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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宏盛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6-04-27
2016 年第一季度报告
公司代码:600817                            公司简称:ST 宏盛
            西安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季度报告
                            1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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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录
一、   重要提示.................................................................. 3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 3
三、   重要事项.................................................................. 5
四、   附录.....................................................................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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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马婷婷、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惠钢义             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
       管人员)尚鹏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末
                              本报告期末                  上年度末
                                                                                    增减(%)
总资产                        347,220,398.16              355,727,657.17                     -2.39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         94,767,638.55                  94,780,511.01                  -0.01
资产
                            年初至报告期末         上年初至上年报告期末        比上年同期增减(%)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61,984,317.40              -40,626,235.26                    -52.57
净额
                            年初至报告期末         上年初至上年报告期末       比上年同期增减(%)
营业收入                        2,365,383.84                   2,936,913.54                 -19.46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               -12,872.46                 -463,488.06                  97.22
利润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               -12,872.46                 -463,488.06                  97.22
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0.14                      -0.43      增加 67.44 个百分点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0001                    -0.0029                   96.55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0001                    -0.0029                   9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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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项目                          本期金额         说明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
越权审批,或无正式批准文件,或偶发性的税收返还、
减免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但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       1,250,158.85
相关,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按照一定标准定额或定量持
续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计入当期损益的对非金融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
企业取得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投资成本小于
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产
生的收益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
委托他人投资或管理资产的损益
因不可抗力因素,如遭受自然灾害而计提的各项资产减
值准备
债务重组损益
企业重组费用,如安置职工的支出、整合费用等
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交易产生的超过公允价值部分的损
益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子公司期初至合并日的当期
净损益
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或有事项产生的损益
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持
有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
