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作为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经过审慎讨论,就公司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事项,现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事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有利于保障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后续工作顺利开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将《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吴大器 郭永清 徐新林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