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重大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等规定,我们作为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提交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的《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价格调整方法的规定,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授权的事项范围内,且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本次授予价格的调整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以下无正文)
签字
宁金成
签字
耿明斋
签字
刘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