动损益,以及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和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取得的投资收益
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款项减值准备转回
对外委托贷款取得的损益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
值变动产生的损益
根据税收、会计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当期损益进行一
次性调整对当期损益的影响
受托经营取得的托管费收入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
少数股东权益影响额(税后)                              -687,587.37
所得税影响额                                            -312,539.71
                         合计                            250,03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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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股东总数(户)                                                                                                  8,877
                                            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质押或冻结情况
                               期末持股      比例      持有有限售条
       股东名称(全称)                                                    股份状                      股东性质
                                 数量        (%)       件股份数量                          数量
                                                                             态
西安普明物流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33,589,968    20.87                          质押      30,000,000    境内非国有法人
张金成                         17,700,009    11.00            7,764,195     质押      15,764,195      境内自然人
上海宏普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5,231,016     3.25            5,231,008     冻结       5,231,016    境内非国有法人
张淑平                          2,030,400     1.26                          未知                      境内自然人
关竹月                          2,000,000     1.24                          未知                      境内自然人
楼肖斌                          1,955,900     1.22                          未知                      境内自然人
刘钢                            1,940,600     1.21                          未知                      境内自然人
应银香                          1,849,100     1.15                          未知                      境内自然人
许亚林                          1,632,100     1.01                          未知                      境内自然人
关天玉                          1,395,700     0.87                          未知                      境内自然人
                                      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                         股份种类及数量
                                                    数量                            种类               数量
西安普明物流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33,589,968     人民币普通股                   33,589,968
张金成                                                         9,935,814     人民币普通股                    9,935,814
张淑平                                                         2,030,400     人民币普通股                    2,030,400
关竹月                                                         2,000,000     人民币普通股                    2,000,000
楼肖斌                                                         1,955,900     人民币普通股                    1,955,900
刘钢                                                           1,940,600     人民币普通股                    1,940,600
应银香                                                         1,849,100     人民币普通股                    1,849,100
许亚林                                                         1,632,100     人民币普通股                    1,632,100
关天玉                                                         1,395,700     人民币普通股                    1,395,700
