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
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申请文件
之一次反馈意见回复
之专项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
签署日期:二〇二〇年八月
1-2-1
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的回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0年7月16日,贵会下发了201578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反馈意见”),就上市公司上报的《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核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并提出了反馈问题。中原证券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中原证券”)作为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就反馈意见所提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将核查情况回复如下,请予审核。
如无特别说明,本专项核查意见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以下简称“重组报告书”)中相同。
目 录
1.申请文件显示,1)2014 年 11 月,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平煤神马集团承诺在未来两年内由上市公司完成对尼龙化工的收购。2)上市公司 2016年11月曾筹划收购尼龙化工,因锅炉排放不达标以及与相邻企业防火间距不足等问题而终止。3)本次交易系控股股东履行其注入资产的承诺。请你公司补充披露导致前次重组终止事由消除的时间,并结合本次重组筹划和停牌时间,补充披露控股股东注入资产承诺的履行期限是否变更、变更承诺履行的程序(如有)以及是否存
在违反承诺的情形。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 10
2.申请文件显示,标的资产改制以及改制之后的历次股权变动均未按规定履行验资程序或履行国有资产评估以及评估备案程序。河南省国资委出具批复,确认尼龙化工公司自设立以来的历次股本演变过程中,涉及的国有股权变动行为清晰、属实,未发现国有资产流失情形,原则确认尼龙化工公司历次国有股权变动结果有效。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尼龙化工未按规定履行验资、国有资产评估以及评估备案程序的原因。2)截至目前是否曾有股东或国资监管部门对历次股权变动情况提出异议、诉讼或仲裁。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 13
3.申请文件显示,尼龙化工及其下属企业持有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等有效期即将届满。请你公司结合前述资质的续期规定,补充披露续期安排以及续期是否存在障碍。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 16
4.申请文件显示,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和产业转型发展基金对尼龙化工公司持股比例分别为36.24%、37.72%和26.04%。根据约定,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和上市公司按原持股比例(51%和49%)分别负有产业转型发展基金的回购义务。本次重组完成后,神马股份将以现金方式全额收购产业转型发展基金持有的尼龙化工公司26.04%股权。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产业转型发展基金是否专为增资尼龙化工而设立,是否有其他的对外投资。2)约定回购股权的原因、回购股权的价格,是否有保底收益的约定。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 20
5.申请文件显示,1)报告期内,标的公司销售给上市公司的主要产品为尼龙66
盐及其中间体产品,其中尼龙 66盐均为上市公司自用。神马股份负责关联单位的原材料统一采购业务以及产品的统一对外销售业务。基于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建立统一购销平台的安排,标的公司己二酸、己二胺等中间体产品均先销售给神马股份,再由神马股份统一对外销售,由神马股份负责下游客户的开拓与维护。2)报告期标的资产对前五名客户的销售收入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95.92%和 95.75%,客户集中度较高,其中第一大客户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及其下属企业向神马股份的销售金额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 90.34%、91.83%。3)除己二腈外,尼龙化工公司的其它主要原料都能从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内部获得。主要自2019年度开始,标的公司主要原材料己二腈开始通过上市公司采购。请你公司: 1)补充披露前五大客户与供应商的简要情况、具体销售/采购产品;标的资产报告期关联销售、采购金额占当期收入、采购总额的比例;中间体外销比例、最终销售前五大客户占比,与同行业公司相比是否处于合理水平。2)结合标的资产主要产品定价模式,补充披露标的资产关联采购、销售、资金往来交易必要性及合理性。3)结合向第三方交易价格、市场可比交易价格,补充披露关联采购、销售、资金往来交易定价的差异情况及公允性。4)补充披露在同一购销模式下,与最终主要客户和供应商合作的稳定性,未来是否可持续,对标的资产未来年度经营稳定性和盈利能力的影响。5)补充披露己二腈供应商的具体情况及稳定性。6)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补充披露对标的资产报告期业绩真实性的核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收入确认、合同或订单的签订和执行情况、成本结转的合理性及准确性、产品最终销售情况等,并就核查手段、核查范围的充分性、有效性发表明确意见。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会计师和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 24
6.申请文件显示,1)根据经审计后的资产负债表,被评估单位基准日账面其他应收款中控股股东内部单位占用共计 403,266.79万元。2)报告期各期末,标的公司其他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 184,721.78 万元和 403,356.30 万元,占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19.31%和42.09%。标的公司2019年末其他应收款余额有所增加,主要系关联方资金往来增加所致。3)2019年末标的公司长期借款较上年末降幅较大,主要系标的公司向国家开发银行河南分行累计借款 122,300.00 万元,2018 年末该余额为 106,450.00 万元,由中国平煤神马集团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该部分借款均由尼龙科技公司实际使用并承担相应利息费用。2019年9月27日,由标的公司、尼龙科技公司、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和中国平煤神马集团签订
的《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变更协议》,该借款主体变更为尼龙科技公司。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报告期其他应收款的款项性质、形成原因及时间。2)上述借款的产生原因,前述关联方资金拆借及资金往来的必要性,是否履行相应审议程序。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 53
7.申请文件显示,标的资产报告期主要产品产能利用率均较高,己二酸报告期存在超产能生产情况。请你公司:1)补充披露己二酸报告期年实际产量超出备案设计产能的合规性,是否存在因超产能生产而产生环保、安全生产问题或受到环保、安监、市场管理等部门的处罚。如否,未来被处罚风险及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具体影响。2)补充披露标的资产的产能利用率、变动趋势与各期营业收入的匹配性。3)补充披露受托方,合作原因以及相关价格,交易是否公允,以及主要产品受托加工量报告期大幅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4)结合报告期内标的资产各生产线现有产能利用率、现有设备的成新率情况,补充披露未来年度主要产品生产线的升级改造计划、预计投资总额及其测算依据,相关资本性投入的资金来源及可实现性。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 56
8.申请文件显示,1)尼龙66盐行业的周期性取决于宏观经济运行周期以及下游行业的运行周期。受产业性质、上游原材料供应、下游产品市场需求、产品供给能力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尼龙66盐行业近年来经历了价格波动的周期性。2)报告期各期,标的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为18.43%和14.46%。3)报告期内,标的公司经营所需原材料主要包括精苯、己二腈、氢气等,报告期各期,直接材料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列分别为 84.69% 和82.55%。请你公司:1)结合标的资产各类主要产品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可比产品毛利率对比情况、全市场供需情况、销售价格变动、成本变动情况等因素,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各产品毛利率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并说明相关不利因素是否具有持续性。2)结合标的资产主要原材料在报告期内所处的行业周期对其原材料采购价格的影响、未来年度原材料的行业周期变动预期、原材料市场供需情况、标的资产对原材料采购的议价能力等,补充披露原材料采购单价波动对标的资产业务毛利率水平的影响以及应对措施。3)结合标的资产上下游行业景气度、市场占有率等补充披露未来行业出现周期性波动情况下,标的资产经营业绩及盈利能力将可能受到的不利影响。4)补充披露其他业务及主营业务中其他的具体情况,对标的资产利润的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 63
9.申请文件显示:1)申请文件显示,尼龙化工报告期内存在无真实贸易背景下接受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及其下属公司所开具的商业票据的行为,贴现取得的资金全部由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及其下属公司拥有及使用。2)2019年度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款项减值准备转回 19,112.92万元。请你公司补充披露: 1)报告期标的资产不具备真实商业背景得票据流转的具体情况,包括不限于具体金额,占发生额比例,会计处理合规性,原因,主要用途,解付情况,整改措施,对财务信息的影响;上述行为是否存在利益输送、违法违规、影响销售真实性及收入确认准确性的情形。2)财务相关内控措施及其有效性。3)票据背书和贴现的具体情况,与报告期其他货币资金余额中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余额变动情况是否匹配。4)大额转回应收款项减值准备的具体原因,测算依据及过程,上述事项的合理性、审慎性以及具体审计程序。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 85
10.申请文件显示:1)报告期末标的资产应收款项融资分别为 53,980.74 万元和81,370.35 万元,其中商业承兑汇票分别为45,000.00万元和 63,000.00。2)报告期末标的资产应收账款净额分别为5,348.47万元和3,670.88万元,报告期末标的资产应收账款余额前五名中应收款余额占比较大的为其关联方。3)标的资产预付款项余额分别为 5,232.89 万元和 6,657.66万元,报告期末关联方预付款余额占比较高。请你公司:1)以列表形式补充披露各个报告期末应收票据前五大客户的具体情况,并补充披露标的资产报告期末应收票据余额及应收账款余额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与收入变动的匹配性。2)补充披露报告期末标的资产应收账款余额前五名中关联方的具体情况,关联方应收账款占比,清欠时间及方式,并结合标的资产的信用政策说明该笔应收款项是否超过信用期;如是,请说明具体原因及合理性。3)结合标的资产对主要客户的信用政策、实际回款情况等,补充披露标的资产报告期内应收账款计提的充分性。4)补充披露报告期末标的资产预付账款余额前五名中关联方的具体情况,关联方款项占比。5)结合标的资产报告期末关联方应收款及预付款占比较高情况说明标的资产往来款管理规范性。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 92
11.申请文件显示,报告期内,标的资产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0,374.15 万元和 38,591.23 万元,净利润分别为58,987.50万元、46,142.06万元。2019年度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117,403.59 万元。请你公司补充披露:
1)标的资产报告期各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的变动原因及合理性,与当期净利润、应收账款的匹配情况,差异原因及合理性。2)标的资产报告期营业收入金额与当期资产负债表相关项目及现金流量表中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是否匹配。3)2019年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的原因及合理性,对标的资产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 99
12.申请材料显示,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标的公司融资租赁租入的固定资产账面原值为 69,121.11万元,账面净值为46,171.71万元,均为融资租赁的机器设备。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上述融资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融资成本、费用支付方式、合同存续期间及到期后融资租赁设备的归属等。2)上述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3)标的资产自有固定资产和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期末余额及数量,固定资产规模与产能的匹配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余额与应付融资租赁款余额的匹配性。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 104
13.申请文件显示,1)各个报告期末,标的资产存货账面余额分别为31,669.31万元和31,219.40万元。行业内的企业所需原材料通常采取“以产定采”的采购模式,由专门的采购部门负责。2)尼龙66盐的生产成本受原材料己二腈价格波动影响较大。请你公司:1)结合标的资产的生产模式、生产周期、在手订单情况、未来期间销售预测等,补充披露标的资产报告期末存货水平的合理性。2)结合原材料和产品价格变动情况,补充披露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充分性。3)补充披露标的资产各报告期原材料采购金额与主营业务中材料成本和存货中原材料变动金额的匹配性。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 108
14、申请文件显示,1)标的公司资产负债率分别为53.72%和48.99%。2)标的公司应付票据的金额分别为117,400.00万元、162,900.00万元;应付账款主要为应付材料款、工程设备款、机器设备修理费等应付款项。报告期各期末,标的公司应付账款余额分别为40,798.88万元、51,559.45万元。3)报告期各期末,标的公司其他应付款余额分别为15,631.49万元、8,649.89万元。请你公司:1)对比同行业可比公司偿债能力指标,分析标的资产与其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如是,请说明原因及合理性。2)结合报告期内的银行借款规模、标的资产银行资信情况、借款资金用途、还款资金来源、到期还款情况、标的资产经营状况和现金流
情况等,详细分析标的资产的偿债能力,说明未来的还款安排及具体资金来源。3)结合标的资产负债规模及上市公司资产负债情况,补充披露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偿债能力的影响。4)报告期末其他应付款的未来付款计划及资金来源,与关联方发生的往来款项占比情况、具体款项性质,是否影响标的资产的独立性。请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 113
15.申请文件显示,报告期各期,标的公司的投资收益为27,025.64 万元和7,062.91 万元,主要包括权益法核算下的长期股权投资收益,主要系确认的对平顶山神马工程塑料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收益。请你公司补充披露上述投资收益的计算过程、会计处理的合规性,并结合平顶山神马工程塑料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情况,分析说明投资收益对盈利稳定性的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 123
16.申请文件显示,1)房屋建筑物类固定资产原值评估增值 20,857.01 万元,增值率 28.10% ;净值评估增值 19,026.54 万元,增值率 42.22%。评估原值增值主要是由于房屋建筑物建筑年代久远,至评估基准日人工、材料、机械价格有一定幅度的上涨。评估净值增值主要是由于评估原值增值及房屋建筑物计提折旧年限短于评估所采用的经济耐用年限。2)截至评估基准日,本次评估范围内的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账面值为 8,814.25 万元,评估值为 26,692.98 万元,评估增值 17,878.73万元,增值率为202.84%。增值原因主要是委估土地使用权取得时间较早,最近几年土地市场的繁荣导致地价上涨。3)截至评估基准日,本次评估范围内的无形资产-其他无形资产账面值 25.37 万元,评估值 21,588.23 万元,评估增值 21,562.86 万元,增值原因主要是企业拥有的专利权未在账面体现,给企业带来超额收益造成评估增值。请你公司:1)补充披露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资产基础法评估中是否存在其中一项或几项资产采用收益法或市场法作为评估结论的情况。2)列表补充披露主要房屋建(构)筑物增值情况,并补充披露本次评估中房屋建筑物所采用的经济耐用年限及合理性。3)补充披露固定资产评估过程中经济耐用年限、成新率等主要参数选取依据及合理性,是否考虑了经济性贬值因素。4)补充披露标的资产土地评估方法选取依据及合理性。5)结合市场供求、价格走势、相同或邻近区域可比交易、土地使用期限、权属是否存在瑕疵等事项,补充披露标的资产的土地使用权评估增值的合理性。6)列表补充披露账面未反映的专利权增值情况及合理性。7)结合标的资产控股、参股公司的历史
业绩、未来发展态势等,补充披露评估方法选取和长期股权投资评估增值的合理性。请独立财务顾问和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 125
17.请你公司:1)结合最近三年历次增资与本次交易之间标的资产收入和盈利变化情况、对应市盈率情况、补充披露标的资产历次增资对应估值与本次交易作价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2)结合标的资产报告期及以前年度盈利水平、未来年度预测盈利水平的可实现性、可比交易案例情况等,进一步补充披露标的资产选取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为作价依据的合理性,是否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请独立财务顾问和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 155
18.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标的资产 2020 年最新业绩经营情况。2)标的资产受疫情影响的具体情况及应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对标的资产日常生产经营,预测期收入、净利润的可实现性。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 162
19.请你公司根据《证券法》第75条和《收购管理办法》第74条的规定,补充披露交易对方在本次交易前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安排。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 166
20.请你公司补充披露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目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质押情况以及本次取得的股份是否存在质押安排。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 167
21、申请文件显示,上市公司拟发行股份和可转债购买尼龙化工公司37.72%的股份,同时拟向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100,000万元。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募集配套资金中发行股份和可转债募集资金的规模。2)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相关发行条件的规定。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 169
22.申请文件显示,上市公司于2019年10月12日首次公告了本次重大资产的董事会决议,且董事会在6个月内未发布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因此需要重新召开董事会审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并以本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作为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请你公司补充披露未在首次董事会后6个月内发布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原因。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 178
23.请你公司:1)在重组报告书财务会计信息章节补充披露标的公司财务报表以及上市公司备考财务报表。2)比对上交所问询函回复中关于 2018 年的财务数
据,并补充披露出现差异的原因。请你公司和独立财务顾问比照上交所问询函回复核对全文数据并修改错漏,补充披露差异的原因。 ...... 181
24.请你公司结合本次交易的决策过程、参与人员、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送以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等,补充披露本次交易是否存在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 189
1.申请文件显示,1)2014年11月,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平煤神马集团承诺在未来两年内由上市公司完成对尼龙化工的收购。2)上市公司2016年11月曾筹划收购尼龙化工,因锅炉排放不达标以及与相邻企业防火间距不足等问题而终止。3)本次交易系控股股东履行其注入资产的承诺。请你公司补充披露导致前次重组终止事由消除的时间,并结合本次重组筹划和停牌时间,补充披露控股股东注入资产承诺的履行期限是否变更、变更承诺履行的程序(如有)以及是否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前次重组终止事由消除的时间
上市公司2016年11月曾筹划收购尼龙化工,因锅炉排放不达标以及与相邻企业防火间距不足等问题而终止,上述问题于2017年9月底前均已得到妥善解决,具体情况如下:
(一)锅炉超低排放工作开展情况
尼龙化工公司1#、2#、3#、4#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工程于2016年10月建成并投入试运行。为了稳定达标排放,在超低排放基础上又进一步进行超低排放深度治理,主要是在锅炉原有的炉内喷钙脱硫、SNCR脱硝系统和布袋除尘系统基础上新增半干法脱硫除尘一体化设施,进一步降低污染物排放的浓度。2017年1月完成了1#、2#、3#锅炉超低排放深度治理工程;2017年4月完成了4#锅炉超低排放深度治理工程,效果明显。2017年5月10日至5月14日对1#、2#、3#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工程进行了评估监测;2017年6月19日至6月24日对4#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工程进行了评估监测。平顶山市环境保护局2017年5月27日出具了《关于公布65蒸吨以上燃煤锅炉达到超低排放水平企业的公告》(2017年第1号),2017年7月19日出具了《关于公布河南神马尼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4号燃煤锅炉达到超低排放水平的公告》(2017年第2号),尼龙化工公司1#、2#、3#、4#锅炉均达到超低排放水平。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进度
根据地方监管部门监管要求,因存在与相邻企业防火间距不足的问题,导致原《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豫O)WH安许证字[2014]00033,于2017年9
月22日到期)存在续期困难。经与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协商,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同意以神马股份作为主体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将尼龙化工公司厂区、万里化工公司厂区、工程塑料公司厂区纳入许可范围。2017年9月20日,神马股份收到了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豫O)WH安许证字[2017]00033),有效期为2017年9月22日至2020年9月21日。后经向现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河南省应急管理厅申请,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同意以尼龙化工公司作为主体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2019年12月19日,尼龙化工公司收到了河南省应急管理厅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豫O)WH安许证字[2019]00033),有效期为2017年9月22日至2020年9月21日。
综上,尼龙化工公司上述的锅炉排放不达标问题于2017年7月19日解决;与相邻企业防火间距不足,导致的原《安全生产许可证》续期困难问题于2017年9月20日解决。截至2017年9月底,尼龙化工公司前次重组终止的影响因素均已消除。
二、本次重组筹划和停牌时间
2019年9月21日,上市公司披露《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停牌公告》,神马股份正在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公司股票于2019年9月23日开市起停牌。2019年10月10日,神马股份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及其他相关的议案。
三、控股股东注入资产承诺的履行期限是否变更、变更承诺履行的程序(如有)以及是否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
(一)控股股东注入资产承诺的履行期限是否变更、变更承诺履行的程序
2014年11月,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平煤神马集团承诺在未来两年内由上市公司完成对尼龙化工的收购,为履行上述承诺,上市公司2016年11月启动重大资产重组,筹划收购尼龙化工公司。2016年12月该次重组因尼龙化工公司锅炉排放不达标、与相邻企业防火间距不足等问题而终止,使得中国平煤神马集团无法完成向上市公司注入尼龙化工资产的承诺。
为此,中国平煤神马集团拟对上述承诺进行变更。2016年12月14日,上市公司披露《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变更承诺公告》:根据中国证
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以下简称“《4号指引》”)的要求,以及综合考虑尼龙化工公司现状,中国平煤神马集团拟将承诺变更为:“1、自股东大会通过变更承诺之日起三年内,向上市公司注入所持尼龙化工的全部或部分股权,使得上市公司取得尼龙化工控股权。2、在尼龙化工注入上市公司前,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将尼龙化工股权委托给公司管理,中国平煤神马集团保留所有权和收益权。”此次变更未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变更承诺履行的程序如下:
2016年12月12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控股股东变更承诺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出具意见,认为本次变更控股股东承诺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变更控股股东承诺事项合法合规,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相关规定。
2016年12月12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控股股东变更承诺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本次变更控股股东承诺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时,此项决定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相关规定,不会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2016年12月30日,上市公司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关于控股股东变更承诺的议案》未获通过。
(二)是否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
因上述《关于控股股东变更承诺的议案》未获股东大会通过,中国平煤神马集团未能在原承诺期限内履行向公司注入尼龙化工资产的承诺,根据《4号指引》第五条的规定,“变更方案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中国平煤神马集团为履行上述承诺,一直积极筹划尼龙化工公司整改的相关工作,并于2017年9月底前妥善解决了尼龙化工公司前次重组终止
的影响因素。以上问题解决后,公司未立即开展资产注入工作,主要因尼龙化工公司资产规模较大,为确保承诺履行后更有利于优化上市公司资产结构,促进上市公司长远健康发展,保障中小股东利益,上市公司以发行股份等有价证券作为主要支付手段购买尼龙化工公司剩余股权较为稳妥。2016年12月20日,上市公司及时任上市公司董事长王良、时任上市公司财务总监赵运通、时任上市公司副总经理段文亮收到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2016]1号)。由于以上情形违反《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相关规定,以致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无法启动。
2019年9月21日,在前述行政处罚作出后即将满三十六个月,并不会对本次交易产生影响时,上市公司披露《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停牌公告》,着手筹划本次交易以履行上述承诺。
2020年6月19日,神马股份召开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其中中小股东以高票通过本次交易相关议案。
综上所述,根据《4号指引》,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变更承诺方案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存在超期未履行承诺的情形。中国平煤神马集团一直积极督导尼龙化工公司整改,推动承诺履行事项,并拟通过本次交易完成将尼龙化工公司注入上市公司的承诺,不存在主观意愿违反承诺的情形。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根据《4号指引》,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变更承诺方案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前未完成相关承诺事项,存在超期未履行承诺的情形。中国平煤神马集团一直积极督导尼龙化工公司整改,推动承诺履行事项,并拟通过本次交易完成将尼龙化工公司注入上市公司的承诺,不存在主观意愿违反承诺的情形。
2.申请文件显示,标的资产改制以及改制之后的历次股权变动均未按规定履行验资程序或履行国有资产评估以及评估备案程序。河南省国资委出具批复,确
认尼龙化工公司自设立以来的历次股本演变过程中,涉及的国有股权变动行为清晰、属实,未发现国有资产流失情形,原则确认尼龙化工公司历次国有股权变动结果有效。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尼龙化工未按规定履行验资、国有资产评估以及评估备案程序的原因。2)截至目前是否曾有股东或国资监管部门对历次股权变动情况提出异议、诉讼或仲裁。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回复】
一、尼龙化工未按规定履行验资、国有资产评估以及评估备案程序的原因尼龙化工公司未按规定履行验资、国有资产评估以及评估备案程序情况如下:
1-2-14序号
序号 | 股权变动情况 | 程序瑕疵情况 |
1 | 1996年12月,改制设立 | 尼龙化工公司改制设立时未根据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4年7月1日生效)的相关规定履行验资程序。 |
2 | 2004年3月,第一次减资及股权变更 | 尼龙化工公司本次减资未根据当时有效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1月1日生效)的相关规定履行国有资产评估以及评估备案程序。 |
3 | 2006年8月,第一次增资及股权变更 | 尼龙化工公司本次增资未根据当时有效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1月1日生效)和《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9月1日生效)的相关规定履行国有资产评估以及评估备案程序。 |
4 | 2018年9月,第二次增资 | 尼龙化工公司本次增资未根据当时有效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1月1日生效)和《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9月1日生效)的相关规定履行国有资产评估以及评估备案程序。 |
5 | 2019年5月,第三次增资 | 尼龙化工公司本次增资未根据当时有效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1月1日生效)和《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9月1日生效)的相关规定履行国有资产评估以及评估备案程序。 |
尼龙化工公司上述历次股权变动未按规定履行验资、国有资产评估以及评估备案程序的主要原因为尼龙化工公司当时的经办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不熟悉,未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即递交工商变更且被受理,以上工商变更均已完成。
针对上述未履行验资、国有资产评估以及评估备案程序的情形,河南省国资委已出具《省政府国资委关于尼龙化工等公司国有股权历史沿革有关事宜的批复》(豫国资产权[2020]15号),确认:“尼龙化工公司自设立以来的历次股本演变过程中,涉及的国有股权变动行为清晰、属实,未发现国有资产流失情形,原则确认尼龙化工公司历次国有股权变动结果有效。”
二、截至目前未曾有股东或国资监管部门对历次股权变动情况提出异议、诉讼或仲裁经核查尼龙化工公司工商底档、尼龙化工公司诉讼与仲裁情况、以及尼龙化工公司出具的《河南神马尼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历史沿革存在瑕疵事项的说明》,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尼龙化工公司未曾有股东就尼龙化工公司历次股权变动情况提出异议、诉讼或仲裁,也未曾有国资监管部门对尼龙化工公司历次股权变动情况提出异议。2020年7月30日,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就尼龙化工公司历次股权变动情况出具承诺:“尼龙化工公司设立至今,未曾有股东就尼龙化工公司历次股权变动情况提出异议、诉讼或仲裁,也未曾有国资监管部门对尼龙化工公司历次股权变动情况提出异议。如尼龙化工公司因历次股权变动情况而产生任何费用支出、经济赔偿或其他损失将由本公司承担。”此外,根据河南省国资委出具《省政府国资委关于尼龙化工等公司国有股权历史沿革有关事宜的批复》(豫国资产权[2020]15号)确认:“尼龙化工公司自设立以来的历次股本演变过程中,涉及的国有股权变动行为清晰、属实,未发现国有资产流失情形,原则确认尼龙化工公司历次国有股权变动结果有效。”综上所述,尼龙化工公司未按规定履行验资、国有资产评估以及评估备案程序主要系尼龙化工公司当时的经办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不熟悉所致;根据尼龙化工公司工商底档、尼龙化工公司诉讼与仲裁情况、尼龙化工公司出具的说明、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出具的承诺以及河南省国资委出具关于历史沿革有关事宜的批复,尼龙化工公司未曾有股东就尼龙化工公司历次股权变动情况提出异议、诉讼或仲裁,也未曾有国资监管部门对尼龙化工公司历次股权变动情况提出异议。
三、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尼龙化工公司未按规定履行验资、国有资产评估以及评估备案程序主要系尼龙化工公司当时的经办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不熟悉所致;根据尼龙化工公司工商底档、尼龙化工公司诉讼与仲裁情况、尼龙化工公司出具的说明、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出具的承诺以及河南省国资委出具关于历史沿革有关事宜的批复,尼龙化工公司未曾有股东就尼龙化工公司历次股
权变动情况提出异议、诉讼或仲裁,也未曾有国资监管部门对尼龙化工公司历次股权变动情况提出异议。
3.申请文件显示,尼龙化工及其下属企业持有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等有效期即将届满。请你公司结合前述资质的续期规定,补充披露续期安排以及续期是否存在障碍。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回复】
一、相关资质证书的续期规定和续期安排,续期是否存在障碍
尼龙化工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即将到期资质证书情况如下:
1-2-16
序号
序号 | 认证主体 | 资质名称 | 发证单位 | 证书编号 | 许可范围 | 有效期 |
1 | 尼龙化工公司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豫O)WH安许证字(2019)00033 | 己二胺130000吨/年、环己烷104080吨/年、环己烯38800吨/年、硝酸200000吨/年、氧[液化的]1400吨/年、一氧化二氮3000吨/年 | 2017年9月22日至2020年9月21日 |
2 | 化纤织造公司 |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 方圆标志认证集团有限公司 | 00217Q24649R0M | 工业用合成纤维帆布的开发和生产 | 2017年9月14日至2020年9月13日 |
3 | 化纤织造公司 |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 方圆标志认证集团有限公司 | 00217E32224R0M | 工业用合成纤维帆布的开发和生产及相关管理活动 | 2017年9月14日至2020年9月13日 |
4 | 化纤织造公司 |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 方圆标志认证集团有限公司 | 00217S11897R0M | 工业用合成纤维帆布的开发和生产及相关管理活动 | 2017年9月14日至2020年9月13日 |
(一)尼龙化工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续期规定、续期安排,续期是否存在障碍
1、《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续期规定
根据现行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九条以及第二十条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
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2、《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续期安排
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尼龙化工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仍处于有效期内,尼龙化工公司已准备续期相关申请资料,预计于有效期届满前完成续期工作,取得新的资质证书。
3、《安全生产许可证》续期是否存在障碍
报告期内尼龙化工公司安全生产情况如下:
(1)安全生产基本情况
尼龙化工公司秉承“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自成立以来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并编制了《安全目标管理规定》《安全培训教育管理规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消防管理规定》《职业卫生健康管理制度》等安全生产相关的规章制度,建立了较为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风险控制措施。
尼龙化工公司目前已取得生产经营所需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排污许可证等相关证书。尼龙化工公司严格落实重大危险源管理职责,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中毒等危害,严格遵循安全生产的制度规范要求。
