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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信软件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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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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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为确保股东大会的顺利召开,特制定大会会议须知如下,望出席股东大会的全体人员遵守执行。

一、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具体由董事会秘书室负责。

二、股东大会期间,董事会应以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大会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为原则,认真履行法定职责。

三、股东凭有效证件出席股东大会,并依法享有发言权、咨询权、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四、股东如要求在大会发言,应在大会前向董事会秘书室报告,由董事会秘书室负责安排。股东发言时,应首先报告其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每一名股东发言一般不超过两次,每次发言一般不超过5分钟。公司董事会或经营管理人员应认真负责、有针对性地回答股东提出的问题,回答问题的时间一般不超过15分钟。

五、本次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全部议案均采用非累积投票制以特别决议表决通过。现场表决前,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监票;表决时,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将现场表决情况与网络投票情况合并统计后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六、股东应当对非累积投票议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计为“弃权”。

七、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应当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权益,不得扰乱大会的正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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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时间:2020年4月29日(周三) 下午2:30地点:上海市宝山区友谊路1016号公司一楼108会议室表决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合主持人:夏雪松董事长参加会议人员:公司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律师事务所律师议题及报告人:

一、审议第二期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4报告人:吕子男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二、审议第二期限制性股票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30报告人:吕子男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三、审议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第二期限制性股票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35

报告人:吕子男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四、股东提问发言

五、宣布对大会议案现场投票表决

六、上传现场投票结果与网络投票合并统计后宣布表决结果

七、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八、宣读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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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议第二期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各位股东:

宝信软件自2018年初成功实施首期限制性股票计划以来,经营业绩取得了长足进步,核心骨干员工的稳定性得到进一步增强。

为持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中长期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中高层管理人员和更大范围的核心技术、业务骨干的积极性、创造性,保障公司业绩稳步提升、发展规划顺利实现,公司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拟实施第二期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

为保证第二期限A股制性股票计划的顺利实施,有效促进和提升整体激励效果,公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管理发展实际,制订了《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以上议案,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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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计划

(草案)

二零二零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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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1、本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175号文)、《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171号文)、《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102号文)和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信软件”或“本公司”、“公司”)《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

2、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

3、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4、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不超过1700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股东大会批准本计划时公司已发行的股本总额股东大会批准本计划时公司已发行的股本总额114037.03万股的1.49%。其中,首次授予不超过1530万股,占授予总量的90.00%,约占股东大会批准本计划时公司已发行的股本总额的1.34%;预留170万股,占授予总量的10.00%,约占股东大会批准本计划时公司已发行的股本总额的0.15%。

本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未超过股东大会批准本计划时公司已发行的股本总额的1%。

5、限制性股票的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宝信软件A股普通股,依据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20.48元/股。

6、本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超过650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等骨干人员。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参考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确定标准。

7、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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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授予数量将根据本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8、本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之日止,最长不超过72个月。

9、限制性股票授予后的24个月为限售期,限售期满后的36个月为解除限售期。在限售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予以锁定,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不得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限售期满且业绩条件达标时,将在未来三十六个月内分三批解除限售,解除限售的比例分别为33%、33%、34%。

10、本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业绩条件为: 2018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且不低于同行业对标企业50分位值水平;2018年度较2017年度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5%,且不低于同行业对标企业50分位值水平;2018年度净利润现金含量不低于90%。

11、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2020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1%,且不低于同行业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或全行业平均值水平;2020年度较2018年度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8%,且不低于同行业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或全行业平均值水平;2020年度净利润现金含量不低于90%。
第二个 解除限售期2021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1.5%,且不低于同行业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或全行业平均值水平;2021年度较2018年度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8%,且不低于同行业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或全行业平均值水平;2021年度净利润现金含量不低于90%。
第三个 解除限售期2022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2%,且不低于同行业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或全行业平均值水平;2022年度较2018年度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8%,且不低于同行业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或全行业平均值水平;2022年度净利润现金含量不低于90%。
除上述业绩考核条件外,上述各解除限售期内对应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比例还与对应的业绩年份营业收入完成率R(营业收入完成值/集团考核目标值)挂钩,具体如下: 1.R<80%,解除限售比例为0; 2.80%≤R<100%,解除限售比例为2.5R-150%; 3.R≥100,解除限售比例为100%。