曹险峰                                                         1,331,901     人民币普通股                    1,331,901
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的说明            无法获知前十名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人。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及持股数量的说明      不适用
         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
             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5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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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期末余额       年初余额(或上期金额)     增减变动比                    变动原因
货币资金               31,886,045.60           113,097,338.09         -71.81%   归还借款及资金投入
其他应收款             82,388,569.22            22,463,898.32        266.76%    往来
长期应收款            232,675,147.18           219,833,281.13          5.84%    资金投入
固定资产                   101,993.04              159,869.01         -36.20%   折旧摊销
长期待摊费用                 3,085.39                7,712.89         -60.00%   费用摊销
应付职工薪酬               778,543.76              831,307.45          -6.35%   支付薪酬
应交税费               -3,345,217.75             1,878,471.40        -278.08%   税款缴纳
其他应付款              7,123,819.16             7,068,132.60          0.79%    应付未付
长期借款               47,834,591.46            54,219,700.50         -11.78%   收回借款
长期应付款             78,729,692.50            75,849,692.50          3.80%    应付未付
营业收入                2,365,383.84             2,936,913.54         -19.46%   受市场环境影响业务萎缩
营业成本                   857,834.08              699,011.20         22.72%    受市场环境影响业务萎缩,但成本加大
营业税金及附加              24,393.59               22,463.56          8.59%    受收入影响
管理费用                2,374,426.83             2,928,218.52         -18.91%   费用压缩
财务费用                       -24.33                  130.55        -118.64%   费用压缩
营业外收入              1,250,158.85                     0.00        100.00%    政府补贴收入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破产重整相关事项
                 公司于 2011 年 12 月 22 日收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安中院\")(2011)西民四破字第 00007-7
           号《民事裁定书》,申请人上海凯聚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聚电子\")因本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向
           西安中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西安中院于 2011 年 10 月 27 日裁定受理凯聚电子提出的对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
           于 2011 年 12 月 22 日依法裁定公司重整,自 2011 年 12 月 22 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之日为重整期间。
               2011 年 12 月 29 日及 2012 年 2 月 2 日,公司破产重整第一次、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截至第二次债权人
           会议,共有 20 户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了债权;申报债权金额为人民币 983,321,471.40 元、美元 13,407,150.18 元;
           其中申报有财产担保的债权金额为人民币 175,228,667.16 元。经管理人审查,确认债权金额为人民币
           506,762,698.74 元、美元 25, 899,781.59 元。
               2012 年 2 月 21 日,公司收到西安中院(2011)西民四破字第 00007-12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1)
           确认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安支行等 14 户债权人的债权人民币 312,162,698.74 元,美元 25,899,781.59 元。
           其中担保债权人民币 27,961,563.95 元、美元 18,558,037.04 元;普通债权人民币 284,201,134.79 元、美元
           7,341,744.55 元。(2)对上海舜东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东投资\")申报的债权数额人民币 194,600,000 元
           予以确认,舜东投资在债权人会议上行使临时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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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 年 4 月 6 日,第三次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召开。债权人会议对《西安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了讨论和表决,优先债权组、职工债权组予以通过,普通
