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长虹”或“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四川长虹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推荐王新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提名王新先生为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宜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或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之情况。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独立董事独立性符合相关要求。本次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关于推荐王新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对部分下属子公司新增担保额度的议案》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同意为部分下属子公司新增担保是为支持各子公司的发展,在对各被担保主体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和风险等各方面综合分析的基础上,经过谨慎研究后作出的决定,本次担保风险在可控范围内。本次担保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等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对部分下属子公司新增担保额度的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专用于《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签名:
周 静(签字) 马 力(签字)
曲 庆(签字)
2022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