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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长虹独立董事关于实施资产支持票据项目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23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人作为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独立董事,审核了《关于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实施资产支持票据项目的议案》,现就此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1、本次申请注册资产支持票据符合公司融资需要,在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公司已事先将本议案及相关资料提交我们审核,我们经认真审核,一致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2、为盘活资源,拓展公司融资渠道,同意本公司作为发起机构将自有资金委托信托公司向下属子公司成都长虹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成都科技”)发放信托借款,设立资金信托,以成都科技的9年租金收入为底层资产,以信托计划的信托受益权为基础资产,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发行不超过4.65亿元、期限不超过9年的资产支持票据;同意本公司认购次级,认购总规模不超过1500万元;同意本公司为本次资产支持票据优先级债券的本息偿付提供差额支付保证;同意由本公司通过信托公司给成都科技进行贷款,贷款总额不超过4.65亿元,期限为不超过9年;授权公司经营层根据公司需要以及市场条件,决定发行本次债项的具体条款和条件及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在前述规定的范围内确定此债券的发行金额、期限、主承销商等中介机构,并制作和签署必要的文件。

3、本次资产支持证券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规定。

签名:

周 静(签字) 李东红(签字)

马 力(签字)

2019年8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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