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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集团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6-13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6月12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五会议,本次会议通知于2020年6月7日以电话及邮件等方式通知全体董事。本次会议应参加董事9人,实际参会董事9人,会议的通知及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议案名称:《关于东方集团商业投资有限公司、国开东方城镇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与国开(北京)新型城镇化发展基金三期(有限合伙)签署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公司子公司东方集团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业投资”)、国开东方城镇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开东方”)与国开(北京)新型城镇化发展基金三期(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国开城镇化发展基金”)于2016年9月签署的《投资协议》,对双方合作事项进行约定。国开城镇化发展基金以通过产权交易所摘牌取得国开东方实缴出资额8.64亿元对应的股权(占目前国开东方注册资本的比例为17.63%)的摘牌价格人民币91,402.45万元作为投资额,在国开城镇化发展基金作为国开东方的股东期间,每年按其投资额从国开东方取得投资收益。商业投资负有向国开城镇化发展基金履行收益分配补足义务以及投资期限届满后的股权回购义务,为担保商业投资上述履约义务,商业投资将其持有的国开东方实缴出资额11.6亿元对应的股权(占目前国开东方注册资本的比例为23.67%)质押给国开城镇化发展基金,本公司为商业投资上述义务向国开城镇化发展基金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18年6月,商业投资、国开东方与国开城镇化发展基金签署《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投资期限延长至2020年6月16日。

鉴于上述投资期限届满,经各方友好协商,商业投资、国开东方与国开城镇化发展基金拟签署补充协议,国开城镇化发展基金的投资期限延长至2021年6月15日。商业投资继续负有向国开城镇化发展基金履行收益分配的补足义务以及投资期限届满后的股权回购义务,并提供股权质押担保;公司为商业投资履行前述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对应担保本金金额为人民币91,402.45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签署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暨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43)。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6月1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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