(2)报告期内安全生产情况
尼龙化工公司制定了有效的安全生产制度,定期对各项安全设施进行检查确保完好有效且运行正常。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2020年3月
26日,平顶山市应急管理局出具《证明》,尼龙化工公司自2017年1月1日起至今,能够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无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也不存在因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而遭受行政处罚的情形。
(3)安全生产风险及防范措施
尼龙化工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涉及的主要风险隐患为火灾、爆炸、中毒、泄漏、灼伤等,据此公司已采取了相应的安全生产的措施,具体包括:
1-2-18
序号
序号 | 风险种类 | 风险来源 | 防范措施 |
1 | 火灾 | 环己醇进料罐、蒸氨罐和成品罐区罐体等发生变形、裂纹、鼓包和泄漏情况所引发的火灾风险。 | 1、通过每日巡检、每周HSE活动检查、月度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2、组建专业队伍,按照特种设备管理要求完成监护工作; 3、依据设备具体需求,定期进行压力容器检测,根据检测结果对设备采取补焊、降级、报废等措施; 4、现场配备消防设施; 5、每年组织应急演练,作业现成设置警示标志。 |
2 | 爆炸 | 汽液分离器、催化剂活化器、氢气压缩机、干燥流化床等设备发生变形、裂纹、鼓包或有跑、冒、滴、漏现象以及热电厂锅炉本体超压,粉尘积累等所引发的爆炸风险。 | 1、加强巡检,部分设备每班每小时检查一次,分厂每周进行安全排查,及时发现消除安全隐患; 2、发现设备异常立即组织检修组人员进行检修,安排定期检测、年度检测,如有问题整改或停用; 3、特殊工种定期进行职业资格证培训及考试; 4、作业人员佩戴安全防护设施。 |
3 | 中毒 | 氧化炉、吸收塔、尾气分离器等设备发生变形、裂纹、鼓包,或跑、冒、滴、漏现象所引发的中毒风险。 | 1、加强巡检,班组每班动态巡检8次,分厂每周进行安全排查,及时发现消除安全隐患; 2、发现漏点立即组织检修组人员进行检修,每年对其壁厚进行测量,确保合格; 3、现场配置应急柜,作业人员劳保穿戴齐全,必要时佩戴防毒面具; 4、现场安装视频监控系统。 |
4 | 泄漏 | 脱氢塔再沸器、压缩机有变形、裂纹、鼓包,以及化学品储蓄罐倾斜开裂等引起的泄漏。 | 每日按时巡检,检查密封性,到期进行无损探伤,压力容器检测。 |
5 | 灼伤 | 列管换热器、氧化反应器发生变形、裂纹、鼓包等情形引起的灼伤风险。 | 1、通过每日巡检、月度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 2、根据罐体情况进行腐蚀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分厂组织检修人员对泄漏变形部位进行维修和修复。 |
(4)安全生产投入情况
报告期内,尼龙化工公司安全生产投入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1-2-19
项目
项目 | 2019年 | 2018年 |
安全生产费 | 1,474.56 | 1,405.68 |
综上所述,报告期内尼龙化工公司安全生产方面持续合法合规,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前述规定,尼龙化工公司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续期时,只需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尼龙化工公司已准备续期相关申请资料,预计于有效期届满前完成续期工作,取得新的资质证书。因此,尼龙化工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续期不存在障碍。
(二)化纤织造公司《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续期规定及续期安排,续期是否存在障碍
1、化纤织造公司上述资质证书的续期规定及续期安排
序号 | 资质证书名称 | 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 | 续期规定 |
1 |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 | 认证证书期满前,若获证组织申请继续持有认证证书,认证机构应当实施再认证审核,并决定是否延续认证证书。即有效期届满前向认证机构申请再认证。 |
2 |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 | 有效期届满前向认证机构申请再认证。 |
3 |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规范》 | 有效期届满前向认证机构申请再认证。 |
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化纤织造公司上述资质仍处于有效期内,且化纤织造公司已准备再认证相关申请资料,2020年7月24日,化纤织造公司已与方圆标志认证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管理体系认证服务合同书》,以上资质证书续期工作已启动,拟于2020年9月完成换证审查取得新的资质证书。
2、化纤织造公司《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续期是否存在障碍
化纤织造公司于2017年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管理体系,以上管理体系均已融入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中。化纤织造公司自首次取
得上述资质后生产经营较此前续期并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生产经营照常进行,对本次资质续期不构成障碍。2020年7月24日,化纤织造公司已与方圆标志认证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管理体系认证服务合同书》,以上资质证书续期工作已启动,拟于2020年9月完成换证审查取得新的资质证书。此外,根据化纤织造公司出具的说明,报告期内化纤织造公司严格遵守质量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合法有序地组织生产经营,公司符合上述资质证书续期的相关要求。综上所述,化纤织造公司《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到期后办理续期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二、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尼龙化工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化纤织造公司《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仍处于有效期内,且以上资质证书的续期相关申请均已启动,预计将于2020年9月完成换证审查并取得新的资质证书,续期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4.申请文件显示,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和产业转型发展基金对尼龙化工公司持股比例分别为36.24%、37.72%和26.04%。根据约定,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和上市公司按原持股比例(51%和49%)分别负有产业转型发展基金的回购义务。本次重组完成后,神马股份将以现金方式全额收购产业转型发展基金持有的尼龙化工公司26.04%股权。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产业转型发展基金是否专为增资尼龙化工而设立,是否有其他的对外投资。2)约定回购股权的原因、回购股权的价格,是否有保底收益的约定。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产业转型发展基金是否专为增资尼龙化工而设立,是否有其他的对外投资
(一)产业转型发展基金设立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重点做好“三去一降一补”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降低企业杠杆率,促进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
增强经济中长期发展韧性,2016年10月,国务院发布《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国发〔2016〕54号文)及其附件《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鼓励降低企业杠杆率,增强企业资本实力,防范企业债务风险。
为响应国务院、河南省政府关于降杠杆的政策要求,同时为保障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及所属单位资金链的安全,2018年3月29日,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召开了2018年第二次临时董事会,同意集团及其子公司开展股权融资业务。在此背景下,中国平煤神马集团联合其他投资方合伙设立了产业转型发展基金。
(二)产业转型发展基金其他对外投资情况
产业转型发展基金并非专为增资尼龙化工而设立,其对外投资情况如下:
1-2-21
公司名称
公司名称 | 持股比例 | 经营范围 |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尼龙科技有限公司 | 44.6153% | 对制造尼龙产品的技术研究及推广服务;生产销售双氧水【含量>8%】环已烷、硝酸、液氮、己二酸、己内酰胺、硫酸铵、尼龙6切片、蒸汽及相关化工原料、化工产品;化工、化学技术服务、咨询服务;化工设备及配件的设计、销售;建材销售;普通货物运输(不含化学危险品);化肥、灰渣销售;对外贸易;供电;钢材购销、帘子布购销。 |
河南神马尼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 26.04% | 尼龙66盐及深加工苯类系列产品、环已烷、已二胺、已二酸、色母粒及相关化工原料、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及易燃易爆品)化工设备及配件的设计、制造与经营;聚对苯二甲酰对苯二胺树脂(对位芳纶树脂)、聚对苯二甲酰对苯二胺纤维(对位芳纶纤维)的生产经营;一氧化二氮的生产经营(有效期限:2017年9月22日至2020年9月21日);蒸汽、热水、冷水的生产及供应;水污染治理;金属及非金属废料的加工处置;场地及设备租赁;售电;已内酰胺、钢材、帘子布、化学纤维及其制品的经营;苯、己二腈批发(无存储)经营;化工、化学技术服务、咨询服务;安全阀定期校验;货运,建材销售。硝酸、环已醇、环已酮、环已烯、焦炭、氢气、氧气、氮气、尼龙66切片的生产;技术开发服务。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者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房屋租赁。 |
二、约定回购股权的原因、回购股权的价格,是否有保底收益的约定
(一)约定回购股权的原因
2018年产业转型发展基金增资尼龙化工公司未根据当时有效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1月1日生效)的相关规定履行国有资产评估以及评估备案程序。为避免摊薄上市公司对尼龙化工公司享有的权益,不损害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2019年4月,中国平煤神马集团与产业转型发展基金签订了编号为【gqsgxy bcxy001】的《股权收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协议补充
约定了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和上市公司可以按原持股比例分别对产业转型发展基金持有的尼龙化工公司股权进行收购。针对本次增资未履行国有资产评估以及评估备案程序问题,河南省国资委已出具《省政府国资委关于尼龙化工等公司国有股权历史沿革有关事宜的批复》(豫国资产权[2020]15号),确认尼龙化工公司自设立以来的历次股本演变过程中,涉及的国有股权变动行为清晰、属实,未发现国有资产流失情形,原则确认尼龙化工公司历次国有股权变动结果有效。
(二)回购股权的价格,是否有保底收益的约定
根据中国平煤神马集团与产业转型发展基金签订编号为【JHHT-HNPMGQSGXY-001】的《股权收购协议》,保底收益条款主要内容如下:
1-2-22
项目
项目 | 固定收购溢价款 | 浮动收购溢价款 | 补偿收益 |
主要条款 | 1、自交割日起(含本日)至满一年的对应日(不含本日)期间,固定收购溢价率按照五年期以上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10BP计算。 | 1、若被投资公司自本协议生效后任何年度利润总额小于0.5亿元,则浮动收益率为0%。 | 1、若由于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及/或其集团战略发展原因导致乙方所持被投资公司股权未能成功换股为上市公司股权,则补偿收益率为1%/年。 |
2、交割日满一年的对应日(包含本日)之后,固定收购溢价率按照五年期以上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60BP计算。上述固定收购溢价率采取浮动机制,每年调整一次,具体以各年度1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五年期以上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如果中国人民银行取消公布基准利率,则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固定收购溢价率。 | 2、若被投资公司自本协议生效后任何年度利润总额不低于0.5亿元,且不超过2.5亿元,即0.5亿元≤年度利润总额≤2.5亿元,则浮动收益溢价率为0.5%/年。 | 2、若由于国家法律法规、监管制度等政策性原因导致产业转型发展基金所持被投资公司股权未能成功换股为上市公司股权,则补偿收益率为0.5%/年。 | |
3、若被投资公司自本协议生效后任何年度利润总额大于2.5亿元,则浮动收购溢价率为1.0%/年。 | 3、若被投资公司注入上市公司后,产业转型发展基金被投资公司的部分股权成功换股为上市公司股权,则成功换股部分无需支付补偿,未成功换股的部分按照前两款约定执行。 | ||
收益公式 | 固定收购溢价款=收购基本价款余额×固定收购溢价率×固定收购溢价款核算周期÷360。 | 浮动收购溢价款=∑收购基本价款余额×浮动收购溢价率×浮动收购溢价款核算周期÷360。 | 补偿收益=∑收购基本价款余额×补偿收益核算周期×补偿收益率÷360。 |
注:收益期间为2018年8月31日至2020年11月30日。
本次重组完成后,神马股份将以现金方式全额收购产业转型发展基金持有的尼龙化工公司26.04%股权。根据《股权收购协议》,若尼龙化工公司注入神马股份后,产业转型发展基金所持尼龙化工公司任何股权均未成功换股为上市公司股权,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在按照《股权收购协议》的约定支付固定收购溢价款和浮动收购溢价款的基础上,还应向产业转型发展基金支付补偿收益。产业转型发展基金增资款项100,000.00万元于2018年8月31日到账,持股期间不超过2020年11月30日。
1、固定收购溢价款
固定收购溢价款=收购基本价款余额×固定收购溢价率×固定收购溢价款核算周期÷360。其中2018年8月31日至2019年8月30日固定收购溢价率为7%,2019年8月31日至2020年11月30日固定收购溢价率为6.5%。
经测算,固定收购溢价款=100,000.00万元×7%×365÷360+100,000.00万元×6.5%×458÷360=15,366.67万元。
2、浮动收购溢价款
根据《股权收购协议》相关条款,由于尼龙化工公司2018年、2019年利润总额均大于2.5亿元,2020年利润总额尚无法确定,故2018年8月3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浮动收购溢价率按1%计算,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期间浮动收购溢价率按0%/0.5%/1%计算。
(1)如2020年利润总额小于0.5亿元,浮动收购溢价款=100,000.00万元×
1.0%×488÷360+100,000.00万元×0%×335÷360=1,355.56万元;
(2)如2020年利润总额不低于0.5亿元,且不超过2.5亿元,浮动收购溢价款=100,000.00万元×1.0%×488÷360+100,000.00万元×0.5%×335÷360=1,820.83万元;
(3)如2020年利润总额大于2.5亿元,浮动收购溢价款=100,000.00万元×
1.0%×488÷360+100,000.00万元×1%×335÷360=2,286.11万元。
3、补偿收益
根据《股权收购协议》相关条款,由于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及/或其集团战略发展原因导致产业转型发展基金所持尼龙化工公司股权未能成功换股为上市公司股权,补偿收益=∑收购基本价款余额×补偿收益核算周期×1%÷360。
经测算,补偿收益=100,000.00万元×823×1%÷360=2,286.11万元
综上,浮动收购溢价款受2020年利润总额影响可能存在变动,导致产业转型发展基金所持尼龙化工公司26.04%股权的回购价格存在三种可能性,如2020年利润总额小于0.5亿元,回购总价约为119,008.33万元;如2020年利润总额不低于0.5亿元,且不超过2.5亿元,回购总价约为119,473.61万元;如2020年利润总额大于2.5亿元,回购总价约为119,938.89万元。
三、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产业转型发展基金设立是为响应国务院、河南省政府关于降杠杆的政策要求,并保障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及所属单位资金链的安全,并非专为增资尼龙化工公司而设立。产业转型发展基金除对尼龙化工公司增资外,也对尼龙科技公司进行了增资,并持有尼龙科技公司44.6153%的股权。约定回购股权是为了避免摊薄上市公司对尼龙化工公司享有的权益,不损害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该部分股权回购存在保底收益条款。回购产业转型发展基金所持股权总价因浮动收购溢价款受2020年利润总额影响可能存在变动。
5.申请文件显示,1)报告期内,标的公司销售给上市公司的主要产品为尼龙66盐及其中间体产品,其中尼龙 66盐均为上市公司自用。神马股份负责关联单位的原材料统一采购业务以及产品的统一对外销售业务。基于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建立统一购销平台的安排,标的公司己二酸、己二胺等中间体产品均先销售给神马股份,再由神马股份统一对外销售,由神马股份负责下游客户的开拓与维护。2)报告期标的资产对前五名客户的销售收入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95.92%和 95.75%,客户集中度较高,其中第一大客户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及其下属企业向神马股份的销售金额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 90.34%、91.83%。3)除己二腈外,尼龙化工公司的其它主要原料都能从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内部获得。主要自2019年度开始,标的公司主要原材料己二腈开始通过上市公司采购。请你公
司: 1)补充披露前五大客户与供应商的简要情况、具体销售/采购产品;标的资产报告期关联销售、采购金额占当期收入、采购总额的比例;中间体外销比例、最终销售前五大客户占比,与同行业公司相比是否处于合理水平。2)结合标的资产主要产品定价模式,补充披露标的资产关联采购、销售、资金往来交易必要性及合理性。3)结合向第三方交易价格、市场可比交易价格,补充披露关联采购、销售、资金往来交易定价的差异情况及公允性。4)补充披露在同一购销模式下,与最终主要客户和供应商合作的稳定性,未来是否可持续,对标的资产未来年度经营稳定性和盈利能力的影响。5)补充披露己二腈供应商的具体情况及稳定性。6)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补充披露对标的资产报告期业绩真实性的核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收入确认、合同或订单的签订和执行情况、成本结转的合理性及准确性、产品最终销售情况等,并就核查手段、核查范围的充分性、有效性发表明确意见。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会计师和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补充披露前五大客户与供应商的简要情况、具体销售/采购产品;标的资产报告期关联销售、采购金额占当期收入、采购总额的比例;中间体外销比例、最终销售前五大客户占比,与同行业公司相比是否处于合理水平
(一)前五大客户与供应商的简要情况、具体销售/采购产品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向前五名客户销售情况如下:
1-2-25
年度
年度 | 序号 | 客户名称 | 销售内容 | 销售金额 | 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 | |
2019年度 | 1 |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下属企业 | 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尼龙66盐及中间体 | 464,999.44 | 86.83% |
平顶山神马工程塑料有限责任公司 | 己二胺、蒸汽、工业水、氮气等 | 24,908.70 | 4.65% | |||
中平神马江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尼龙66盐、己二胺等 | 1,375.60 | 0.26% | |||
其他下属公司 | 销售蒸汽、氮气等 | 498.14 | 0.09% | |||
小计 | - | 491,781.88 | 91.83% | |||
2 | 优纤科技(丹东)有限公司 | 尼龙66盐 | 9,480.11 | 1.77% | ||
3 | 平顶山市神马万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蒸汽、工业水等 | 8,113.19 | 1.52% | ||
4 | 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帆布 | 1,755.09 | 0.33% |
1-2-26年度
年度 | 序号 | 客户名称 | 销售内容 | 销售金额 | 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 | |
5 | 江苏华洋尼龙有限公司 | 尼龙66盐及中间体 | 1,615.66 | 0.30% | ||
合计 | - | 512,745.93 | 95.75% | |||
2018年度 | 1 |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下属企业 | 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尼龙66盐及中间体 | 475,262.48 | 88.26% |
平顶山神马工程塑料有限责任公司 | 己二胺、蒸汽、工业水、氮气等 | 4,896.22 | 0.91% | |||
中平神马江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尼龙66盐、己二胺等 | 3,533.28 | 0.66% | |||
其他下属公司 | 销售蒸汽、氮气等 | 2,800.89 | 0.52% | |||
小计 | - | 486,492.88 | 90.34% | |||
2 | 优纤科技(丹东)有限公司 | 尼龙66盐 | 18,009.53 | 3.34% | ||
3 | 平顶山市神马万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蒸汽、工业水等 | 6,662.40 | 1.24% | ||
4 | 山东威普斯橡胶股份有限公司 | 帆布 | 2,801.30 | 0.52% | ||
5 | 山东道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帆布 | 2,572.78 | 0.48% | ||
合计 | - | 516,538.88 | 95.92% |
1、前五大客户简要情况
(1)中国平煤神马集团主要下属企业
①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神马股份简要情况详见《重组报告书》之“第二节 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标的公司向神马股份销售的产品主要为尼龙66盐及中间体己二酸、己二胺等。
②平顶山神马工程塑料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名称 | 平顶山神马工程塑料有限责任公司 |
企业性质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资本 | 23,698.32万 |
法定代表人 | 郭选政 |
成立日期 | 1995-9-6 |
地址 | 平顶山市建设路东段高新技术开发区 |
经营范围 | 制造,加工:塑料,化纤及其制品的原辅材料,尼龙66树脂合成技术的研发及推广,塑料机械;仓储,房屋租赁;机械设备租赁;对外贸易;批发、零售:生铁、铁矿石、钢锭、钢坯、钢材、铝锭、建材、矿用机械设备、金属材料(不含贵金属)、橡胶制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油脂(不含食用油和危险化学品)。 |
1-2-27
股权结构
股权结构 | 神马股份直接持有工程塑料公司51%股权,为工程塑料公司控股股东;河南省国资委为工程塑料公司实际控制人 |
主营业务 | 尼龙66切片的生产与销售 |
具体销售产品 | 己二胺、蒸汽、工业水、氮气等 |
③中平神马江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 | 中平神马江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企业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资本 | 11,500万 |
法定代表人 | 郭选政 |
成立日期 | 2010-5-26 |
地址 | 海安县海安镇长江西路115号 |
经营范围 | 高性能特殊纤维材料的研究;高性能工程塑料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锦纶66高性能原料生产、销售;塑料制品、化纤丝销售;房屋租赁;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股权结构 | 工程塑料公司持有其60%股权,为其控股股东;河南省国资委为工程塑料公司实际控制人 |
主营业务 | 尼龙66制品的生产与销售 |
具体销售产品 | 尼龙66盐、己二胺等 |
(2)优纤科技(丹东)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 | 优纤科技(丹东)有限公司 |
企业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注册资本 | 10,000万 |
法定代表人 | 陈铁东 |
成立日期 | 2013-11-26 |
地址 | 辽宁省丹东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A-068号 |
经营范围 | 生产、销售:化纤原料及制品,纺织材料及制品,化工原料(不含危化),尼龙切片及改性工程塑料,货物及技术进出口,化纤制品检验、检测,技术咨询服务;对外项目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股权结构 | 丹东五兴化纤纺织(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其80%股权,营口华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持有其20%股权 |
主营业务 | 尼龙66切片、尼龙66短纤的生产与销售 |
具体销售产品 | 尼龙66盐 |
(3)平顶山市神马万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1-2-28公司名称
公司名称 | 平顶山市神马万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企业性质 |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
注册资本 | 18,200万 |
法定代表人 | 侯欲晓 |
成立日期 | 2018-7-7 |
地址 | 平顶山市开发区建设路711号 |
经营范围 | 生产:环己烯32800吨、环己烷8080吨、苯45000吨、重质苯10000吨、环己醇;批发、零售(无储存):苯、氢气、粗苯、1,6-己二胺、环己醇、环己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至2021年6月11日)、尼龙6切片、尼龙66切片、其他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有色金属(国家限制经营的除外)、钢材、建材;化工、化学技术服务;对外贸易。(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
股权结构 | 工程塑料公司持有其33.79%股份 |
主营业务 | 环己醇的生产与销售 |
具体销售产品 | 蒸汽、工业水等 |
(4)江苏华洋尼龙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 | 江苏华洋尼龙有限公司 |
企业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注册资本 | 880万 |
法定代表人 | 李友良 |
成立日期 | 2004-12-24 |
地址 | 海安县墩头镇毛庄村八组 |
经营范围 | 尼龙切片(聚酰胺66工程塑料级)、涤纶线生产、销售、出口;尼龙切片原料的转让及本公司原辅材料、设备和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禁止进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股权结构 | 李友良持有56.67%股份、顾海丰持有43.33%股份 |
主营业务 | 尼龙66切片、涤纶线生产与销售 |
具体销售产品 | 尼龙66盐及中间体 |
(5)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 | 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企业性质 |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
注册资本 | 39,676.7886万 |
法定代表人 | 包志方 |
1-2-29
成立日期
成立日期 | 2000-12-27 |
地址 | 无锡市新吴区张公路19号 |
经营范围 | 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及技术转让;计算机软硬件的销售;广播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电影发行;演出经纪;从事体育经纪业务;动漫的设计、制作;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设计、制作、代理和发布各类广告业务;橡胶制品、通用机械、物料搬运设备的技术开发、加工制造、设计、安装;专用设备、通用设备、高分子材料的研究、开发、技术咨询及技术服务;机械设备租赁(不含融资性租赁);利用自有资金对外投资;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者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股权结构 | 包志方持有其22.75%股份,为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
主营业务 | 输送带制造及服务、手机游戏运营等 |
具体销售产品 | 帆布 |
(6)山东威普斯橡胶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 | 山东威普斯橡胶股份有限公司 |
企业性质 |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
注册资本 | 20,005万 |
法定代表人 | 刘继松 |
成立日期 | 2010-8-12 |
地址 | 沂水县经济开发区冯家官庄村西南350米 |
经营范围 | 生产、销售:三角带、传送带、高压胶管、电动车轮胎、汽车子午线胎(以上经营项目需许可生产经营的,须凭许可证生产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股权结构 | 杜新长持有其78.01%股份,其他自然人股东合计持有21.99%股份 |
主营业务 | 传送带的生产与销售 |
具体销售产品 | 帆布 |
(7)山东道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 | 山东道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企业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注册资本 | 20,000万 |
法定代表人 | 郭克义 |
成立日期 | 2011-4-25 |
地址 | 广饶县大王镇红盆村 |
经营范围 | 橡胶制品的技术研发及生产;研发、加工、制作、销售:磷酸铁钒锂动 |
1-2-30
力电池、金属丝绳、橡胶输送带;加工销售:轮胎、橡胶、塑料软管、非织造布、防水材料;经核准的自营进出口业务;以自有资金对外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业务)
力电池、金属丝绳、橡胶输送带;加工销售:轮胎、橡胶、塑料软管、非织造布、防水材料;经核准的自营进出口业务;以自有资金对外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业务)股权结构
股权结构 | 隋效营持有其52.60%股权,郭克义持有其47.40%股权 |
主营业务 | 输送带的生产与销售 |
具体销售产品 | 帆布 |
注:山东道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已更名为“山东道远橡胶科技有限公司”
2、前五大供应商简要情况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向前五名供应商的采购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年度 |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采购内容 | 采购金额 | 占当期营业成本比例 | |
2019年度 | 1 |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下属企业 | 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己二腈、精苯等 | 240,595.36 | 53.58% |
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 原煤 | 21,259.47 | 4.73% | |||
河南天通电力有限公司 | 电力 | 17,912.49 | 3.99% | |||
河南硅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氢气 | 17,265.87 | 3.85% | |||
河南省首创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 氢气 | 12,159.63 | 2.71% | |||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尼龙科技有限公司 | 环己酮、稀硝酸等 | 11,871.51 | 2.64% | |||
其他下属企业 | 化学品 | 12,019.43 | 2.68% | |||
小计 | - | 333,083.76 | 74.18% | |||
2 | 济源市金源化工有限公司 | 精苯 | 22,065.48 | 4.91% | ||
3 | 平顶山市神马万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环己醇 | 17,043.72 | 3.80% | ||
4 | 通许县双天明化工有限公司 | 液氨 | 5,800.65 | 1.29% | ||
5 | 韩城市中信化工有限公司 | 精苯 | 2,971.39 | 0.66% | ||
合计 | - | 380,965.00 | 84.85% | |||
2018年度 | 1 |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下属企业 |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己二腈、化学品等 | 179,613.78 | 41.30% |
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精苯等 | 71,577.40 | 16.46% | |||
河南省首创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 氢气 | 32,476.05 | 7.47% | |||
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 原煤 | 20,251.93 | 4.66% | |||
河南天通电力有限公司 | 电力 | 14,602.09 | 3.36% | |||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尼龙科技有限公司 | 环己酮、稀硝酸等 | 9,497.22 | 2.18% | |||
其他下属企业 | 化学品 | 6,962.40 | 1.60% |
1-2-31年度
年度 |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采购内容 | 采购金额 | 占当期营业成本比例 | |
小计 | - | 334,980.87 | 77.03% | |||
2 | 济源市金源化工有限公司 | 精苯 | 25,096.16 | 5.77% | ||
3 | 平顶山市神马万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环己醇 | 8,298.81 | 1.91% | ||
4 | 阳煤丰喜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运销分公司 | 液氨 | 5,850.14 | 1.35% | ||
5 | 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工业丝 | 4,122.90 | 0.95% | ||
合计 | - | 378,348.88 | 87.00% |
(1)中国平煤神马集团主要下属企业
①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神马股份简要情况详见《重组报告书》之“第二节 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标的公司向神马股份采购的产品主要为己二腈、精苯等。
②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 | 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
企业性质 |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
注册资本 | 232,770.4469万元 |
法定代表人 | 潘树启 |
成立日期 | 1998-03-17 |
地址 | 河南省平顶山市矿工路21号 |
经营范围 | 煤炭开采,煤炭洗选及深加工,煤炭销售;道路货物运输;机械设备制造、修理;电器机械修理;金属材料、建筑材料、矿用物资、橡胶制品的销售;自来水生产、自来水管道安装、维修;零售:车用乙醇汽油、柴油、润滑油(限分支机构凭证经营);工程测量、地籍测绘;固体矿产勘查:乙级;地质钻探:乙级;设备租赁,工矿配件零售;电子产品、通讯器材(不含无线)的销售;供电、售电;电能的输送与分配;电力工程施工及通讯工程施工;能源技术服务;节能技术推广、开发、咨询、交流、转让服务;电力工程项目设计、维护、管理和经营;电力设备、机电设备、通信设备、五金工具、电料批发销售;煤炭及煤化工的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 |
股权结构 |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持有其56.47%股份,为其控股股东,河南省国资委为其实际控制人 |
主营业务 | 煤炭开采、煤炭洗选加工和煤炭销售 |
具体采购产品 | 原煤 |
③河南天通电力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 | 河南天通电力有限公司 |
1-2-32企业性质
企业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注册资本 | 23,800万元 |
法定代表人 | 屈博 |
成立日期 | 2016-10-27 |
地址 |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矿工西路(南)269号 |
经营范围 | 供电、售电;电能的输送与分配;电力工程施工及通讯工程施工;能源技术服务;节能技术推广、开发、咨询、交流、转让服务;电力工程项目设计、维护、管理和经营;电力设备、机电设备、通信设备、电子设备、电子仪器仪表、五金工具、电料批发销售;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及检测;电力设备、机电设备租赁、房屋租赁。 |
股权结构 | 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其100%股份,为其控股股东,河南省国资委为其实际控制人 |
主营业务 | 供电、售电 |
具体采购产品 | 电力 |
④河南硅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 | 河南硅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企业性质 |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
注册资本 | 13,103.3154万元 |
法定代表人 | 蔡前进 |
成立日期 | 2012-05-29 |
地址 | 襄城县煤焦化循环经济产业园 |
经营范围 | 光电子产品、硅烷、四氯化硅的生产及相关技术研发服务;半导体材料、电子材料、高纯材料、硝酸、硫酸、液氨、液氧、液氮、氢氧化钠、一氧化二氮、氩气、氢氟酸、盐酸、三甲基铝、氢气、三氯氢硅、多晶硅、苯、二甲苯、甲醇、乙二醇、五金交电、建材、钢材、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除外)的销售;土地使用权租赁服务;从事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定应经审批或禁止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 |
股权结构 |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持有其26.94%股份,为其控股股东;河南省国资委为其实际控制人 |
主营业务 | 电子级硅烷气体的研发、生产与销售 |
具体采购产品 | 氢气 |
⑤河南省首创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 | 河南省首创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
企业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注册资本 | 20,000万元 |
1-2-33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 蔡前进 |
成立日期 | 2008-01-17 |
地址 | 许昌市襄城县湛北乡丁庄村 |
经营范围 | 甲醇、氧(液化的)、硫膏、二甲醚、杂醇油、焦油、粗苯、硫酸铵、氢气生产、销售;焦炭、煤炭、建材、钢材批发零售货场租赁;电力销售,电力设备安装;工矿机械设备、机电设备、电器设备、仪表仪器、电缆、电缆桥架、阀门及相关配件销售。 |
股权结构 | 河南平煤神马首山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持有其100%股份,为其控股股东;河南省国资委为其实际控制人 |
