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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长虹:四川长虹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年6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6-24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监事会的组织和行为,促使监事会和监事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议事规则的宗旨是: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建设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促使监事会及监事依法行使对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财务的监督职能,防止公司在重大决策上的违规行为,推动公司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监事会及其成员应该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及公司章程规定,协助公司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积极开展监管工作。 第四条 监事会及其成员应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上市公司运作要求,忠实地履行监督职责,独立行使监督权,遵循“务实求真,有效监督”的原则开展工作。 监事会支持公司董事会及其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正确行使决策权和经营管理权。 第五条 监事会及其成员在职责范围内的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妨碍监事会及其成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章 监事会机构 第六条 监事会是本公司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会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及时向监事提供必要的信息和

资料,以便监事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和评价。公司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八条 公司监事会成员由五人组成,其中二人由职工代表担任,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和罢免;三人由股东代表担任,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和罢免。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原监事任职期限可延至继任监事就任时为止。监事在任期届满以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第九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监事会办公室工作对监事会负责,其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负责监事会日常业务工作;

(二)负责监事会会议组织工作以及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的整理和归档工作;

(三)负责监事会各种文件、报告、制度的草拟、呈报、保管、归档等工作,协调处理监事会与公司有关部门的关系;

(四)负责贯彻和督促监事会决议的执行;

(五)负责内部职责以及对外联络和接待工作;

(六)负责监事会印章和档案管理;

(七)完成监事会交办的其它各项工作。

第十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组织履行监事会职责;

(三)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三章 监事会职责第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董事会会议、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高级管理层会议,并有权对会议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三)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四)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

(五)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七)监督检查公司业务和财务状况:

1、审查公司定期报告,查阅公司经营管理文件和有关财务资料,审查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2、对公司的重大生产经营活动行使监督权;

3、对公司外部审计机构的聘用、解聘、续聘的合规性进行监督;

(八)监督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控制,审核公司年度内控报告,并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控制工作作出评价;

(九)督促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重视并按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十)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监督,包括募集资金及使用、关联交易、对外财务资助、对外担保、资产减值与核销、公司社会责任、公司环境保护、资金占用、并购重组、再融资、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利润分配、股份回购及对外承诺事项履行等;

(十一)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二)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十二条 为了加强监督,便于检查、质询、分析公司的业务经营及财务状况,监事会有权要求执行公司业务的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下列书面资料:

(一)董事会重大决议;

(二)有关财务资料和管理文件;

(三)公司月(年)生产经营计划及月(年)实际生产经营状况总结分析报告、产品销售及资金运行状况分析等资料;

(四)公司重大投资的相关资料;

(五)公司重要的内外经济合同、协议及担保等资料;

(六)公司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七)涉及公司经营管理的重要规章制度;

(八)监事会认为必要的其它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必要时可派出检查组,检查组由监事、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或公司内有关人员组成,并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有关专家,所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监事会派出的检查组不得少于二人。

第十四条 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活动专项检查的结果应成为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监事的任职资格、权力与义务

第十五条 监事应具有与上市公司运作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以及独立、有效履职所需的判断、监督能力。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密切关系人不得兼任本公司监事。

第十六条 监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担任公司监事: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监事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监事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监事,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2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担任监事的其他情形。

上述期间,应当以监事候选人经公司有权机构聘任议案审议通过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十七条 如果监事会认为出现上述第十六条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在任监事继续担任监事对公司经营有重要作用的,可以提名其为下一届候选人,提名决议除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股权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

出席股东大会的除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之外的中小股东所持股权过半数通过,并应当充分披露提名理由。第十八条 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第十六条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不适合继续担任监事职务的,监事会应提请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等解除其职务:

提前免职的,被免职的监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声明第十九条 新任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相关决议后一个月内在律师见证下签署一式3份《监事声明及承诺书》,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董事会备案。

声明及承诺包括:

(一)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有无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其他规定受查处的情况;

(三)其他任职情况和最近五年的工作经历;

(四)拥有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国籍、长期居留权的情况;

(五)遵守并促使本公司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六)遵守并促使本公司遵守证券交易所规定,接受证券交易所监管;

(七)遵守并促使本公司遵守《公司章程》;

(八)监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其承诺;