注:上述授予及解除限售业绩中净资产收益率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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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收益率,净利润指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净利润现金含量为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与归属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值。

12、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贷款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13、本计划已经中国宝武批准,须经宝信软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独立董事就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已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14、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且授予条件成就之日起6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公司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15、本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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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释义 ...... 10

第二章 总则 ...... 11

第三章 本计划的管理机构 ...... 11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 12

第五章 本计划所涉及标的股票来源和数量 ...... 13

第六章 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 ...... 13

第七章 本计划的时间安排 ...... 14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 16

第九章 激励对象的获授条件及解除限售条件 ...... 16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 20

第十一章 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 ...... 21

第十二章 公司授予权益、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程序 ...... 22

第十三章 公司及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 23

第十四章 公司及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 24

第十五章 本计划的变更、终止 ...... 27

第十六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原则 ...... 27

第十七章 其他重要事项 ...... 29

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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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释义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宝信软件、公司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宝武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本计划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计划
限制性股票公司依照本计划授予的A股普通股股票,激励对象只有在公司业绩目标和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符合本计划规定条件时,才可以出售限制性股票并获益
激励对象按照本计划有资格获授一定数量限制性股票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授予日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之日止,有效期不超过72个月。
限售期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尚未成就,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的期间。自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计算
解除限售期本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解除限售条件据本计划激励对象所获股权解除限售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股本总额指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最近一次股权激励计划时公司已发行的股本总额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考核办法》《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国资委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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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总则

一、本计划制定的法律、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考分规〔2019〕102号文)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计划”)。

二、制定本计划的目的

1、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持续、稳定的激励约束机制,为股东带来持续的回报;

2、构建股东、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利益共同体,为股东带来持续的回报;

3、充分调动核心员工的积极性,支持公司战略实现和长期稳健发展;

4、吸引、保留和激励优秀管理者、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员工,倡导公司与员工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

三、制定本计划的原则

1、坚持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相一致,有利于维护股东利益,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风险与收益相对称;

3、坚持依法规范,公开透明,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4、坚持从实际出发,循序渐进,不断完善。

第三章本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负责审议批准本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

二、公司董事会是本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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酬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计划,报公司股东大会审批和主管部门审核,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计划的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是本计划的监督机构,负责审核激励对象名单,并对本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

四、独立董事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表独立意见,并就本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第四章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等骨干人员。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监事、独立董事以及由上市公司控股公司以外的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超过650人,具体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等骨干人员。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参考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确定标准。所有激励对象必须与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具有雇佣关系或者在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担任职务。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1、在召开股东大会前,公司应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名单,且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由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3、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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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第五章本计划所涉及标的股票来源和数量

一、标的股票来源

本计划采用限制性股票作为激励工具,标的股票来源为宝信软件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A股普通股股票。

二、标的股票数量

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不超过1700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股东大会批准本计划时公司已发行的股本总额114037.03万股的1.49%。其中,首次授予不超过1530万股,占授予总量的90.00%,约占股东大会批准本计划时公司已发行的股本总额的1.34%;预留170万股,占授予总量的10%,约占股东大会批准本计划时公司已发行的股本总额的0.15%。

本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均未超过股东大会批准本计划时公司已发行的股本总额的1%。依据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及公司其他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累计涉及的公司标的股票总量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第六章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

一、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姓名职务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占授予总数 比例占公司股本 总额比例
夏雪松董事长90.53%0.01%
朱湘凯董事、总经理90.53%0.01%
周建平副总经理80.47%0.01%
宋健海副总经理80.47%0.01%
陈健副总经理80.47%0.01%
胡国奋副总经理80.47%0.01%
宋世炜副总经理80.47%0.01%
吕子男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80.47%0.01%
中层管理人员(137人)44526.18%0.39%
核心技术骨干、业务骨干(505人)101959.94%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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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授予部分合计(不超过650人)153090%1.34%
预留部分17010%0.15%
合计1700100%1.49%