主营业务 | 甲醇、氢气等产品的生产与销售 |
具体采购产品 | 氢气 |
⑥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尼龙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 |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尼龙科技有限公司 |
企业性质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资本 | 560,346.02万元 |
法定代表人 | 李本斌 |
成立日期 | 2014-02-24 |
地址 | 河南省平顶山市平顶山化工产业集聚区 |
经营范围 | 对制造尼龙产品的技术研究及推广服务;生产销售双氧水【含量>8%】环已烷、硝酸、液氮、己二酸、己内酰胺、硫酸铵、尼龙6切片、蒸汽及相关化工原料、化工产品;化工、化学技术服务、咨询服务;化工设备及配件的设计、销售;建材销售;普通货物运输(不含化学危险品);化肥、灰渣销售;对外贸易;供电;钢材购销、帘子布购销。 |
股权结构 |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直接持有其13.7415%股份,间接持有66.7445%股份,为其控股股东;河南省国资委为其实际控制人 |
主营业务 | 己内酰胺、尼龙6切片、己二酸等 |
具体采购产品 | 环己酮、稀硝酸等 |
⑦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 |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企业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注册资本 | 50,000万元 |
法定代表人 | 杨建中 |
成立日期 | 2010-03-16 |
地址 | 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郑州海联国际交流中心大厦25层 |
经营范围 | 煤炭零售经营;批发预包装食品(凭有效许可证经营);销售锦纶帘子布、 |
1-2-34
产业用布、帘子布原辅材料、工业丝、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除外)、合成树脂制品、橡胶及橡胶制品、五金、建材、机械设备、钢材、有色金属、铁矿石、矿山冶金设备、炭黑、石墨电极、环保设备、仪器仪表、纺织品、电子产品、百货、办公用品;电子商务服务;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招标代理服务;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规定的专营进出口和禁止进出口等特殊商品除外);苯、粗苯、重质苯、环己烷、
,6-己二胺、己二腈、环己酮、氢、氮(压缩的或液化的)、氧(压缩的或液化的)、环己烯、二(三氯甲基)碳酸酯不带存储设施经营。
产业用布、帘子布原辅材料、工业丝、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除外)、合成树脂制品、橡胶及橡胶制品、五金、建材、机械设备、钢材、有色金属、铁矿石、矿山冶金设备、炭黑、石墨电极、环保设备、仪器仪表、纺织品、电子产品、百货、办公用品;电子商务服务;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招标代理服务;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规定的专营进出口和禁止进出口等特殊商品除外);苯、粗苯、重质苯、环己烷、
,6-己二胺、己二腈、环己酮、氢、氮(压缩的或液化的)、氧(压缩的或液化的)、环己烯、二(三氯甲基)碳酸酯不带存储设施经营。
股权结构
股权结构 |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持有其100%股份,为其控股股东;河南省国资委为其实际控制人 |
主营业务 | 贸易与批发 |
具体采购产品 | 己二腈等化学品 |
(2)济源市金源化工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 | 济源市金源化工有限公司 |
企业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注册资本 | 10,000万 |
法定代表人 | 范建国 |
成立日期 | 2012-11-23 |
地址 | 济源市西一环路南 |
经营范围 | 苯90000吨/年、甲苯14900吨/年、二甲苯异构体混合物5400吨/年、重质苯8800吨/年、氢(压缩的)360吨/年(生产场所同注册地址)生产、销售(仅限厂区内经营)及相关技术开发转让;非芳烃生产、销售及相关技术开发转让。(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
股权结构 | 河南金马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其100%股份 |
主营业务 | 苯的生产与销售 |
具体采购产品 | 精苯 |
(3)平顶山市神马万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平顶山市神马万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简要情况详见本题前述分析。标的公司自平顶山市神马万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采购的主要原材料为环己醇。
(4)通许县双天明化工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 | 通许县双天明化工有限公司 |
企业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注册资本 | 1,600万 |
1-2-35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 田建兵 |
成立日期 | 2013-1-14 |
地址 | 通许县孙营乡东赵亭村 |
经营范围 | 批发:液氨、氨水(无仓储)。(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
股权结构 | 田建兵持有其100%股份 |
主营业务 | 液氨批发 |
具体采购产品 | 液氨 |
(5)韩城市中信化工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 | 韩城市中信化工有限公司 |
企业性质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资本 | 8,000万元 |
法定代表人 | 高彦宾 |
成立日期 | 2012-05-10 |
地址 | 陕西省韩城市昝村煤化工业区 |
经营范围 | 焦化苯、焦化甲苯、焦化二甲苯、非芳烃、重苯的生产、经营;粗苯、镍钴锰酸锂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股权结构 | 陕西中汇煤化有限公司持有75%,高彦宾持有25% |
主营业务 | 苯的生产与销售 |
具体采购产品 | 精苯 |
(6)阳煤丰喜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运销分公司
公司名称 | 阳煤丰喜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运销分公司 |
企业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国有控股) |
注册资本 | - |
负责人 | 师周进 |
成立日期 | 2000-10-18 |
地址 | 运城市经济开发区库东路1号 |
经营范围 | 销售:原料化工产品、精细化工产品(易燃、易爆、易制毒等危险化学品除外)、化工机械、建材、包装材料及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批发(无仓储)氨、氮、二氧化碳、氩、氧、乙炔、苯酚、蒽油乳剂、煤焦沥青、过氧化氢尿素、硝酸铵、硝酸钙、硝酸钾、硝酸镁、硝酸钠、亚硝酸钠、环己酮、石脑油、甲醛溶液、硫酸、硝酸、六亚甲基四胺、甲醇和天然气(仅限工业生产原料等非燃料用途);批发、零售:化肥, |
1-2-36
运输货物装卸,非运输机械装卸搬运,人力装卸搬运(危险品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运输货物装卸,非运输机械装卸搬运,人力装卸搬运(危险品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股权结构
股权结构 | - |
主营业务 | 液氨的生产与销售 |
具体采购产品 | 液氨 |
注:2019年6月,阳煤丰喜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运销分公司更名为阳煤丰喜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供销分公司
(7)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 | 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企业性质 | 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上市) |
注册资本 | 1,082,381.35万元 |
法定代表人 | 吴海君 |
成立日期 | 1993-06-21 |
地址 | 上海市金山区金一路48号 |
经营范围 | 原油加工,油品,化工产品,合成纤维及单体,塑料及制品,针纺织原料及制品,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催化剂制备及废剂回收,电热水气供应,水处理,铁路装卸,内河运输,码头,仓储,设计研究开发,"四技"服务,物业管理,自有房屋租赁,系统内员工培训,设计、制作各类广告,利用自有媒体发布广告,质检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股权结构 |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其50.44%股份,为其控股股东。 |
主营业务 | 石油化工业务 |
具体采购产品 | 工业丝 |
(二)标的资产报告期关联销售、采购金额占当期收入、采购总额的比例
项目 | 占比情况 |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关联销售占比 | 94.53% | 92.47% |
其中:向上市公司体系下的关联销售占比 | 91.74% | 89.83% |
关联采购占比 | 89.57% | 86.48% |
其中:向上市公司体系下的关联采购占比 | 60.49% | 17.94% |
注:上述关联采购占比计算中不包含工程设备款
标的公司关联销售主要系向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的关联销售尼龙66盐及中间体。标的公司主要产品尼龙66盐系上市公司生产尼龙66切片、工业丝、帘子布等产品的主要原材料,标的公司是目前国内尼龙66盐生产规模最大的企
业,且双方同属于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尼龙化工板块。作为同一产业链上下游公司,上述尼龙66盐的关联销售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标的公司向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公司销售的中间体产品,主要系上市公司作为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尼龙化工板块的核心单位,承担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尼龙化工板块的协调管理工作职责,负责关联单位的原材料统一采购业务,以及上述单位产品(半成品)的统一对外销售业务。基于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建立统一购销平台的安排,标的公司中间体产品均先销售给上市公司,除部分中间体由上市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自用外,剩余部分由上市公司统一对外销售。因此,标的公司关联销售具有必要性及合理性。标的公司向上市公司采购的主要原材料为精苯、己二腈,作为标的公司生产经营用主要原材料,己二腈产能主要集中在英威达等少数几家国际公司,神马股份具有外贸进口相关资质,在国际采购上具有一定优势,因此,标的公司己二腈全部通过上市公司(2018年通过国际贸易公司)从英威达进口;基于集团建立统一购销平台的需要,标的公司原材料精苯主要通过上市公司对外采购,主要终端供应商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东明石油经销有限公司等知名化工公司。标的公司向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其他下属公司采购的主要原材料为原煤、氢气、电力、环己酮等,上述产品均系标的公司生产经营所必须的原材料,依托于中国平煤神马集团以煤焦、尼龙化工、新能源新材料为核心的完整产业体系以及较强的区位优势和配套生产优势,上述原材料均可从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内部采购取得。因此,标的公司关联采购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综上分析,标的公司关联销售与采购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其中标的公司与上市公司的关联销售和采购占比较大。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纳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有利于减少上市公司关联交易。
(三)中间体外销比例、最终销售前五大客户占比,与同行业公司相比是否处于合理水平
1、中间体外销比例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中间体外销比例如下:
单位:吨
1-2-37
项目
项目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自用量 | 外销量 | 合计 | 外销占比 | 自用量 | 外销量 | 合计 | 外销占比 |
1-2-38
己二酸
己二酸 | 107,236.98 | 160,805.50 | 268,042.48 | 59.99% | 139,683.85 | 104,065.00 | 243,748.85 | 42.69% |
己二胺 | 81,697.31 | 21,651.79 | 103,349.10 | 20.95% | 112,049.63 | 12,441.13 | 124,490.76 | 9.99% |
合计 | 188,934.29 | 182,457.29 | 371,391.58 | 49.13% | 251,733.48 | 116,506.13 | 368,239.61 | 31.64% |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中间体外销比例有所上升,主要系:①在中间体生产端,为发挥规模经济效应,标的公司主要采用连续化、不间断的生产方式,最大化地降低成本费用,因此中间体产能利用率保持在较高水平;②在中间体需求端,2019年度以来国际市场尼龙66供应逐步趋于稳定,标的公司尼龙66盐产量和销量较2018年度均有所下降,自用中间体需求减少,对外销售量增加。因此,标的公司2019年度中间体外销比例较2018年有所上升。
2、中间体最终销售前五大客户占比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中间体销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19年度 | |||||
标的公司中间体产品 | 直接销售 | 通过神马股份 | 合计 | ||
上市公司自用 | 对外销售 | 小计 | |||
己二酸 | 675.98 | 13,703.51 | 97,278.68 | 110,982.19 | 111,658.17 |
己二胺 | 23,094.77 | 26,085.75 | 3,211.71 | 29,297.46 | 52,392.23 |
合计 | 23,770.75 | 39,789.26 | 100,490.39 | 140,279.65 | 164,050.40 |
2018年度 | |||||
标的公司中间体产品 | 直接销售 | 通过神马股份 | 合计 | ||
上市公司自用 | 对外销售 | 小计 | |||
己二酸 | 1,031.64 | 3,446.31 | 86,496.50 | 89,942.81 | 90,974.45 |
己二胺 | 757.91 | 16,751.43 | 20,065.81 | 36,817.24 | 37,575.15 |
合计 | 1,789.55 | 20,197.74 | 106,562.31 | 126,760.05 | 128,549.60 |
标的公司通过上市公司销售的中间体产品最终销售前五大客户占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年度 | 序号 | 客户名称 | 销售内容 | 销售金额 | 销售占比 |
2019年度 | 1 | 英威达尼龙化工(中国)有限公司 | 己二酸 | 27,030.02 | 5.05% |
2 |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己二酸 | 24,561.65 | 4.59% | |
3 | 浙江恒泰源聚氨酯有限公司 | 己二酸 | 7,868.20 | 1.47% |
1-2-39
4 | 青岛新宇田化工有限公司 | 己二酸 | 5,063.46 | 0.95% | |
5 | 美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己二酸 | 4,550.06 | 0.85% | |
合计 | - | 69,073.39 | 12.90% | ||
2018年度 | 1 | 英威达尼龙化工(中国)有限公司 | 己二酸、己二胺 | 36,885.09 | 6.85% |
2 |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己二酸 | 27,098.90 | 5.03% | |
3 | 巴斯夫化工有限公司 | 己二胺 | 7,448.12 | 1.38% | |
4 | 慈溪洁达特种纤维有限公司 | 己二胺 | 6,818.55 | 1.27% | |
5 | 青岛新宇田化工有限公司 | 己二酸 | 4,527.83 | 0.84% | |
合计 | - | 82,778.49 | 15.37% |
注:销售占比=中间体最终客户销售金额/标的公司当期营业收入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通过上市公司销售的中间体产品最终销售前五大客户均系与上市公司有长期业务往来的知名企业,包括英威达、巴斯夫、美瑞新材等;上述销售给国际贸易公司的中间体产品,最终客户均系境外客户,包括杜邦新加坡公司、英威达英国公司、巴斯夫印度公司等国际知名化工巨头。由上表可见,标的公司中间体产品最终销售情况良好。
3、与同行业公司相比是否处于合理水平
标的公司中间体最终销售前五大客户占比与同行业公司前五大客户销售占比对比情况如下:
同行业公司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万华化学 | 5.98% | 8.97% |
汇得科技 | 23.32% | 33.04% |
鲁西化工 | 14.91% | 13.90% |
华峰氨纶 | 24.34% | 16.22% |
华鲁恒升 | 11.46% | 10.21% |
均值 | 16.00% | 16.47% |
标的公司 | 12.90% | 15.37% |
标的公司通过上市公司间接外销的中间体最终销售前五大客户占比分别为
15.37%、12.90%,与同行业公司平均水平基本一致,不存在重大差异。
二、结合标的资产主要产品定价模式,补充披露标的资产关联采购、销售、资金往来交易必要性及合理性
(一)标的资产主要产品简介
标的公司成立以来,专注于尼龙66盐及其中间体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其中中间体产品主要包括己二酸和己二胺。报告期内,标的公司的主要产品未发生变化,主要产品情况如下:
1、尼龙66盐
尼龙66盐又称己二酸己二胺盐,由己二酸和己二胺中和反应生成,是合成高分子聚合物尼龙66的单体,其主要用途是通过缩聚反应生成尼龙66,从而进一步加工生产尼龙66纤维(工业丝、民用丝等)和工程塑料等尼龙66制品。
尼龙66盐的主要应用如下图所示:
1-2-40
产品展示
产品展示 | 主要应用领域 | ||
尼龙66盐 | 轮胎帘子布 | 汽车零部件 | 纺织品 |
2、中间体产品
(1)己二酸
己二酸是生产尼龙66盐的中间体,标的公司生产的己二酸主要自用于生产尼龙66盐,满足自身生产需求后的富余部分对外出售。目前,标的公司可向市场提供的己二酸包括民用丝专用料(SAA-Y),热塑性聚氨酯弹性体专用料(SAA-T),聚氨酯原液及浆料、工程塑料等生产用料(SAA-P)等规格的产品,其中SAA-Y规格的产品已达到进口替代水平。
己二酸的主要应用如下图所示:
1-2-41
产品展示
产品展示 | 主要应用领域 | ||
己二酸 | 尼龙66制品 | 聚氨酯制品 | 增塑剂 |
(2)己二胺
己二胺是一种重要的化工原料,主要用于合成尼龙66、尼龙610,然后制成各种纤维织物和工程塑料制品,是合成材料中难得的中间体。此外,己二胺还可用于合成二异氰酸酯以及用于制作胶粘剂、橡胶制品的添加剂、环氧树脂固化剂等。标的公司生产的己二胺主要自用于生产尼龙66盐,满足自身生产需求后的富余部分对外出售。己二胺的主要应用如下图所示:
产品展示 | 主要应用领域 | ||
己二胺 | 尼龙66制品 | 聚氨酯涂料 | 胶粘剂 |
(二)标的资产主要产品定价模式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向上市公司销售尼龙66盐的价格主要参考上游原材料采购以及下游尼龙66切片、工业丝、帘子布等外销价格后,由双方协商确定,定价模式具有一贯性,受短期市场波动影响较小;标的公司向外部客户销售主要参考当期市场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受短期市场波动影响较大。标的公司中间体产品的销售价格主要参考市场价,由双方协商确定。
(三)标的资产关联采购、销售、资金往来交易必要性及合理性
1、关联采购必要性及合理性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关联采购主要包括向上市公司采购精苯、己二腈(2018年度通过国际贸易公司)以及由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其他下属公司采购生产用原煤、氢气、电力等能源及原材料,主要关联采购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1-2-42
关联方名称
关联方名称 | 采购内容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精苯、己二腈等 | 240,595.36 | 71,577.40 |
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 原煤 | 21,259.47 | 20,251.93 |
河南省首创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 氢气 | 12,159.63 | 32,476.05 |
河南天通电力有限公司 | 电力 | 17,912.49 | 14,602.09 |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己二腈等化学品 | 4,718.53 | 179,613.78 |
河南硅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氢气 | 17,265.87 | - |
主要关联采购合计 | - | 313,911.35 | 318,521.25 |
占当期采购总额比例 | - | 78.47% | 78.52% |
标的公司向上市公司采购的主要原材料为精苯、己二腈,作为标的公司生产经营用主要原材料,己二腈产能主要集中在英威达等少数几家国际公司,神马股份具有外贸进口相关资质,在国际采购上具有一定优势,因此,标的公司己二腈全部通过上市公司(2018年通过国际贸易公司)从英威达进口;基于集团建立统一购销平台的需要,标的公司原材料精苯主要通过上市公司对外采购,主要终端供应商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东明石油经销有限公司等知名化工公司。
标的公司向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其他下属公司采购的主要原材料为原煤、氢气、电力等,上述产品均系标的公司生产经营所必须的原材料,依托于中国平煤神马集团以煤焦、尼龙化工、新能源新材料为核心的完整产业体系以及较强的区位优势和配套生产优势,上述原材料均可从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内部采购取得。
综上,标的公司关联采购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2、关联销售必要性及合理性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关联销售主要系向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公司销售尼龙66
盐及中间体等,主要关联销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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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名称
关联方名称 | 销售内容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尼龙66盐及中间体 | 464,999.44 | 475,262.48 |
平顶山神马工程塑料有限责任公司 | 己二胺、蒸汽、工业水、氮气等 | 24,908.70 | 4,896.22 |
中平神马江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尼龙66盐、己二胺等 | 1,375.60 | 3,533.28 |
主要关联销售合计 | - | 491,283.74 | 483,691.98 |
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 | - | 91.74% | 89.83% |
标的公司主要产品尼龙66盐系上市公司生产尼龙66切片、工业丝、帘子布等产品的主要直接原材料,标的公司是目前国内尼龙66盐生产规模最大的企业,且双方同属于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尼龙化工板块。作为同一产业链直接上下游公司,上述尼龙66盐的关联销售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标的公司向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公司销售的中间体产品,主要系上市公司作为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尼龙化工板块的核心单位,承担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尼龙化工板块的协调管理工作职责,负责关联单位的原材料统一采购业务,以及上述单位产品(半成品)的统一对外销售业务。基于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建立统一购销平台的安排,标的公司中间体产品均先销售给上市公司,除部分中间体由上市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自用外,剩余部分由上市公司统一对外销售。因此,上述中间体的关联销售具有必要性及合理性。
综上,标的公司关联销售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3、关联方资金往来必要性及合理性
标的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均为与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及其下属公司形成的资金往来,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关联方 | 拆借金额 | 起始日 | 到期日 |
拆出 | |||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蓝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48,970.48 | 2016年 | 2020年 |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飞行化工有限公司 | 2,309.74 | 2013年 | 2020年 |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20,351.79 | 2019年 | 2020年 |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 | 311,107.83 | 2016年 | 202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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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关联方 | 拆借金额 | 起始日 | 到期日 |
中国神马集团橡胶轮胎有限责任公司 | 13,386.95 | 2012年 | 2020年 |
河南神马氯碱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 7,140.00 | 2013年 | 2020年 |
合计 | 403,266.79 |
上述资金往来中,与中国平煤神马集团的资金往来主要系根据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内部资金管理制度,对上市公司外的其他下属公司进行资金统一管理,通过内部结算中心账户归集;与中国平煤神马集团下属公司的资金往来主要系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内部资金统一调配,有助于提高集团资金使用效率。截至2020年5月28日,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及下属公司因上述事项非经营性占用标的公司的资金已偿还完毕。
三、结合向第三方交易价格、市场可比交易价格,补充披露关联采购、销售、资金往来交易定价的差异情况及公允性
(一)关联采购公允性分析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关联采购主要为向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及其下属公司采购己二腈、精苯、氢气、原煤、电力等原材料。
1、精苯关联采购公允性分析
单位:元/吨
类别 | 供应商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标的公司直接 采购 | 济源市金源化工有限公司 | 4,258.90 | 5,683.16 |
韩城市中信化工有限公司 | 4,299.69 | 5,602.58 | |
北京旭阳宏业化工有限公司 | - | 5,745.32 | |
上市公司采购 | 东明石油经销有限公司 | 4,233.26 | 5,614.00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北化工销售分公司 | 4,352.66 | 5,640.48 | |
非关联方平均采购价格 | 4,296.70 | 5,677.01 | |
标的公司自上市公司采购 | 4,510.17 | 6,211.81 |
由上表可见,标的公司向上市公司采购的精苯价格略高于非关联方采购市场价格,主要系精苯对外采购需要预先支付货款,自上市公司采购无需标的公司预先支付货款。基于此,上市公司在市场价格的基础上加上一定比例的服务费销售给标的公司,具有商业合理性。
2、己二腈关联采购公允性分析
由于己二腈的生产技术被英威达、旭化成等少数几家企业掌握,且供货价格一般为保密内容,因此暂无己二腈公开市场报价,通过对比上市公司(2018年度为国际贸易公司)己二腈进口报关单,标的公司自上市公司(2018年度为国际贸易公司)采购己二腈的价格与上市公司(2018年度为国际贸易公司)进口己二腈的报关单价格加上关税后的价格基本一致,不存在重大差异。
3、原煤、电力以及氢气关联采购公允性分析
标的公司原煤、电力以及氢气均从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内部采购,未从其他第三方采购。上述能源及原材料均存在公开市场报价,本专项核查意见选取公开市场报价进行对比如下:
单位:元/kw.h、元/立方米、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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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关联方
主要关联方 | 采购内容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关联采购单价 | 市场价 | 关联采购单价 | 市场价 | ||
河南天通电力有限公司 | 电力 | 0.60 | 0.57 | 0.55 | 0.56 |
河南硅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氢气 | 1.54 | 1~2 | - | |
河南省首创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 氢气 | 1.56 | 1~2 | 1.56 | 1~2 |
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 原煤 | 376.61 | 430.69 | 354.17 | 416.84 |
由上表可见,标的公司向关联方采购的电力、氢气价格与公开市场报价基本一致,定价公允;标的公司向关联方采购的原煤价格略低于公开市场价格,主要系原煤价格受其产地、品质、用途等多种因素影响,标的公司采购的原煤主要用于动力系统,属于对品质要求较低的燃料原煤,且标的公司与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同处于河南省平顶山市,运输成本低,因此价格相对较低,定价具有公允性。
(二)关联销售公允性分析
标的公司关联销售主要为向上市公司销售尼龙66盐及中间体。
1、尼龙66盐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尼龙66盐主要销售给上市公司与其他无关联第三方销售价格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元/吨
1-2-46
公司名称
公司名称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优纤科技(丹东)有限公司 | 19,429.21 | 20,041.03 |
无锡欣翔尼龙有限公司 | 19,026.55 | 19,568.97 |
中纺院(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 | 22,413.79 |
江苏华洋尼龙有限公司 | 15,991.50 | - |
非关联第三方销售平均价格 | 18,149.09 | 20,674.60 |
标的公司销售给神马股份 | 15,468.43 | 13,874.46 |
注:上述销售单价为不含税金额,下同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向上市公司销售尼龙66盐价格低于非关联方,主要系受销售定价模式、销售规模、区位以及生产配套等因素影响,主要原因如下:
(1)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向上市公司销售尼龙66盐的价格主要参考上游原材料采购以及下游尼龙66切片、工业丝、帘子布等外销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定价模式具有一贯性,受短期市场波动影响较小;标的公司向非关联方销售主要参考当期市场价格,受短期市场波动影响较大。
2018年度,受巴斯夫、奥升德先后宣布遭遇不可抗力的影响,尼龙66供应紧张状况升级的影响,尼龙66盐市场价格短期内出现较大幅度的上升,标的公司向上市公司销售定价模式具有一贯性,因此短期内未出现大幅波动;标的公司向非关联方的销售价格短期内受市场影响出现了较大幅度的上涨。
2019年度,国际市场尼龙66供应逐步趋于稳定,尼龙66盐市场价格有所回落并逐步恢复到正常水平,标的公司向非关联方的销售价格也有所回落;由于受主要原材料己二腈采购价格上涨的影响,根据标的公司与上市公司销售定价模式,标的公司向上市公司销售价格有所上升。
(2)标的公司与上市公司同属于中国平煤神马集团下属尼龙化工板块,标的公司尼龙66盐主要用于上市公司尼龙66切片、帘子布、工业丝等的配套生产,双方处于同一产业链直接上下游,上市公司采购量占标的公司尼龙66盐销量的95%以上,采购规模大,且双方均位于河南省平顶山市,具备较强的区位优势,在采购价格上具有一定的优势。
2、中间体己二酸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己二酸主要销售给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统一对外销售,并负责下游客户开发与维护。标的公司向上市公司销售价格与上市公司最终销售价格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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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类别 | 公司名称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上市公司最终销售 | 英威达尼龙化工(中国)有限公司 | 6,991.63 | 9,191.75 |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6,680.01 | 8,651.44 | |
浙江恒泰源聚氨酯有限公司 | 7,117.97 | 8,256.20 | |
青岛新宇田化工有限公司 | 6,974.55 | 8,395.75 | |
美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7,132.87 | 7,880.12 | |
平均价格 | 6,896.53 | 8,858.34 | |
标的公司销售给神马股份 | 6,728.78 | 8,729.26 |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向上市公司销售中间体己二酸的价格略低于上市公司最终销售平均价格,主要系标的公司中间体主要通过上市公司对外销售,标的公司不负责客户开发与维护,由上市公司统一负责客户的开发和维护,因此标的公司向上市公司销售中间体价格略低于最终销售平均价格。
3、中间体己二胺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己二胺主要销售给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统一对外销售,并负责下游客户开发与维护。标的公司向上市公司销售价格与上市公司最终销售价格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元/吨
类别 | 公司名称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上市公司最终销售 | 慈溪洁达特种纤维有限公司 | 31,657.94 | 34,950.28 |
巴斯夫化工有限公司 | 43,174.33 | 18,818.07 | |
南通协鑫热熔胶有限公司 | 34,660.09 | 50,000.00 | |
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40,088.50 | 45,827.59 | |
平均价格 | 37,395.22 | 37,398.99 | |
标的公司销售给神马股份 | 25,773.01 | 30,038.18 |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向上市公司销售中间体己二胺的价格低于外部客户销售平均价格,主要原因如下:(1)标的公司中间体主要通过上市公司对外销售,由上市公司负责下游客户的开发和维护,标的公司不直接面向市场;(2)受国际尼
龙66市场供应逐步趋于稳定的影响,主要客户2019年度己二胺销售价格较2018年度都存在不同程度的下降,标的公司向上市公司销售己二胺价格变动趋势与最终销售市场价格变动一致。
(三)关联方资金往来公允性分析
标的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主要为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及其下属公司资金往来。基于中国平煤神马集团资金统一管理的部分,中国平煤神马集团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与其他下属公司资金往来中,由于部分公司生产经营困难,基于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内部资金统一调配的需要,标的公司利用自有资金对上述企业进行帮扶,未计提利息。除上述情况外,标的公司对其他关联方资金按约定利率计提了资金占用费,不存在严重损害标的公司利益的情形。
四、在统一购销模式下,与最终主要客户和供应商合作的稳定性,未来是否可持续,对标的资产未来年度经营稳定性和盈利能力的影响
(一)统一购销模式下,与最终主要客户和供应商合作的稳定性,未来是否可持续,对标的资产未来年度经营稳定性和盈利能力的影响
经过多年的业务发展,上市公司与最终客户及供应商均形成了稳定合作关系。最终供应商方面,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东明石油经销有限公司均与上市公司具有多年的业务往来,合作关系稳定;最终客户方面,英威达尼龙化工(中国)有限公司、青岛新宇田化工有限公司、巴斯夫化工有限公司等客户也系上市公司长期合作客户,对中国平煤神马集团产品认可度较高,双方合作较为稳定。
在统一购销模式下,上市公司将继续承担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尼龙化工板块的协调管理工作职责,负责关联单位的原材料统一采购业务,以及上述单位产品(半成品)的统一对外销售业务。现有的管理模式不会发生重大变化,与最终主要客户和供应商保持稳定的合作关系,具有可持续性,不会对标的资产未来年度经营稳定性和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五、己二腈供应商的具体情况及稳定性
(一)己二腈供应商的具体情况及稳定性
目前己二腈生产技术被英威达、奥升德、索尔维和旭化成等少数几家化工巨头所垄断,且仅有英威达一家大规模对外销售。标的公司己二腈均系通过上市公司(2018年度通过国际贸易公司)向英威达采购。英威达是全球最大的综合纤维和聚合物公司之一,产品包括高性能聚合物、差异化纤维及其他下游产品,在全球范围内为众多行业提供高附加值的化工、聚合物及纤维产品。标的公司近年来生产所需己二腈主要从英威达进口,标的公司是英威达目前在国内最大的己二腈客户,在双方多年合作过程中,未出现任何合同纠纷以及不能及时供货的情形,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含下属上市公司神马股份)与英威达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双方合作具有稳定性和持续性。
六、对标的资产报告期业绩真实性的核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收入确认、合同或订单的签订和执行情况、成本结转的合理性及准确性、产品最终销售情况等,并就核查手段、核查范围的充分性、有效性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就标的资产报告期内业绩真实性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一)收入确认
1、了解标的公司收入确认政策及确认原则,分析其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相关规定;了解收入确认相关内控制度并进行内控测试,评估内控设计合理性及执行有效性。
2、检查主要客户销售合同、出库单、销售发票、过磅单等原始资料,核实收入确认依据是否充分。
3、复核了会计师对资产负债表日前后记录的营业收入执行截止性测试的底稿,以评价收入是否存在重大跨期;并对主要客户进行期后回款测试。
4、对主要客户执行函证程序,评价交易金额以及期末余额的准确性,对交易金额函证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1-2-49
项目
项目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营业收入金额 | 535,519.10 | 538,500.89 |
发函金额 | 515,417.29 | 513,416.77 |
回函确认金额 | 471,160.20 | 482,700.16 |
1-2-50
未回函替代测试确认金额
未回函替代测试确认金额 | 44,257.09 | 30,716.61 |
发函金额占营业收入比率 | 96.25% | 95.34% |
回函确认金额与未回函替代测试确认金额合计数占营业收入比率 | 96.25% | 95.34% |
