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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集团:东方集团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7-14

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东方集团有限公司购买其持有的辉澜投资有限公司92%股权(以下简称“本次重组”)。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部分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本次重组相关议案在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已经我们事前认可。

2、本次重组的方案、公司为本次重组编制的《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公司与交易对方签订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3、本次重组拟聘请具有相关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评估/估值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估值,目前相关评估/估值工作尚未完成。本次交易价格将根据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估/估值机构出具的评估/估值结果为依据确定,保证了标的资产价格的公允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本次重组的股份发行价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5、本次重组将进一步提高资产质量,提升市场竞争力,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6、本次重组构成关联交易,董事会审议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方

灏先生、刘怡女士按规定回避表决。公司董事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关于本次重组的相关决议合法有效。

独立董事:陈守东、韩方明、郑海英、金亚东

2021年7月1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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