注:激励对象中没有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直系近亲属。在本计划有效期内,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股权激励预期收益水平依照国务院国资委相关监管政策确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总水平应参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部门的原则规定,依据公司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办法确定。第七章本计划的时间安排

一、本计划有效期

本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之日止,最长不超过72个月。

二、本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确定。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且授予条件成就之日起6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后的12个月内另行确定。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时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

三、本计划的限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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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为限售期。在限售期内,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予以限售,不得转让、不得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同时按本计划进行锁定。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

四、本计划的解除限售期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时间可解除限售数量占获授权益数量比例
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3%
第二个 解除限售期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3%
第三个 解除限售期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4%

五、本计划的禁售规定

本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其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2、在本计划最后一批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职务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20%限售至任职(或任期)期满后,根据其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任期考核或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确定是否解除限售。

3、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4、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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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八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一、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依据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定价基准日为本计划公布日。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计划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为20.45元/股;

2、本计划公布前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为20.48元/股。

二、授予价格

根据上述确定方法,依据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20.48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按每股20.48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增发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所需资金以自筹方式解决,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第九章激励对象的获授条件及解除限售条件

一、本计划的授予条件

公司必须满足下列条件,方可向激励对象进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计划公告日上一年度激励对象绩效考评结果为称职及以上,且未发生以下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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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业绩考核条件达标,即达到以下条件:

2018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且不低于同行业对标企业50分位值水平;2018年度较2017年度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5%,且不低于同行业对标企业50分位值水平;2018年度净利润现金含量不低于90%。

若公司未达到上述授予条件,则公司不得授予任何限制性股票;若激励对象未达到上述授予条件,则公司不得向该激励对象授予任何限制性股票。

二、本计划的解除限售条件

公司必须满足下列条件,方可对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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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发生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

3、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期的3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绩效考核并解除限售,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

(1)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业绩考核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2020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1%,且不低于同行业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或全行业平均值水平;2020年度较2018年度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8%,且不低于同行业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或全行业平均值水平;2020年度净利润现金含量不低于90%。
第二个 解除限售期2021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1.5%,且不低于同行业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或全行业平均值水平;2021年度较2018年度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8%,且不低于同行业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或全行业平均值水平;2021年度净利润现金含量不低于90%。
第三个 解除限售期2022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2%,且不低于同行业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或全行业平均值水平;2022年度较2018年度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8%,且不低于同行业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或全行业平均值水平;2022年度净利润现金含量不低于90%。
除上述业绩考核条件外,上述各解除限售期内对应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比例还与对应的业绩年份营业收入完成率R(营业收入完成值/集团考核目标值)挂钩,具体如下: 1.R<80%,解除限售比例为0; 2.80%≤R<100%,解除限售比例为2.5R-150%; 3.R≥100,解除限售比例为100%。

注:上述授予与解除限售业绩考核中净资产收益率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是指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净利润现金含量为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与归属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值。

(2)对标企业的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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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证监会行业分类“CSRC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中选取与公司净资产规模可比、利润规模相近且业务类型相近的A股上市公司作为对标样本,共计20家(不包括“宝信软件”),具体如下:

证券代码公司简称证券代码公司简称
300017.SZ网宿科技600756.SH浪潮软件
002373.SZ千方科技600850.SH华东电脑
600588.SH用友网络002530.SZ金财互联
300098.SZ高新兴300170.SZ汉得信息
300166.SZ东方国信002322.SZ理工环科
002065.SZ东华软件002368.SZ太极股份
002439.SZ启明星辰000889.SZ中嘉博创
002153.SZ石基信息002421.SZ达实智能
300297.SZ蓝盾股份300188.SZ美亚柏科
603869.SH新智认知300271.SZ华宇软件