独立财务顾问针对回函有差异和未回函的客户执行了替代程序,并编制了差异调节表,确认销售收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5、对重要客户进行实地访谈
对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主要客户进行实地访谈,以进一步了解其与标的公司整体合作情况、合同签订及执行情况、价格确定情况、款项支付情况、关联关系情况等,实地访谈比例占报告期各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4.44%,
95.55%,未发现异常。
6、执行分析性复核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了解行业发展情况、业务收入构成分析、收入波动分析、毛利率波动分析等。
7、对由上市公司统一销售的中间体最终主要销售客户进行走访和函证,并抽取了主要最终销售客户销售凭证、发票、出库单、回款单据等资料进行检查。
8、对主要关联销售价格与可比市场价格进行对比,分析关联交易必要性和公允性。
(二)合同或订单的签订和执行情况
获取并检查了标的公司合同台账、与主要客户签订的合同,了解各个合同的执行状态及收入确认情况。
(三)主要执行的成本核查程序
1、了解成本核算方法及流程,分析成本核算方法的科学合理性。
2、检查成本计算表,对成本计算过程进行复核,并对报告期各期单位成本进行对比分析,分析单位成本波动原因及合理性。
3、对报告期主要原材料采购及存货发出进行计价测试,核实采购成本及销售成本结转的准确性。
4、针对标的公司的主要供应商,核查标的公司的采购合同、入库单、发票等原始资料,对报告期内主要供应商的采购金额和应付账款余额进行了函证,函证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1-2-51
项目
项目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采购总额 | 400,051.75 | 405,670.65 |
发函金额 | 388,576.24 | 380,842.32 |
回函确认金额 | 325,045.60 | 141,549.98 |
未回函替代测试确认金额 | 63,530.64 | 239,292.33 |
发函金额占采购总额比率 | 97.13% | 93.88% |
回函确认金额与未回函替代测试确认金额合计数占采购总额比率 | 97.13% | 93.88% |
5、对标的公司原材料主要供应商进行实地走访,以进一步了解其与标的公司的整体合作情况、订单签订及执行情况、价格确定情况、货款支付情况以及关联关系等情况,实地访谈比例占报告期各期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92.86%、
96.16%,未发现异常。
6、对通过上市公司采购的原材料主要供应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东明石油经销有限公司进行实地走访,了解其与上市公司的整体合作情况、订单签订及执行情况、价格确定情况、货款支付情况以及关联关系等情况,未见异常。
7、对主要关联采购价格与可比市场价格进行对比,分析关联交易必要性和公允性。
(四)报告期标的公司产品最终销售情况
1、尼龙66盐最终销售情况
单位:万元
客户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神马股份 | 287,067.47 | 96.13% | 329,395.70 | 93.83% |
其他客户 | 11,542.75 | 3.87% | 21,642.10 | 6.17% |
合计 | 298,610.22 | 100.00% | 351,037.80 | 100.00% |
标的公司主要产品尼龙66盐主要配套销售给神马股份及其子公司自用生产尼龙66切片、工业丝、帘子布等,少量销售给优纤科技(丹东)有限公司等外部客户,其中销售给神马股份占比为90%以上,占比较高。
2、中间体最终销售情况
单位:万元
1-2-52
2019年度
2019年度 | |||||
标的中间体产品 | 直接销售 | 通过神马股份 | 合计 | ||
上市公司 自用 | 对外销售 | 小计 | |||
己二酸 | 675.98 | 13,703.51 | 97,278.68 | 110,982.19 | 111,658.17 |
己二胺 | 23,094.77 | 26,085.75 | 3,211.71 | 29,297.46 | 52,392.23 |
合计 | 23,770.75 | 39,789.26 | 100,490.39 | 140,279.65 | 164,050.40 |
2018年度 | |||||
标的中间体产品 | 直接销售 | 通过神马股份 | 合计 | ||
上市公司 自用 | 对外销售 | 小计 | |||
己二酸 | 1,031.64 | 3,446.31 | 86,496.50 | 89,942.81 | 90,974.45 |
己二胺 | 757.91 | 16,751.43 | 20,065.81 | 36,817.24 | 37,575.15 |
合计 | 1,789.55 | 20,197.74 | 106,562.31 | 126,760.05 | 128,549.60 |
中间体产品主要销售给神马股份,除上市公司自用外,其余由上市公司统一对外销售。由上表可见,除上市公司采购后自用外,标的公司中间体产品均实现了对外销售。
七、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1、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中补充披露标的公司前五大客户与供应商的简要情况、具体销售和采购商品;标的资产报告期关联销售、采购金额占比分别为92.47%/94.53%、86.48%/89.57%;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中间体外销比例分别为31.64%、49.13%,通过上市公司销售的中间体最终销售前五大客户占比分比为15.37%、12.90%,与同行业公司平均水平基本一致,不存在重大差异。
2、标的公司关联采购、关联销售以及资金往来交易具有必要性及合理性。
3、标的公司主要原材料及能源、动力关联采购价格与向第三方采购价格、
市场可比交易价格基本一致,不存在重大差异,关联采购定价公允;标的公司主要产品关联销售价格略低于向第三方/最终客户销售价格,主要系标的公司主要关联销售定价综合考虑原材料价格、下游主要产品销售价格等因素,由双方协商确定,且标的公司不负责下游客户开拓与维护,由上市公司统一负责客户开发与维护,因此上述价格差异具有合理性;关联方资金往来中,基于中国平煤神马集团资金统一管理的部分,中国平煤神马集团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由于部分公司生产经营困难,经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同意,标的公司未对其计提利息。除上述情况外,标的公司对其他关联方资金按约定利率计提了资金占用费,不存在严重损害标的公司利益的情形。
4、统一购销模式下,上市公司将继续承担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尼龙化工板块的协调管理工作职责,负责关联单位的原材料统一采购业务,以及上述单位产品(半成品)的统一对外销售业务。现有的管理模式不会发生重大变化,与最终主要客户和供应商保持稳定的合作关系,具有可持续性,不会对标的资产未来年度经营稳定性和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5、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中补充披露己二腈供应商英威达的具体情况。标的公司近年来生产所需己二腈主要从英威达进口,标的公司是英威达目前在国内最大的己二腈客户,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含下属上市公司神马股份)与英威达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双方合作具有稳定性和持续性。
6、独立财务顾问对标的公司收入确认、合同或订单的签订和执行情况、成本结转情况以及产品最终销售情况进行了核查,核查手段、核查范围充分有效,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业绩具有真实性。
6.申请文件显示,1)根据经审计后的资产负债表,被评估单位基准日账面其他应收款中控股股东内部单位占用共计403,266.79万元。2)报告期各期末,标的公司其他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184,721.78万元和403,356.30万元,占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19.31%和42.09%。标的公司2019年末其他应收款余额有所增加,主要系关联方资金往来增加所致。3)2019年末标的公司长期借款较上年末降幅较大,主要系标的公司向国家开发银行河南分行累计借款122,300.00万元,2018年末该余额为106,450.00万元,由中国平煤神马集团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该部分借款均由尼龙科技公司实际使用并承担相应利息费用。2019年9月27日,由标的
公司、尼龙科技公司、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和中国平煤神马集团签订的《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变更协议》,该借款主体变更为尼龙科技公司。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报告期其他应收款的款项性质、形成原因及时间。2)上述借款的产生原因,前述关联方资金拆借及资金往来的必要性,是否履行相应审议程序。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报告期其他应收款的款项性质、形成原因及时间
报告期各期末,其他应收账款款项性质如下:
单位:万元
1-2-54
款项性质
款项性质 | 2019年12月31日 | 2018年12月31日 |
保证金、抵押金等 | 243.66 | 864.63 |
关联方资金占用 | 403,266.79 | 203,185.52 |
其他应收账款余额 | 403,510.45 | 204,050.15 |
坏账准备 | 154.14 | 19,328.37 |
其他应收账款净额 | 403,356.30 | 184,721.78 |
其他应收款中的保证金、抵押金系支付给外部供应商保证金以及支付给员工的安全生产等抵押金,占比较小。关联方资金占用形成的时间及原因如下:
单位:万元
名称 | 2019/12/31 | 2018/12/31 | 形成原因 | 形成时间 |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蓝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48,970.48 | 43,089.21 |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内部借款 | 2016年 |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飞行化工有限公司 | 2,309.74 | 2,255.43 |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内部借款 | 2012年及以前 |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 | 311,107.83 | 116,488.24 | 垫付研发经费5,475万元,其他为结算中心存款 | 垫付研发经费发生于2012年及以前,结算中心存款从2016年开始发生 |
中国神马集团橡胶轮胎有限责任公司 | 13,386.95 | 14,212.63 | 与神马股份抹账形成欠款7,462万元,其他主要为代付日常经营款 | 2012年 |
河南神马氯碱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7,140.00 | 7,140.00 | 代付担保款 | 2012年以前 |
中国平煤神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20,351.79 | 20,000.00 | 短期过桥资金 | 2018年 |
1-2-55
名称
名称 | 2019/12/31 | 2018/12/31 | 形成原因 | 形成时间 |
合计 | 403,266.79 | 203,185.51 |
二、上述借款的产生原因,前述关联方资金拆借及资金往来的必要性,是否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标的公司代尼龙科技贷款产生的原因
尼龙科技公司成立于2014年2月,成立初期厂房建设、固定设备购置需要大量资金,但其尚不具备融资能力,由标的公司向国家开发银行河南分行累计借款122,300.00万元,中国平煤神马集团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标的公司将上述贷款再转借给尼龙科技公司实际使用,贷款利息以及借款偿还均由尼龙科技公司实际承担。本次重组工作启动后,标的公司与尼龙科技公司解除转借关系,由尼龙科技公司直接向国家开发银行河南分行申请贷款并偿还利息及借款。截至2019年12月31日,借款主体已变更为尼龙科技公司。
(二)前述关联方资金拆借、资金往来的必要性以及履行的审议程序
标的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均为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及其下属公司资金往来。其中与中国平煤神马集团的资金往来主要系根据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内部资金管理制度,对上市公司外的其他下属公司进行资金统一管理,通过内部结算中心账户归集;与中国平煤神马集团下属公司的资金往来主要系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内部资金统一调配,有助于提高集团资金使用效率。
本次交易前,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对标的公司进行统一资金管理按照《中平能化集团货币资金管理补充规定》文件执行,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内部资金统一调配履行了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内部审议程序,但未按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规范要求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关于关联交易的规范要求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已承诺在本次交易完成后,将进一步规范并减少关联交易,对确有必要且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相关制度履行审议程序。
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及下属公司已偿还完毕因上述资金往来而占用的标的公司款项。
三、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报告期各期末,标的公司其他应收款主要系根据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内部资金管理制度,对上市公司外的其他下属公司进行资金统一管理以及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内部资金统一调配形成的资金占用;本次交易前,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对标的公司进行统一资金管理按照《中平能化集团货币资金管理补充规定》文件执行,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内部资金统一调配履行了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内部审议程序,但未按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规范要求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按照上市公司关于关联交易的规范要求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已承诺在本次交易完成后,将进一步规范并减少关联交易,对确有必要且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相关制度履行审议程序。
7.申请文件显示,标的资产报告期主要产品产能利用率均较高,己二酸报告期存在超产能生产情况。请你公司:1)补充披露己二酸报告期年实际产量超出备案设计产能的合规性,是否存在因超产能生产而产生环保、安全生产问题或受到环保、安监、市场管理等部门的处罚。如否,未来被处罚风险及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具体影响。2)补充披露标的资产的产能利用率、变动趋势与各期营业收入的匹配性。3)补充披露受托方,合作原因以及相关价格,交易是否公允,以及主要产品受托加工量报告期大幅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4)结合报告期内标的资产各生产线现有产能利用率、现有设备的成新率情况,补充披露未来年度主要产品生产线的升级改造计划、预计投资总额及其测算依据,相关资本性投入的资金来源及可实现性。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补充披露己二酸报告期年实际产量超出备案设计产能的合规性,是否存在因超产能生产而产生环保、安全生产问题或受到环保、安监、市场管理等部门的处罚。如否,未来被处罚风险及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具体影响
(一)己二酸报告期年实际产量超出备案设计产能的合规性
1、超出备案设计产能的原因
标的公司己二酸报告期内的产能利用率情况如下:
单位:吨
1-2-57
产品类别
产品类别 | 项目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己二酸 | 设计产能 | 290,000.00 | 250,000.00 |
总产量 | 295,842.02 | 247,328.18 | |
产能利用率 | 102.01% | 98.93% |
标的公司己二酸报告期年实际产量超出备案设计产能的主要系生产工艺改进、设备使用效率提升、实际检修时间缩短等,不存在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而改建、扩建生产线的情况。
2、外部技术部门研究论证
根据山东科院天力节能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相关说明,其为河南神马尼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己二酸提升技术改造项目设计的己二酸生产线,设备和管理的设计能力均可达到120%,因此装置在120%负荷下运行是安全可靠的。
3、安全生产及环保主管部门意见
根据平顶山市应急管理局2020年7月24日出具的《证明》,其已知悉尼龙化工公司存在己二酸年实际产量超出备案设计产能的情况,该等情况的主要系生产工艺改进、设备使用效率提升、实际检修时间缩短等,尼龙化工公司不存在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而改建、扩建生产线的情况,上述情况未受到该局行政处罚。
根据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2020年7月2日出具的《证明》,河南神马尼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己二酸年生产量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公司(己二酸项目)2018年至2019年期间未受到该局行政处罚。
(二)是否存在因超产能生产而产生环保、安全生产问题或受到环保、安监、市场管理等部门的处罚
根据平顶山市应急管理局2020年3月26日出具的《证明》,尼龙化工公司自2017年1月1日起至今,能够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无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也不存在因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而遭受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2020年3月24日出具的《证明》,尼龙化工公司报告期内未受到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的行政处罚。
根据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4月15日出具的《证明》,尼龙化工公司于2018年4月4日因其他违法行为被平顶山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处以行政处罚(平地税稽罚告[2018]4号)外,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未发现该公司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标的公司不存在因超产能生产而产生环保、安全生产问题或受到环保、安监、市场管理等部门的处罚的情形。
(三)未来被处罚风险及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具体影响
根据平顶山市应急管理局2020年7月24日出具的《证明》,上述超产能生产的情况未受到该局行政处罚。
根据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2020年7月2日出具的《证明》,上述超产能生产的情况未受到该局行政处罚。
就上述超产能生产的情况,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已出具相关承诺,如尼龙化工公司因己二酸实际产量存在超出备案设计产能的情况而受到行政部门的处罚并承担相应处罚责任的,其将足额补偿尼龙化工公司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其将承担上述超产能情况给尼龙化工公司造成资产和经营方面的损失,且不再向尼龙化工公司追偿。
综上,标的公司己二酸报告期年实际产量超出备案设计产能的原因主要为生产工艺改进、设备使用效率提升、实际检修时间缩短等,不存在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而改建、扩建生产线的情况。平顶山市应急管理局、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已出具书面证明。标的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已出具承诺,就标的公司因上述超产能生产的情况而可能遭受的损失进行补偿。因此,相关事宜不会对标的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补充披露标的资产的产能利用率、变动趋势与各期营业收入的匹配性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主要产品的产能利用率、变动趋势与各期营业收入如下所示:
(一)尼龙66盐
单位:吨、万元
1-2-59
项目
项目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设计产能 | 300,000.00 | 300,000.00 |
总产量 | 227,439.27 | 252,856.12 |
产能利用率 | 75.81% | 84.29% |
尼龙66盐销售收入 | 298,610.22 | 351,037.80 |
销量 | 191,735.34 | 248,431.78 |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尼龙66盐的产能利用率和营业收入均有所下降,主要系2018年度,受巴斯夫、奥升德先后宣布不可抗力影响,国际市场尼龙66供应紧张升级,标的公司尼龙66盐的产量和销量均有大幅上涨,产能利用率较高;2019年度上述不可抗力影响逐步减弱,标的公司尼龙66盐的产销量恢复正常水平,产能利用率有所下降。
(二)己二酸
单位:吨、万元
项目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设计产能 | 290,000.00 | 250,000.00 |
总产量 | 295,842.02 | 247,328.18 |
产能利用率 | 102.01% | 98.93% |
己二酸销售收入 | 111,658.17 | 90,974.45 |
销量 | 160,805.50 | 104,065.00 |
自用量 | 107,236.98 | 139,683.85 |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己二酸的产能利用率基本保持稳定,营业收入有所上升。主要系:(1)为发挥规模经济效应,标的公司主要采用连续化、不间断的生产方式,最大化地降低成本费用,因此标的公司己二酸产能利用率较为稳定;(2)2019年度,标的公司新增年产4万吨己二酸产能,从而提高了己二酸的总产量;(3)2019年度标的公司尼龙66盐产量较上年度有所减少,导致己二酸的自用量减少,从而增加了己二酸的销量。
(三)己二胺
单位:吨、万元
1-2-60
项目
项目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设计产能 | 130,000.00 | 130,000.00 |
总产量 | 119,486.34 | 129,649.07 |
产能利用率 | 91.91% | 99.73% |
己二胺销售收入 | 52,392.23 | 37,575.15 |
销量 | 21,651.79 | 12,441.13 |
自用量 | 81,697.31 | 112,049.63 |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己二胺的产能利用率有所下降,营业收入有所上升,主要系:(1)己二胺产量与上游原材料己二腈供给以及下游尼龙66盐需求直接相关,2019年度,标的公司己二腈采购成本有所上升,同时下游尼龙66盐的销量也有所下降,因此,标的公司2019年度己二胺产量以及产能利用率有所下降;(2)2019年度尼龙66盐产量减少,导致己二胺的自用量减少,从而增加了己二胺的销量。综上所述,标的公司主要产品的产能利用率、变动趋势与各期营业收入变动一致,不存在重大差异。
三、补充披露受托方,合作原因以及相关价格,交易是否公允,以及主要产品受托加工量报告期大幅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
标的公司报告期的受托加工业务为尼龙66盐受托加工业务,委托方为上市公司。
该项业务的合作原因:受中美贸易战影响,为反制美国301措施,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己二腈加征关税。为降低关税税率的影响,享受一定税收优惠,从2018年11月开始上市公司开始安排进口加工保税业务,由神马股份进口己二腈、委托给标的公司加工成尼龙66盐。
受托加工价格确定:在上述受托加工业务中,标的公司收取受托加工费,受托加工费根据标的公司与上市公司参考双方销售定价模式协商确定的尼龙66盐销售价格扣除由上市公司采购的原材料成本后确定。该项业务主要系上市公司为降低己二腈关税税率的影响而开展的,加工费定价模式与标的公司和上市
公司正常销售定价模式一致,具有一贯性和合理性,不存在严重损害标的公司利益的情形。
如上所述,受中美贸易战影响,标的公司和神马股份从2018年11月开始开展进口加工保税业务,故2018年受托加工业务量较小,此后每月受托加工量相对保持稳定,2019年全年受托加工量较2018年大幅增长。2020年5月12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第二批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二次排除清单的公告》(〔2020〕4号),尼龙66主要原材料己二腈在排除清单内。受上述政策影响,标的公司2020年5-6月受托加工业务呈现较大幅度的下降。
四、结合报告期内标的资产各生产线现有产能利用率、现有设备的成新率情况,补充披露未来年度主要产品生产线的升级改造计划、预计投资总额及其测算依据,相关资本性投入的资金来源及可实现性
(一)报告期内标的资产各生产线现有产能利用率、现有设备的成新率情况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生产线主要包括尼龙66盐生产线、己二酸生产线和己二胺生产线,现有产能利用率如下所示:
单位:吨
1-2-61生产装置名称
生产装置名称 | 项目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尼龙66盐生产线 | 设计产能 | 300,000.00 | 300,000.00 |
总产量 | 227,439.27 | 252,856.12 | |
产能利用率 | 75.81% | 84.29% | |
己二酸生产线 | 设计产能 | 290,000.00 | 250,000.00 |
总产量 | 295,842.02 | 247,328.18 | |
产能利用率 | 102.01% | 98.93% | |
己二胺生产线 | 设计产能 | 130,000.00 | 130,000.00 |
总产量 | 119,486.34 | 129,649.07 | |
产能利用率 | 91.91% | 99.73% |
截至2019年12月31日,标的公司主要产品生产装置现有设备的成新率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生产装置名称 | 账面原值 | 账面价值 | 成新率 |
尼龙66盐生产线 | 1,634.50 | 300.00 | 18.35% |
1-2-62生产装置名称
生产装置名称 | 账面原值 | 账面价值 | 成新率 |
己二酸生产线 | 81,070.62 | 46,315.69 | 57.13% |
己二胺生产线 | 24,108.01 | 5,822.32 | 24.15% |
合计 | 106,813.13 | 52,438.01 | 49.09% |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定期对主要生产设备进行维护保养,保障生产线长时间安全稳定运行。截至报告期末,标的公司主要生产设备综合成新率为
49.09%,设备使用状态良好。
(二)未来年度主要产品生产线的升级改造计划、预计投资总额及其测算依据,相关资本性投入的资金来源及可实现性
根据标的公司制定的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标的公司主要产品生产线的升级改造计划如下:
1、4#己二酸技术改造项目
4#己二酸技术改造项目在目前4#己二酸装置的基础上,通过增加压缩机、硝酸吸收塔、硝酸蒸发器及改造己二酸回收结晶器等部分设备达到增产和降低生产成本的目的。根据项目方案测算,该项目预计投资总额为2,762万元。
2、KA油装置环己醇精制系统优化提质技术改造项目
KA油是生产己二酸的中间产品,KA油装置环己醇精制系统优化提质技术改造项目主要是基于对环己醇精制系统的技术改造,通过充分利用富余产能和盘活闲置设备,最大限度的提高装置设备设施以及人员的利用率,实现增产和降低生产成本的目的。根据项目方案测算,该项目预计投资总额为5,000万元。
标的公司上述升级改造计划相关的资本性投入的资金来源主要为自筹资金。截至2019年12月31日,标的公司货币资金余额为105,586.55万元,并拥有充足的银行授信额度,能够满足标的公司后续资本性投入的资金需求。此外,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成为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上市公司可通过股权融资或债务性融资的方式进行融资,满足标的公司后续资本性投入的资金需求。因此,标的公司上述升级改造计划相关的资本性投入的资金来源具有可实现性。
五、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标的公司己二酸报告期年实际产量超出备案设
计产能的原因主要为生产工艺改进、设备使用效率提升、实际检修时间缩短等,不存在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而改建、扩建生产线的情况,不存在因超产能生产而产生环保、安全生产问题,亦不存在受到环保、安监、市场管理等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不会对标的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标的公司主要产品的产能利用率、变动趋势与各期营业收入变动一致,不存在重大差异;受托加工业务定价模式与标的公司和上市公司正常销售定价模式一致,具有一贯性和合理性,受托加工量增长的原因主要是标的公司从2018年11月开始开展进口加工保税业务,2019年全年受托加工量较2018年大幅增长;标的公司未来年度主要产品生产线的升级改造计划相关的资本性投入的资金来源主要为自筹资金,相关资本性投入计划具有可实现性。
8.申请文件显示,1)尼龙66盐行业的周期性取决于宏观经济运行周期以及下游行业的运行周期。受产业性质、上游原材料供应、下游产品市场需求、产品供给能力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尼龙66盐行业近年来经历了价格波动的周期性。2)报告期各期,标的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为18.43%和14.46%。3)报告期内,标的公司经营所需原材料主要包括精苯、己二腈、氢气等,报告期各期,直接材料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列分别为 84.69% 和82.55%。请你公司:1)结合标的资产各类主要产品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可比产品毛利率对比情况、全市场供需情况、销售价格变动、成本变动情况等因素,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各产品毛利率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并说明相关不利因素是否具有持续性。2)结合标的资产主要原材料在报告期内所处的行业周期对其原材料采购价格的影响、未来年度原材料的行业周期变动预期、原材料市场供需情况、标的资产对原材料采购的议价能力等,补充披露原材料采购单价波动对标的资产业务毛利率水平的影响以及应对措施。3)结合标的资产上下游行业景气度、市场占有率等补充披露未来行业出现周期性波动情况下,标的资产经营业绩及盈利能力将可能受到的不利影响。4)补充披露其他业务及主营业务中其他的具体情况,对标的资产利润的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结合标的资产各类主要产品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可比产品毛利率对比情况、全市场供需情况、销售价格变动、成本变动情况等因素,补充披露报告期内
各产品毛利率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并说明相关不利因素是否具有持续性
(一)全市场供需情况、主要产品价格变动、成本变动及毛利率变动情况
1、市场供需情况
(1)全球尼龙66盐市场供求状况
全球尼龙66盐产能的市场集中度较高,其形成与上游关键原材料己二腈被英威达、奥升德、索尔维和旭化成四家化工巨头所垄断密切相关,己二腈的供应直接影响尼龙66盐生产厂商的开工率。在供给端,尼龙66盐的有效供给由全球尼龙66盐的产能和行业整体开工率所决定,而尼龙66盐的需求主要取决于下游尼龙66的需求。近年来全球尼龙66盐市场整体供需格局持续改善,主要原因在于:一方面在供给端尼龙66盐产量受到关键原料己二腈扩产缓慢的限制近年来未出现大幅增加;另一方面在需求端尼龙66盐下游尼龙66需求受益于欧美经济复苏和中国、印度等新兴经济体持续稳定的经济增长带动了尼龙66盐需求增加。
报告期内,奥升德和巴斯夫在2018年初均是全产业链遭受不可抗力,其尼龙66盐生产均受到较大程度影响,根据国金证券研究所测算,2018年初全球行业内的尼龙66盐供需缺口在30-40万吨之间。
1-2-64
后续随着相关不可抗力因素消失,尼龙66盐市场供需逐渐在2019年恢复相对平衡的状态。
(2)中国尼龙66盐市场供求状况
在市场需求方面,尼龙66盐的需求主要受下游尼龙66市场需求的影响。近年来随着国内经济的不断发展,尤其是汽车工业、电气和电子工业、轨道交通等行业的持续增长,国内对尼龙66的需求也呈现稳步增长态势。凌傲咨询数据显示,2018年中国尼龙66的消费量为51.7万吨,约占全球总消费量的23%,较2013年尼龙66消费量增加11.8万吨,尼龙66消费量年均复合增长率为5.32%。随着国内下游汽车、电气和电子及轨道交通等应用领域需求持续增加,尼龙66盐需求将进一步提升。
资料来源:国金证券,《供需改善叠加突发因素 PA66 行业有望景气度反转》,2018.02.05
数据来源:凌傲咨询,Wind
在市场供给方面,目前国内生产尼龙66盐的企业主要为标的公司和国锐化工,产能分别为30万吨/年和5万吨/年,还有部分尼龙66盐产能集中于在中国上海投资设厂的国际化工巨头英威达。报告期内中国尼龙66盐市场整体呈供小于求的状态,国内现有尼龙66盐产量尚不足以满足市场需求,产业链上的企业仍需通过进口尼龙66盐来满足生产需要。影响行业供求变动的因素主要有:1、国内外宏观经济的影响造成下游行业的变动,从而影响行业的需求量;2、核心技术和工艺的重要突破,新产品系列的产生以及行业内企业的产能变化,会改变原有供求格局;3、下游行业的消费需求变化以及产品结构调整等会对行业供求状况产生影响;4、上游原材料己二腈的供给情况会直接影响尼龙66盐生产企业的开工率进而对行业供求变动产生影响。
2、主要产品价格变动、成本变动及毛利率变动情况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主要产品的销售价格、成本变动及毛利率变动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元/吨
1-2-65
项目
项目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金额 | 增长率 | 金额 | 增长率 |
尼龙66盐 | 销售单价 | 15,574.08 | 10.22% | 14,130.15 | 12.40% |
单位成本 | 12,872.28 | 12.32% | 11,459.93 | 7.21% | |
毛利率 | 17.35% | -1.55% | 18.90% | 4.29% |
己二酸 | 销售单价 | 6,943.68 | -20.57% | 8,742.08 | 4.96% |
1-2-66
项目
项目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金额 | 增长率 | 金额 | 增长率 |
单位成本 | 6,232.24 | -15.28% | 7,356.20 | -3.90% |
毛利率 | 10.25% | -5.61% | 15.85% | 8.09% |
己二胺 | 销售单价 | 24,197.63 | -19.88% | 30,202.35 | 67.42% |
单位成本 | 20,361.43 | 16.38% | 17,495.29 | 16.35% | |
毛利率 | 15.85% | -26.22% | 42.07% | 27.16% |
注:上述价格均为不含税价格
由上表可知,2019年度,标的公司尼龙66盐产品的毛利率为17.35%,较2018年度下降 1.55 个百分点。2019年度,标的公司己二酸、己二胺毛利率分别为 10.25%和 15.85%,较 2018年有所下降。
(二)报告期内各产品毛利率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
1、尼龙66盐毛利率变动分析
2019年度,标的公司主要原材料己二腈价格较上年度有所上涨,导致尼龙66盐单位成本上涨幅度大于单位售价上涨幅度,毛利率有所下降。目前尼龙66盐在国内没有公开的市场价格进行比较,根据Wind咨询数据,尼龙66盐最近五年平均进口单价走势如图所示:
由上图可见,尼龙66盐平均进口单价在2014-2015年度保持相对稳定,2016年度尼龙66盐平均进口单价处于低谷状态。随着整体市场行情好转,2017年尼龙66盐价格开始逐步回升,受巴斯夫、奥升德先后宣布遭遇不可抗力,尼
龙66供应紧张状况升级的影响,尼龙66盐平均进口价格在2018年度达到顶峰状态,随着市场供给逐步恢复,尼龙66盐价格开始逐步回归正常水平。
标的公司尼龙66盐平均售价与进口单价波动趋势对比分析如下:
如上图,除2018年存在较大差异外,标的公司尼龙66盐售价与进口单价波动趋势基本一致。2018年进口单价远高于标的公司尼龙66盐售价,主要因为2018年尼龙66重要供应商巴斯夫、奥升德先后宣布遭遇不可抗力等偶发性停产影响,使世界各地尼龙 66 供应紧张状况升级,从而尼龙66盐进口单价大幅上升。
综上,报告期标的公司2019年度尼龙66盐毛利率变动是合理的。
2、己二酸毛利率变动分析
2019年度,己二酸毛利率较2018年下降5.61个百分点,主要系己二酸销售价格有所下降,单位成本下降幅度低于单位售价的下降幅度,毛利率有所下降。根据Wind咨询数据,己二酸最近五年现货平均价格的变动趋势如下图所示:
注:上述现货市场价为含税报价根据上图可见,己二酸市场价格波动幅度较大,2018年度己二酸现货价格相对处于高位,2019年度市场价格有所下降并趋于稳定,总体来看,2019年己二酸市场价处于最近五年的价格低位。综上,标的公司己二酸产品平均销售价格与行业平均水平基本一致,报告期标的公司己二酸毛利率下降符合市场行情变化。
3、己二胺毛利率变动分析
2019年度标的公司己二胺产品毛利率较上年度下降26.22个百分点,主要系2018年度受下游市场行情影响,己二胺作为生产尼龙66盐的主要原材料之一,销售价格上涨幅度较大;随着市场供给逐步恢复,2019年度己二胺市场价格有所下降,同时,作为生产己二胺的主要原材料,己二腈的2019年度采购价格也有所上涨,导致己二胺生产成本也有所上涨。因此,标的公司2019年己二胺毛利率较上年度有所下降。根据Wind咨询数据显示,己二胺最近三年现货平均价格的变动趋势如下图所示:
注:上述现货价为含税报价根据上图可见,近三年己二胺市场价格波动幅度较大。2018年己二胺市场价格达到顶峰,2019年度己二胺平均市场价格有所下降,并逐步稳定在3万元/吨左右。综上,标的公司己二胺产品价格水平及变动趋势与行业平均水平及变动趋势基本一致,2019年标的公司己二胺毛利率下降与市场行情相符。
(三)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可比产品毛利率对比情况
标的公司主要产品为尼龙66盐及中间体己二酸、己二胺,目前尼龙66盐、己二胺毛利率情况暂无公开可比公司,己二酸毛利率可比情况如下:
1-2-69
可比公司
可比公司 | 证券代码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华鲁恒升 | 600426 | 21.88% | 23.42% |
华峰氨纶 | 002064 | 21.01% | 29.03% |
标的公司 | - | 10.25% | 15.85% |
注:华峰氨纶2019年度数据为2019年1-4月数据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与可比公司毛利率均成一定程度的下降趋势,变化趋势一致,标的公司己二酸毛利率低于可比公司毛利率,主要系标的公司中间体主要通过上市公司对外销售,标的公司不负责客户开发与维护,由上市公司统一负责客户的开发和维护,标的公司向上市公司销售中间体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因此标的公司己二酸毛利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毛利率。
综上,报告期内各产品毛利率下降具有合理性,主要受短期市场波动及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相关不利因素如不可抗力因素不具有可持续性,短期市场波动符
合市场自身运行规律。
二、结合标的资产主要原材料在报告期内所处的行业周期对其原材料采购价格的影响、未来年度原材料的行业周期变动预期、原材料市场供需情况、标的资产对原材料采购的议价能力等,补充披露原材料采购单价波动对标的资产业务毛利率水平的影响以及应对措施
(一)主要原材料在报告期内所处行业周期对原材料采购价格的影响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的主要原材料为己二腈、精苯、氢气等基础化工原料。标的公司上游行业为基础化工行业。
1、己二腈
近年来全球己二腈供应紧张,大部分产能仅自用,贸易己二腈较少,从美国英威达到尼龙化工公司是全球己二腈最主要的贸易流向。
己二腈供给端具有高度垄断性,其客户和用户的数量较少,合同价格不透明;但己二胺作为己二腈的直接下游产品,其生产厂家较己二腈生产厂家多,价格更为透明。因此己二胺的市场价格在目前的市场环境下能够较好地反映己二腈价格波动情况,己二胺和丁二烯/丙烯腈的价格差亦能反映己二腈-己二胺产业链的盈利波动情况,即在分析时,己二胺价格可以作为己二腈近似替代指标来分析、刻画己二腈价格的波动性。
数据来源:Wind
数据显示,己二胺国内市场价格在2016年初—2017年末呈平稳上涨态势,在2017末-2018末呈加速上涨态势;而后在2018年末—2019年末呈稳步下降态势,整体经历了先上升后下降的价格变动过程,其中在2018年度达到历史高点。己二胺价格走势波动幅度较大且高于原料丁二烯和丙烯腈价格波动幅度,主要原因除了原材料价格波动外,更重要的是供需失衡。而导致供需失衡的主要因素是己二腈己二胺的装置事故频发。总体来看,己二腈的寡头垄断格局导致己二腈-己二胺产业链抗事故风险的能力比较差,全球只要有一套装置出现事故,供需面会立刻面临失衡。从2016年开始至2018年7月,全球己二腈和己二胺装置接连遭遇不可抗力,首先是2016年法国索尔维因己二腈供应不足发生己二胺装置停车;2017年英威达美国装置因飓风洪水导致原料己二腈等遭遇不可抗力;2018年是己二腈己二胺产业链事故频发的一年,国际巨头的己二腈、己二胺和PA66装置因运行、天气和罢工等因素,发生多次不可抗力事故。
