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2020年4月修订)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修订说明或依据 |
1 |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境内非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及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信托公司出资人在根据中国银保监会的监管要求向中国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出具了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承诺后,自出资之日起在上述期限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银保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 … | 第二十八条 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达到本公司股份总额百分之五的,自取得股权之日起五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批准采取风险处置措施、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责令转让、涉及司法强制执行、在同一股东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转让股权、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认定股东无力行使股东职责等特殊情形除外。 … | 《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十九条 |
2 |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股东入股本公司,应当事先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核准,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未达到公司股份总额百分之五的除外。 持有或控制本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表决权,或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不足百分之五但对本公司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为主要股东。股东与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 《办法》第七、九、十、二十九条 |
前款中的“重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向本公司派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协议或其他方式影响本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管理决策,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或外部监事由持有或控制公司百分之五以下股份或表决权的股东提名产生。 | |||
3 |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在根据中国银保监会的监管要求向中国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出具了不质押公司股份的承诺后,不得质押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 第三十八条 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股份及以上的,不得将所持有的本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以股权及其受(收)益权设立信托等金融产品,但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采取风险处置或接管措施等特殊情形除外。 | 《办法》第三十三条 |
4 |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董事会提名,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 | 第九十六条 董事候选人经董事会审核并报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 | 根据《办法》第二十九条、《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年)第九十六条 |
5 |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关联交易委员会、信托委员会和执行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董事会根据需要可以调整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另行制定。 |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关联交易委员会、信托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等六个专门委员会。董事会根据需要可以调整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另行制定。 |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保险机构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体制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 |
6 |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3名。 |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5-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少董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 董事会运作需要 |
7 |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得兼任高级管理人员。 … | 《办法》第三十条 |
8 |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年)第一百二十六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