若在年度考核过程中,对标企业主营业务出现重大变化,与公司的产品和业务不具有相关性或对标企业相关指标数据出现极值(净利润增长率高于+200%或低于-200%,净资产收益率高于+30%或低于-30%),则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剔除或更换相关样本。

4、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

激励对象个人年度绩效考核按照《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逐年进行,根据激励对象个人的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确定当年度的解除限售实际比例,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解除限售额度×解除限售比例×标准系数,绩效评价中的特殊情况由公司董事会裁定。绩效评价结果与标准系数对应关系如下:

绩效评价结果(S)标准系数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激励对象-
AAA、AA优秀1
A较优秀
B称职0.8
C待改进0

5、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不达标或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导致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对应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且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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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限制性股票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

×(1+n)

其中:Q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

×P

×(1+n)÷(P

+P

×n)其中:Q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

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

×n其中:Q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

÷(1+n)

其中:P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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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配股

P=P

×(P

+P

×n)÷[P

×(1+n)]其中:P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

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

÷n其中:P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本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当出现前述情况时由公司董事会决定调整授予价格、限制性股票数量。律师应当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计划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

第十一章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

一、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方法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费用和资本公积。

1、授予日的会计处理:根据公司定向发行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

2、限售期内的会计处理: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3、解除限售日的会计处理: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二、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根据授予日市价、激励对象的认购价格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

三、股份支付费用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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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计划公告时,限制性股票总成本估计约为32007.60万元,该成本将在本计划限售期、解除限售期内进行摊销,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假设2020年5月初授予,每年摊销金额如下:

2020年 (万元)2021年 (万元)2022年 (万元)2023年 (万元)2024年 (万元)
7681.8211522.748001.903894.26906.88

注:以上系根据公司目前信息为假设条件的初步测算结果,具体金额将以实际授予日计算的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予以测算,最终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结果为准。预留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同本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总费用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公司以目前情况估计,在不考虑本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虑本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委托代理成本,本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第十二章公司授予权益、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程序

一、本计划已获得中国宝武审批通过,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已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二、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并符合相关规定。

三、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程序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此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预留权益的授予方案由公司董事会确定并审议批准。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限制性股票授予事宜。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

(3)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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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监事会应当对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5)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6)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本计划终止实施,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7)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2、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程序

(1)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公司董事会应当就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

(2)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第十三章公司及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若激励对象不能胜任所聘工作岗位或者考核不合格,公司有权回购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若激励对象违反《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所规定的忠实义务,或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漏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情节严重的,公司有权追回其已解除限售获得的全部或部分收益。

3、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获取限制性股票或解除限售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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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4、公司应当根据本计划及证监会、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的有关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授予、解除限售、回购等有关事宜。但若因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办理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计划规定限售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3、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4、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等。在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之前,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5、激励对象因本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第十四章公司及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计划即行终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当公司出现终止本计划的上述情形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本计划相关规定,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计划不做变更,按本计划的规定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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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等情形。

三、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出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处理。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进行追偿。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四、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激励对象在限售期内出现下列1-7项所述情况,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激励对象在解除限售期内出现下列情况,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按照如下约定处理。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其新任职务不属本计划激励对象范围的,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变更,对于职务变更当年已达到可解除限售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仍按本计划规定的时间和条件予以解除限售,当期解除限售比例为激励对象在对应业绩年份的任职月数除以十二确定,剩余未达到可解除限售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加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进行回购。

2、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其新任职务仍属本计划激励对象范围的,根据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激励对象职位晋升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不予调整,按本计划原规定执行;

(2)激励对象职位下降的,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变更。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根据其新任职务予以调减处理,超出新任职务获授标准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加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进行回购。

3、激励对象因死亡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继承人可选择在最近一个解除限售期仍按本计划规定的时间和条件解除限售,当期解除限售比例为激励对象在对应业绩年份的任职月数除以十二确定。剩余年度尚未达到可解除限售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不再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加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定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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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进行回购。

