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和避免同业竞争措施
有效性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股票上市规则》、《独立董事促进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工作指引》、《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神马股份”)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已就公司2022年度公开发行可转债过程中避免同业竞争措施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与其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
2、公司控股股东已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关于进一步规范和
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深圳神马已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尼龙科技已签署《避免同业竞争协议》等委托销售的整合安排,目前相关承诺和安排处于正常履行中,公司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存在违反同业竞争承诺的情形。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有效。
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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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民英 尚贤 武俊安
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1月10日
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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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民英 尚贤 武俊安
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