债权组经表决未通过。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公司于 2012
年 4 月 9 日依法向西安中院申请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2012 年 4 月 23 日西安中院(2011)西民四破字第
00007-14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批准西安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二、终止西安宏盛科技发展股
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2012 年 8 月 2 日,经西安中院司法鉴定中心摇号产生了三家拍卖机构(陕西西部拍卖有限公司、陕西汇金拍
卖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开泰拍卖有限责任公司)。
    2012 年 10 月 18 日,公司收到西安中院《民事裁定书》(2011)西民四破字第 00007-46 号和第 00007-47 号,
公司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已基本完成,但关于资产处置及债务清偿等工作还未完成。西安
中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裁定延长执行期限和执
行监督期限至 2013 年 4 月 22 日。
    2012 年 11 月,公司资产的查封、冻结得到全部解除。
    2013 年 4 月 20 日,公司收到西安中院《民事裁定书》(2011)西民四破字第 00007-60 号和第 00007-61 号,
公司在重整计划载明的执行期间,已基本完成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执行,但关于资产处置及债务清偿等工作还
未完成。西安中院裁定延长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和执行监督期限至 2013 年 10 月 22 日。
    2013 年 10 月 21 日,公司收到西安中院《民事裁定书》(2011)西民四破字第 00007-85 号和第 00007-86 号,
公司在重整计划载明的执行期间,已基本完成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执行,但关于资产处置及债务清偿等工作还
未完成。西安中院裁定延长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和执行监督期限至 2014 年 4 月 22 日。
    2014 年 4 月 14 日,公司收到西安中院《民事裁定书》(2011)西民四破字第 00007-103 号和第 00007-104
号,公司在重整计划载明的执行期间,已基本完成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执行,但关于资产处置及债务清偿等工
作还未完成。西安中院裁定延长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和执行监督期限至 2014 年 10 月 22 日。
    2014 年 10 月 14 日,公司收到西安中院《民事裁定书》(2011)西民四破字第 00007-117 号和第 00007-118
号,公司在重整计划载明的执行期间,已基本完成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执行,但关于资产处置及债务清偿等工
作还未完成。西安中院裁定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和执行监督期限至 2015 年 4 月 22 日。
    2015 年 4 月 20 日,公司收到西安中院《民事裁定书》(2011)西民四破字第 00007-123 号和第 00007-124
号,公司在重整计划载明的执行期间,已基本完成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执行,但关于资产处置及债务清偿等工
作还未完成。西安中院裁定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和执行监督期限至 2015 年 10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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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 年 10 月 20 日,公司收到西安中院《民事裁定书》(2011)西民四破字第 00007-129 号和第 00007-130
号,公司在重整计划载明的执行期间,已基本完成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执行,但关于资产处置及债务清偿等工
作还未完成。西安中院裁定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和执行监督期限至 2016 年 4 月 22 日。
    2016 年 4 月 22 日,公司收到西安中院《民事裁定书》(2011)西民四破字第 00007-140 号和第 00007-141
号,公司在重整计划载明的执行期间,已基本完成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执行、资产变现等工作,但关于资产过
户及债务清偿等工作还未完成。西安中院裁定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和执行监督期限至 2016 年 10 月 22 日。
    2012 年 7 月 31 日,公司按照《重整计划》要求以公司原总股本 128,728,066 股为基础,用资本公积金按每
10 股转增 2.5 股的比例向全体股东转增股本,共计转增 32,182,016 股股份,该部分股份登记至全体股东名下。
2012 年 8 月 1 日,全体股东名下新增的股份过户至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户)。2012 年 8 月 9 日,立信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信会师报字[2012]第 113751 号《验资报告》,公司股本由 12,872.8066 万元人民
币现变更为 16,091.0082 万元人民币。2012 年 9 月 14 日,公司完成了相关事项的工商变更登记工作。
    2012 年 9 月 29 日,根据《重整计划》,战略投资者莱茵达控股集团、张金成将其持有的莱茵达公司 45%股权
于过户至公司名下。2012 年 10 月 9 日,按照《重整计划》,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户)中的 25,745,613 股
股份(其中:限售流通股 7,764,195 股,无限售流通股 17,981,418 股)过户至张金成名下,张金成持有公司股份
占公司总股本的 16.00%,成为公司第二大股东。此外,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户)名下的剩余 6,436,403 股
股份将偿付给债权人以提高对债权人的清偿比例。
    公司重整拍卖的主要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电子设备及办公设备、应收债权、长期投资及可供出售的金
