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界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公司已收到《民事判决书》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本次涉案诉讼标的金额为人民币4,512.29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公告所述的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结果,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尚未生效,故公司无法判断对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截止2018年11月16日,公司累计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寄来的《民事起诉状》25份及《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涉案诉讼标的金额累计人民币465.16万元。该诉讼事项公司已于2018年11月17日发布《涉及诉讼公告》(临2018-049)。
前述诉讼事项公告发布后,截止2019年3月30日,公司又累计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寄来的《民事起诉状》10份及《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涉案诉讼标的金额累计人民币228.05万元。该等诉讼事项公司已于2019年3月30日发布《涉及诉讼公告》(临2019-018)。
2019年5月9日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寄送的(2018)沪74民初978号《民事判决书》。截止本公告披露日,除以上1起案件已由上海金融法院进行一审判决外,前诉其他34件案件均在审理过程中,尚未判决。
二、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一)已判决诉讼案件各方当事人与诉讼求情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黄建英被告一:公司被告二:上海界龙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三:费钧德被告四:费屹立2、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4512.29元;
(2)判令被告二、三、四对前述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判令被告一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诉讼案件主要诉讼事实与理由
2018年8月24日,本公司、公司第一大股东上海界龙集团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18]46、47、48、49号),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8年8月25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公司第一大股东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临2018-043)。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公告所述前述诉讼已由上海金融法院开庭审理并一审判决。公司于2019年5月9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寄送的《民事判决书》((2018)沪74民初978号),该案件一审判决结果如下:
1、驳回原告黄建英的诉讼请求;
2、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黄建英负担;
3、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公告所述的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结果,截止本公告披露日该判决尚未生效,故公司无法判断对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的进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
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界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一九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