4、激励对象因退休、不受个人控制的岗位调动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可选择在最近一个解除限售期仍按本计划规定的时间和条件解除限售,当期解除限售比例为激励对象在对应业绩年份的任职月数除以十二确定。剩余年度尚未达到可解除限售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不再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加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进行回购。

5、激励对象因辞职或公司裁员而离职,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

6、激励对象成为独立董事、监事等不能持有公司限制性股票的人员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加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进行回购。

7、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当激励对象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公司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2)当激励对象非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公司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加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进行回购。

8、激励对象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其因股权激励带来的收益,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回购价格按照回购时市价与授予价格的孰低值确定:

(1)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职业道德、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给公司造成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

(2)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违反公司员工奖惩管理等相关规定,或严重违纪,被予以辞退;

(3)公司有充分证据证明该激励对象在任职期间,存在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经营和技术秘密等违法违纪行为,直接或间接损害公司利益;

(4)因犯罪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不当损害;

(6)发生《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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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中“回购时市价”是指自公司董事会审议回购该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当日的股票收盘价。

五、其他未说明的情况由公司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第十五章本计划的变更、终止

一、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之前拟变更本计划的,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后变更本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决议的事项除外),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三、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计划的,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四、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第十六章限制性股票回购原则

一、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

×(1+n)

其中:Q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

×P

×(1+n)÷(P

+P

×n)其中:Q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

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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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3、缩股

Q=Q

×n其中:Q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公司按本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除本计划另有约定外,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但根据本计划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

÷(1+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配股

P=P

×(P

+P

×n)÷[P

×(1+n)]其中:P

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

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3、缩股

P=P

÷n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缩股比例(即1股股票缩为n股股票)。

三、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的调整程序

(一)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公司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后,应及时公告。

(二)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的,应经公司董事会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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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回购的程序

(一)公司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方案,并将回购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及时公告。

(二)公司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三)公司实施回购时,应向交易所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经交易所确认后,及时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完毕相关手续,并进行公告。第十七章其他重要事项

一、本计划中的有关条款,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相冲突,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性规章制度执行。本计划中未明确规定的,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执行。

二、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的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公司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三、若激励对象违反本计划、《公司章程》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出售按照本计划所获得的股票,其收益归公司所有,由公司董事会负责执行。

四、公司特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本计划尚需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后才可生效实施。

五、公司董事会授权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本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六、本计划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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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议第二期限制性股票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各位股东:

宝信软件自2018年初成功实施首期限制性股票计划以来,经营业绩取得了长足进步,核心骨干员工的稳定性得到进一步增强。

为有效促进公司长期稳定健康发展,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同时持续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优化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确保未来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公司拟实施第二期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并制定了《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

为支撑保障第二期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的顺利推进和实施,建立责、权、利相一致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形成良好均衡的薪酬考核体系,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依照公开、公平、公正,以及收益与贡献相对等、激励计划与激励对象的业绩、能力、态度紧密相结合的原则,制订了《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以上议案,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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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宝信软件”或“公司”)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激励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骨干、业务骨干勤奋努力工作,确保公司长期稳健发展与股东利益最大化,拟实施第二期限制性股票计划。为保证限制性股票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对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与解除限售切合公司的实际管理需要,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同时保障限制性股票计划的公平性、有效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

(1)考核制度及方法公开化,考核过程程序化、规范化。

(2)考核指标尽可能量化,并需要明确界定该项指标的定义及衡量方法;对于难以量化的行为指标,要求通过结果描述、关键事件记录方式进行客观评价。

(3)考核指标及考核结果必须与被考核人沟通确认,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存在异议时,可向本单位或上一级主管单位绩效考核组织部门反馈。

(4)股权激励的考核坚持公司利益与个人激励相结合、个人工作绩效与素质能力相结合的原则。

二、考核范围

本办法的考核范围为限制性股票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包括: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以及由公司控股公司以外的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

(2)公司中层管理人员;

(3)公司核心技术、业务等骨干人员。

三、考核机构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领导和组织考核工作。

四、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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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工作按照《领导人员绩效管理办法》具体规定实施。

