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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易连:上海易连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9

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公司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暂缓、豁免信息的范围和条件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第六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说明未及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不符合本条第一款和本制度第三条、第四条要求的,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第七条 公司拟暂缓、豁免披露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基本义务:

(一)在上述信息未被确定为可以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在最小;

(二)公司相关责任人应确保报送的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泄漏上述信息。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内部审核程序

第八条 公司应当对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进行审慎判断,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公司及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按管理要求将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呈报至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处,相关职能部门人员获悉上述信息后应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上述信息泄露。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后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董事长并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的信息登记备案工作。

第十一条 董事长将上述信息向董事会报告后,应当立即召集相关人员进行研讨,对有关信息是否确实属于可以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进行审慎核查。

相关人员如需就上述信息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相关业务咨询的,应当在当日15:00收盘后的非交易时间段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相关人员可以就相关业务规则政策理解、业务办理流程等进行咨询,但需注意在咨询过程中不要透露拟暂缓、豁免事项的具体内容。

第十二条 对可以作为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十三条 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四条 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及时核实并对外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及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五条 有关责任人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不按照《上市规则》和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必须符合《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依据国家有关信息披露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

暂缓披露? 豁免披露?

申请部门(分公司/子公司)
申请人员
申请时间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业务知情人名单
是否已填报业务知情人名单是? 否?
业务知情人是否作出书面保密承诺是? 否?
申请部门(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公司总经理审核意见
公司董事长审批意见

注:

1、申请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需报送书面文件及必要附件

2、审批通过后的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业务知情人需签署书面保密承诺函

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人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作为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明确知晓并遵守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的内容;

2、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买卖公司证券,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3、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有义务在获悉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之日起,主动填写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等文件并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4、如因本人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泄露,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签署日期:

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暂缓披露? 豁免披露?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登记部门
登记时间登记人
序号姓名证件号码部门/职务知悉时间知悉地点知悉信息方式
1
2
3

董事会秘书:

董事长: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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