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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集团: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股东承诺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1-20

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主要股东承诺书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是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股东,持股比例为30%。现作出如下郑重承诺:

一、声明类承诺

(一)本公司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纳税记录和财务状况,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要求。本公司入股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目的是投资金融机构领域,充分发挥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资金、网络和服务方面的优势,为公司业务发展提供全面化、个性化、优质、直接而便利的金融业务服务。

(二)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各方关系清晰透明。

(三)本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银保监会规定履行出资义务。入股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资金为自有资金,且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的情形,不存在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情形。

(四)本公司及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参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超过2家,或控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超过1家。

(五)本公司向其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情况(入股金融机构名称、股份数额及比例。如有,请附件说明。没有,请填无):公司持有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280,117,123股,占其总股本的比例为2.92%。

本公司的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向其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情况〔关联方或一致行动人名称(姓名)、入股金融机构名称、股份数额及比例。如有,请附件说明。没有请填无〕公司控股股东东方集团有限公司直接持有民生银行3,500万股,占民生银行总股本比例为0.08%。

(六)本公司与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持有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比例符合监管要求。

(七)本公司与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股东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情况(如有,请附件说明其他股东名称、入股 股份数额及比例。没有请填无)公司控股股东东方集团有限公司直接持有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55.43%股权,实缴出资额为人民币16.63亿元,东方集团有限公司通过其全资子公司东方集团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持有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14.57%股权,实缴出资额为人民币4.37亿元。

本公司与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持有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比例为100%。

(八)本公司不存在以发行、管理或通过其他手段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股份的行为,也不存在通过其他方式控制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或表决权的行为。

(九)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本人)无以下情形:被列为相关部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存在严重逃废银行债务行为;提供虚假材料或作不实声明;对商业银行经营失败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负有重大责任;拒绝或阻碍监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管;因违法违规行为被金融监管部门或政府有关部门查处,造成恶劣影响;其他可能对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管理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

(十)本公司向监管部门或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有关资质条件、关联关系、入股资金等信息真实、有效、完整、准确。

(十一)本公司承担因提供虚假信息或不实声明造成的后果。

二、合规类承诺

(一)本公司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行使出资人权利,履行出资人义务,不滥用股东权利,不干预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日常经营事务,不向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施加不当的指标压力,不干预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层享有的决策权和管理权,不越过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直接干预或影响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管理,或以其他方式

损害存款人、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本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当关联关系发生变化时及时向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报告。不与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违规、不当关联交易,不谋求优于其他股东、 非关联方同类交易条件的关联交易,不利用对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力获取不正当利益。

(三)本公司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防止风险在本公司、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及本公司其他关联机构之间传染和转移。

(四)本公司对与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关联机构之间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交叉任职进行有效管理,防范利益冲突。

(五)本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股权质押的相关规定,质押持有的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时不损害其他股东和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利益。

(六)本公司除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特殊情形外,自取得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之日起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股权。本公司在法律法规许可条件下转让所持有的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股权, 将告知受让方需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条件。

(七)本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报告相关信息,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八)如违反《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等法律法规,本公司自愿接受中国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能采取的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限制或禁止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本公司开展关联交易,限制本公司持有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数额、股权质押比例,限制本公司的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股东权利等监管措施,并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三、尽责类承诺

(一)本公司在必要时向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补充资本,并通过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每年向中国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资本补充能力。如无资本补充能力,不阻碍其他投资人采取合理方案投资入股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二)本公司在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出现流动性问题时不撤资, 并尽可能提供流动性支持。

(三)本公司支持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恢复处置计划并履行必要义务。

(四)如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采取风险处置或接管等措施的,本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开展风险处置等工作。

本承诺书在本公司持有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期间长期有效。

公司盖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名(法人股东):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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