(2)公司核心技术、业务等骨干人员绩效评价工作按照公司及各单位相应的评价办法执行。

五、考核体系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1、授予时考核条件:

2018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且不低于同行业对标企业50分位值水平;2018年度较2017年度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5%,且不低于同行业对标企业50分位值水平;2018年度净利润现金含量不低于90%。

2、解除限售业绩考核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2020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1%,且不低于同行业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或全行业平均值水平;2020年度较2018年度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8%,且不低于同行业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或全行业平均值水平;2020年度净利润现金含量不低于90%。
第二个 解除限售期2021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1.5%,且不低于同行业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或全行业平均值水平;2021年度较2018年度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8%,且不低于同行业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或全行业平均值水平;2021年度净利润现金含量不低于90%。
第三个 解除限售期2022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2%,且不低于同行业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或全行业平均值水平;2022年度较2018年度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8%,且不低于同行业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或全行业平均值水平;2022年度净利润现金含量不低于90%。
除上述业绩考核条件外,上述各解除限售期内对应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比例还与对应的业绩年份营业收入完成率R(营业收入完成值/集团考核目标值)挂钩,具体如下: 1.R<80%,解除限售比例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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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在年度考核过程中,对标企业主营业务出现重大变化,与公司的产品和业务不具有相关性或对标企业相关指标数据出现极值(净利润增长率高于+200%或低于-200%,净资产收益率高于+30%或低于-30%),则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剔除或更换相关样本。

(2)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

1、考核指标包括工作业绩和能力素质两个方面。工作业绩评价主要包括工作质量、工作成效、工作创新、工作满意度等方面。能力素质评价指员工在本职岗位上产生优秀业绩所需的素质。

工作业绩指标实绩来源于经审定的公司财务报表和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数据;能力素质指标实绩来源于在经营活动中的实际表现和关键事例。根据各项指标设定不同的权重及评分体系,根据每项指标的得分,确定激励对象加权综合评分。

2、激励对象个人年度绩效考核按照《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逐年进行,根据激励对象个人的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确定当年度的解除限售实际比例,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解除限售额度×解除限售比例×标准系数,绩效评价中的特殊情况由公司董事会裁定。绩效评价结果与标准系数对应关系如下:

2.80%≤R<100%,解除限售比例为2.5R-150%;

3.R≥100,解除限售比例为100%。

绩效评价结果(S)

绩效评价结果(S)标准系数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激励对象-
AAA、AA优秀1
A较优秀1
B称职0.8
C待改进0

(3)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不达标或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导致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对应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处理。

六、考核期间与次数

(1)考核期间

激励对象获授或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前一会计年度。

(2)考核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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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激励计划实施期间每年度一次。

七、考核结果的反馈及应用

1、被考核者有权了解自己的考核结果,公司应当在考核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向被考核者通知考核结果;

2、如被考核者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在接到考核通知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提出申诉,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其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对考核结果进行修正;

3、考核结果作为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依据。

八、考核流程

1、公司及下属各单位按照管理权限,根据年度经营目标分解,分别确定各部门、各被考核对象的年度绩效目标,各部门、各被考核对象以此作为年度绩效考核的依据。

2、下一年度初期,公司组织相关部门对激励对象进行考核。考核主要采取自评、单位评价、公司审定等方式最终确定。

3、人力资源部负责对考核数据统一汇总、核查、分析,并形成考核报告,提交各审定机构审批。

九、附则

具体考核指标根据激励对象适用的绩效评价和管理制度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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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议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第二期限制性股票计划相

关事宜的议案各位股东:

为了具体实施公司第二期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与公司第二期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有关的以下事项:

1、确定第二期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的授予日;

2、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项时,按照第二期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及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3、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4、对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和解除限售条件进行审查确认,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5、在出现限制性股票计划所列明的需要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时,办理该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修改公司章程、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6、根据实际情况剔除或更换限制性股票计划业绩考核对标企业样本;

7、实施第二期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法律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以上议案,请审议。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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