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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信信托董事会对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30

附件13: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信托”或“公司”)的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对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对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的事项进行专项说明如下:

一、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

(一)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段落

2019年度发生的多起诉讼显示安信信托存在以签署《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框架合作协议》或出具《流动性支持函》等形式提供保底承诺等事项的情况。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安信信托因提供保底承诺等原因引发诉讼28宗,涉诉本金人民币105.39亿元。安信信托管理层针对其中二审未决的诉讼计提了预计负债,针对一审未判决的诉讼,因无法判断被判令承担相应保底承诺义务或其他相关责任的可能性,安信信托管理层未就这些诉讼确认预计负债。立信审计会计师实施审计程序后,仍无法就安信信托是否存在被判令承担相应保底承诺义务或其他相关责任,以及预计可能发生的损失金额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也无法确定是否有必要对这些金额进行调整。

截至审计报告日,安信信托管理层无法提供已签署或出具过的保底承诺或对外担保的完整清单。因此,立信审计会计师无法就未涉诉保底承诺及对外担保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也无法确定是否有必要对财务报表相关项目和披露进行调整。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安信信托纳入合并报表的结构化主体的总资产为人民币101.69亿元。安信信托提供的保底承诺及对外担保影响其对相关结构化主体控制权的评估和判断。立信审计会计师无法就安信信托纳入合并报表的结构

化主体的完整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二)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

安信信托2019年度发生净亏损人民币39.94亿元,2018年度发生净亏损人民币18.34亿元,已连续两年发生重大亏损;于2019年12月31日,固有业务负债逾期金额为人民币24.00亿元。

2020年3月31日,中国银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对安信信托出具了《审慎监管强制措施决定书》(沪银保监强制措施决字[2020]1号)及《行政处罚决定书》(沪银保监银罚决字[2020]4号),决定对安信信托采取审慎监管措施。

2020年4月15日,安信信托发布公告:“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由于部分信托项目未能按期兑付,出现了相关诉讼事项,面临较大流动性风险。公司在相关部门指导协调下积极开展工作。但由于处置事项比较复杂,相关风险处置方案仍在深化研究论证。”

这些事项和情况,连同财务报表附注二(二)所示的其他事项,表明存在可能导致对安信信托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重大不确定性。该事项不影响已发表的保留意见。

二、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审计报告的理由和依据

(一)形成保留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安信信托2019年度发生的多起诉讼显示安信信托存在以签署《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框架合作协议》或出具《流动性支持函》等形式提供保底承诺等事项的情况。截至2019年12月31日,安信信托因提供保底承诺等原因引发诉讼28宗,涉诉本金人民币105.39亿元。安信信托管理层针对其中二审未决的诉讼计提了预计负债,针对一审未判决的诉讼,因无法判断被判令承担相应保底承诺义务或其他相关责任的可能性,安信信托管理层未就这些诉讼确认预计负债。

立信审计会计师实施了询问公司管理层、查阅诉讼相关文书、获取并阅读公司管理层聘用法律顾问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聘用法律顾问发表专项法律意见、向诉讼代理律师函证等审计程序,仍无法就安信信托是否存在被判令承担相应保底承诺义务或其他相关责任,以及预计可能发生的损失金额获取充分、适当

的审计证据,也无法确定是否有必要对这些金额进行调整。

截至审计报告日,安信信托管理层无法提供已签署或出具过的保底承诺或对外担保的完整清单。因此,立信审计会计师无法就未涉诉保底承诺及对外担保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此外,安信信托提供的保底承诺及对外担保影响其对相关结构化主体控制权的评估和判断。立信审计会计师无法就安信信托纳入合并报表的结构化主体的完整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第四章第二节第八条:“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保留意见:(一)在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后,注册会计师认为错报单独或汇总起来对财务报表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二)注册会计师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及意见的基础,但认为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的规定,立信审计会计师认为上述事项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故发表保留意见。

(二)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的理由和依据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2016年修订)第二十一条规定,如果运用持续经营假设是适当的,但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且财务报表对重大不确定性己作出充分披露,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无保留意见,并在审计报告中增加以“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为标题的单独部分,以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财务报表附注中对与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相关事项的披露,说明这些事项或情况表明存在可能导致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重大不确定性,并说明该事项并不影响发表的审计意见。

立信审计会计师执行审计工作后认为,安信信托运用持续经营假设编制2019年度财务报表是适当的,但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且财务报表附注二(二)中对重大不确定性已作出充分披露。基于上述审计准则的要求,立信审计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增加了以“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为标题的单独部分。

三、非标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可能

的影响

(一)形成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可能的影响

形成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应确认预计负债:(1)该义务是安信信托承担的现时义务;(2)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

(3)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同时,形成保留意见涉及的事项影响对相关结构化主体控制权的评估和判断。

由于无法就形成保留意见涉及事项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立信审计会计师无法合理估计上述事项对安信信托2019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和2019年度的经营成果的影响金额,上述事项不影响安信信托2019年度的现金流量。

(二)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涉及事项对报告期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可能的影响

立信审计会计师认为安信信托运用持续经营假设编制2019年度财务报表是适当的。如财务报表附注二(二)中所述的重大不确定事项对安信信托报告期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可能的定性影响已在财务报表附注二(二)中作出充分披露。

四、非标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是否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情形

立信审计会计师对安信信托发表的保留意见及在审计报告中增加的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部分所涉及事项不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情形。

五、公司董事会对非标意见涉及事项的意见及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措施

公司已于2020年3月31日起申请停牌,并预计将最迟于6月1日复牌。在停牌期间,公司正在相关部门指导协调下积极开展工作,相关风险处置化解方案仍在深化论证研究。同时相关涉诉案件公司将依法积极应诉,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公

司将尽快推进有关重大事项,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特此说明。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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