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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集团:东方集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7-14

审议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东方集团有限公司购买其持有的辉澜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次重组”)。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非关联委员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本次重组事项发表如下审核意见:

1、本次重组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方案合理、切实可行;将进一步提高资产质量,提升市场竞争力,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将与本次重组相关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进行审议和表决。

2、本次重组拟聘请具有相关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评估/估值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估值,目前相关评估/估值工作尚未完成。本次交易价格将根据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估/估值机构出具的评估/估值结果为依据确定,保证了标的资产价格的公允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本次重组的股份发行价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4、本次重组构成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董事会审批程序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审议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方灏先生、刘怡女士需回避表决。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郑海英、张惠泉、陈守东、金亚东

2021年7月1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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