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界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二审终审判决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公司已收到《民事判决书》,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一审被告)
? 涉案的金额:本次涉案诉讼标的金额为人民币4,512.29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公告所述的诉讼判决为终审判决结果,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产生负面影响
2019年9月18日公司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沪民终2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黄建英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上海界龙集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费钧德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费屹立
2、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上海金融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
(2)本案上诉费由四被上诉人承担。
3、诉讼案件主要诉讼事实与理由
本公司、公司第一大股东上海界龙集团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18]46、47、48、49
号),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一审原告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该诉讼事项内容公司已于2018年11月17日发布《涉及诉讼公告》(临2018-049)。2019年4月上海金融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该诉讼事项公司已于2019年5月10日发布《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临2019-026)。因不服一审判决,一审原告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本次二审判决情况
前述上诉案件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并开庭审理。公司于2019年9月18日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沪民终275号),二审判决结果如下: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黄建英负担;
3、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公告所述的诉讼判决为终审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不会产生负面影响。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累计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寄来的《民事起诉状》35份及《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涉案诉讼标的金额累计人民币693.21万元。除以上1起案件已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外,另有10起案件一审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公司已于2019年7月11日发布《关于诉讼进展暨收到撤诉裁定的公告》(临2019-036)),其余24起案件均在审理过程中尚未判决。公司将持续关注其他尚未判决诉讼的进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界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一九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