不可抗力频发导致近几年己二腈-己二胺-尼龙产业链各环节的价格波动较大,己二胺的价格从2016年的23,000元/吨上涨到2017年12月份的28,000元/吨后,在不可抗力频发的刺激下,最高涨到80,000元/吨以上。受此影响,PA66的价格也从2016年的25,000元/吨上涨到2019年1月份的47,000元/吨。
尼龙66产业链各产品价格走势
数据来源:Wind、平安证券研究所
综上所述,由于己二腈供给端的高度垄断,己二腈价格受行业周期性影响较小,其价格波动主要受供需失衡影响较大。
2、精苯(纯苯)
在全球范围内,以石油及其馏分为原料生产纯苯是最主流的工艺,因此,国内纯苯价格与原油价格高度相关,但在供需、库存及突发不可抗力影响下,纯苯走势有时会与原油表现出较大的偏差。
2014年,随着国际原油价格的持续下跌,国内纯苯价格迅速下挫,从最高点约9,900元/吨跌至约4,600元/吨,跌幅接近50%。经过2015年的震荡,2016年初纯苯价格开始伴随原油价格回调,至2016年末价格已经回到约6,000元/吨。2017年一季度,纯苯下游需求的爆发与原油价格的稳定使得纯苯价格一度达到8,000元/吨。随后,由于原油价格经历了下跌后回升的变化,在2017年,纯苯价格曲线呈现U字型。2019年1季度受响水事件以及大型炼厂投产影响,纯苯价格突出低位。过去三年,国内纯苯价格经历了大幅波动,且波动与国际原油价格的变化基本同步。
3、氢气
氢气是主要的工业原料,也是最重要的工业气体和特种气体,在石油化工、电子工业、冶金工业、食品加工、浮法玻璃、精细有机合成、航空航天等方面有着广泛的应用,故其周期性与国民经济整体发展周期一致,受下游单一行业波动影响较小。近年来我国国民经济整体保持平稳发展态势,氢气价格周期性不明显,对标的公司采购活动影响较小。
(二)未来年度原材料的行业周期变动预期
1、己二腈
目前我国尚无已建成的己二腈工业化生产装置,所需己二腈几乎全部依赖进口,成本较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己二胺及聚酰胺66产业的发展。虽然己二腈国产化进程一直在缓慢推进中,但由于技术和资金门槛极高,能对垄断格局形成冲击的厂商尚未出现。目前国内天辰齐翔新材料有限公司和河南峡光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己二腈国产化项目均正在积极推进中,此外,近期英威达尼龙化工(中国)有限公司在上海化学工业区举行己二腈生产基地奠基仪式,标志着年产量40万吨的己二腈项目正式启动全面建设。
长期来看,前述相关项目建成后预计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中国地区己二腈供应紧张问题,从而提升己二腈价格的市场化程度;但短期内己二腈市场供求格局变化较小。总体而言,己二腈供给端高度垄断供给弹性较小,在需求端其客户和用户的数量相对较少,己二腈市场较为细分,己二腈价格主要受供需关系所决定,受行业周期性影响较小。
2、精苯(纯苯)
根据隆众资讯统计数据,未来3年纯苯扩能装置约为849.5万吨,下游扩能总计1,450万吨,计算对纯苯理论消耗约为1,130万吨。因此理论上下游扩能速度依旧高于纯苯的扩能速度。未来国内纯苯理论上供应缺口将持续放大,需依靠进口进行补充,未来3年内纯苯的进口量预计将保持在相对高位基础上,对纯苯市场价格形成一定支撑。同时,受限于纯苯主流工艺影响,未来国内纯苯价格依旧与原油价格保持非常高的相关度。
随着后续几大化工产业基地新建大装置投产,未来非中石化、中石油体系内的纯苯产能增速将远高于中石化、中石油体系内的产能增速。中石化一家独大,掌握市场定价权的现状预计将发生一定改变。
3、氢气
作为工业生产的重要原料,氢气零售市场的经营状况与下游行业的景气程度密切相关。钢铁、化工等传统行业与宏观经济的关联度较高,存在一定的周期性特征。随着新能源、新材料和环保等新兴产业的快速发展,氢气的应用领域得到了极大拓展,同时食品饮料、医疗卫生等抗周期行业需求不断提升,行业周期性波动进一步弱化。
(三)市场供需情况
1、己二腈
己二腈生产工艺路径主要有丁二烯(BD)氢氰化法和丙烯腈(AN)电解二聚法,前述生产工艺主要掌握在国外公司手中,技术封锁严重。基本全部的己二腈用于生产己二胺,而约90%的己二胺用于尼龙产业链。目前全球的己二腈产能集中于英威达、奥升德、索尔维和旭化成四家化工巨头,其中英威达是全球最大的己二腈生产商。由于国外对己二腈技术垄断和封锁,中国目前尚未有企业能够规模化生产己二腈。
因此,从市场供需层面看,己二腈市场上供给弹性较小,整体供应较为紧张,处于紧平衡状态。
2、精苯(纯苯)
中国是全球最主要的纯苯市场,中国纯苯在世界性纯苯结构及贸易流向当中也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截至2018年,中国纯苯总产能为1276万吨,同比增长5.3%;产量为987万吨,同比增长5.3%;表观消费量1210万吨,同比增长5.7%;进口257万吨,进口依存度达到21%,国内纯苯市场呈现供小于求的局面。近几年国内纯苯进口依存度逐年提高,由2011年的3%左右提高至2018年的21%,其中主要进口来源国是韩国、日本和泰国。
近几年国内纯苯产能稳步释放,增长点集中在民营地炼企业,得益于国内原
油进口配额的放开,地炼企业纷纷投产,使得国内纯苯产能不断增加。此外,芳烃联合装置的增加,也是国内纯苯产能释放的一个增长点。2019年随着恒力石化、浙江石化的相继投产,以及未来中科合资炼厂、中化泉州、宁波中金、福建古雷等项目的投产将会新增较多纯苯产能。
1-2-75中国纯苯产能消费增长情况(单位:万吨)
中国纯苯产能消费增长情况(单位:万吨) | 国内纯苯供需情况(单位:万吨) | ||
数据来源:Wind、广发期货发展研究中心近年来,随着下游需求扩张,行业整体盈利状况改善,国内纯苯消费整体维持高速增长态势,下游需求较为刚性,维持稳定增长。我国纯苯主流下游行业有苯乙烯、己内酰胺、苯酚、苯胺、己二酸等,其中最大下游是苯乙烯。隆众资讯数据显示,近5年来我国纯苯下游发展较快的产品是苯乙烯及己内酰胺;苯胺和己二酸占比较为稳定,酚酮占比有较为明显的下降。
数据来源:隆众资讯
目前纯苯最大下游苯乙烯行业进口依存度也较高,但2020年初开始随着浙江石化和恒力石化新增苯乙烯装置相继投产,对纯苯的需求量亦不断提升;其次是己内酰胺,未来己内酰胺扩产装置也较多。
3、氢气
氢气作为高效的清洁能源,近几年我国工业氢气行业不断发展,行业的市场在不断增长,2018年行业市场规模约为3,688.78亿元,较上年增长4%。
数据来源:中金企信国际咨询
目前我国氢气供需相对较为平衡,工业氢气的产量和需求增速较为接近。由于氢气运输成本高,因而氢气行业的生产大致与我国氢气下游应用领域紧密结合,氢气主要应用和消耗领域有:合成氨、甲醇、石油炼制等各种化工细分领域,我国华东和华中地区是相对更集中的区域。
(四)标的资产原材料采购的议价能力
报告期内,尼龙化工公司生产所需己二腈主要通过中国平煤神马集团下属神马股份、国际贸易公司向英威达采购,精苯主要向济源市金源化工有限公司采购,氢气主要向河南硅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首创化工科技有限公司采购。尼龙化工公司与终端供应商建立了长期、稳定、友好的合作关系,有力确保了原材料供给的稳定性。依托尼龙化工公司自身在尼龙66行业的前端地位及产业链优势,以及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历经多年打造的煤焦、尼龙化工、新能源新材料为核心,多元支撑、协同发展的产业体系,尼龙化工公司在原材
料采购中相较同行业企业而言具有较强的议价能力及独特优势。同时,受限于己二腈生产高度垄断的行业现状,尼龙化工公司在己二腈价格谈判中仍处于相对劣势地位。随着未来部分厂商在国内建设己二腈生产线的投产,预计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缓解中国地区己二腈供应紧张问题,从而提升己二腈价格的市场化程度,有利于标的公司提升己二腈采购方面的议价能力。
(五)原材料采购单价波动对标的资产业务毛利率水平的影响以及应对措施经模拟测算,保持其他变量不变,对原材料采购单价取±1%、±5%、±10%的相对变动幅度,采购单价变动对尼龙化工公司单体报表毛利率的影响分析如下:
1-2-77
项目
项目 | 2018年 | 2019年 | 2020年(E) | 2021年(E) | 2022年(E) | 2023年(E) |
下浮10% | 26.72% | 23.77% | 22.27% | 22.42% | 22.48% | 22.96% |
下浮5% | 23.33% | 20.34% | 18.77% | 18.93% | 18.99% | 19.49% |
下浮1% | 20.62% | 17.60% | 15.97% | 16.14% | 16.20% | 16.72% |
预测期毛利率 | 19.94% | 16.91% | 15.27% | 15.44% | 15.50% | 16.03% |
上浮1% | 19.26% | 16.22% | 14.57% | 14.74% | 14.80% | 15.33% |
上浮5% | 16.55% | 13.48% | 11.77% | 11.95% | 12.01% | 12.56% |
上浮10% | 13.16% | 10.05% | 8.28% | 8.45% | 8.52% | 9.09% |
由上表可见,预测期毛利率保持了总体下降的趋势。保持其他变量不变,原材料采购单价平均变动1%,预测期毛利率平均变动约0.69%。考虑到尼龙化工公司及神马股份在所处行业的前端地位、技术优势及业务规模,下游企业出于供应商体系管理成本、产品质量稳定、供应稳定等因素考虑,在一定程度能容忍原材料价格上涨的成本转移。综上,尼龙化工公司原材料采购单价波动对毛利率可实现性影响低于模拟测算影响。为了提高原材料成本的稳定性,尼龙化工公司拟采取如下措施:
1、己二腈生产线在国内投产后,标的公司通过新增并甄选己二腈供应商,丰富己二腈采购来源,提高议价能力;
2、标的公司通过尼龙化工产业配套氢氨项目的实施,将为其尼龙66盐及其中间体的生产提供稳定的原料供给,实现生产所需氢气的自给自足,能够有效避免因原材料市场价格波动对公司正常经营产生的不利影响,有效降低公司生产经营成本;另一方面,将富余的液氨出售给尼龙科技公司等,在能够充分利用本项目产能的同时进一步有效提升尼龙化工公司盈利水平;
3、标的公司通过1,6-己二醇项目的实施,将充分利用公司自产的己二酸生产高附加值的1,6-己二醇,从而进一步降低己二腈等外购原材料在产品中的成本占比,在丰富公司产品的同时提高生产经营的稳定性。
三、结合标的资产上下游行业景气度、市场占有率等补充披露未来行业出现周期性波动情况下,标的资产经营业绩及盈利能力将可能受到的不利影响
尼龙66盐产业链包括上游基础化工原料、己二酸、己二胺原料、尼龙66盐和下游尼龙66产品,标的公司生产的尼龙66盐及其中间体产品线覆盖了产业链从上游己二酸、己二胺原料至尼龙66盐制品的2个产业链条。
尼龙66产业链简要图示如下:
(一)标的资产上下游行业景气度
1、标的公司上游行业景气度
本行业所需上游主要原料为中间体己二酸和己二胺,其中己二酸已发展较为
成熟,市场整体供应充足,己二酸市场行业景气度近两年处于平稳期;己二胺在市场上有效供给取决于己二胺产能和原料己二腈的供给,因此上游基础原材料己二腈景气度对本行业会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
目前己二腈市场长期由欧美厂商主导,我国尼龙66生产所需上游基础原材料己二腈几乎全部依赖于进口。报告期内,原材料己二腈市场景气度经历先快速提升后逐渐恢复平稳期的过程,但整体仍保持较高的景气度水平。2018年己二腈前三季度遭遇多次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全球己二腈供应偏紧,己二腈市场景气度持续攀升,尼龙66市场价格持续走高,直到9月底PA66价格高攀至40000元/吨以上的高价,后续随着己二腈产能逐渐恢复,景气度逐渐恢复至平稳期但仍保持在较高水平。
进入2019年以来,上游己二腈行业景气度有所提升,国内己二腈项目投资力度增大,例如:国内天辰齐翔新材料有限公司和河南峡光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己二腈国产化项目均正在积极推进中;2020年6月英威达尼龙化工(中国)有限公司位于上海化学工业区的年产量40万吨的己二腈项目正式启动全面建设。
2、标的公司下游行业景气度
标的公司下游主要为尼龙66行业,目前尼龙66被广泛应用于合成纤维和工程塑料两大领域。近年来尼龙66行业已发展较为成熟,行业景气度处于平稳期,行业整体需求保持稳定增长态势,需求增速较快的主要来自汽车、电气电子和轨道交通等领域的应用需求。
短期内,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国内汽车、日用消费市场等尼龙66应用领域有效需求不足,尼龙66行业生产与消费受到抑制,尼龙66行业景气度有所降低。但长期来看,随着国家经济持续高质量发展、下游行业需求逐步恢复、增加,尤其是中高端尼龙66产品的需求旺盛趋势不变,国内尼龙66行业景气度将会逐渐提升。
(二)市场占有率
从标的公司竞争力看,凭借在尼龙66行业的长期积累,公司在研发、核心技术、产品质量、品牌和服务等方面建立了市场竞争优势。目前行业内并无市场占有率的权威统计。当前全球尼龙66盐市场集中度较高,产能主要集中在英
威达、奥升德、巴斯夫、杜邦、标的公司等行业领先企业中。其中,标的公司目前拥有尼龙66盐产能30万吨/年,排名亚洲第一,世界第五。全球主要尼龙66盐生产企业产能情况如下:
1-2-80
厂商名称
厂商名称 | 产能(万吨/年) | 生产基地 |
巴斯夫(含索尔维) | 77 | 德国、法国 |
英威达 | 68 | 美国、法国 |
奥升德 | 59 | 美国 |
杜邦 | 56 | 美国 |
标的公司 | 30 | 中国河南 |
旭化成 | 13 | 日本 |
兰蒂奇 | 10 | 意大利 |
国锐化工 | 5 | 中国辽宁 |
合计 | 318 | - |
数据来源:标的公司数据来自公司内部,其他数据来自中信建投证券研究发展部
(三)未来行业出现周期性波动情况下,标的资产经营业绩及盈利能力将可能受到的不利影响
标的公司行业竞争能力较强,下游企业市场需求广泛,盈利能力较强,目前已经具备较强的抗风险能力。标的公司未来盈利能力能否持续和稳定主要受以下因素的影响:
1、产品销售价格变动的影响
标的公司主要产品销售价格受行业政策、行业总体产能、原材料价格、下游客户需求等因素波动的影响,难以预计标的公司主要产品价格是否能够维持目前价格水平,如果未来标的公司主要产品销售价格出现较大幅度下滑,将对标的公司业绩形成一定不利影响。
2、原材料价格波动的影响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经营所需原材料主要包括精苯、己二腈、氢气等,报告期各期,直接材料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分别为84.69%和82.55%。其中,己二腈的生产技术被少数几家公司所掌握,存在原材料供应商集中风险,且上述主要原材料的市场价格受国际石油与国内原煤价格走势变动、市场供需变化和国际贸易摩擦等因素的影响。凭借规模采购优势和良好的商业信用,标的公司与主要原
材料供应商已经建立起了良好的合作关系。未来,若主要原材料价格大幅波动,且标的公司产品价格调整等经营措施不能及时应对原材料价格大幅波动对成本的影响,则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标的公司经营利润的实现。
3、其他营业成本控制能力
作为制造型企业,除原材料外,人工成本、能源费用等生产成本以及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其他营业成本同样影响标的公司的盈利能力,加强费用管控能力,提升管理能力和效率,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能够对标的公司控制盈利能力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产生积极影响。
(四)标的公司采取的应对周期性的措施
1、与供应商和客户建立良好稳定的合作关系,是标的公司维持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的基础
为降低采购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尼龙化工板块实行统一购销政策。标的公司生产使用的部分原料(如己二腈、精苯等)由神马股份或国际贸易公司向供应商统一采购后,再销售给标的公司,其他部分原料以及辅料、燃料等由标的公司自主采购。另一方面,标的公司的原料采购计划制定、供应商的选定和管理、采购招标以及合同的商务谈判和执行由专门的原料采购部门负责。从供应商选择、认定和考核等方面进行管理,确保原材料的质量、价格和交期等最优化配置,加强库存管控和原料采购管理,以控制原料价格波动产生的不利影响,进一步控制生产成本。
标的公司主要产品的主要消费群体为尼龙66和聚氨酯行业的下游生产厂商。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产品主要消费群体未发生重大变化,其中对前五大客户销售金额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保持在95%左右。未来,随着标的公司实力的不断提升,产品质量越来越稳定,售后服务意识的持续增强,客户关系愈加深厚。
2、标的公司尼龙66盐及中间体生产装置运行情况良好,保证标的公司产品供应的稳定性
标的公司严格落实重大危险源管理职责,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中毒等危害,严格遵循安全生产的制度规范要求。标的公司制定了有效的安全生产制度,定期对
各项安全设施进行检查确保完好有效且运行正常。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的尼龙66盐及中间体生产装置运行情况良好,生产装置的运行时间、运行稳定性以及产品产量、产品销量、产能利用率保持较高水平。
3、充分发挥标的公司核心竞争优势特别是产业链集成优势,增强抗周期波动能力
标的公司自成立以来始终秉持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专注于尼龙66盐产业链的精耕细作,不断进行技术和产品创新。经过二十余年的努力和积累,标的公司已经在技术研发、产业链集成、地理区位、成本控制、人才团队和精细化管理等多方面形成了明显的核心竞争优势。标的公司生产的尼龙66盐及其中间体产品线覆盖了尼龙66产业链从上游己二酸、己二胺原料至尼龙66盐制品的2个产业链条,具备了规模化的产业链集成优势,能够保障生产过程中多种主要原料的稳定供给,有效缓解外购原料价格波动对生产经营的冲击。标的公司生产尼龙66盐合成所需的重要原料己二酸、己二胺不仅可自用,还能用于对外销售,使标的公司具备了生产与销售不同产品的灵活机动性,加强了标的公司应对市场激烈竞争和行业周期波动的风险抵御能力,有效提升了标的公司在尼龙66盐行业中的综合竞争力。未来,标的公司将充分发挥标的公司核心竞争优势特别是产业链集成优势,增强抗周期波动能力。
(五)风险提示
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重大风险提示”及“第十二节风险因素”中“二、标的公司的经营风险”之“(一)宏观经济周期波动风险”、“(二)原材料供应及价格波动的风险”、“(三)产品价格波动的风险”、“(四)行业竞争加剧的风险”和“(八)供应商和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对周期性波动对标的公司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带来的不利影响进行了充分的风险提示。
四、补充披露其他业务及主营业务中其他的具体情况,对标的资产利润的影响
(一)其他业务及主营业务中其他的具体情况,对标的资产利润的影响
1、主营业务中其他的具体情况及对标的资产利润的影响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中其他包括己二酸受托加工费、环己烷、硝酸等的销售收入。其中,己二酸受托加工费系标的公司受托为上市公司加工尼龙66盐过程中,领用自有原材料精苯、氢气等生产中间体己二酸形成的收入。该部分收入独立结算其实质同标的公司对上市公司销售中间体己二酸一致,但业务形式上存在差异,基于会计核算的一贯性,将该部分己二酸形成的收入计入主营业务收入中其他核算;环己烷、硝酸、笑气、环己醇均系标的公司生产过程中伴生的副产品,与标的公司主要生产过程密切相关,标的公司将其纳入主营业务收入中其他核算;帆布系标的公司全资子公司化纤织造公司的主要产品,帆布收入占收入比重较低,因此在合并口径下分类为主营业务收入中其他。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其他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分别为6.66%、
8.47%,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1-2-83
收入明细
收入明细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己二酸受托加工收入 | 15,431.99 | 1,254.16 |
环己烷 | 13,922.49 | 15,907.78 |
帆布 | 11,428.33 | 13,181.89 |
硝酸 | 2,922.35 | 2,812.13 |
笑气 | 1,273.36 | 888.51 |
环己醇 | 391.17 | 1,829.68 |
收入合计 | 45,369.68 | 35,874.15 |
成本合计 | 43,482.15 | 37,436.60 |
毛利 | 1,887.53 | -1,562.44 |
毛利占比 | 3.50% | -2.45% |
注:毛利占比=毛利/当期利润总额
由上表可见,标的公司主营业务中其他收入形成的毛利占当期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2.45%、3.50%,占比较低,对标的公司利润影响较小。
2、其他业务收入的具体情况及对标的资产利润的影响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其他业务收入主要为与生产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收入,主要包括销售材料、蒸汽以及尼龙66盐加工费等。其中,尼龙66盐加工费系上市公司委托标的公司加工尼龙66盐过程中,由上市公司提供主要原材料己二腈生产中间体己二胺的加工费以及将己二酸、己二胺合成尼龙66盐过程中的
加工费,该部分收入独立结算。基于一贯性原则,标的公司将上述尼龙66盐受托加工费计入其他业务收入。
报告期内其他业务收入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4.28%、5.13%,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1-2-84
收入明细
收入明细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尼龙66盐加工费 | 8,097.45 | 517.55 |
中压蒸汽 | 5,636.50 | 5,345.94 |
转供电 | 2,472.88 | 2,055.37 |
材料销售 | 2,291.94 | 5,522.77 |
工业水、冷冻水等 | 2,063.52 | 1,974.35 |
废品 | 2,040.03 | 2,112.53 |
资金占用费 | 1,950.67 | 1,441.20 |
高压、低压蒸汽 | 738.66 | 585.45 |
氮气 | 671.19 | 881.35 |
固定资产出租 | 220.02 | 220.02 |
无形资产出租收入 | 58.00 | 58.00 |
其他 | 1,247.93 | 2,324.81 |
收入合计 | 27,488.79 | 23,039.35 |
成本合计 | 14,413.44 | 14,407.46 |
毛利 | 13,075.35 | 8,631.89 |
毛利占比 | 24.26% | 13.56% |
注:毛利占比=毛利/当期利润总额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其他业务收入形成的毛利占当期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13.56%、24.26%,2019年度毛利占比较上年度有所增加,主要系2019年度尼龙66盐加工费收入较上年有大幅增加所致。
五、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1、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各产品毛利率下降具有合理性,主要受短期市场波动及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毛利率变动趋势与同行业公司保持一致,相关不利因素如不可抗力因素不具有可持续性,短期市场波动符合市场自身运行规律。
2、标的公司的主要原材料己二腈和氢气行业周期性不明显,原材料纯苯周期性主要与大宗商品石油密切相关;目前己二腈市场供需处于相对紧平衡的状态,纯苯市场供低于求,工业氢气市场供求相对较为平衡;标的公司在原材料采购中相较同行业企业而言具有较强的议价能力及独特优势,未来随着己二腈本土生产的加快、纯苯生产装置进一步投产,将对标的公司原材料采购带来积极的影响;标的公司原材料采购单价波动对毛利率存在一定影响,标的公司可通过有效手段进一步提高原材料成本的稳定性,从而保持标的公司业务毛利率的稳定性。
3、行业周期性波动可能对标的公司经营业绩及盈利能力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影响标的公司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的因素主要为产品销售价格波动、原材料采购价格波动及其他营业成本控制能力。经过多年发展,标的公司已经在技术研发、产业链集成等多方面形成了核心竞争优势。标的公司行业竞争能力较强,下游企业市场需求广泛,报告期内标的公司的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较为稳健,目前已经具备一定的抗风险能力。为应对行业周期性的不利影响,标的公司已制定了较为可行的应对措施;并在《重组报告书》中对周期性波动对标的公司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带来的不利影响进行了充分的风险提示。
4、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补充披露主营业务其他及其他业务具体情况;标的公司主营业务其他形成的毛利占当期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2.45%、
3.50%,占比较低,对标的公司利润影响较小;标的公司其他业务形成的毛利占当期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13.56%、24.26%,2019年度毛利占比较上年度有所增加,主要系2019年度尼龙66盐加工费收入较上年有大幅增加所致。
9.申请文件显示:1)申请文件显示,尼龙化工报告期内存在无真实贸易背景下接受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及其下属公司所开具的商业票据的行为,贴现取得的资金全部由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及其下属公司拥有及使用。2)2019年度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款项减值准备转回 19,112.92万元。请你公司补充披露: 1)报告期标的资产不具备真实商业背景得票据流转的具体情况,包括不限于具体金额,占发生额比例,会计处理合规性,原因,主要用途,解付情况,整改措施,对财务信息的影响;上述行为是否存在利益输送、违法违规、影响销售真实性及收入确认准确性的情形。2)财务相关内控措施及其有效性。3)票据背书和贴现
的具体情况,与报告期其他货币资金余额中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余额变动情况是否匹配。4)大额转回应收款项减值准备的具体原因,测算依据及过程,上述事项的合理性、审慎性以及具体审计程序。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报告期标的资产不具备真实商业背景的票据流转的具体情况,包括不限于具体金额,占发生额比例,会计处理合规性,原因,主要用途,解付情况,整改措施,对财务信息的影响;上述行为是否存在利益输送、违法违规、影响销售真实性及收入确认准确性的情形
(一)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不具备真实商业背景的票据金额、占发生额比例情况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不具备真实商业背景的票据金额、占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1-2-86
项目
项目 | 2019年度/2019年12月31日 | 2018年度/2018年12月31日 |
期初余额 | - | - |
当期增加 | 500,000.00 | 552,500.00 |
占当期票据借方发生额比例 | 54.21% | 60.44% |
当期减少 | 500,000.00 | 552,500.00 |
其中:贴现 | 500,000.00 | 552,500.00 |
期末余额 | - | - |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不具备真实商业背景的票据发生额及其占比情况均成下降趋势,标的公司上述票据规模在逐步降低。同时,标的公司已于2020年6月份停止接收无真实商业背景的票据的行为。
(二)不具备真实商业背景票据流转的原因以及主要用途
根据标的公司以及中国平煤神马集团提供的书面说明显示,报告期内,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及其下属公司产业链条长,投资规模大,受限于银行信贷授信周期、放款速度等因素存在一定的融资需求。标的公司接受无真实贸易背景的票据后进行贴现取得的资金全部由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及其下属公司拥有及使用,全部用于其自身的生产经营,不存在票据欺诈或金融票据诈骗情形。标的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经办人员也未因上述票据融资行为而取得个人利益。
(三)会计处理合规性
上述票据流转中由于标的公司不承担任何贴现费用,故主要通过往来款项进行核算,具体核算过程如下:
1、收到票据
借:应收票据
贷:其他应付款
2、收到票据贴现款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票据
3、将贴现款转给关联公司
借:其他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标的公司上述票据流转交易的相关财务核算真实、准确,不影响标的公司销售收入的真实性和收入确认。标的公司接受无真实贸易背景的票据后进行贴现取得的资金全部由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及其下属公司拥有及使用,全部用于其自身的生产经营,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经办人员也未因上述票据融资行为而取得任何利益。
(四)解付情况
报告期内,上述无真实贸易背景的票据均能在到期前解付,不存在逾期付款、欠息的情况。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上述无真实贸易背景的票据尚有19亿元未到期。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就其与标的公司之间存在无真实贸易背景的票据使用行为作出如下承诺:“若尼龙化工公司因与本公司及下属公司之间的票据行为而受到主管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被要求承担其他责任,本公司将承担该损失或赔偿责任或给予尼龙化工公司同等的经济补偿,保证尼龙化工公司及股东利益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五)整改措施
针对前述行为,尼龙化工将按照如下措施进行整改,规范票据管理,逐步减少并杜绝类似行为再次发生:①对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财务人员进行有关票据制度和相法规、政策的培训;②强化内部控制,严格按照相关内控制度的规定开展工作、履行批准;③在票据的实际运用中加强与财务负责人、会计师及其他中介机构沟通,提高票据使用的规范力度;④本次重组完成后,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内控规范要求,避免无真实贸易背景票据融资行为发生。2020年6月起,标的公司已全面停止上述无真实贸易背景的票据融资行为,并逐步清理现存的无真实商业背景的票据。
(六)对财务信息的影响
结合标的公司在上述票据流转中的会计处理,上述票据行为不会对标的公司经营业绩产生影响,也不会对标的公司净资产产生影响。
(七)上述行为是否存在利益输送、违法违规、影响销售真实性及收入确认准确性的情形
根据标的公司以及中国平煤神马集团提供的书面说明显示,报告期内,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及其下属公司产业链条长,投资规模大,受限于银行信贷授信周期、放款速度等因素存在一定的融资需求。标的公司接受无真实贸易背景的票据后进行贴现取得的资金全部由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及其下属公司拥有及使用,全部用于其自身的生产经营,不存在票据欺诈或金融票据诈骗情形。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经办人员也未因上述票据融资行为而取得利益,不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
标的公司无真实贸易背景下接受票据的行为虽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10条关于“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的规定,但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102条、第103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4条规定的票据欺诈或金融票据诈骗行为。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未曾因上述票据行为发生纠纷。根据尼龙化工提供的说明,其未曾因前述无真实贸易背景受让票据的行为而受到相关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经查询中国人民银行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截
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未检索到尼龙化工因无真实贸易背景受让票据的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情形。2020年5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平顶山市中心支行出具《证明》:自2018年1月1日起至本证明出具之日,我行未发现河南神马尼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重大违法行为,亦未对河南神马尼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实施过行政处罚。结合标的公司在上述票据流转中的会计处理,上述票据行为不会对标的公司销售真实性以及收入确认产生影响。
二、财务相关内控措施及其有效性
标的公司制定了《尼龙化工公司财务管理规定》,对商业票据的签发、收取、保管、贴现、流转等流程均进行了详细规定,标的公司无真实贸易背景下接受票据的行为违反了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内控方面存在一定瑕疵,目前标的公司已积极进行整改,并停止上述无真实贸易背景的票据往来。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标的公司已停止上述票据行为,并逐步清理现存的无真实商业背景的票据。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内控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三、票据背书和贴现的具体情况,与报告期其他货币资金余额中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余额变动情况是否匹配
报告期标的公司票据背书和贴现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1-2-89
项目
项目 | 2019年度/2019年12月31日 | 2018年度/2018年12月31日 |
期初余额 | 53,980.74 | 59,685.43 |
当期增加 | 922,319.46 | 914,081.55 |
当期减少 | 894,929.85 | 919,786.24 |
其中:背书 | 353,280.91 | 276,876.38 |
贴现 | 531,823.40 | 629,252.48 |
托收 | 9,825.54 | 13,657.38 |
期末余额 | 81,370.35 | 53,980.74 |
报告期各期末,标的公司其他货币资金中的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同应付票据余额匹配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1-2-90
项目
项目 | 2019年12月31日 | 2018年12月31日 | |
缴纳保证金开立票据 | 应付票据余额-类别1 | 500.00 | 7,000.00 |
协议保证金比例 | 0.00% | ||
协议保证金 | - | - | |
应付票据余额-类别2 | 13,400.00 | 13,400.00 | |
协议保证金比例 | 40.30% | ||
协议保证金 | 5,400.00 | 5,400.00 | |
应付票据余额-类别3 | 114,000.00 | 40,000.00 | |
协议保证金比例 | 50.00% | ||
协议保证金 | 57,000.00 | 20,000.00 | |
应付票据余额-类别4 | 35,000.00 | 57,000.00 | |
协议保证金比例 | 100% | ||
协议保证金 | 35,000.00 | 57,000.00 | |
应付票据余额合计 | 162,900.00 | 117,400.00 | |
协议保证金合计 | 97,400.00 | 82,400.00 | |
其他货币资金-保证金 | 97,400.00 | 82,400.00 | |
差异 | - | - |
注1:保证金比例40.3%的票据是开立的信用证,经过查询银行函证回复情况,可以确认无误。注2:保证金比例0.00%的票据是开立的银行承兑汇票,经过查询银行函证回复情况,可以确认无误。
综上所述,报告期内,应付票据余额与其他货币资金余额中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余额情况匹配。
四、大额转回应收款项减值准备的具体原因,测算依据及过程,上述事项的合理性、审慎性以及具体审计程序
(一)大额转回应收款项减值准备的具体原因,测算依据及过程
2019年度标的公司大额转回应收款项减值准备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单位名称 | 坏账准备金额 | 转回金额 |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蓝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1,762.08 | 1,762.08 |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飞行化工有限公司 | 89.28 | 89.28 |
中国神马集团橡胶轮胎有限责任公司 | 14,212.63 | 14,212.63 |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蓝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遂平化工厂 | 3,048.92 | 3,048.92 |
合计 | 19,112.92 | 19,112.92 |
2019年标的公司大额转回应收款项减值准备19,112.92万元,主要系解决关联方对标的公司的非经营性欠款是本次资产重组的前提条件,因此从2019年9月上市公司神马股份停牌启动资产重组后,各关联公司开始筹措资金,于2019年12月确定了还款计划。标的公司预期上述非经营性欠款能够收回,故在2019年转回了原对上述关联方计提的减值准备。上述关联方资金占用已于2020年5月28日(标的公司审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前)全部得到清偿。
(二)大额转回应收款项减值准备的合理性、审慎性
标的公司对于应收款项,无论是否包含重大融资成分,始终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由此形成的损失准备的增加或转回金额,作为减值损失或利得计入当期损益,具体分为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账龄)进行组合计提坏账准备和单项计提坏账准备。本期转回的应收款项减值准备主要是预期上述非经营欠款能够收回,且上述非经营性欠款已于2020年5月28日全部清偿完毕,因此将原确认的减值损失予以转回是合理、审慎的。
(三)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及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规定,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确认减值损失后,如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价值已恢复,且客观上与确认该损失后发生的事项有关(如债务人的信用评级已提高等),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标的公司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对原计提减值准备,但本期已实际收回或确定可收回的应收款项,将原确认的减值损失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
(四)针对上述事项的具体审计程序
1、获取标的公司应收款项减值准备2019年度转回的明细,并对相关应收款项的收回情况实施100%核查。
2、了解标的公司应收款项减值准备2019年度转回的具体原因和相关依据,判断其真实性和合理性。
3、针对通过银行存款收回的款项,详细检查相关的银行对账单、银行回单,核实收款的真实性及实际付款单位与原欠款单位名称是否一致,确认该应收款项减值准备转回的真实性。
4、检查公司单独减值测试的应收款项减值准备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五、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存在不具备真实商业背景票据流转的情况,主要系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及其下属公司产业链条长,投资规模大,受限于银行信贷授信周期、放款速度等因素存在一定的融资需求。标的公司接受无真实贸易背景的票据后进行贴现取得的资金全部由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及其下属公司拥有及使用,全部用于其自身的生产经营,不存在票据欺诈或金融票据诈骗情形。标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经办人员也未因上述票据融资行为而取得个人利益。标的公司相关会计处理真实、准确,但在财务内控方面存在一定瑕疵。标的公司针对该事项积极进行整改,已停止上述票据行为,并逐步清理现存的无真实商业背景的票据。报告期内,应付票据余额与其他货币资金余额中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余额情况匹配。标的公司大额转回应收款项减值准备审慎、合理,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
10.申请文件显示:1)报告期末标的资产应收款项融资分别为 53,980.74 万元和 81,370.35 万元,其中商业承兑汇票分别为45,000.00万元和 63,000.00。2)报告期末标的资产应收账款净额分别为5,348.47万元和3,670.88万元,报告期末标的资产应收账款余额前五名中应收款余额占比较大的为其关联方。3)标的资产预付款项余额分别为 5,232.89 万元和 6,657.66万元,报告期末关联方预付款余额占比较高。请你公司:1)以列表形式补充披露各个报告期末应收票据前五大客户的具体情况,并补充披露标的资产报告期末应收票据余额及应收账款余额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与收入变动的匹配性。2)补充披露报告期末标的资产应收账款余额前五名中关联方的具体情况,关联方应收账款占比,清欠时间及方式,并结合标的资产的信用政策说明该笔应收款项是否超过信用期;如是,请说明具体原因及合理性。3)结合标的资产对主要客户的信用政策、实际回款情况等,补充披露标的资产报告期内应收账款计提的充分性。4)补充披露报告期末标的资产预付账款余额前五名中关联方的具体情况,关联方款项占比。5)结合标的资产报告期末关联方应收款及预付款占比较高情况说明标的资产往来款管理规范性。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以列表形式补充披露各个报告期末应收票据前五大客户的具体情况,并补充披露标的资产报告期末应收票据余额及应收账款余额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与收入变动的匹配性
(一)报告期各期末应收票据前五大客户的具体情况