融资产、无形资产。
    截至报告出具日,公司破产重整项目的资产已经公开拍卖完毕,破产重整项目的资产拍卖成交情况如下:
    2012 年 12 月 23 日第二次公开拍卖中竞买人陈剑以 18,030,000 元的成交价格公开竞得公司破产重整管理人
持有的公司 3,494,743 股股票(其中:限售流通股 1,053,922 股,无限售流通股 2,440,821 股)。2013 年 4 月 20
日第五次公开拍卖中竞买人张新龙以 4,300,000 元的成交价格公开竞得公司破产重整项目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竞
买人左林佳以 21,100,000 元的成交价格公开竞得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良友大厦\"首层甲部(1F2-1F10)
建筑面积 813.1 ㎡;竞买人姚庆以 450,000 元的成交价格公开竞得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良友大厦\"地下
二层 25 号、26 号、28 号停车位;竞买人彭琪以 1,250,000 元的成交价格公开竞得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良友大厦\"地下二层 18 至 24 号以及 27 号、29 号停车位。2013 年 6 月 4 日第六次公开拍卖中竞买人邹卫国以
6,500,000 元的成交价格公开竞得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良友大厦\"地下一层甲部(建筑面积 1449.88 ㎡);
竞买人虞忠国以 60,000 元的成交价格公开竞得电子设备及办公家具;竞买人樊建华以 240,000 元的成交价格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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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得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良友大厦\"地下二层 33 号、34 号停车位;竞买人邹卫国以 120,000 元的成交
价格公开竞得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良友大厦\"地下二层 36 号停车位。2013 年 9 月 10 日第七次公开拍卖
中竞买人樊建华以 960,000 元的成交价格公开竞得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良友大厦\"地下二层 30 号、31
号、32 号、43 号、44 号、45 号、46 号、47 号停车位;竞买人万正强、樊建华以 120,000 元的成交价格公开竞得
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良友大厦\"地下二层 35 号停车位;竞买人章克俭以 1,170,000 元的成交价格公开竞
得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西安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持有\"丰华股份\"16.65 万股限售流通股【证券代码
600615】)。2013 年 10 月 10 日第八次公开拍卖中竞买人上海任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 9,370,000 元的成交价格
公开竞得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良友大厦\"7 层局部(建筑面积 549.47 ㎡)。2013 年 12 月 11 日第十次公
开拍卖中竞买人王蕾、王蓓以 1,450,000 元的成交价格公开竞得上海南汇航头镇航兴北路 95 弄 7 幢 13 号 102 室,
14 号 101 室、102 室共三套房产(建筑面积 256.29 ㎡);竞买人陈洪星、颜侠倩以 16,850,000 元的成交价格公
开竞得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良友大厦\"26 层商用房(建筑面积 1025.16 ㎡);竞买人袁进、任培春以
14,710,000 元的成交价格公开竞得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良友大厦\"13 层商用房(建筑面积 964.42 ㎡)。
2014 年 4 月 2 日第十一次公开拍卖中竞买人上海博仁实业有限公司以 18,800,000 元的成交价格公开竞得上海市
商城路 618 号\"良友大厦\"27 层商用房(建筑面积 1025.16 ㎡);竞买人上海博仁实业有限公司以 15,900,000 元
的成交价格公开竞得上海市商城路 618 号\"良友大厦\"22 层部分(建筑面积 926.51 ㎡)。由于竞买人上海博仁实
业有限公司于 2014 年 4 月 2 日公开竞得公司所属上海市商城路 618 号“良友大厦”22 层部分及 27 层商用房后逾
期未全额缴纳拍卖价款,2015 年 4 月 22 日在西安中院对前述资产重新公开拍卖,竞买人颜侠倩、陈洪星、李泰
然以 16,100,000 元的成交价格公开竞得上海市商城路 618 号“良友大厦”27 层商用房(建筑面积 1025.16 ㎡)。
2015 年 7 月 9 日在西安中院对公司破产重整项目资产公开拍卖中竞买人袁进、丁立新以 33,300,000 元的成交价
格公开竞得上海市商城路 618 号“良友大厦”6 层商用房(建筑面积 2389.87 ㎡);竞买人上海渤毅国际贸易有
限公司以 12,910,000 元的成交价格公开竞得上海市商城路 618 号“良友大厦”22 层部分房产(建筑面积 926.51
㎡)。2015 年 11 月 12 日在西安中院对公司破产重整项目资产进行了公开拍卖,现将资产拍卖结果公告,竞买人
上海蜈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 52,410,000 元的成交价格公开竞得上海市商城路 618 号“良友大厦”5 层商用房(建
筑面积 3953.13 ㎡,不含室内物品);竞买人邵宁修以 235,000 元的成交价格公开竞得应收债权;竞买人邵宁修
以 170,000 元的成交价格公开竞得应收股利。
    2、中国远大集团有限公司于2008年2月26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公司清偿货款及代理费、逾期利息、
汇率损失总计人民币211,793,387.87元,上海宏普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已终审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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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决款大部分已支付,剩余款项经西安中院(2011)西民四破字第00007-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其债权为
人民币45,547,064.72元。
    3、上海银行静安支行诉讼公司归还2500万元借款,诉讼已调解,目前裁决款部分已支付,剩余款项经西安中
院(2011)西民四破字第00007-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其债权为人民币26,526,578.06元。
