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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路股份:中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终止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并撤回相关申请文件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9-18

中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终止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并撤回相关申请文件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中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召开十届七次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事项并撤回相关申请文件的议案》,决定终止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请撤回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材料。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基本情况

1、2020年4月16日,公司召开九届二十四次董事会、九届十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经2020年5月8日召开的2019年年度(第四十三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具体事宜。(详见公司分别于2021年4月18日、2020年5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中路股份有限公司九届二十四次董事会决议公告》(临2020-020)、《中路股份有限公司九届十次监事会决议公告》(临2020-021)和《中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第四十三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临2020-029))

2、2021年2月8日,公司召开九届三十次董事会(临时会议)、九届十四次监事会,审议批准了《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相关事项;2021年3月5日,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四十五次)表决通过上述议案,并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具体事宜。(详见公司分别于2021年2月9日、2021年3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中路股份有限公司九届三十次董事会(临时会议)决议公告》(临2021-004)和《中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四十五次)决议公告》(临2021-013)。

3、2021年7月5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单》(受理序号: 211704),中国证监会决定依法对公司提交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A股上交所主板和深交所主板、B股)核准》申请材料予以受理。(详见公司于2021年7月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中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单》的公告》(临2021-042))

4、2021年7月21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提交的《中路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A 股上交所主板和深交所主板、B 股)核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详见公司于

2021年7月2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中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的公告》(临2021-045))

二、终止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的原因

公司综合考虑资本市场环境以及内部实际情况、募投项目实际发展情况、融资时机判断等诸多因素,并与相关各方充分沟通及审慎论证,决定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撤回相关申请文件。公司将继续推进高空风能发电项目的发展,并积极创造条件寻找其他区域高空风能发电项目。

三、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的审议程序

2021年9月17日,公司十届七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事项并撤回相关申请文件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上市公司决定终止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及撤回相关申请文件,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侵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 鉴于上述情况,我们同意公司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并向中国证监会撤回相关申请文件。公司十届七次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上述相关议案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四十五次)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事宜的议案》,此次终止并撤回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相关事宜属于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相关事宜,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终止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目前公司各项经营活动正常,公司将继续推进高空风能发电项目的发展,并积极创造条件寻找其他区域高空风能发电项目。

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发展战略造成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中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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