单位:万元
1-2-93
项目
项目 | 单位名称 | 期末余额 | 占比 |
2019年12月31日 | 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78,746.24 | 96.78% |
中一橡胶股份有限公司 | 300.00 | 0.37% | |
山东威普斯橡胶股份有限公司 | 237.00 | 0.29% | |
浙江三维橡胶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 200.00 | 0.25% | |
荣成市华诚橡胶有限公司 | 200.00 | 0.25% | |
合计 | 79,683.24 | 97.93% | |
2018年12月31日 | 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53,200.35 | 98.55% |
优纤科技(丹东)有限公司 | 610.00 | 1.13% | |
山东道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67.25 | 0.12% | |
平顶山市金宏普恩电子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 55.75 | 0.10% | |
淮南市瑾仁商贸有限公司 | 22.40 | 0.04% | |
合计 | 53,955.74 | 99.94% |
报告期各期末,标的公司应收票据余额主要为应收上市公司票据,系双方业务较为紧密,票据结算较多。
(二)标的资产报告期末应收票据余额及应收账款余额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与收入变动的匹配性
标的公司各期末,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各期末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19年12月31日 | 2018年12月31日 | ||
金额 | 变动率 | 金额 | 变动率 | |
应收票据/应收款项融资 | 81,370.35 | 50.74% | 53,980.74 | -9.56% |
应收账款 | 3,670.88 | -31.37% | 5,348.47 | -39.30% |
合计 | 85,041.23 | 43.34% | 59,329.21 | -13.38% |
营业收入 | 535,519.10 | - | 538,500.89 | - |
1-2-94
项目
项目 | 2019年12月31日 | 2018年12月31日 | ||
金额 | 变动率 | 金额 | 变动率 | |
应收票据/应收款周转率 | 6.30 | - | 9.08 | - |
应收票据/应收款余额占营收比例 | 15.88% | - | 11.02% | - |
报告期各期末,标的公司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59,329.21万元、85,041.23万元,各期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周转率分别为9.08、6.30,周转率有所下降,主要系标的公司加大了票据结算力度,2019年末应收票据余额增加所致,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占收入比例分别为11.02%、15.88%,占比较低且较为平稳。
综上,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增长主要是应收票据增加所致,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余额占各期营业收入比较稳定,与收入规模相匹配。
二、补充披露报告期末标的资产应收账款余额前五名中关联方的具体情况,关联方应收账款占比,清欠时间及方式,并结合标的资产的信用政策说明该笔应收款项是否超过信用期;如是,请说明具体原因及合理性
(一)报告期末标的资产应收账款余额前五名中关联方的具体情况
报告期各期末,标的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前五名中关联方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报告期末 | 关联单位名称 | 应收账款余额 | 占比 | 已提坏账 | 清欠时间 | 清欠方式 |
2019年12月31日 | 神马股份 | 1,817.76 | 46.47% | 36.36 | 2020年1月 | 银行存款 |
平顶山市金宏普恩电子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 284.77 | 7.28% | 5.70 | 2020年1月 | 应付设备租赁费抵账 | |
合计 | 2,102.53 | 53.75% | 42.06 | - | - | |
2018年12月31日 | 工程塑料公司 | 1,387.17 | 25.22% | 27.74 | 2019年3月 | 票据 |
神马股份 | 900.23 | 16.37% | 18.00 | 2019年1月 | 票据、银行存款 | |
合计 | 2,287.40 | 41.59% | 45.75 | - | - |
(二)关联方应收账款占比,清欠时间和方式,关联方应收款项是否超过信用期
报告期内各期末,标的公司的关联方的应收账款合计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19年12月31日 | 2018年12月31日 |
1-2-95
关联方应收账款余额
关联方应收账款余额 | 2,128.86 | 2,775.50 |
应收账款余额 | 3,911.99 | 5,552.94 |
关联方应收账款占比 | 54.42% | 49.98% |
标的公司主要从事尼龙66盐及中间体的生产与销售,与上市公司属于同一产业链直接上下游,故标的公司存在向上市公司销售尼龙66盐及中间体的关联销售。报告期各期末,标的公司关联方应收账款占比为49.98%和54.42%。标的公司对关联方客户的信用期通常为3-6个月。上述关联方应收账款均在信用期内回款。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应收关联方款项信用期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19年12月31日 | 2018年12月31日 |
关联方应收账款余额 | 2,128.86 | 2,775.50 |
信用期内应收账款 | 2,128.86 | 2,775.50 |
信用期内金额占比 | 100.00% | 100.00% |
报告期各期末,标的公司关联方应收账款不存在超过信用期的情况。
三、结合标的资产对主要客户的信用政策、实际回款情况等,补充披露标的资产报告期内应收账款计提的充分性
(一)标的资产信用政策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根据不同客户的信用情况、业务规模、业务潜力等因素,向客户授予信用期。
对于外部非关联方客户,尼龙化工公司通常采取款到发货的结算模式,客户根据自身的需求发出采购需求,尼龙化工公司在收到客户支付款项或票据时安排发货;子公司化纤织造公司对外部非关联方客户采取赊销的方式,信用期通常为3-6个月。
对于关联方客户,由于合作期间较长、风险可控,历史上未出现关联方应收账款损失情况,尼龙化工公司和子公司化纤织造公司均采用赊销的方式,信用期通常为3-6个月。
(二)实际回款情况
报告各期末,标的公司应收账款实际回款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1-2-96
项目
项目 | 2019年12月31日 | 2018年12月31日 |
应收账款余额 | 3,911.99 | 5,552.94 |
期后回款 | 3,911.99 | 5,552.94 |
回款比例 | 100.00% | 100.00% |
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2018年末及2019年末应收账款全部收回,回款比例100%,从整体期后回款的情况来看,标的公司能够收回全部的货款,客户期后回款情况良好。
(三)标的资产报告期内应收账款坏账计提的充分性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应收账款的坏账计提政策分为按照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和单项计提。对于按照组合计提的应收账款,根据计算出来的历史损失率,考虑前瞻性确定预期信用损失率来计提坏账准备,根据历史损失率确定的组合计提坏账比例如下:
账龄 | 应收账款计提比例(%) | |
2019年 | 2018年 | |
1年以内(含1年) | 2.00 | 2.00 |
1-2年 | 6.00 | 6.00 |
2-3年 | 12.00 | 12.00 |
3-4年 | 25.00 | 25.00 |
4-5年 | 50.00 | 50.00 |
5年以上 | 100.00 | 80.00 |
报告各期末,标的公司单项金额不重大但单独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余额 | 占比(%) | 计提比例(%) | 坏账准备 | 净额 | 备注 |
2019年12月31日 | ||||||
单项金额不重大但单独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 | 108.83 | 2.78 | 100.00 | 108.83 | - | 长期挂账 |
2018年12月31日 | ||||||
单项金额不重大但单独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 | 52.68 | 0.95 | 100.00 | 52.68 | - | 长期挂账 |
报告期各期末,标的公司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坏账准备应收款项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1-2-97
账龄
账龄 | 2019年12月31日 | 2018年12月31日 | ||
余额 | 占比(%) | 余额 | 占比(%) | |
1年以内 | 3,682.25 | 94.13 | 5,437.97 | 98.00 |
1-2年 | 58.62 | 1.50 | 3.64 | 0.07 |
2-3年 | 3.64 | 0.09 | 1.84 | 0.03 |
3-4年 | 1.84 | 0.05 | 5.19 | 0.09 |
4-5年 | 5.19 | 0.13 | - | - |
5年以上 | 51.62 | 1.32 | 51.62 | 0.86 |
合计 | 3,803.16 | 97.22 | 5,500.26 | 99.05 |
减:坏账准备 | 132.27 | - | 151.79 | - |
应收账款净额 | 3,670.88 | - | 5,348.47 | - |
由上表可见,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坏账准备应收款项中账龄在一年以内的应收账款占比分别为98%、94.13%,期末应收账款客户主要为上市公司以及其他长期合作的客户,客户整体信用情况良好、实际坏账损失风险较小。
综合上述各项情况,标的公司根据其实际情况以及客户情况,确定了与自身特点适应的信用政策,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要求制定了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政策,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实际回款比例均为100%,回款情况良好。
综上所述,标的公司报告期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充分。
四、补充披露报告期末标的资产预付账款余额前五名中关联方的具体情况,关联方款项占比
报告期各期末,标的公司预付账款前五名中关联方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关联方名称 | 账面余额 | 占比(%) | 类别 |
2019年12月31日 | 国际贸易公司 | 1,836.61 | 27.59 | 化学品 |
平煤股份 | 1,549.66 | 23.28 | 原煤 | |
河南中鸿集团煤化有限公司 | 305.71 | 4.59 | 甲醇、液氨 | |
合计 | 3,691.98 | 55.46 | - | |
2018年12月31日 | 国际贸易公司 | 926.01 | 17.70 | 化学品 |
武汉平焦贸易有限公司 | 680.56 | 13.01 | 抹账 |
1-2-98
项目
项目 | 关联方名称 | 账面余额 | 占比(%) | 类别 |
合计 | 1,606.57 | 30.71 | - |
报告期内各期末,标的公司向关联方的预付账款合计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19年12月31日 | 2018年12月31日 |
关联方预付账款项余额 | 3,861.07 | 1,606.77 |
预付账款余额 | 6,657.66 | 5,232.89 |
关联方预付账款占比 | 57.99% | 30.71% |
报告期内,除己二腈、精苯需要标的公司通过上市公司对外采购外,其他生产用化学品、原煤等原材料均可从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内部采购取得。根据行业惯例,化工产品供应商通常收到预付款后方可安排发货,因此报告期内关联方预付账款占比较高。截至2019年12月31日,标的公司预付账款前五名中的关联方的预付账款与采购金额匹配性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关联方单位名称 | 采购内容 | 账面余额 | 采购金额 | 占当年采购金额比例 |
国际贸易公司 | 化学品 | 1,836.61 | 5,078.80 | 36.16% |
平煤股份 | 原煤 | 1,549.66 | 21,259.47 | 7.29% |
河南中鸿集团煤化有限公司 | 甲醇、液氨 | 305.71 | 1,064.72 | 28.71% |
由上表可见,标的公司对关联方预付款项占采购金额比例处于相对较为适中的水平,与化工产品供应商通常收到预付款后方可安排发货的行业惯例相符。
综上,标的公司针对前五大预付款单位中关联方的预付款项与现有业务模式相符,与采购额具有匹配性。
五、结合标的资产报告期末关联方应收款及预付款占比较高情况说明标的资产往来款管理规范性
标的公司报告期末关联方应收款项及预付款项占比较高,主要系标的公司是尼龙化工产业链的原材料供应商,其主要产成品尼龙66盐是神马股份的主要原材料,基本全部销售给神马股份自用。另一方面是因为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尼龙化工板块集中管理,神马股份履行尼龙化工板块管理职能,标的公司产成品都销售
给神马股份,由神马股份统一对外销售或自用,同时标的公司主要原材料也由神马股份统一采购后销售给标的公司。此外,标的公司生产所需原煤、电力、氢气等原材料及燃料动力也基本从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内部单位采购。综上所述,由于标的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系产业链上下游关系,以及受中国平煤神马集团板块管理模式的综合影响,标的公司关联交易金额较大,关联方应收款及预付款占比均较高。标的公司往来款严格按照财务管理制度要求管理,具体管理措施如下:
1、应收款根据标的公司销售及信用政策进行核算管理,并制定有应收账款考核制度,每季度对应收款余额进行考核,销售部门负责货款的催收,财务部门每月对应收款余额及账龄进行分析,督促销售部门催收货款。
2、对物资采购与付款制定了严格的控制流程,每月初生产、企管、采购等部门制定采购计划,由采购部门根据采购计划进行采购,所有采购合同的订立与预付款的支付均需要经过审批,财务部门支付货款时对采购合同进行审核,按照合同约定安排付款。
3、定期与客户及供应商进行对账,包括对关联方客户及供应商的往来款进行对账。
六、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余额变动主要系标的公司加强了票据结算力度,具有合理性;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充分;标的公司报告期内存在的对关联方应收款项是合理的;标的资产关联方预付款项具有合理性。
11.申请文件显示,报告期内,标的资产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 10,374.15 万元和 38,591.23 万元,净利润分别为58,987.50万元、46,142.06万元。2019年度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117,403.59 万元。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标的资产报告期各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的变动原因及合理性,与当期净利润、应收账款的匹配情况,差异原因及合理性。2)标的资产报告期营业收入金额与当期资产负债表相关项目及现金流量表中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是否匹配。3)2019年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的原因及合理性,对标的资产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
表明确意见。【回复】
一、标的资产报告期各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的变动原因及合理性,与当期净利润、应收账款的匹配情况,差异原因及合理性
(一)报告期各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的变动原因及合理性
标的公司报告期经营现金流项目变动情况具体见下表:
单位:万元
1-2-100
项目
项目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 58,879.75 | 58,217.87 |
收到的税费返还 | - | 226.55 |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 253,317.67 | 337,816.14 |
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 312,197.42 | 396,260.55 |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 70,731.33 | 74,142.29 |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 | 25,605.80 | 23,875.35 |
支付的各项税费 | 21,619.99 | 22,149.54 |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 155,649.06 | 265,719.22 |
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 273,606.19 | 385,886.40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38,591.23 | 10,374.15 |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0,374.15万元、38,591.23万元,增加28,217.08万元,主要系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较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下降幅更高所致。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流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抵押金及保证金 | 602.73 | 218.78 |
财务费用——利息收入 | 5,701.53 | 5,853.18 |
政府补助及财政拨款 | 872.11 | 2,184.86 |
关联方往来款 | 245,592.64 | 328,470.76 |
其他 | 548.65 | 1,088.56 |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小计 | 253,317.67 | 337,816.14 |
押金及保证金 | 441.52 | 82.27 |
管理费用 | 13,480.25 | 9,575.24 |
1-2-101
财务费用——利息收入
财务费用——利息收入 | 3,554.25 | 1,357.03 |
关联方往来款 | 137,159.00 | 253,798.74 |
其他 | 1,014.04 | 905.95 |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小计 | 155,649.06 | 265,719.22 |
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资金往来主要系关联方资金往来。2019年度关联方资金往来款净流入108,433.64万元,较2018年度增加33,761.62万元,因此,2019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2018年度有所增加。
(二)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当期净利润、应收账款的匹配情况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净利润与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的差异主要来自经营性应收及应付项目的变动、固定资产折旧、信用减值损失、投资收益、财务费用等事项。以上内容对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差额的影响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净利润 | 46,142.06 | 58,987.50 |
加:信用减值损失 | -19,040.32 | 9,424.46 |
资产减值准备 | 590.32 | -248.17 |
固定资产折旧 | 16,370.96 | 14,082.97 |
无形资产摊销 | 410.93 | 438.43 |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的损失(收益以“-”号填列) | -16.81 | |
固定资产报废损失(收益以“-”号填列) | 695.10 | |
财务费用(收益以“-”号填列) | 13,181.79 | 15,357.13 |
投资损失(收益以“-”号填列) | -7,062.91 | -27,025.64 |
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少(增加以“-”号填列) | 2,858.51 | -1,494.52 |
存货的减少(增加以“-”号填列) | 449.91 | -8,696.20 |
经营性应收项目的减少(增加以“-”号填列) | -66,925.76 | -51,977.67 |
经营性应付项目的增加(减少以“-”号填列) | 50,937.45 | 1,525.84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38,591.23 | 10,374.15 |
净利润与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差异情况 | 7,550.83 | 48,613.35 |
注:以上数据来源于《审计报告》中间接法编制现金流量表
1、2018年标的公司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与净利润差异较大的主要原因
(1)2018年标的公司确认联营企业投资收益27,025.64万元,该部分净利润不影响经营活动现金流;
(2)2018年标的公司存放于中国平煤神马集团结算中心存款增加,综合影响经营性应收项目增加51,977.67万元,相应减少经营活动现金流;
(3)固定资产折旧费用、计提减值准备、利息支出等项目均不影响经营活动现金流,因此在净利润的基础上进行了调增或调减,对经营活动现金流也产生了一定影响。
2、2019年标的公司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与净利润的差异较大的主要原因
(1)2019年冲回减值准备19,040.32万元,该部分利润不影响经营活动现金流;
(2)2019年确认联营企业投资收益7,062.91万元,该部分利润不影响经营活动现金流;
(3)2019年标的公司存放于中国平煤神马集团结算中心的存款增加,综合影响经营性应收项目增加66,925.76万元,相应减少经营活动现金流,同时应付票据、应付账款等经营性应付项目增加50,937.45万元,相应增加经营活动现金流,综合影响经营活动现金流项目减少约1.6亿元;
(4)固定资产折旧费用、利息支出等项目均不影响经营活动现金流,因此在净利润的基础上进行了调增或调减,对经营活动现金流也产生了一定影响。
二、标的资产报告期营业收入金额与当期资产负债表相关项目及现金流量表中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是否匹配
标的公司报告期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现金与资产负债表项目相关性分析如下:
单位:万元
1-2-102
项目
项目 | 序号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营业收入 | 1 | 535,519.10 | 538,500.89 |
应交税费 | 2 | 118,765.03 | 122,991.59 |
营业收入(含税) | 3=1+2 | 654,284.12 | 661,492.48 |
加: | |||
应收账款净减少 | 4 | 1,714.22 | 3,425.64 |
应收票据净减少 | 5 | -27,389.61 | 5,704.69 |
预收账款净增加 | 6 | 3,500.01 | -2,259.92 |
1-2-103减
减 | |||
非现金回款(票据等形式回款) | 7 | 573,228.99 | 610,145.02 |
测算与收入相关收到现金 | 8=3+4+5+6-7 | 58,879.75 | 58,217.87 |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 9 | 58,879.75 | 58,217.87 |
差异 | 11=8-9 | - | - |
根据上表数据可知,营业收入与现金流量表中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差异主要受增值税销项税额、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余额变动、预收账款以及非现金回款的影响,其中增值税销项税系各期营业收入按增值税率确认的销项税额;应收账款有所下降,从而增加报告期内的经营活动现金流量金额;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加强了票据结算力度,2019年末应收票据较上年末有所增加,从而减少2019年度经营活动现金流量金额。标的公司主要采取票据等非现金形式回款,该交易不涉及现金流的变动,因此同时从现金流量表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和“采购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中扣减票据背书转让金额。综上分析,标的资产报告期营业收入金额与当期资产负债表相关项目及现金流量表中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相匹配。
三、2019年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的原因及合理性,对标的资产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
标的公司2019年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金额 |
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 | - |
其中:子公司吸收少数股东投资收到的现金 | - |
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 | 199,000.00 |
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 53,300.00 |
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 252,300.00 |
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 | 191,300.00 |
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 | 8,717.46 |
其中:子公司支付给少数股东的股利、利润 | - |
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 169,686.14 |
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 369,703.59 |
1-2-104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金额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117,403.59 |
2019年标的公司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为199,000.00万元,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191,300.00万元,两者不存在重大差异。2019年标的公司筹资活动现金流量为负主要是由于标的公司凭借良好的商业信誉及资信状况,2019年度加大了与供应商票据结算的力度,导致支付其他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主要为支付的银行承兑票据及信用证保证金)金额较大。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自身盈利能力及偿债能力较强,业务规模保持相对稳定,支付保证金的金额预计不会出现持续大幅度的上涨,未来积累现金储备的能力较强,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的重大不利因素。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标的资产报告期各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的变动合理,与当期净利润、应收账款差异具有合理性;标的资产报告期营业收入金额与当期资产负债表相关项目及现金流量表中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匹配;2019年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主要系标的公司票据保证金较大,不会对标的资产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12.申请材料显示,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标的公司融资租赁租入的固定资产账面原值为 69,121.11万元,账面净值为46,171.71万元,均为融资租赁的机器设备。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上述融资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融资成本、费用支付方式、合同存续期间及到期后融资租赁设备的归属等。2)上述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3)标的资产自有固定资产和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期末余额及数量,固定资产规模与产能的匹配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余额与应付融资租赁款余额的匹配性。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融资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
2018年9月27日,标的公司(乙方)与河北省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甲方)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编号:冀金租【2018】回字0114、0115号)。《融
资租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乙方以筹措资金为目的,将其自有的租赁物转让给甲方,再由甲方出租给乙方使用;甲方根据乙方上述目的受让乙方转让给甲方的租赁物并出租给乙方使用。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租赁物的购买价款合计为:人民币肆亿元整(小写:
400,000,000.00元)。
合同项下的租赁期限均为五年,自起租日起算。起租日为甲方向乙方支付首笔租赁物转让价款之日。租赁期限应分为各个连续的租期每6个月为一期,共10个租期。租赁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进行确定。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租赁手续费,其金额合计为人民币壹仟陆佰捌佰拾万元整(小写:
16,800,000.00元)。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前述租赁手续费由乙方在起租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出租人。
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约定,该项融资租赁融资金额为4亿元(借款本金),融资成本合计为9,653.22万元(其中利息7,973.22万元,手续费1,680万元),合同存续期为5年,从2018年10月至2023年10月,采取分期等额还本付息的偿付方式,每6个月为1期,分10期支付,每期支付本息金额为4,797.32万元(其中利息随贷款基准利率调整)。
租赁期限届满,在乙方清偿完毕本合同项下应付给甲方的全部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的前提下,乙方有权以人民币伍拾万元整(小写:500,000.00元)的价格回购租赁物,如每期租金按时足额偿还,则回购价格优惠至壹元整(小写:1元),甲方在收到乙方支付的上述回购价款后出具《所有权转让证书(至承租人)》,将租赁物所有权转让给乙方。
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标的公司已偿还完毕上述融资租赁款,相关融资租赁合同终止,相关抵押登记已注销。
二、上述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准则》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不属于销售的,承租人应当继续确认被转让资产,同时确认一项与转让收入等额的金融负债,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对该金融负债进行会计处理。
由于上述租赁业务为售后融资租赁,固定资产所有权实质未发生转移,故标的公司按照上述《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准则》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按固定资产原账面价值继续确认被转让的固定资产,同时根据转让收入金额确认了等额的金融负债4亿元。具体会计处理如下:(1)起租日按收到转让金额,同时确认等额金融负债(长期应付款);(2)每月还本付息根据支付的利息确认财务费用,同时减少长期应付款。根据财政部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通知,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同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施行第21号新租赁准则,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标的公司上述融资租赁业务提前施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规定,具体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1-2-106
项目
项目 | 2019年12月31日 | 2018年12月31日 | ||||
旧会计准则 | 新会计准则 | 差异 | 旧会计准则 | 新会计准则 | 差异 | |
固定资产(使用权资产) | 46,171.71 | 46,171.71 | - | 49,055.01 | 49,055.01 | - |
长期应付款 | 33,044.84 | 33,044.84 | - | 40,000.00 | 40,000.00 | - |
由上表可见,标的公司提前施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规定,与旧会计准则相比,未对相关资产和负债的列报产生重大影响,未对标的公司经营业绩产生影响。
三、标的资产自有固定资产和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期末余额及数量,固定资产规模与产能的匹配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余额与应付融资租赁款余额的匹配性
(一)标的资产自有固定资产和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期末余额及数量
报告期各期末,标的公司自有固定资产和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期末余额如下:
单位:万元
2019年12月31日 | |||||
类别 | 设备类别 | 数量 | 原值 | 累计折旧 | 净值 |
自有 | 房屋及建筑物 | 338 | 78,166.85 | 29,218.74 | 48,948.11 |
机器设备 | 81847.6(米)/18975(台、个、辆、条、件、只) | 290,226.20 | 178,849.17 | 111,377.03 |
1-2-107
运输设备
运输设备 | 94 | 5,122.13 | 2,822.41 | 2,299.72 | ||
电子设备及其他 | 1087 | 2,562.31 | 1,505.68 | 1,056.64 | ||
小计 | - | 376,077.50 | 212,396.00 | 163,681.50 | ||
融资租入 | 机器设备 | 148211.4(米)/747台 | 69,121.11 | 22,949.40 | 46,171.71 | |
合计 | 445,198.61 | 235,345.40 | 209,853.21 | |||
2018年12月31日 | ||||||
类别 | 设备类别 | 数量 | 原值 | 累计折旧 | 净值 | |
自有 | 房屋及建筑物 | 343 | 78,383.65 | 27,294.10 | 51,089.55 | |
机器设备 | 81847.6(米)/18992(台、个、辆、条、件、只) | 258,910.61 | 168,768.81 | 90,141.80 | ||
运输设备 | 99 | 5,471.16 | 2,914.93 | 2,556.23 | ||
电子设备及其他 | 1132 | 2,510.72 | 1,381.86 | 1,128.86 | ||
小计 | - | 345,276.14 | 200,359.71 | 144,916.43 | ||
融资租入 | 机器设备 | 148211.4(米)/747台 | 69,121.11 | 20,066.10 | 49,055.01 | |
合计 | - | 414,397.25 | 220,425.80 | 193,971.45 |
(二)固定资产规模与产能的匹配性分析
标的公司为重资产的化工生产企业,生产所用固定资产主要为自建或外购(上述融资租赁业务实质为自有固定资产抵押借款),其中机器设备主要为产品生产线,占固定资产原值的80.72%,是标的公司主要固定资产。
产品类别 | 项目 | 2019年度/2019年末 | 2018年度/2018年末 |
尼龙66盐 | 设计产能(吨) | 300,000.00 | 300,000.00 |
己二酸 | 设计产能(吨) | 290,000.00 | 250,000.00 |
己二胺 | 设计产能(吨) | 130,000.00 | 130,000.00 |
固定资产-机器设备(原值)(万元) | 359,347.31 | 328,031.72 |
2019年末,标的公司固定资产机器设备原值较2018年末增加31,315.59万元,主要系2019年度新增一条年产4万吨己二酸生产线,机器设备增加所致。
标的公司与河北省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实质为售后回租交易形成的融资租赁,其经济实质为设备抵押融资,即标的公司将固定资产出售给河北省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再由标的公司租回使用。融资租赁对应设备
是标的公司现有生产装置正常运行必备组成部分之一,不会新增现有设备产能。综上,标的公司的固定资产规模与产能情况相匹配。
(三)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余额与应付融资租赁款余额的匹配性分析
单位:万元
1-2-108
项目
项目 | 2019年12月31日 | 2018年12月31日 |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 46,171.71 | 49,055.01 |
应付融资租赁款余额 | 33,044.84 | 40,000.00 |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余额与应付融资租赁款余额之间的差异主要系融资租赁的租金按期进行支付,融资租赁的期限是5年,而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是7-25年,因此固定资产折旧进度慢于融租赁款支付进度,故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余额大于应付融资租赁款余额,二者变动趋势一致。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融资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也在《重组报告书》中补充披露;标的公司有关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存在提前施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定的情形,与旧会计准则相比,未对相关资产和负债的列报产生重大影响,未对标的公司经营业绩产生影响;固定资产规模与产能、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余额与应付融资租赁款余额均相匹配。
13.申请文件显示,1)各个报告期末,标的资产存货账面余额分别为31,669.31万元和31,219.40万元。行业内的企业所需原材料通常采取“以产定采”的采购模式,由专门的采购部门负责。2)尼龙66盐的生产成本受原材料己二腈价格波动影响较大。请你公司:1)结合标的资产的生产模式、生产周期、在手订单情况、未来期间销售预测等,补充披露标的资产报告期末存货水平的合理性。2)结合原材料和产品价格变动情况,补充披露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充分性。3)补充披露标的资产各报告期原材料采购金额与主营业务中材料成本和存货中原材料变动金额的匹配性。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结合标的资产的生产模式、生产周期、在手订单情况、未来期间销售预
测等,补充披露标的资产报告期末存货水平的合理性
(一)生产模式
为发挥规模经济效应,标的公司主要采用连续化、不间断的生产方式,最大化地降低成本费用。在制定生产计划时会考虑销售订单的影响,在市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会及时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生产计划。原材料采购根据“以产定采”采购模式,材料采购根据生产计划进行调整。
(二)生产周期
标的公司产品生产周期较短,从投料到产品完工约为1周左右时间,当月生产基本能满足当月销售需求。为避免出现因意外造成原材料不足或临时订单需求,原材料库存维持安全储备量,基本为1个月左右的使用量。
(三)在手订单情况
标的公司主要产品尼龙66盐主要销售给上市公司神马股份,中间体己二酸、己二胺也销售给神马股份,由神马股份统一对外销售。标的公司与神马股份为产业链上下游关系,双方合作关系稳定,签订框架协议,主要产品尼龙66盐主要配套上市公司神马股份生产,产量根据神马股份需求确定;中间体己二酸和己二胺根据市场需求确定,上市公司与中间体最终客户签订销售合同到发货实现销售通常在半个月到一个月之间,标的公司中间体各期末维持一个月左右的使用量,报告期各期末,标的公司(上市公司)中间体产品在手订单预计销售量占期末库存量的比例在50%左右,处于比较合理的水平。