    4、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起诉安曼电子(上海)有限公司、宏普国际发展(上海)有限公司,本公司、上海
宏普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仲裁已裁决归还代偿款本金及代偿款利息、仲裁费等,未执行付款。后经
西安中院(2011)西民四破字第00007-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其债权为人民币1,434,985.95元、美元18,558,
037.04元。
    5、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讼公司向其支付欠款本金 、利息、汇兑损益等,已调解,调解款已大
部分支付,剩余款项经西安中院(2011)西民四破字第00007-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其债权为人民币
17,557,139.24元、美元7,341,744.55元。
    6、上海舜东投资有限公司诉讼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已裁决,因公司于2011年12月22日进入破产重整程
序,按照《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舜东公司向管理人申报了债权,经西安中院(2011)西民四破字第00007-12号
《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舜东公司债权为人民币19,460万元,并给予舜东公司前述金额的临时表决权。
    7、本公司的子公司莱茵达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茵达”)作为原告诉海宁金润集团有限公司案:
莱茵达与海宁金润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海宁金润”)于 2011 年 5 月 23 日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该《融资租赁
合同》约定海宁金润自 2011 年 6 月 20 日起每三个月等额向本公司支付一次租金,同时莱茵达与浙江浩远化纤有
限公司、浙江金日纺织有限公司、高水甫和高湘凤(简称“担保人”)签订了相关担保合同。
    2011 年 12 月 20 日,海宁金润出现可能破产的情形且无能力支付第二期及以后租金等应付款项,莱茵达即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作出了(2012)浦民六(商)初字第
666 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了租赁物并冻结了海宁金润及担保人的相关账户。莱茵达与海宁金润及担保人于 2012
年 2 月 8 日签订了《海宁金润案调解方案及协议》。同日担保人之一浙江浩远化纤有限公司即提供了 300 万元人民
币作为全面履行《海宁金润案调解方案及协议》的保证金。追加担保人浩远化纤的法定代表人吴智浩及其妻子王
益平对上述调解方案的全面履行向本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海宁金润案调解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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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协议》相关内容进行了确认,并出具了(2012)浦民六(商)初字第 666 号《民事调解书》。莱茵达于 2012 年
2 月 22 日即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过程中,海宁金润和担保人之一浙江金日纺织
有限公司被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分别依据(2012)嘉海商破字第 3-2 号《民事裁定书》和(2012)嘉海商破字
第 2-2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破产。莱茵达已经参加了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和破产管理人组织的全部债权人会
议,向破产管理人申报的应收租金债权和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也均已经得到了破产管理人的确认。承租人海宁
金润集团有限公司和保证人浙江金日纺织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2014 年 5 月,在破产管理人的主持下,莱茵
达将本项目的租赁设备以 258 元的价格出售给重整方浙江海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该款项已支付完毕。同时,按
照已通过的破产重整方案,莱茵达又收回 41 万的债权,剩余约 140 万元的债权,莱茵达已于 2014 年 7 月份向上
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浙江浩远化纤有限公司及高水甫等担保人申请恢复执行,2014 年 8 月海宁法院接受上海浦
东法院的委托,同意莱茵达直接参与担保人浙江浩远化纤有限公司的财产分配,2016 年 2 月 24 日, 最后一次债
权分配已到帐,分配金额为 55,223.81 元。目前浙江浩远化纤有限公司的资产已处置完毕,莱茵达作为无抵押债权
人未得到清偿。
    8、莱茵达作为原告诉福安市路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案:莱茵达与福安市路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简称“路达
公司”)于 2010 年 12 月 30 日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并与福建省永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简称“永通公司”)、
福安市良兴机电有限公司(简称“良兴机电”)签订了相关担保合同。
    2011 年 4 月 29 日莱茵达与路达公司、永通公司、良兴机电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
院。经法院主持,各方达成(2011)沪一中民六(商)初字第 15-2 号民事调解书。第三人陈长清、吴春良、吴赛
霞及畅和公司自愿加入担保关系,为路达公司在调解书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各方约定:如
各被告未能按时偿付任何一期款项的,莱茵达有权就全部剩余款项立即申请一并执行,并按 412,500 元收取名义
货价。案件调解后各被告能按时支付相应款项。但自 2011 年 12 月起有所拖延,延误 10 天左右方才支付。2012
年 2 月初,莱茵达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各被告分两次支付了 1,218,000 元。2012
年 3 月莱茵达与良兴机电、吴春良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从 2012 年 1 月 26 日至 2013 年 12 月 26 日止,每月向
莱茵达支付 608,768.96 元租金。同时签署了《担保协议》,追加福建省大众金属有限公司为上述《执行和解协议》