(九)应当声明和承诺的其他事项。

监事应当保证《监事声明及承诺书》中声明事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声明事项发生变化时(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况除外),应当自该等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董事会提交有关最新资料。

第二十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书面提出辞职报告,并明确说明辞职原因、职务、辞职后是否继续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等情况。

除本规则第八条所列情形外,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监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的两年内仍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忠实义务。第二十一条 监事享有知情权、建议权、质询权、检查调查权、提案权及报告权等。

监事有权检查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审核簿册和文件,并有权要求董事会或经理提供有关情况报告。

监事有权对董事会于每个会计年度所造具的各种会计表册进行检查审核,将其意见制成报告书经监事会表决通过后向股东大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依法提起赔偿的诉讼时,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按规定解除其监事职务。

第二十三条 监事应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做好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章 监事会工作程序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一)监事会依照职权取得并查阅第十二条所规定的相关资料,听取和收集有关意见;

(二)监事会确定需要检查的事项;

(三)监事会制定检查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监事会或经监事会授权的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调阅财务、资产等方面的帐、表、册及有关资料,了解工作运行情况; (五)监事会或经监事会授权的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随时听取有关部门的情况汇报,对有关人员提出质询,后者必须作出答复; (六)形成书面检查报告,向股东大会汇报检查情况;向董事会或经理提出处理意见; (七)在监事会的授权下,监事会办公室会同有关监督部门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并不定期的向监事会报告工作;

(八)对重大举报线索,组织有关部门查实后向股东大会报告。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审核调查问题时,所涉及到的部门和个人必须给予支持和协助,如实提供情况和材料。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监事会有权向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他相关机构提出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消职务的建议;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挠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拒绝、无故拖延向监事会提供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等有关资料的;

(三)、隐匿、篡改、伪报重要情况和有关资料的;

(四)、有阻碍监事会监督检查的其他行为的。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要求董事会予以纠正,若董事会未予纠正,仍维持原决议时,监事会有权向股东大会报告。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事会应当要求董事会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在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存在重大异常情况、遭受重大损失、发现内部控制缺陷、异常事项以及改进建议和解决进展情况时应抄报监事会。

第六章 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议事,须召开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第三十一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三个工作日)内,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办公室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荐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前10日发布通知;临时会议的通知时限为召开24小时前;通知方式均为书面通知,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专人送达、特快专递及经确认收到的电子信息等。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监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监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监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三十四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可采取现场方式、网络通讯方式或者现场与网络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网络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主席(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网络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表决以邮件或数字确认等方式进行签字确认,书面确认件在10日内送监事会办公室。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应当审慎选择并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一名监事不得在一次监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监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监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有效期限等事项,并由双方签名或盖章,在会议上宣布后,交监事会办公室保存。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

监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监事出席而免除。

第三十七条 监事接到会议通知后,既无向监事会召集人履行有关手续,又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会议的,应对监事会会议决议或决定负连带责任。若因相关

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第三十八条 监事无故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第三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人员到会接受质询,回答所关注的问题。第四十条 监事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事实发表个人意见,对其中需要表决的事项进行投票表决。出席会议的每位监事或委托代理人享有一票表决权,无故不出席会议的监事不能行使表决权。会议表决以举手、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四十一条 缺席监事与出席监事均对通过的决议有无条件执行义务。

第四十二条 监事应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的决议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作好记录,并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网络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第四十四条 会议记录应由出席会议的监事和会议记录员签字确认。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办理。

监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二)出席会议的监事人数,缺席的监事人数、姓名及缺席的理由;

(三)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弃权的理由;

(四)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五)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会议签到表、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保管,保管期限为15年以上。

第七章 其它规定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为下属控股子公司监事及监事会提供指导,包括但不仅限于:

(一)不定期开展巡视调研,了解被巡视部门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内控等各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与执行情况以及其他与公司整体发展相关的重要情况;

(二)向下属控股子公司委派或推荐监事(监事会主席)人选。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为监事会配备有较强业务水平的专职工作人员2—3名

处理日常工作,保证监事会各项职能的落实。

第四十九条 公司监事的待遇,应比照公司董事的待遇标准确定;监事会工作人员的待遇,应比照公司董事会工作人员的待遇标准确定。公司根据相关规定为监事购买履职责任保险。第五十条 公司应为监事会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业务活动经费,并按财务有关规定列支。

第八章 附 则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项,按《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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