(四)未来销售预测
尼龙66主要用于塑料及纺织行业,虽然2018-2019年我国纺织和汽车行业增速下降,对尼龙66需求带来一定负面冲击,但长期来看,随着人口消费能力提升和人均汽车保有量的提升为尼龙66带来较大需求空间,尼龙66盐市场需求仍将进一步保持增加。另一方面,随着我国尼龙66产量的持续稳步增加以及产品结构的升级,国内尼龙66消费中净进口占比逐年下降,国内尼龙66供给结构不断优化,进口替代效应逐渐增强。尼龙66供给结构性调整带来的较大进口替代空间,也将进一步带动对尼龙66盐的需求。标的公司作为生产尼龙66的主要原材料,其发展潜力巨大。
根据中联评估提供的尼龙化工公司资产评估报告,尼龙化工公司未来预测的营业收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1-2-110
项目
项目 | 2020年 | 2021年 | 2022年 | 2023年 | 2024年及以后 |
营业收入 | 472,481.60 | 491,424.10 | 523,204.10 | 528,704.10 | 528,704.10 |
增幅 | -11.77% | 4.01% | 6.47% | 1.05% | 0.00% |
注:上述盈利预测仅为收益法评估中尼龙化工公司对2020年度以后年度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不构成盈利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标的公司财务数据和资产评估报告,标的公司2020年度预测营业收入较2019年有所下降,主要系:(1)随着下游市场偶发性因素的消除,尼龙66市场供给恢复并趋于稳定,标的公司业绩将恢复行业合理水平;(2)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短期内尼龙66盐及其中间体产品下游需求会受到抑制,尼龙66盐市场可能面临有效需求不足的局面。
标的公司2021年及以后年度预测营业收入保持小幅增长,主要基于以下原因:(1)从标的公司下游需求角度看,未来随着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消除,国内经济继续保持高质量发展,预计尼龙66需求将保持稳定增长,同时考虑到当前的供应格局,中国的进口代替空间较大,中国尼龙66行业整体仍将维持较高的景气度。(2)从标的公司上游原料供给角度看,短期内上游原材料特别是己二腈的供给情况会直接影响尼龙66盐生产企业的开工率,即短期内标的公司产量具有供给刚性,会影响营业收入实现。(3)标的公司是目前国内生产规模最大且完全拥有尼龙66盐成套生产技术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拥有先进的生产工艺和科学高效的化工行业管理经验,在国内尼龙66盐及其中间体产品市场上一直处于绝对的优势地位。
综上,标的公司主要产品具有广阔的市场需求前景,并且标的公司具有领先的行业地位。标的公司的营业收入未来将保持小幅增长态势,预测收入具有可持续性。
(五)标的资产报告期末存货水平的合理性
报告期各期末,标的资产存货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 目 | 2019年12月31日 | 2018年12月31日 |
1-2-111账面余额
账面余额 | 占比(%) | 账面余额 | 占比(%) | |
原材料 | 16,845.82 | 53.96 | 18,907.87 | 59.70 |
库存商品 | 12,990.80 | 41.61 | 12,539.31 | 39.59 |
在产品 | 840.64 | 2.69 | 222.13 | 0.70 |
发出商品 | 542.14 | 1.74 | - | - |
合 计 | 31,219.40 | 100 | 31,669.31 | 100 |
存货周转率 | 14.48 | — | 15.52 | — |
报告期各末,标的公司存货余额较小,总体保持稳定,主要系标的公司产品生产周期较短,从投料到产品完工约为1周左右时间,当月生产基本能满足当月销售需求。同时为发挥规模经济效应,标的公司主要采用连续化、不间断的生产方式,最大化地降低成本费用。
综上,报告期末标的公司存货水平与标的公司生产模式、生产周期、在手订单及未来市场需求预测是相匹配的,具有合理性。
二、结合原材料和产品价格变动情况,补充披露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充分性
(一)报告期各期末,标的公司存货账面余额及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情况
报告期各期末,标的公司存货账面余额及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19年12月31日 | 2018年12月31日 | ||||
账面余额 | 跌价准备 | 账面净额 | 账面余额 | 跌价准备 | 账面净额 | |
原材料 | 16,845.82 | 475.70 | 16,370.12 | 18,907.87 | 398.38 | 18,509.49 |
库存商品 | 12,990.80 | 1,606.02 | 11,384.77 | 12,539.31 | 1,241.31 | 11,298.00 |
在产品 | 840.64 | - | 840.64 | 222.13 | - | 222.13 |
发出商品 | 542.14 | 148.29 | 393.85 | - | - | - |
合计 | 31,219.40 | 2,230.01 | 28,989.38 | 31,669.31 | 1,639.69 | 30,029.61 |
(二)报告期标的公司原材料和产品价格变动情况
单位:元/吨
项目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金额 | 变动情况 | 金额 | 变动情况 | |||
主要 产品 | 尼龙66盐 | 销售单价 | 15,574.08 | 10.22% | 14,130.15 | 12.40% |
单位成本 | 12,872.28 | 12.32% | 11,459.93 | 7.21% |
1-2-112
项目
项目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金额 | 变动情况 | 金额 | 变动情况 | |||
毛利率 | 17.35% | -1.55% | 18.90% | 4.29% | ||
己二酸 | 销售单价 | 6,943.68 | -20.57% | 8,742.08 | 4.96% | |
单位成本 | 6,232.24 | -15.28% | 7,356.20 | -3.90% | ||
毛利率 | 10.25% | -5.61% | 15.85% | 8.09% | ||
己二胺 | 销售单价 | 24,197.63 | -19.88% | 30,202.35 | 67.42% | |
单位成本 | 20,361.43 | 16.38% | 17,495.29 | 16.35% | ||
毛利率 | 15.85% | -26.22% | 42.07% | 27.16% | ||
主要原材料 | 己二腈 | 单价 | 20,162.19 | 32.75% | 15,188.03 | 12.21% |
精苯 | 单价 | 4,393.06 | -26.55% | 5,980.68 | -0.53% |
由上表可见,受巴斯夫、奥升德先后宣布遭遇不可抗力,尼龙66供应紧张状况升级的影响,尼龙66盐及主要中间体价格在2018年度有较大幅度的上涨,随着市场供给逐步恢复,尼龙66盐及主要中间体价格开始逐步回归并稳定在正常水平。综合来看,标的公司2019 年主要产品仍有10%以上的毛利率,仍保持较好的盈利水平。另外标的公司报告期各期存货周转率分别为14.48次和15.22次,存货周率较高,报告期各期的存货周转较快,不存在因销售价格下跌导致期末存货出现减值的情况。标的公司2019年末存货均在2020年1月份实现了对外销售,独立财务顾问核查了标的公司2020年1月主要产品的售价情况,主要产品售价同2019 年度平均水平变化不大,2019年末的存货在期后仍有10%以上的毛利率。
报告期各期末,标的公司存货跌价准备均为标的公司子公司化纤织造公司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主要系以下原因:一是,由于市场需求不足,实际产量未达到设计产能,固定成本较高,导致产品单位成本高于产品售价,从而发生减值,根据可变现净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跌价准备;另一方面是部分产品积压存在减值情形,对于该部分积压产品全额计提跌价准备。
综上分析,报告期标的公司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是充分的。
三、补充披露标的资产各报告期原材料采购金额与主营业务中材料成本和存货中原材料变动金额的匹配性
单位:万元
1-2-113
项目
项目 | 序号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期初存货金额 | 1 | 31,669.31 | 21,333.42 |
期末存货金额 | 2 | 31,219.40 | 31,669.31 |
主营业务成本-与材料有关金额 | 3 | 358,777.66 | 356,097.59 |
主营业务成本-燃料及动力与材料有关金额 | 4 | 13,939.08 | 12,072.82 |
主营业务成本-制造费用与材料有关金额 | 5 | 5,343.64 | 3,867.01 |
其他业务成本 | 6 | 4,885.81 | 7,539.06 |
研发领用材料 | 7 | 17,182.10 | 15,006.31 |
其他[注1] | 8 | 373.37 | 751.97 |
应有采购金额 | 9=2-1+3+4+5+6+7+8 | 400,051.75 | 405,670.65 |
标的公司采购金额 | 10 | 400,051.75 | 405,670.65 |
差异额 | 11=9-10 | - | - |
注 1:其他主要系工程建设项目领用的一些备品备件等以及日常销售管理中耗用的材料等。
由上表可知,标的公司报告期各期原材料采购金额与主营业务中材料成本和存货中原材料变动金额相匹配。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标的公司报告期末存货水平与标的公司生产模式、生产周期、在手订单、未来销售预测相匹配,具有合理性;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充分;标的资产各报告期原材料采购金额与主营业务中材料成本和存货中原材料变动金额相匹配。
14、申请文件显示,1)标的公司资产负债率分别为53.72%和48.99%。2)标的公司应付票据的金额分别为117,400.00万元、162,900.00万元;应付账款主要为应付材料款、工程设备款、机器设备修理费等应付款项。报告期各期末,标的公司应付账款余额分别为40,798.88万元、51,559.45万元。3)报告期各期末,标的公司其他应付款余额分别为15,631.49万元、8,649.89万元。请你公司:1)对比同行业可比公司偿债能力指标,分析标的资产与其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如是,请说明原因及合理性。2)结合报告期内的银行借款规模、标的资产银行资信情况、借款资金用途、还款资金来源、到期还款情况、标的资产经营状况和现金流情况等,详细分析标的资产的偿债能力,说明未来的还款安排及具体资金来源。3)
结合标的资产负债规模及上市公司资产负债情况,补充披露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偿债能力的影响。4)报告期末其他应付款的未来付款计划及资金来源,与关联方发生的往来款项占比情况、具体款项性质,是否影响标的资产的独立性。请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对比同行业可比公司偿债能力指标,分析标的资产与其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如是,请说明原因及合理性由于经营范围及主营产品的差异,目前A股中没有能够与标的公司进行直接对比的上市公司,故选取主营产品与标的公司相似或相近的上市公司进行比较。经检索,属于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且与标的公司主营业务相似的同行业上市公司主要有鲁西化工、华峰氨纶、华鲁恒升、万华化学、汇得科技及与标的公司处于同一产业链直接下游的神马股份等六家上市公司作为同行业可比公司,其主营产品具体如下:
1-2-114股票代码
股票代码 | 公司简称 | 主营产品 |
000830 | 鲁西化工 | 聚碳酸酯、己内酰胺、尼龙6、甲酸、多元醇、甲烷氯化物、氯化石蜡、氯化苄、有机硅、尿素、复合肥 |
002064 | 华峰氨纶 | 聚氨酯弹性纤维 |
600426 | 华鲁恒升 | 肥料、醋酸及衍生品、有机胺、多元醇、己二酸及中间品 |
600309 | 万华化学 | 聚氨酯(MDI、TDI、多元醇),丙烯及其下游PVC、丙烯酸、环氧乙烷、环氧丙烷、苯乙烯等石化系列产品,SAP、TPU、PC、PMMA、有机胺、ADI、水性涂料等精细化学品及新材料 |
603192 | 汇得科技 | 合成革用聚氨酯(PU浆料)、聚氨酯弹性体原液和聚酯多元醇 |
资料来源: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报告期各期末,标的公司同行业公司偿债能力指标具体如下所示:
项目 | 可比公司 | 2019年12月31日 | 2018年12月31日 |
流动比率 | 鲁西化工 | 0.21 | 0.17 |
华峰氨纶 | 1.03 | 1.79 | |
华鲁恒升 | 1.43 | 1.09 | |
万华化学 | 0.52 | 0.90 | |
汇得科技 | 2.78 | 2.79 |
1-2-115神马股份
神马股份 | 0.87 | 0.82 | |
区间 | 0.21~2.78 | 0.17~2.79 | |
可比公司中位数 | 0.95 | 0.99 | |
可比公司平均值 | 1.14 | 1.26 | |
标的公司 | 1.53 | 1.26 | |
项目 | 可比公司 | 2019年12月31日 | 2018年12月31日 |
速动比率 | 鲁西化工 | 0.13 | 0.09 |
华峰氨纶 | 0.80 | 1.31 | |
华鲁恒升 | 1.30 | 0.95 | |
万华化学 | 0.33 | 0.67 | |
汇得科技 | 2.59 | 2.59 | |
神马股份 | 0.73 | 0.66 | |
区间 | 0.13~2.59 | 0.09~2.59 | |
可比公司中位数 | 0.76 | 0.81 | |
可比公司平均值 | 0.98 | 1.04 | |
标的公司 | 1.46 | 1.18 | |
项目 | 可比公司 | 2019年12月31日 | 2018年12月31日 |
资产负债率(%) | 鲁西化工 | 62.54 | 60.47 |
华峰氨纶 | 54.26 | 35.99 | |
华鲁恒升 | 21.75 | 35.32 | |
万华化学 | 54.65 | 48.97 | |
汇得科技 | 29.32 | 31.67 | |
神马股份 | 69.46 | 63.42 | |
区间 | 21.75~69.46 | 31.67~63.42 | |
可比公司中位数 | 54.45 | 42.48 | |
可比公司平均值 | 48.66 | 45.97 | |
标的公司 | 48.99 | 53.72 |
注1:资产负债率=总负债/总资产;
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注2:可比公司数据来源于Wind
报告期各期末,标的公司流动比率分别为1.26和1.53,速动比率分别为1.18和1.46。2018年末,标的公司流动比率及速动比率基本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值基本持平;2019年末,标的公司的流动比率及速动比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平均水平,主要原因是标的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资金往来增加,其他应收款较高,流
动资产、速动资产结构中其他应收款占比较高所致,高于同期可比上市公司的平均水平。
报告期各期末,标的公司资产负债率分别为53.72%和48.99%,逐年下降。2018年末,标的公司资产负债率略高于同行业公司平均水平,但与神马股份、万华化学较为接近,主要系:一方面2018年标的公司为满足业务发展需要,盘活存量资产,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进行融资增加了长期应付款,导致公司资产负债率略高于同行业公司;另一方面,同行业公司上市时间均较早,其通过股权融资等方式不断增加公司权益资金,使其资产负债率相对较低。2019年末,标的公司资产负债率与同行业公司基本持平。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偿债能力指标与同行业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均处在同行业公司偿债指标范围内,存在差异的部分主要系标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及自身经营情况所致,具有合理性。总体而言,标的公司偿债能力较强,相关财务指标处于合理区间。
二、结合报告期内的银行借款规模、标的资产银行资信情况、借款资金用途、还款资金来源、到期还款情况、标的资产经营状况和现金流情况等,详细分析标的资产的偿债能力,说明未来的还款安排及具体资金来源
(一)报告期内标的公司的银行借款规模、银行资信情况、借款资金用途、还款资金来源、到期还款情况
1、报告期内标的公司银行借款规模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银行借款规模如下:
单位:万元
1-2-116
项目
项目 | 2019年末 | 2018年末 |
短期借款 | ||
中国建设银行平顶山平东支行 | 30,000.00 | 30,000.00 |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 57,000.00 | - |
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 | 60,000.00 | 40,000.00 |
光大银行郑州郑汴路支行 | 10,000.00 | 4,4000.00 |
中国银行平顶山分行营业部 | 15,000.00 | 15,000.00 |
兴业银行平顶山分行 | 2,000.00 | 21,500.00 |
1-2-117
项目
项目 | 2019年末 | 2018年末 |
中国光大银行红专路支行 | 15,000.00 | |
小计 | 174,000.00 | 165,500.00 |
长期借款(含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 | ||
光大银行郑州会展支行 | 14,800.00 | - |
华夏银行郑州分行 | 9,900.00 | 14,400.00 |
国家开发银行河南分行 | 106,450.00 | |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 | 600.00 | 3,600.00 |
小计 | 25,300.00 | 124,450.00 |
合计 | 199,300.00 | 289,950.00 |
由上表可见,报告期内标的公司银行借款规模整体呈下降趋势,主要系标的公司向国家开发银行河南分行累计借款122,300.00万元,2018年末该余额为106,450.00万元,由中国平煤神马集团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该部分借款均由尼龙科技公司实际使用并承担相应利息费用。2019年9月27日,由标的公司、尼龙科技公司、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和中国平煤神马集团签订的《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变更协议》,该借款主体变更为尼龙科技公司。
截至2019年12月31日,标的公司银行借款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借款银行 | 借款余额 | 借款日期 | 还款日期 | 担保人 |
1 | 中国建设银行平顶山平东支行 | 7,000.00 | 2019/5/20 | 2020/5/19 |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 |
2 | 8,000.00 | 2019/5/20 | 2020/5/19 |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 | |
3 | 8,000.00 | 2019/6/14 | 2020/6/13 |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 | |
4 | 7,000.00 | 2019/6/5 | 2020/6/5 |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 | |
5 |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 6,500.00 | 2019/9/24 | 2020/7/7 |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 |
6 | 6,000.00 | 2019/9/24 | 2020/7/14 |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 | |
7 | 5,500.00 | 2019/9/24 | 2020/7/21 |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 | |
8 | 5,000.00 | 2019/9/24 | 2020/9/8 |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 | |
9 | 4,000.00 | 2019/9/24 | 2020/9/22 |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 | |
10 | 30,000.00 | 2019/10/25 | 2020/10/22 |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 | |
11 | 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 | 40,000.00 | 2019/9/24 | 2020/9/23 |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 |
12 | 20,000.00 | 2019/10/18 | 2020/10/18 |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 | |
13 | 光大银行郑州郑汴 | 5,000.00 | 2019/12/23 | 2020/12/22 | - |
1-2-118序号
序号 | 借款银行 | 借款余额 | 借款日期 | 还款日期 | 担保人 |
14 | 路支行 | 5,000.00 | 2019/12/23 | 2020/12/22 | - |
15 | 中国银行平顶山分行营业部 | 15,000.00 | 2019/9/9 | 2020/9/9 | - |
16 | 光大银行郑州会展支行 | 5,900.00 | 2019/5/23 | 2022/5/22 |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 |
17 | 8,900.00 | 2019/4/17 | 2022/4/16 |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 | |
18 | 华夏银行郑州分行 | 9,900.00 | 2019/3/4 | 2022/3/14 | - |
19 | 兴业银行平顶山分行 | 2,000.00 | 2019/4/12 | 2020/4/12 |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 |
20 | 中原银行平顶山分行 | 600.00 | 2016/1/28 | 2020/12/21 |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 |
合计 | 199,300.00 | - | - |
2、标的公司银行资信状况
标的公司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状况,发展至今未有不良记录,在各大金融机构具有良好的信誉和履约能力,达到银行持续放贷的资信要求,为标的公司债务融资提供了保障。截至2020年7月31日,合作银行对标的公司(不含子公司)的授信额度为257,100.00万元(含已使用授信额度),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授信银行 | 授信金额(万元) |
兴业银行平顶山分行 | 60,000.00 |
中国建设银行平顶山分行 | 30,000.00 |
光大银行郑州郑汴路支行 | 44,000.00 |
光大银行郑州红专路支行 | 14,800.00 |
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 | 60,000.00 |
中信银行龙源支行 | 13,400.00 |
中国银行平顶山分行 | 25,000.00 |
华夏银行河南省分行 | 9,900.00 |
合计 | 257,100.00 |
3、标的公司借款资金用途、还款资金来源、到期还款情况
报告期内,本公司短期银行借款全部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包括购买原材料、补充流动资金等。本公司长期借款主要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新增固定资产投资等。标的公司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为自筹资金以及自身销售回款等。
2018年度,标的公司正常偿还银行借款224,200.00万元;2019年度,标的公
司银行借款减少304,550.00万元,其中变更贷款合同主体导致的银行借款减少金额为106,450.00万元,正常还款的金额为198,100.00万元。实际还款日期均未超过合同约定还款日,不存在到期未还款情况,还款资金主要为自有资金。报告期内,标的公司短期借款偿还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1-2-119
项目
项目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短期借款 | ||
期初金额 | 165,500.00 | 175,000.00 |
本期借款 | 189,000.00 | 209,650.00 |
本期归还 | 180,500.00 | 219,150.00 |
期末金额 | 174,000.00 | 165,500.00 |
长期借款(含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 | ||
期初金额 | 124,450.00 | 145,500.00 |
本期借款 | 24,900.00 | - |
本期归还 | 124,050.00 | 21,050.00 |
期末金额 | 25,300.00 | 124,450.00 |
(二)标的公司经营状况和现金流情况
标的公司报告期内经营及盈利情况良好,流动资金较为充足,具备较强的现金支付能力。截至2019年末,标的公司货币资金余额为105,586.55万元,应收账款账面价值为3,670.88万元、应收款项融资余额为81,370.35万元;2018年度、2019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0,374.15万元、38,591.23万元,合计48,965.38万元,标的公司的经营性净现金流将逐步用于偿还公司银行借款。此外,2019年末标的公司流动资产中因关联方资金往来所形成的账面价值为403,356.30万元的其他应收款,上述关联方资金占用已于2020年5月28日全部得到清偿。
目前标的公司货币资金较为充裕,流动资产结构进一步优化,经营状况与行业整体保持一致。
(三)标的公司的偿债能力,未来的还款安排及具体资金来源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60,467.34万元、47,822.47万元。报告期各期末,标的公司流动比率分别为1.26和1.53,速动比率分别为1.18和1.46,资产负债率分别为53.72%和48.99%。总体来看,标的公司仍
保持较高的盈利水平,短期、长期偿债能力指标均进一步优化,偿债能力较强。
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标的公司均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归还银行贷款本金和利息,不存在贷款本息逾期的情况。标的公司经营整体较为平稳,偿债能力较强,流动资金及未使用的银行授信额度较为充足,预计按照还款日期陆续偿还上述借款不存在障碍。
三、结合标的资产负债规模及上市公司资产负债情况,补充披露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偿债能力的影响
(一)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偿债能力的影响分析
根据上市公司2019年度审计报告及备考财务报表,标的资产、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前后资产负债表主要科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1-2-120
项目
项目 | 标的资产 | 上市公司(备考前) | 上市公司(备考后)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资产总计 | 958,241.88 | 100.00% | 1,390,422.96 | 100.00% | 2,022,569.32 | 100.00% |
流动资产 | 633,010.94 | 66.06% | 727,659.05 | 52.33% | 1,281,746.08 | 63.37% |
其中:货币资金 | 105,586.55 | 11.02% | 412,284.00 | 29.65% | 517,870.55 | 25.60% |
其他应收款 | 403,356.30 | 42.09% | 1,102.55 | 0.08% | 404,458.86 | 20.00% |
非流动资产 | 325,230.94 | 33.94% | 662,763.91 | 47.67% | 740,823.24 | 36.63% |
负债总计 | 469,442.81 | 48.99% | 965,757.19 | 69.46% | 1,405,108.08 | 69.47% |
流动负债 | 414,545.81 | 43.26% | 837,145.09 | 60.21% | 1,221,598.98 | 60.40% |
非流动负债 | 54,897.00 | 5.73% | 128,612.10 | 9.25% | 183,509.10 | 9.07% |
资产负债率 | 48.99% | - | 69.46% | - | 69.47% | - |
流动比率 | 1.53 | - | 0.87 | - | 1.05 | - |
速动比率 | 1.46 | - | 0.73 | - | 0.93 | - |
由上表可见,截至2019年12月31日,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及速动比率分别为69.46%、0.87、0.73,上市公司不存在到期负债无法支付的情形。本次交易完成后,备考合并后的上市公司流动资产相对充足,其中流动资产主要由货币资金及其他应收款构成;其他应收款为关联方资金占用款项,已于2020年5月28日全部得到清偿;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保持稳定,主要系备
考合并后的上市公司资产总额增加了45.46%,负债总额增加了45.49%,二者增加幅度基本持平;上市公司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分别大幅提升至1.05、0.93,较交易完成前分别提升了20.69%、27.40%,主要系备考合并后上市公司流动资产中货币资金、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存货等资产大幅增加所致。总体来看,交易后完成后上市公司偿债能力进一步加强,将有效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安全性。
四、报告期末其他应付款的未来付款计划及资金来源,与关联方发生的往来款项占比情况、具体款项性质,是否影响标的资产的独立性。请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报告期末其他应付款的未来付款计划及资金来源
报告期各期末,标的公司其他应付款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1-2-121
项目
项目 | 2019年12月31日 | 2018年12月31日 |
往来款 | 3,231.38 | 3,417.07 |
住房押金 | 1,725.39 | 1,725.39 |
保证金及抵押金 | 706.90 | 673.96 |
利息及综合服务费 | 2,795.13 | 8,870.67 |
租赁费 | 10.20 | 0.00 |
社会保险费 | 0.53 | 126.91 |
土地款 | - | 182.43 |
其他 | 180.36 | 635.06 |
合计 | 8,649.89 | 15,631.49 |
报告期各期末,标的公司其他应付款余额分别为15,631.49万元、8,649.89万元,占总负债的比例分比为3.04%、1.84%,主要为日常经营活动中产生的保证金及抵押金、利息及综合服务费,以及其他应付往来款项。
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标的公司其他应付款中的往来款、综合服务费余额已大幅降低,其他应付款中还有部分应付、暂收非关联个人及单位款项,主要为职工住房押金以及日常经营活动中产生的保证金及抵押金等。目前,标的公司经营情况良好,流动资金充足,未来偿还该部分其他应付款不会构成资金压力。
(二)与关联方发生的往来款项占比情况、具体款项性质,是否影响标的资产的独立性
报告期各期末,标的公司关联方其他应付款占比情况及款项性质如下:
单位:万元
1-2-122
项目
项目 | 2019年12月31日 | 2018年12月31日 |
关联方其他应付款 | 4,870.98 | 11,109.84 |
其中: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其他应付款 | 4,824.05 | 11,006.81 |
其他关联单位其他应付款 | 46.93 | 103.03 |
标的公司流动负债 | 414,545.81 | 370,443.73 |
关联方其他应付款占期末流动负债的比例 | 1.18% | 3.00% |
报告期各期末,标的公司与关联方其他应付款占期末流动负债比例分别为
3.00%、1.18%,占比较低。标的公司关联方其他应付款主要为应付中国平煤神马集团综合服务费及往来款。其中综合服务费系标的公司基于获取的中国平煤神马集团提供的内部审计服务、财务预决算服务、员工招聘以及商标授权使用等综合服务而支付给中国平煤神马集团的综合服务费。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作为上市公司子公司独立运作,上市公司作为控股平台将统筹相关的财务、业务、人力、监察等管理部门对标的公司相关部门进行统一管理。基于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自中国平煤神马集团持有的尼龙化工公司37.72%股权过户至上市公司之日起,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将继续向尼龙化工公司提供前述必要服务并不再收取综合服务费。因此关联方其他应付款不会对标的公司的独立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独立运营的管理体制,做到业务独立、资产独立、财务独立、人员独立和机构独立。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注入上市公司,标的公司将按照上市公司的规章制度执行,按照上市公司内控制度进行管理,从资产、业务、机构、财务、人员等方面保持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独立性。
五、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偿债能力指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均处在同行业可比公司范围内,存在差异的部分主要系标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及自身经营情况所致,具有合理性;标的公司经营整体
较为平稳,偿债能力较强,流动资金及未使用的银行授信额度较为充足,预计按照还款日期陆续偿还上述借款不存在障碍;本次交易完成后,备考合并后的上市公司流动资产相对充足,其中流动资产主要由货币资金及其他应收款构成;其他应收款为关联方资金占用款项,已于2020年5月28日全部得到清偿;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保持稳定,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分别大幅提升至1.05、0.93,较交易完成前分别提升了20.69%、27.40%。总体来看,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偿债能力进一步加强,将有效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安全性。报告期各期末,标的公司与关联方其他应付款占期末流动负债比例分别为3.00%、1.18%,占比较低。标的公司经营情况良好,流动资金充足,未来偿还该部分其他应付款不会构成资金压力,不会对的资产的独立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15.申请文件显示,报告期各期,标的公司的投资收益为27,025.64 万元和7,062.91 万元,主要包括权益法核算下的长期股权投资收益,主要系确认的对平顶山神马工程塑料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收益。请你公司补充披露上述投资收益的计算过程、会计处理的合规性,并结合平顶山神马工程塑料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情况,分析说明投资收益对盈利稳定性的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投资收益的计算过程、会计处理合规性
单位:万元
1-2-123
项目
项目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工程塑料公司归母净利润(A) | 14,414.21 | 55,154.37 |
标的公司持股比例(B) | 49.00% | 49.00% |
投资收益(C=A*B) | 7,062.96 | 27,025.64 |
标的公司持有平顶山神马工程塑料有限责任公司49%的股权,具有重大影响,后续计量按照权益法核算,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相关规定,投资方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的份额,分别确认投资收益和其他综合收
益,因此尼龙化工公司按照持股比例计算享有的工程塑料公司归母净利润计入投资收益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
二、结合平顶山神马工程塑料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情况,分析说明投资收益对盈利稳定性的影响
(一)报告期内工程塑料公司的经营情况
工程塑料公司主要生产和销售尼龙66切片,与尼龙化工公司同属行业上下游企业。报告期内,工程塑料公司实现净利润分别为55,154.37万元、14,414.21万元,变动较大主要系受行业周期及国内外市场变化环境影响所致,2018年尼龙66重要供应商巴斯夫、奥升德先后宣布遭遇不可抗力的偶发性因素,使全球尼龙66供应紧张状况升级,尼龙66切片价格增幅较大,处于行业周期的高峰。随着不可抗力的偶发性因素的消失,尼龙66重要供应商巴斯夫、奥升德恢复正常生产供应,尼龙66市场供给恢复至正常水平,2019年尼龙66切片价格出现较大幅度下滑,导致工程塑料公司2019年经营业绩较上年同期有所下滑。
(二)投资收益对标的公司盈利稳定性的影响
报告期各期投资收益占标的公司净利润的比重分别为45.82%、15.31%,投资收益占比波动较大,但标的公司作为尼龙66产品的原材料生产商,其利润水平主要受市场供求状况、上游原材料价格及下游产品价格波动影响。
为了更为直观地分析投资收益对标的公司盈利能力稳定影响,进行如下模拟测算:报告期内,标的公司营业利润、净利润分别在扣除对工程塑料公司投资收益、考虑所得税影响后的投资收益后,盈利情况如下所示:
单位:万元
1-2-124
项目
项目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标的公司营业利润 | 54,227.13 | 63,497.12 |
扣除:对工程塑料公司的投资收益 | 7,062.96 | 27,025.64 |
扣除投资收益后的营业利润 | 47,164.17 | 36,471.48 |
标的公司净利润 | 46,142.06 | 58,987.50 |
扣除:对工程塑料公司的投资收益 | 7,062.96 | 27,025.64 |
扣除投资收益的净利润 | 39,079.10 | 31,961.86 |
由上表可见,在不考虑标的公司对工程塑料公司产生的投资收益情形下,报告期内标的公司盈利能力仍保持在较高水平,且2019年较2018年盈利能力进一步增强。
由于工程塑料公司是标的公司的下游客户,其利润水平与标的公司利润水平具有一定联动性,都受到整体行业形势的影响,该部分投资收益会对标的公司的盈利稳定性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但标的公司本身作为尼龙66盐细分行业的领军企业,主营产品尼龙66盐及其中间体具有较强的品牌公信力和行业影响力,其盈利能力主要与标的公司自身经营情况密切相关。
为了进一步平滑投资收益对标的公司盈利能力稳定性的影响,标的公司未来将进一步加快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尽快形成上游产品规模化,下游产品多元化、系列化和精细化的发展格局,使产品结构更趋合理,进一步提升标的公司市场竞争力和盈利能力稳定性,实现企业精细化发展。
三、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标的公司投资收益计算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会计处理合规;标的公司与工程塑料公司处于同一产业链上下游,利润水平具有一定的联动性,都受到整体行业形势的影响,该部分投资收益会对标的公司的盈利稳定性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标的公司本身作为尼龙66盐细分行业的领军企业,主营产品尼龙66盐及其中间体具有较强的品牌公信力和行业影响力,其盈利能力主要与标的公司自身经营情况密切相关。
16.申请文件显示,1)房屋建筑物类固定资产原值评估增值 20,857.01 万元,增值率 28.10% ;净值评估增值 19,026.54 万元,增值率 42.22%。评估原值增值主要是由于房屋建筑物建筑年代久远,至评估基准日人工、材料、机械价格有一定幅度的上涨。评估净值增值主要是由于评估原值增值及房屋建筑物计提折旧年限短于评估所采用的经济耐用年限。2)截至评估基准日,本次评估范围内的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账面值为 8,814.25 万元,评估值为 26,692.98 万元,评估增值 17,878.73万元,增值率为202.84%。增值原因主要是委估土地使用权取得时间较早,最近几年土地市场的繁荣导致地价上涨。3)截至评估基准日,本次评估范围内的无形资产-其他无形资产账面值 25.37 万元,评估值 21,588.23 万元,
评估增值 21,562.86 万元,增值原因主要是企业拥有的专利权未在账面体现,给企业带来超额收益造成评估增值。请你公司:1)补充披露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资产基础法评估中是否存在其中一项或几项资产采用收益法或市场法作为评估结论的情况。2)列表补充披露主要房屋建(构)筑物增值情况,并补充披露本次评估中房屋建筑物所采用的经济耐用年限及合理性。3)补充披露固定资产评估过程中经济耐用年限、成新率等主要参数选取依据及合理性,是否考虑了经济性贬值因素。4)补充披露标的资产土地评估方法选取依据及合理性。5)结合市场供求、价格走势、相同或邻近区域可比交易、土地使用期限、权属是否存在瑕疵等事项,补充披露标的资产的土地使用权评估增值的合理性。6)列表补充披露账面未反映的专利权增值情况及合理性。7)结合标的资产控股、参股公司的历史业绩、未来发展态势等,补充披露评估方法选取和长期股权投资评估增值的合理性。请独立财务顾问和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回复】
一、补充披露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资产基础法评估中是否存在其中一项或几项资产采用收益法或市场法作为评估结论的情况
经核查,本次交易标的资产资产基础法评估中,不存在其中一项或几项资产采用收益法或市场法作为评估结论的情况。
二、列表补充披露主要房屋建(构)筑物增值情况,并补充披露本次评估中房屋建筑物所采用的经济耐用年限及合理性
