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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化科技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二次监管问询函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6-05

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的

信息披露二次监管问询函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公司于2020年6月4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一部下发的《关于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二次监管问询函》(上证公函【2020】0670号)(以下简称“《问询函》”),现将该《问询函》内容公告如下:

“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格式准则第2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等规则的要求,经对你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及2019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的回复公告的事后审核,为便于投资者理解,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进一步补充披露下述信息。

1.根据公司回函,联营企业伊霖化工、巨鹏新能源未能提供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年审会计师未能对上述联营企业财务报表进行审核,无法就上述公司的财务数据、资产减值、资金支出等发表意见,也无法就公司在投资上述联营企业过程中,是否存在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况发表意见。请会计师补充说明:(1)前期未能获得两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的原因,目前相关影响因素是否已经消除;(2)截至目前是否已经获得伊霖化工、巨鹏新能源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是否可以与联营企业年审注册会计师就重大资产性质及期末价值计量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进行有效沟通,如是,请会计师补充实施相应的审计程序,核查上述问题中涉及的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3)如根据目前审计计划和审计程序,相关资产审计仍然受限,请会计师提出并执行替代程序,逐项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2.根据公司回函,公司对伊霖化工共出资1.7亿元,其他股东对伊霖化工合计出资6545万元,公司实缴出资占比为72.2%;公司对巨鹏新能源出资2500万元,其他股东未向巨鹏新能源实际出资,公司实缴出资占比为100%。请公司补

充披露:(1)公司及其他股东分别向伊霖化工和巨鹏新能源派出的董事和高管人数,实际参与两公司经营和决策事项的情况,包括管理层决策、董事会及股东大会表决情况等;(2)目前的出资结构情况下,公司是否已经实际承担了伊霖化工和巨鹏新能源生产经营的大部分风险和收益;(3)结合公司对伊霖化工和巨鹏新能源的实际出资比例及参与决策情况,说明公司是否能对两家公司形成控制,是否应当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目前公司对其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相关规定;(4)请会计师对上述问题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根据公司回函,伊霖化工2019年末在建工程主要为20万吨/年合成气制乙二醇项目,期末余额为2569.94万元,因乙二醇市场急剧变化,价格大幅下跌,导致项目停工超过三个月。公司披露称,因目前商讨新的意向性项目甲醇和DMC,主要设备与乙二醇项目具有很大的通用性,无需对在建工程计提减值。公司同时披露,2018年11月以来项目停止,其他股东未出资到位,目前还在商讨新项目方向。伊霖化工期末账面预付款项金额为9842.35万元,主要为采购设备和工程物资的预付款。请公司补充披露:(1)新的项目商讨进展,目前是否有实质性的投资计划和建设规划,如有,请披露相关内容;(2)伊霖化工在建工程中可与甲醇和DMC项目通用的资产情况,包括资产名称、账面价值、目前建设进度等;(3)预付款项中与新项目通用资产相关的款项金额,并结合新项目的商讨进展,说明未来是否继续推进相关工程建设及后续预付款项的安排;(4)结合伊霖化工资产减值的会计政策,说明在建工程减值测试的具体过程,并结合目前新项目讨论进展,说明在建项目不计提减值的依据是否充分;(5)请会计师对上述问题发表明确意见。

针对前述问题,公司依据《格式准则第2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等规定要求,认为不适用或因特殊原因确实不便披露的,应当说明无法披露的原因。

请你公司于2020年6月5日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20年6月12日之前,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同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和披露。”

公司将根据《问询函》的要求,尽快就上述问询事项予以回复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0年6月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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