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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江苏丹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06

上证公监函〔2019〕0074号

关于对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

股东江苏丹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当事人:

江苏丹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经查明,2018年10月20日,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化科技或公司)披露控股股东江苏丹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控股股东或丹化集团)拟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丹化集团计划于上述公告披露之日起6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累计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未设置价格区间。2019年4月20日,公司披露增持计划实施结果公告,称截至增持计划到期日,控股股东因资金筹措问题,本次实际投入增持资金2,508.33万元,未完成投入5,000万元的预期,实际增持比例占增持承诺下限的50.17%。

公司控股股东丹化集团面向全市场公开披露的增持计划,涉及全体投资者对公司发展前景和投资价值的判断,可能对公司股价和投资者决策造成重大影响,是市场高度关注的重大事项。相关增持

主体应当根据自身资金实力、履行能力等,审慎确定增持规模。一旦作出增持计划并对外披露,理应严格遵守、及时履行,以明确市场预期。但丹化集团未按照前期披露的增持计划实施增持,实际增持金额仅达到承诺金额下限的50.17%,其前期披露增持计划不够审慎,损害了投资者的合理预期,可能对投资者决策造成误导。

丹化集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23条、第11.12.1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5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第4.1条、第5.3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江苏丹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予以监管关注。

控股股东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履行相关承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并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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