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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新湖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暨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公告日期:2009-02-26
浙江新湖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暨 200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新湖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第十五次董事会会议于 2009 年 2 月 25 日以传真方式召开。应参加会议的董事 9 人,实际参加会议的董事 9 人,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审议并以传真签字表决方式通过以 
下决议: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济和集团有限公司相互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008年度经公司董事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与济和集团有限公司相互提供担保12,000万元,担保期限至2008年12月31日。现该互保项下借款到期,公司拟与济和集团有限公司继续相互提供担保。 
    截止2008年12月31日该公司对外担保19,900万元(包括已为本公司担保 7,000万元,该担保项下我公司已向兴业银行杭州分行借款7,000万元,借款到期日为2009年7月8日)。 
    互保项下贷款资金投向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企业营业执照中许可的经营范围;互保实行等额原则,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2,000 万元,包括银行贷款和其他各项授信;互保期限为本担保事宜经批准并签订互保协议之日起至 2009 年 
12月31日期间双方向银行或有关金融机构签定的期限不超过一年的贷款合同;互保责任期限为互保项下贷款合同所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止;互保责任金额为互保项下贷款合同及担保合同涉及的全部债务。 
    至本次董事会召开之际,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13,000万元(包括为济和集团有限公司担保的6,000万元)。 
    关于召开200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1、召开时间:2009 年3 月 16 日(星期一)上午9:30 
2、召开地点:杭州市体育场路田家桥2 号5 楼本公司会议室 
3、审议内容:《关于公司与济和集团有限公司相互担保的议案》 
4、出席人员: 
 (1)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 
 (2)截止2009 年 3 月 10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3)不能出席会议的股东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4 )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5、表决方式:现场表决 
6、登记办法: 
 (1)个人股东请持股票帐户卡和本人身份证(股东代理人另需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进行登记; 
 (2)个人股东请持股票帐户卡、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进行登记; 
 (3)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和授权人股东帐户卡进行登记 
 (4 )异地股东可以传真或信函方式进行登记。 
7、登记时间:2009 年3 月 11 日至13 日(上午8:30-11:30、下午 1:30-5: 
00) 
8、其他事项: 
 (1) 会期半天,参加会议股东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2) 联系地址:杭州市体育场路田家桥2 号5 楼; 
 (3) 邮编:310004 
 (4 ) 电话:0571-85101861; 
 (5) 传真:0571-85101870; 
 (6) 联系人:张瑞峰。 
     附件: 
                                  授权委托书 
兹授权          先生/女土代表授本人(本单位)出席浙江新湖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0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大会议案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股东帐户:                   委托人持股数量: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2009 年    月      日 
                                           浙江新湖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00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关于相互担保的独立董事意见书 
     我们审议了公司提交的《关于公司与济和集团有限公司相互担保的议案》,经审议我们现发表意见如下: 
     1、与济和集团的相互担保符合公司的实际需要; 
    2、互保项下贷款资金投向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许可的经营范围; 
    3、互保实行等额原则,总额不超过人民币壹亿贰仟万元,包括银行贷款和其他各项授信; 
    4、互保期限为2009 年12 月31  日前双方向银行或有关金融机构签定的期限不超过一年的贷款合同; 
    5、互保责任期限为互保项下贷款合同所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止; 
    6、互保责任金额为互保项下贷款合同及担保合同涉及的全部债务; 
    7、关注对方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注意控制风险。独立董事:陈和本、张仁寿、孙宇辉 
                                                二00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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