受理通知书》(172120号),中国证监会对公司配股行政许可申请予以受理。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18年第七次临时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将公司2017年度配股公开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配股公开发行相关事宜的有效期自前次有效期到期之日起延长12个月;前述授权到期后,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19年第三次临时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及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将公司2017年度配股公开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和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配股相关事宜的有效期自前次有效期到期之日起再延长12个月。目前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配股相关事宜的有效期至2020年10月11日。
鉴于目前公司配股事项正处于中国证监会审核过程中,为确保本次配股发行股票事宜的持续、有效、顺利进行,公司于2020年10月22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2020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
长公司配股相关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配股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同意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将本次配股相关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配股相关事宜的有效期自届满之日起再延长十二个月。
除延长本次配股相关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配股相关事宜的有效期外,本次配股发行方案的其他内容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的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特此公告。
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