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方仅支付了《执行和解协议》中的 2012 年 1-3 月共 3 期租金,因良兴机电、吴春良以及福建
省大众金属有限公司未能及时履行上述《执行和解协议》,2013 年 5 月,莱茵达通过财产保全措施查封担保人之
一的良兴机电农业银行基本户以及中信银行贷款户,并以此逼迫良兴机电尽快履行担保义务。2013 年 6 月起,担
保人之一的良兴机电与莱茵达持续协商担保责任承担的方案。经过多次的谈判,确定由吴春良实际控制的福建市
弘商机电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弘商贸易”)以及福建省南凯电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凯电子”)追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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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担保,并于 2013 年 9 月签订了相关的《担保协议》,在此前提下莱茵达解封良兴机电的银行账户。通过延长
还款周期的方式由良兴机电承担担保义务,但担保方仅支付了《担保协议》中约定的部分款项。莱茵达于 2014
年 11 月,对弘商贸易以及南凯电子等担保企业进行立案起诉,并对弘商贸易持有的福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福
安市南山典当行的股权及南凯电子名下持有的 1,789.54 平方的房产进行了财产保全。2015 年 7 月 5 日,浦东法院
对该案进行开庭审理,判决弘商贸易等被告对良兴机电及吴春良向莱茵达所负担的的 12,783,917.12 元债务承担连
带担保责任。目前本案判决书经公告后已生效,被告仍未按判决书判决的时间支付款项。
    9、莱茵达作为原告诉浙江康辉铜业有限公司案:莱茵达与浙江康辉铜业有限公司(简称“康辉铜业”)于 2011
年 12 月 6 日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该《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康辉铜业应当自 2011 年 12 月 6 日起每月等额向
莱茵达支付一次租金。并且,为了保证康辉铜业能及时支付各期租金,莱茵达与康辉铜业签订《融资租赁合同》
的同时,与浙江科兴铜业有限公司、浙江金晨建设有限公司和陈德康(简称“担保人”)签订了相关担保合同。2012
年 3 月 15 日,由于康辉铜业无能力支付第三期及以后的租金,莱茵达即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
全,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作出了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了租赁物,并冻结了康辉铜业及担保人的相关
账户。担保人浙江科兴铜业有限公司、浙江金晨建设有限公司同意与莱茵达进行调解,并于 2012 年 5 月 16 日,在上
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进行了调解并达成了调解协议,案外第三人劳小农和梁金根同意作为新的担保人一并签订
了调解协议。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莱茵达与康辉铜业、担保人、劳小农、梁金根达成的调解协议相关内容
进行了确认,并出具了(2012)浦民六(商)初字第 3049 号《民事调解书》。
    莱茵达现已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目前,强制执行已由浦东区法院转由债务人当地的上
虞法院履行,2013 年 7 月,上虞法院出具拘留决定书强制将劳小农带到法院,与其签订剩余 180 万的《执行和解
协议》:a、劳小农 2013 年 7 月 10 日支付 10 万元(已支付);b、2013 年 9 月 15 日支付 40 万;c、2013 年 10 月
15 日支付 60 万;d、2013 年 12 月 15 日支付 70 万;e、同时,劳小农妻子郑志瑛名下的奔驰 SL300 为上述劳小
农的债务做担保,如任何一期未偿还则将该车辆变卖或拍卖用于偿还上述债务,且该车辆现已放置在上虞法院指
定的场所;上虞法院与梁金根剩余 145 万元的执行款达成《和解协议》。莱茵达已分别于 2013 年 8 月 1 日收到浙
江金晨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的 45 万元及 2014 年 1 月 15 日收到浙江金晨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的 100 万元。自 2013 年
9 月起,浙江科兴铜业有限公司、浙江金晨建设有限公司通过变卖设备方式可得款 80 万元,浙江科兴铜业有限公
司、浙江金晨建设有限公司同意该笔款项优先偿还莱茵达的债务。因劳小农及梁金根未及时履行上述《执行和解
协议》以及《和解协议》,莱茵达持续协调督促上虞法院拍卖浙江科兴铜业有限公司、浙江金晨建设有限公司、梁
金根、劳小农的资产,并于 2014 年 9 月 30 日取得被告资产拍卖款项 31.77 万元,莱茵达仍在持续督促上虞法院
继续拍卖被告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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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莱茵达与浙江中力节能玻璃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力玻璃”)于 2011 年 10 月 27 日签订了《融资租
赁合同》,该《融资租赁合同》约定中力玻璃应当自 2011 年 10 月 27 日起,按月等额向莱茵达支付一次租金。并
且,为了保证中力玻璃能及时支付各期租金,莱茵达于 2011 年 10 月 27 日与中力玻璃签订了《保证金合同》,同
日与浙江中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宁野农业装备有限公司、杭州龙发机械有限公司、浙江台艺天然石料有限
公司签订了相关担保合同,并且同日汤传兴出具了保证书。2012 年 9 月开始中力玻璃未支付租金等应付款项。莱
茵达正式起诉中力玻璃、浙江中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宁野农业装备有限公司、杭州龙发机械有限公司、浙
江台艺天然石料有限公司及汤传兴。莱茵达于 2013 年 8 月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并于 2013 年 9
月初对中力玻璃以及除浙江宁野农业装备公司以外的其他担保企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担保人浙江宁野农业装备
公司与莱茵达约定,追加浙江宁野农业装备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国根夫妇为连带责任担保人,作为对浙江宁野农业
装备公司不予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条件。2013 年 9 月 12 日,郑国根夫妇向莱茵达出具《保证书》。中力玻璃于 2013
年 5 月起,因经营不善开始重组,并于 2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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