本次评估主要房屋建筑物增值情况及所采用的经济耐用年限如下:
单位:万元
1-2-126
序号
序号 | 建筑物名称 | 结构 | 建成 年月 | 建筑面积(m2)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增值率(%) | 经济 年限 | |||
原值 | 净值 | 原值 | 成新率(%) | 净值 | |||||||
1 | 己二酸1#厂房 | 砖混 | 2006-06-02 | 4,965.78 | 1,671.04 | 522.74 | 1,743.29 | 66 | 1,150.57 | 120.11 | 40 |
2 | 主厂房(热电站) | 钢混 | 2007-12-01 | 4,661.16 | 987.90 | 431.09 | 1,106.94 | 76 | 841.27 | 95.15 | 50 |
3 | 稀硝酸主厂房 | 砖混 | 2010-08-01 | 1,598.43 | 583.89 | 338.22 | 577.65 | 77 | 444.79 | 31.51 | 40 |
4 | 主厂房-化二 | 砖混 | 2009-10-01 | 9,843.29 | 1,809.09 | 1,146.78 | 1,907.71 | 75 | 1,430.78 | 24.77 | 40 |
5 | 主厂房-化六 | 砖混 | 2010-10-01 | 5,618.17 | 1,825.68 | 1,097.47 | 2,001.33 | 77 | 1,541.02 | 40.42 | 40 |
6 | 压缩机厂房 | 钢混 | 2010-10-01 | 3,049.62 | 433.93 | 260.85 | 566.79 | 82 | 464.77 | 78.18 | 50 |
1-2-127
序号
序号 | 建筑物名称 | 结构 | 建成 年月 | 建筑面积(m2)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增值率(%) | 经济 年限 | |||
原值 | 净值 | 原值 | 成新率(%) | 净值 | |||||||
7 | 电控综合楼 | 钢混 | 2006-06-30 | 3,025.74 | 816.11 | 560.58 | 921.63 | 77 | 709.66 | 26.59 | 60 |
8 | 主厂房-己二胺 | 砖混 | 2010-04-01 | 2,823.46 | 460.71 | 261.16 | 510.18 | 75 | 382.64 | 46.51 | 40 |
9 | 主厂房新空分 | 钢混 | 2014-08-01 | 768.98 | 318.98 | 195.82 | 341.42 | 89 | 303.86 | 55.18 | 50 |
10 | 新增能管大楼 | 砖混 | 2017-12-31 | 1,100.00 | 234.31 | 224.42 | 244.19 | 96 | 234.42 | 4.46 | 50 |
11 | 车间办公室 | 砖混 | 2012-10-01 | 2,483.62 | 431.49 | 362.71 | 461.60 | 86 | 396.98 | 9.45 | 50 |
12 | 己二酸品质提升装置厂房 | 砖混 | 2019-07-31 | 11,973.11 | 3,012.01 | 2,884.84 | 3,028.85 | 99 | 2,998.56 | 3.94 | 40 |
13 | 主厂房 | 砖混 | 2012-10-01 | 11,630.09 | 2,773.02 | 2,330.95 | 2,821.98 | 82 | 2,314.02 | -0.73 | 40 |
14 | 仓库 | 砖混 | 2012-10-01 | 1,845.00 | 740.95 | 622.83 | 609.61 | 86 | 524.26 | -15.83 | 40 |
合计 | 16,099.11 | 11,240.45 | 16,843.17 | 13,737.61 |
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尼龙化工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共有建筑面积合计25,276.03平方米的房屋建筑物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尼龙化工公司目前正在积极履行规划许可证的报批手续,其中面积合计13,894.71平方米的房产预计将于2021年6月底前取得相关产权证书,不存在实质性障碍。其余11,381.32平方米房产由于历史遗留问题无法办理房屋权属,占尼龙化工公司总房产面积的比例为6.94%,占比较小。且该等房产被用于生产辅助设施、生活辅助设施或其他非生产经营性用房。未办证房产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建筑物名称 | 使用单位 | 建筑面积/容积(平方米) |
1 | 生产综合楼及中心化验室 | 中心化验室 | 1,483.00 |
2 | 锅炉除尘器风机房 | 锅炉装置 | 60.00 |
3 | 锅炉泵房 | 锅炉装置 | 15.00 |
4 | 锅炉更衣浴室(新增) | 锅炉装置 | 15.00 |
5 | 液体原料转运站 | 转运站装置 | 414.00 |
6 | 厂北服务中心建东小区南组团住宅楼 | 后勤处 | 120.00 |
7 | 厂办厂北停车库 | 办公室 | 82.00 |
8 | 厂北服务中心开源路小区车库 | 后勤处 | 300.00 |
9 | 厂北服务中心开源路小区车棚 | 后勤处 | 30.00 |
10 | 保卫处门卫 | 保卫处 | 80.00 |
11 | 供应处维修间 | 供应处 | 750.00 |
12 | 巡检房 | 环己醇装置 | 15.00 |
1-2-128
序号
序号 | 建筑物名称 | 使用单位 | 建筑面积/容积(平方米) |
13 | 社区综合服务楼 | 神马社区 | 323.00 |
14 | 桶装己二酸棚 | 己二酸装置 | 20.00 |
15 | 离心机房 | 锅炉装置 | 126.00 |
16 | 渣库 | 锅炉装置 | 23.00 |
17 | 浓硝酸主厂房 | 2号硝酸 | 667.66 |
18 | 巡检房 | 2号硝酸 | 26.88 |
19 | 追加危险品库 | 东区控制室 | 200.00 |
20 | 厂房 | 化学水装置 | 108.00 |
21 | 配电间 | 化学水装置 | 90.00 |
22 | 控制室 | 化学水装置 | 50.00 |
23 | 巡检房 | 制氢装置 | 153.14 |
24 | 辅助间 | 循环水装置 | 880.20 |
25 | 追加化验室 | 技术中心实验室 | 622.00 |
26 | 铝镍合金库房 | 3号己二胺 | 140.00 |
27 | 巡检房 | 3号己二胺 | 158.75 |
28 | 压缩机房 | 3号己二胺 | 471.60 |
29 | 砖房 | 3号己二胺 | 52.40 |
30 | 办公室 | 3号己二胺 | 199.70 |
31 | 变电所 | 污水处理装置 | 119.79 |
32 | 新增能管大楼 | 机械动力部 | 1,100.00 |
33 | 检修维护房及备品备件库 | 高品质己二酸项目 | 1,821.60 |
34 | 己二酸品质提升、KA油品质提升装置厂房 | 高品质己二酸项目 | 11,973.11 |
35 | 新建磅房 | 高品质己二酸项目 | 100.00 |
36 | 仓库 | 3号己二酸 | 1,845.00 |
37 | 档案室 | 办公室 | 640.20 |
合计 | 25,276.03 |
根据尼龙化工公司出具的说明,上述房屋建筑物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主要原因为该等房屋建筑物土地规划、房地产权属登记尚未完善,以上房屋建筑物系尼龙化工所有,对外不存在权属争议,也未曾因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原因发生过纠纷或诉讼,不影响标的公司正常使用,因此按照重置成本法进行评估。
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房屋建筑物的评估值为5,145.79万元,占标的公司资产基础法下总评估值553,068.26万元的比例为0.93%。本次交易对方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出具承诺:“将积极催促尼龙化工及其子公司尽快就无证房产补办权属证书,确保不影响上述子公司的生产经营;尼龙化工及其子公司在办理无证房产的权属证书期间因资产瑕疵而产生的非正常办证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赔偿、罚款、额外税费等)由承诺人承担;若存在无证房产最终无法补办权属证书情形的,承诺人将采取补救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自建或租赁替代性的厂房,并承担相应的搬迁费用和因此给尼龙化工及其子公司造成的损失。”因此,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房屋建筑物不会对标的公司的股权评估价值产生重大影响。本次评估主要构筑物增值情况及所采用的经济耐用年限如下:
单位:万元
1-2-129序号
序号 | 名称 | 建成 年月 | 面积体积(m2或m3)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增值率% | 经济 年限 | |||
原值 | 净值 | 原值 | 成新率(%) | 净值 | ||||||
1 | 工艺管道 | 2005-12-01 | 12,300.00 | 1,887.96 | 780.25 | 2,730.54 | 53 | 1,447.19 | 85.48 | 30 |
2 | 耐酸花岗岩地面 | 2009-10-01 | 6,500.00 | 2,497.39 | 1,583.09 | 3,355.73 | 66 | 2,214.78 | 39.90 | 30 |
3 | 2#己二酸钢结构 | 2009-10-01 | 1,364.33 | 1,838.01 | 1,165.10 | 2,465.25 | 66 | 1,627.07 | 39.65 | 30 |
4 | 2#己二酸管道 | 2009-10-01 | 52,950.60 | 5,293.63 | 3,355.61 | 7,107.51 | 66 | 4,690.96 | 39.79 | 30 |
5 | 电力电缆 | 2009-10-01 | 201,592.00 | 1,518.08 | 962.31 | 2,081.44 | 66 | 1,373.75 | 42.76 | 30 |
6 | 工艺管道 | 2009-10-01 | 6,173.00 | 615.85 | 390.38 | 828.60 | 66 | 546.88 | 40.09 | 30 |
7 | 17区工艺管道 | 2010-04-01 | 18,644.80 | 1,330.25 | 754.08 | 1,732.62 | 67 | 1,160.86 | 53.94 | 30 |
8 | 3T-AF池 | 2010-01-01 | 8,500.00 | 942.12 | 731.18 | 1,228.71 | 67 | 823.24 | 12.59 | 30 |
9 | 3T-BAF池 | 2010-01-01 | 5,226.00 | 1,059.80 | 822.51 | 1,402.96 | 67 | 939.98 | 14.28 | 30 |
10 | 厂北天桥 | 2013-12-31 | 354.00 | 533.04 | 408.63 | 657.93 | 80 | 526.34 | 28.81 | 30 |
11 | 钢结构平台 | 2012-10-01 | 1,375.56 | 3,576.45 | 3,006.31 | 4,402.96 | 76 | 3,346.25 | 11.31 | 30 |
12 | 耐酸花岗岩地面 | 2012-10-01 | 5,245.20 | 2,534.88 | 2,130.78 | 2,707.92 | 76 | 2,058.02 | -3.41 | 30 |
13 | 厂区给排水管道 | 2010-05-01 | 10,000.00 | 937.72 | 596.45 | 1,239.04 | 67 | 830.16 | 39.18 | 30 |
合计 | 24,565.16 | 16,686.69 | 31,941.21 | 21,585.46 |
评估中房屋建筑物的经济年限参照《资产评估常用数据与参数手册》,其中:钢混结构建筑物生产用房经济使用年限50年、非生产用房经济使用年限60年;砖混结构建筑物生产用房经济使用年限40年、非生产用房经济使用年限50
年。构筑物管道、水池等经济使用年限30年。因此,房屋建(构)筑物的经济年限确定是合理的。
三、补充披露固定资产评估过程中经济耐用年限、成新率等主要参数选取依据及合理性,是否考虑了经济性贬值因素
(一)固定资产评估过程中经济耐用年限选取依据
固定资产评估过程中经济耐用年限参照依据为《资产评估常用方法与参数手册》,房屋、构筑物及机器设备经济寿命参考年限如下:
1、房屋经济寿命参考年限
1-2-130
房屋分类
房屋分类 | 寿命年限(年) | 房屋分类 | 寿命年限(年) |
1、钢结构 | 3、钢筋混凝土砖混结构 | ||
其中:生产用房 | 50 | 其中:生产用房 | 40 |
受腐蚀生产用房 | 30 | 受腐蚀生产用房 | 30 |
受强腐蚀生产用房 | 15 | 受强腐蚀生产用房 | 15 |
非生产用房 | 55 | 非生产用房 | 50 |
2、钢筋混凝土结构 | 4、砖木结构 | ||
其中:生产用房 | 50 | 其中:生产用房 | 30 |
受腐蚀生产用房 | 35 | 非生产用房 | 40 |
受强腐蚀生产用房 | 15 | 5、简易结构 | 10 |
非生产用房 | 60 |
2、构筑物经济寿命参考年限
构筑物分类 | 寿命年限(年) | 构筑物分类 | 寿命年限(年) |
1、管道 | 8、蓄水池 | 30 | |
其中:长输油管道 | 16 | 9、污水池 | 20 |
长输气管道 | 16 | 10、储油罐、池 | 20 |
其它管道 | 30 | 11、水井 | 30 |
2、露天库 | 20 | 其中:深水井 | 30 |
3、露天框架 | 30 | 12、破碎厂 | 20 |
4、冷藏库 | 30 | 13、船厂平台 | 20 |
其中:简易冷藏库 | 15 | 14、船坞 | 30 |
5、烘房 | 30 | 15、修车槽 | 30 |
1-2-131
构筑物分类
构筑物分类 | 寿命年限(年) | 构筑物分类 | 寿命年限(年) |
6、冷却塔 | 30 | 16、加油站 | 30 |
7、水塔 | 30 | 17、水电站大坝 | 60 |
18、其它建筑物 | 30 |
3、机器设备经济使用寿命参考年限
设备类别 | 寿命年限(年) | 设备类别 | 寿命年限(年) |
通用设备 | 专用设备 | ||
锅炉 | 16~20 | 矿山工业专用机械 | 12~16 |
其中:快装锅炉 | 15~18 | 冶金工业专用设备 | 12~20 |
普通金属切削机床 | 15~20 | 其中:热轧机 | 12~18 |
其中:数控机床 | 12~18 | 冷轧机 | 14~18 |
锻压机床 | 14~18 | 冶炼电炉 | 10~15 |
铸造设备 | 12~16 | 电解设备 | 10~15 |
焊接设备 | 12~16 | 炼油化工工业专用设备 | 10~20 |
切割设备 | 12~16 | 工程机械、建筑施工设备 | 12~18 |
起重设备 | 16~18 | 电力工业发电设备 | 20~30 |
输送设备 | 15~20 | 非金属矿物制品工业专用设备 | 10~20 |
泵 | 8~12 | 机械工业专用设备 | 15~20 |
风机 | 10~14 | 木工采集和加工设备 | 14~18 |
空气压缩设备 | 16~20 | 造纸和印刷机械 | 12~16 |
包装机械 | 12~16 | 纺织机械 | 10~18 |
空调设备 | 14~18 | 医疗机械 | 16~20 |
其中:小型空调机 | 6~8 | 橡胶、塑料加工专用设备 | 12~16 |
工业炉窑 | 12~16 | 粮油作物和饲料加工设备 | 10~18 |
其中:熔炼炉 | 10~13 | 化学药品和中成药制炼设备 | 10~20 |
热处理炉窑 | 12~16 | 食品工业专用设备 | 12~16 |
加热、干燥炉、箱 | 14~18 | 饮料加工设备 | 12~16 |
电气设备 | 工矿车辆 | ||
变配电设备 | 16~20 | 汽车起重机、叉车 | 10~14 |
电子通信设备 | 6~15 | 平车、电瓶车、小机动自卸车 | 12~16 |
仪器仪表及自动化控制设备 | 矿车 | 6~8 | |
通用仪器仪表 | 8~15 | 办公及家用电器设备 |
1-2-132
设备类别
设备类别 | 寿命年限(年) | 设备类别 | 寿命年限(年) |
量具、衡器 | 8~15 | 办公用设备 | 4~8 |
检测仪器、设备 | 8~12 | 其中:电脑 | 4~6 |
自动化控制设备 | 8~12 | 家用电器 | 5~10 |
(二)房屋建筑物成新率等主要参数的确定
基于本次评估之特定目的,结合待评估房屋建(构)筑物的特点,本次评估对于企业自建的建筑物采用重置成本法。
评估值=重置全价×综合成新率
对重要的建筑工程,重置成本的计算采用“预决算调整法”。即根据原概算或预决算工程量,进行适当调整后,套用现行概预算定额及取费标准计算评估基准日工程造价的计算方法。
1、重置全价的确定
重置全价=建安工程造价(除税)+前期费用及其他费用(除税)+资金成本
(1)建安综合造价的确定
建安工程造价:对于有概算、预决算资料的重点工程,采用预决算调整法,即评估人员根据预决算工程量,定额和评估基准日适用的价格文件,测算出该工程的建筑安装工程造价。
对于一般的建筑工程,评估人员参考同类型的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根据层高、柱距、跨度、装修标准、水电设施等工程造价的差异进行修正后得出委估建筑的建安造价。
(2)前期费用及其它费用的确定
按照建设部门的有关标准和当地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确定。
序号 | 费用名称 | 费率 (含税) | 费率 (除税) | 取费基数 | 取费依据 |
1 | 建设单位管理费 | 0.320% | 0.320% | 建安工程造价 | 财建〔2016〕504号 |
2 | 勘察设计费 | 2.800% | 2.642% | 建安工程造价 | 参考计价格[2002]10号 |
3 | 工程监理费 | 1.500% | 1.415% | 建安工程造价 | 参考发改价格[2007]670号 |
1-2-133
序号
序号 | 费用名称 | 费率 (含税) | 费率 (除税) | 取费基数 | 取费依据 |
4 | 工程招投标代理服务费 | 0.009% | 0.008% | 建安工程造价 | 参考发改价格(2011)534号 |
5 | 可行性研究费 | 0.100% | 0.094% | 建安工程造价 | 参考计价格[1999]1283号 |
小 计 | 4.73% | 4.48% |
(3)资金成本的确定
资金成本是指房屋建造过程中所耗用资金的利息或机会成本,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19年12月20日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准;按照建造期资金均匀投入计算。
资金成本=(建安工程造价+工程建设前期费用及其他费用)×贷款利率×建设工期×1/2
2、成新率的确定
本次评估房屋建筑物成新率的确定,参照不同结构的房屋建筑物的经济寿命年限,并通过评估人员对各建(构)筑物的实地勘察,对建(构)筑物的基础、承重构件(梁、板、柱)、墙体、地面、屋面、门窗、墙面粉刷、及上下水、通风、电照等各部分的勘察,结合建筑物使用状况、维修保养情况,分别评定得出各建筑物的尚可使用年限。
成新率根据房屋已使用年限和尚可使用年限计算。
成新率=尚可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100%
3、评估值的计算
评估值=重置成本×综合成新率
(三)机器设备成新率等主要参数的确定
根据本次评估目的,按照持续使用原则,以市场价格为依据,结合纳入评估范围的设备特点和收集资料情况,采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评估。
1、重置全价的确定
(1)机器设备
机器设备重置全价一般包括:设备购置价、运杂费、安装工程费、基础费、工程前期及其他费用和资金成本等。设备重置全价计算公式如下:
重置全价=设备购置价+运杂费+安装工程费+基础费+前期及其他费用+资金成本-可抵扣的增值税
①购置价
主要通过向生产厂家询价或参照《2019机电产品价格信息查询系统》(机械工业信息研究院)等价格资料,以及参考近期同类设备的合同价格确定。对少数未能查询到购置价的设备,采用同年代、同类别设备的价格变动率推算确定购置价。
②运杂费
以含税购置价为基础,根据生产厂家与设备所在地间发生的装卸、运输、保管、保险及其他相关费用,按不同运杂费率计取。计算公式如下:
设备运杂费=设备购置价×设备运杂费率
③安装工程费
参考被评估单位提供的工程决算资料等,根据设备类型、特点、重量、安装难易程度,根据《资产评估常用数据与参数手册》、相关定额及设备安装工程实际发生,以含税购置价为基础,按不同安装费率计取。计算公式为:
设备安装费=设备购置价×设备安装费率
对于专用化工设备,本次评估依据中国石化建筑安装工程概算指标(2014)及中国石化建[2014]321号文颁发的《石油化工工程建设设计概算编制办法》的计算规则计取安装费。
锅炉及发电设备的安装调试费依据《电力建设工程概算定额》(2013年)、《国家能源局关于颁布2013版电力建设工程定额和费用计算规定的通知》国家能源局国能电力〔2013〕289号、《关于发布2013版电力建设工程概预算定额2015年度价格水平调整的通知》定额〔2015〕44号、《关于发布电力工程计价依据适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过渡实施方案的通知》定额〔2016〕9号计取。
④基础费
设备基础费根据设备现场配套及安装实际,参照《资产评估常用数据与参数手册》,以设备购置价为基数计取。计算公式如下:
基础费=设备购置价×基础费率
⑤前期费及其他费用
建设工程前期及其他费用按照被评估单位的工程建设投资额,根据行业、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取。
1-2-135
序号
序号 | 费用名称 | 费率(含税) | 费率(除税) | 取费基数 | 取费依据 |
1 | 建设单位管理费 | 0.320% | 0.320% | 建安工程造价 | 财建〔2016〕504号 |
2 | 勘察设计费 | 2.800% | 2.642% | 建安工程造价 | 参考计价格[2002]10号 |
3 | 工程监理费 | 1.500% | 1.415% | 建安工程造价 | 参考发改价格[2007]670号 |
4 | 工程招投标代理服务费 | 0.009% | 0.008% | 建安工程造价 | 参考发改价格(2011)534号 |
5 | 可行性研究费 | 0.100% | 0.094% | 建安工程造价 | 参考计价格[1999]1283号 |
小 计 | 4.73% | 4.48% |
含税前期及其他费用=(设备购置价+运费+安装费+基础费)×前期及其他费用率(含税)
不含税前期及其他费用=(设备购置价+运费+安装费+基础费)×前期及其他费用率(不含税)
⑥资金成本
资金成本按照被评估单位的合理建设工期,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 2019 年 12月 20日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设备购置价、运杂费、安装工程费、前期及其他费用等费用总和为基数按照资金均匀投入计取。
资金成本=(设备购置价+运费+安装费+基础费+工程建设前期费用及其他费用)×贷款利率×建设工期×1/2
基准日银行人民币贷款(2019年12月20日)利率见下表:
项目 | 年利率(%) |
一、短期贷款 | |
一年(含一年) | 4.15 |
1-2-136
项目
项目 | 年利率(%) |
二、长期贷款 | |
五年以上 | 4.80 |
注:实际使用利率为1-5年年利率的平均值
⑦可抵扣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及2019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4月1日执行)。本次评估对于符合增值税抵扣条件的设备,计算出增值税抵扣额后进行抵扣。
设备可抵扣进项税额=设备购置价/(1+13%)×13%+(运杂费+安装工程费+基础费)/(1+9%)×9%+含税前期费-不含税税前期费
(2)车辆设备
根据当地汽车市场销售信息等近期车辆市场价格资料,确定运输车辆的购置价,在此基础上根据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十九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规定计入车辆购置税、牌照费等杂费,确定其重置全价,计算公式如下:
重置全价=购置价+车辆购置税+牌照等杂费-可抵扣的增值税
其中: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及2019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4月1日执行)。本次评估对于符合增值税抵扣条件的设备,计算出增值税抵扣额后进行抵扣。
(3)电子设备
根据当地市场信息及《慧聪商情》等近期市场价格资料,依据其不含税购置价确定重置全价。
2、成新率的确定
(1)机器设备成新率
对于专用设备和通用机器设备主要依据设备经济寿命年限、已使用年限,通过对设备使用状况、技术状况的现场勘查了解,确定其尚可使用年限。综合成新=尚可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100
(2)车辆设备成新率
对于车辆,根据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12号《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的有关规定,按以下方法确定成新率,即:
使用年限成新率=(1-已使用年限/规定或经济使用年限)×100%
行驶里程成新率=(1-已行驶里程/规定行驶里程)×100%
成新率=Min(使用年限成新率,行驶里程成新率)+a
a:车辆特殊情况调整系数
(3)电子设备成新率
主要依据其经济寿命年限来确定其综合成新率;对于大型的电子设备还参考其工作环境、设备的运行状况等来确定其综合成新率。计算公式如下:
综合成新=尚可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100
3、评估值的确定
评估值=重置全价×成新率
(四)固定资产评估过程中经济耐用年限、成新率等主要参数选取的合理性,是否考虑了经济性贬值因素
综上所述,固定资产评估过程中重置成本、前期费用、资金成本等参数是根据相应评估准则、当地建筑、安装、装饰、化工、电力工程定额及机器设备价格查询系统、参数手册、国家利率政策、前期费用相关法律法规(部分为参照)等计算得出,经济耐用年限是根据《资产评估常用方法与参数手册》(机械工业出版社2013年版)选取,成新率是根据经济使用年限并结合现场勘查,确定固定资产的尚可使用年限,以尚可使用年限除以已使用年限与尚可使用年限合计数进行确定,主要参数选取具有合理性。委估固定资产均正常使用,未出现经济性贬
值迹象,本次评估未考虑经济性贬值因素。
四、补充披露标的资产土地评估方法选取依据及合理性
土地评估方法通常有市场比较法、成本逼近法、剩余法、收益还原法、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等,评估人员根据现场勘查情况,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的要求,结合评估对象的区位、用地性质、利用条件及当地土地市场状况,选取了市场比较法和成本逼近法两种方法,选取依据及合理性分析如下:
(一)所选用评估方法的理由
1、市场比较法
由于与评估对象属于同一供需圈、用途相同或相近、交易时间相似案例可以取得,能满足市场法要求的案例条件,故适于采用市场比较法进行评估。
2、成本逼近法
由于评估人员对平顶山市的征地政策了解比较充分,土地的取得成本和相关税费等资料可以取得,故本次可以选用成本逼近法进行评估。
(二)未选用评估方法的理由
1、剩余法
估价对象为工业用地,由于工业用地上的房地产开发产品之售价调取有一定难度;且估价对象为已开发完成的土地,且其土地对企业贡献的收益情况较难确定,因此本次评估不适宜选用剩余法进行评估。
2、收益还原法
估价对象为工业用地,由于估价对象同一供需圈类似的工业用途的空地出租实例较少,且通过租金剥离的方式准确测算土地纯收益有一定难度,因此本次评估暂不选用收益法进行评估。
3、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
由于平顶山市基准地价为2013年发布,距基准日5年以上,时间较长,不适于采用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进行评估。
五、结合市场供求、价格走势、相同或邻近区域可比交易、土地使用期限、
权属是否存在瑕疵等事项,补充披露标的资产的土地使用权评估增值的合理性
(一)市场供求
平顶山市是河南省第二个启动智慧城市建设的城市,2019年12月1日郑渝高铁河南至襄阳段正式开通,自此平顶山市正式加入环郑一小时经济生活圈。城市区域内共设置高铁站2座:平顶山西站、郏县站,可直达北京、上海、郑州。高铁的通车运行,依托大交通环境升级及省会郑州这个支点,形成通达全国的便利交通网,给平顶山市带来更多的发展机会和更大的发展空间。2019上半年,平顶山市市区土地市场较为平缓,尤其前三个月更是惨淡。进入下半年以后,上半年迟迟没有动静的新城区在7月挂牌出让4宗地块,成为2019年第三季度土地出让最多的片区。而进入冬季以来,平顶山土地市场终于回暖。“金九银十”期间,作为“金九”的九月却遭遇“爆冷”,9月份,零挂牌,不过十月还算“争气”。“银十”期间,平顶山市区挂牌出让15宗地块,成交8宗,总成交面积366.69亩。第四季度,土地拍卖竞争加剧,溢价率、地价持续攀升。市区共挂牌出让64宗地块,成交25宗,总成交面积2174.77亩,与前三季度的“冷淡”形成强烈对比。 “双十一”当日,位于神马大道与规划一路交叉口西南角的地块被平顶山市东鑫置业有限公司以3.04亿元人民币成功拍下。该土地被划分为A、B两个地块,本次拍卖的为B地块二类居住用地兼容商业用地,规划用地面积是91949.66平方米。
(二)价格走势
经查询中国地价监测网,平顶山市工业用地2011年至2019年价格走势如下图:
数据来源:中国地价监测网从上图中可见,平顶山市工业用地价格从2011年至2015年,价格从450元左右/平方米上涨到600元左右/平方米,2015年至2018年地价基本持平,2019年上涨到670元左右/平方米。
(三)相同或邻近区域可比交易
本次纳入评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共6宗,面积557,694.28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人为河南神马尼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其中5宗土地性质为出让,1宗土地性质为划拨,4宗土地用途为工业,2宗土地用途为住宅。
待估4宗工业用地位于平顶山市卫东区尼龙化工工业园区内(位于叶县),建设路中段南,湛河以北,规划路西、开发路东,4宗土地相连,距离平顶山市中心10余公里。
根据上述委估宗地位置、用途、交易情况等条件,在符合条件的交易信息中,筛选出与本次待估宗地属同一供需圈、条件类似的三宗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实例作为可比实例,本次评估选择可比实例如下:
1、实例A:平顶山市东部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该实例位于平顶山建设路北侧、科技路东侧,建设用地面积为185,185.17平方米,用途为工业用地。宗地红线外五通(通路、通上水、通下水、通电、通讯)及红线内场地平整,宗地土地利用情况正常;2017年3月28日正常挂牌出让50
年期国有土地使用权成交价为9,722.2万元(折合地面单价525.00元/m
),竞得人为平顶山市东部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2、实例B:平顶山盐神化工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该实例位于顶山市叶县产业集聚区叶公大道东侧,建设用地面积为7,697.40平方米,用途为工业用地。宗地红线外五通(通路、通上水、通下水、通电、通讯)及红线内场地平整,宗地土地利用情况正常;2018年8月2日正常挂牌出让50年期国有土地使用权成交价为405万元(折合地面单价526.20元/m
),竞得人为平顶山盐神化工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3、实例C:平顶山新思路运输有限公司
该实例位于平顶山许南路北段东侧、老湛河北侧,建设用地面积为6,275.91平方米,用途为工业用地。宗地红线外五通(通路、通上水、通下水、通电、通讯)及红线内场地平整,宗地土地利用情况正常;2019年7月11日正常挂牌出让50年期国有土地使用权成交价为282.416万元(折合地面单价450.00元/m
),竞得人为平顶山新思路运输有限公司。
(四)土地使用期限、权属事项
本次委估宗地均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权人为河南神马尼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工业用地权属清晰,宗地无抵押、担保、租赁等他项权利限制。具体情况如下:
1-2-141
序号
序号 | 土地使用权人 | 土地权证编号 | 宗地 名称 | 土地 位置 | 取得日期 | 用地 性质 | 土地 用途 | 剩余年限 | 开发程度 | 面积(m2) |
1 | 尼龙化工公司 | 平国用2011第sk-008号 | 厂北住宅 | 建设路东段路北 | 2011/9/21 | 出让 | 住宅 | 25.01 | 五通一平 | 21,892.28 |
2 | 平国用2011第sk-009号 | 厂北工业 | 建设路东段路北 | 2011/9/21 | 出让 | 工业 | 25.01 | 五通一平 | 35,760.75 | |
3 | 平国用2014第sk-004号 | 厂区土地 | 建设路东段南侧 | 2014/5/27 | 出让 | 工业 | 25.01 | 五通一平 | 442,626.80 | |
4 | 平国用2005第sk-015号 | 厂区火炬 | 建设路东段南侧 | 2006/3/21 | 出让 | 工业 | 25.01 | 五通一平 | 22,647.09 | |
5 | 平国用2015第sw-040号 | 转运站 | 建设路东段北侧 | 2015/8/31 | 出让 | 工业 | 28.02 | 五通一平 | 26,378.46 |
1-2-142
序号
序号 | 土地使用权人 | 土地权证编号 | 宗地 名称 | 土地 位置 | 取得日期 | 用地 性质 | 土地 用途 | 剩余年限 | 开发程度 | 面积(m2) |
6 | 平国用2016第sk-001号 | 怡园小区 | 建设路东段南侧 | 2016/3/28 | 划拨 | 住宅 | 无 | 五通一平 | 8,388.90 |
注:序号1、6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属于“三供一业”,下步拟移交社会,本次以账面值确认评估值。
(五)土地使用权评估增值的合理性
委估土地使用权基准日剩余使用年限为25.01年、28.02年,工业用地使用年限为40年,至评估基准日已使用14.99年、11.98年,土地使用权为10多年前取得,账面值较低。截至评估基准日,本次评估范围内的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账面值为8,814.25万元。
本次评估采用市场法、成本逼近法对标的公司地价进行了测算。评估师通过综合分析,认为两种估价方法的评估结果与委估宗地所在区域的市场价格相差不大,为更好地反映市场情况,评估师采用两种方法估价结果的算数平均值作为最后估价结果,以厂区土地-宗地3为例,测算结果如下:
宗地名称 | 土地面积 (平方米) | 成本逼近法 | 市场法 | 土地单价 (元/平方米)(取整) | ||
价格 | 权重 | 价格 | 权重 | |||
厂区土地-宗地3 | 442,626.80 | 526.9 | 0.5 | 474.40 | 0.5 | 501 |
截至评估基准日,本次评估范围内的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账面值为8,814.25万元,评估值为26,692.98万元,评估增值17,878.73万元,增值率为202.84%。本次评估范围内的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评估增值,是由于企业土地使用权取得时间较早,账面值较低,最近几年土地市场繁荣导致地价上涨所致,增值具有合理性。
六、列表补充披露账面未反映的专利权增值情况及合理性
(一)专利权增值情况
本次纳入评估范围的专利权共计55项,账面值0元,评估值21,519.93万元。具体增值情况见下表(无账面值,评估值即是增值额):
单位:万元
序号 | 内容或名称 | 类型 | 专利证号 | 取得日期 | 专利申请部门 | 评估值 |
1 | 一种氧化亚氮的精馏装置 | 实用新型 | ZL201821015608.1 | 2019/3/19 | 动力 | 347.44 |
1-2-143
序号
序号 | 内容或名称 | 类型 | 专利证号 | 取得日期 | 专利申请部门 | 评估值 |
2 | 一种使复叠式低温制冷机长周期高制冷量稳定运行的装置 | 实用新型 | ZL201821009572.6 | 2019/1/25 | 动力 | |
3 | 一种低温精馏工序中的能量回收系统 | 实用新型 | ZL201821015675.3 | 2019/1/25 | 动力 | |
4 | 制氧机局部加温系统 | 实用新型 | ZL201320160111.X | 2013/8/21 | 动力 | |
5 | 一种离心机下料装置 | 实用新型 | ZL201822244672.3 | 2019/9/3 | 化二 | 3,579.85 |
6 | 一种精己二酸生产工艺中废酸回收装置 | 实用新型 | ZL201822198367.5 | 2019/9/3 | 化二 | |
7 | 一种降低冷母液中己二酸浓度的装置 | 实用新型 | ZL201822244674.2 | 2019/8/27 | 化二 | |
8 | 一种过滤器清洗系统 | 实用新型 | ZL201820071573.7 | 2018/11/13 | 化二 | |
9 | 一种亚硝气回收系统 | 实用新型 | ZL201820073163.6 | 2018/11/9 | 化二 | |
10 | 一种己二酸结晶器液位开关维护装置 | 实用新型 | ZL201820074103.6 | 2018/10/16 | 化二 | |
11 | 一种大气量多重空气过滤装置 | 实用新型 | ZL201720255923.0 | 2017/10/24 | 化二 | |
12 | 一种己二胺装卸车系统 | 实用新型 | ZL201820071551.0 | 2018/10/12 | 化二、化四 | 4,585.22 |
13 | 一种己二酸生产用氮氧化物除杂系统 | 实用新型 | ZL201721792048.6 | 2018/8/3 | 化二、化四 | |
14 | 一种高品质己二酸的生产方法 | 发明专利 | ZL201611217560.8 | 2018/4/13 | 化二、化四 | |
15 | 一种尼龙66盐水溶液的生产装置 | 实用新型 | ZL201720558892.6 | 2018/1/30 | 化二、化四 | |
16 | 一种己二酸结晶系统 | 发明专利 | ZL201310053971.8 | 2015/4/1 | 化二、化四 | |
17 | 一种己二酸结晶系统 | 实用新型 | ZL201320077943.5 | 2013/7/31 | 化二、化四 | |
18 | 干燥己二酸除尘系统 | 实用新型 | ZL201220042478.7 | 2012/9/5 | 化二、化四 | |
19 | 一种苯加氢反应节能系统 | 实用新型 | ZL201720512776.0 | 2018/2/13 | 化六 | 1,736.07 |
20 | 一种环己醇废液回收系统 | 实用新型 | ZL201720796529.8 | 2018/2/9 | 化六 | |
21 | 一种苯加氢再生汽提塔进料闪蒸弯头 | 实用新型 | ZL201720513201.0 | 2017/12/15 | 化六 | |
22 | 一种环己醇精制节能系统 | 实用新型 | ZL201521091806.2 | 2016/5/18 | 化六 | |
23 | 一种环己醇精馏塔热量回收利用装置 | 实用新型 | ZL201521091777.X | 2016/5/18 | 化六 |
1-2-144序号
序号 | 内容或名称 | 类型 | 专利证号 | 取得日期 | 专利申请部门 | 评估值 |
24 | 一种反应器夹套结垢消除装置 | 实用新型 | ZL201721442094.3 | 2018/6/19 | 化三 | 2,787.76 |
25 | 一种己二胺精馏系统 | 实用新型 | ZL201721441932.5 | 2018/6/19 | 化三 | |
26 | 一种管板式换热器管束结构 | 实用新型 | ZL201721442093.9 | 2018/6/19 | 化三 | |
27 | 一种高品质精己二胺的生产方法 | 发明专利 | ZL201611224721.6 | 2018/4/13 | 化三 | |
28 | 用于离心泵的机封结构 | 实用新型 | ZL201620062597.7 | 2016/6/8 | 化三 | |
29 | 一种过滤器 | 实用新型 | ZL201820071581.1 | 2018/11/13 | 化四 | 1,345.44 |
30 | 一种己二酸生产尾气的应急处理系统 | 实用新型 | ZL201721412223.4 | 2018/5/25 | 化四 | |
31 | 一种尼龙66盐单体水溶液合成装置 | 实用新型 | ZL201720558823.5 | 2018/4/6 | 化四 | |
32 | 一种尼龙66盐水溶液精细控制生产装置 | 实用新型 | ZL201720558875.2 | 2018/1/30 | 化四 | |
33 | 一种用于己二酸生产中的防漏炭过滤装置 | 实用新型 | ZL201720134902.3 | 2017/10/3 | 化四 | |
34 | 固体己二酸输送系统 | 实用新型 | ZL201220042481.9 | 2012/9/5 | 化四 | |
35 | 一种精己二胺储存系统 | 实用新型 | ZL201320193097.3 | 2013/9/11 | 化五 | 29.22 |
36 | 双层式氨氧化炉布气装置 | 实用新型 | ZL201721531866.0 | 2018/6/12 | 化一 | 833.45 |
37 | 硝酸氧化炉铂网安装结构 | 实用新型 | ZL201721532402.1 | 2018/6/12 | 化一 | |
38 | 硝酸氧化炉铂网压紧机构 | 实用新型 | ZL201721532385.1 | 2018/6/12 | 化一 | |
39 | 螺旋式氨氧化炉布气装置 | 实用新型 | ZL201721531867.5 | 2018/6/12 | 化一 | |
40 | 一种尼龙66盐水溶液储存装置及储存方法 | 发明专利 | ZL201410823857.3 | 2017/8/15 | 化二 | 3,659.78 |
41 | 一种尼龙66盐水溶液储存装置 | 实用新型 | ZL201420839577.7 | 2015/5/27 | 化二 | |
42 | 用于丁二烯氢氰化合成戊烯腈的络合物催化剂、其制备工艺及使用方法 | 发明专利 | ZL201010240114.5 | 2012/9/5 | 化二 | |
43 | 一种不饱和烃加成装置 | 实用新型 | ZL201020265766.X | 2011/4/6 | 化二 | |
44 | 一种给煤系统中的气旋式烟尘密封结构 | 实用新型 | ZL201820645788.5 | 2019/7/19 | 热电 | 2,053.84 |
1-2-145
序号
序号 | 内容或名称 | 类型 | 专利证号 | 取得日期 | 专利申请部门 | 评估值 |
45 | 一种除尘器旁通阀的卡槽式密封结构 | 实用新型 | ZL201820645778.1 | 2019/2/22 | 热电 | |
46 | 一种脱硫装置及脱硫方法 | 发明专利 | ZL201410721824.8 | 2017/2/22 | 热电 | |
47 | 一种新型锅炉冷渣机排渣装置 | 实用新型 | ZL201520452371.3 | 2015/11/11 | 热电 | |
48 | 一种播煤风系统 | 实用新型 | ZL201320054805.5 | 2013/7/17 | 热电 | |
49 | 环烯烃水合反应器 | 实用新型 | ZL201120435758.X | 2012/9/5 | 研发办 | 15.41 |
50 | 一种分离环芳烃中所含DMAC用设备 | 实用新型 | ZL201120435741.4 | 2012/8/1 | 研发办 | |
51 | 一种钌催化剂再生装置 | 实用新型 | ZL201120435767.9 | 2012/8/1 | 研发办 | |
52 | 一种PSA制氢方法 | 发明专利 | ZL201310062858.6 | 2015/12/9 | 制氢 | 546.47 |
53 | 造气炉进料装置 | 实用新型 | ZL201320084458.0 | 2013/7/31 | 制氢 | |
54 | 一种尼龙66盐生产废水回用处理方法及系统 | 发明专利 | ZL201310696114.X | 2014/12/3 | 化五 | - |
55 | 一种尼龙66盐生产废水回用处理系统 | 实用新型 | ZL201320836241.0 | 2014/6/4 | 化五 | |
合 计 | 21,519.93 |
注:第54、55项专利,河南神马尼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三泰正方生物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产权共有,未约定比例,考虑谨慎原则,按0值评估。
(二)专利权评估增值的合理性
1、评估方法
依据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无形资产价值评估方法包括收益法、市场法、成本法三种方法。经核查,被评估单位主要产品66盐核心生产技术购买自日本,其生产厂区布置、建设由出售技术日本企业人员指导建成。同时考虑企业所属的尼龙66行业受宏观经济波动影响较大,宏观经济的波动会影响市场需求,进而影响标的公司的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对收益法预测带来较大不确定性,同时市场上无法找到相同范围的案例进行比较,相比之下,成本法数据容易取得和验证,因此本次采用成本法对其进行评估。
2、评估过程
成本法评估模型如下:
评估价值=重置成本×成新率重置成本=人工成本+耗用物质材料价值+其他共摊费用+机会成本机会成本=(人工成本+耗用物质材料价值+其他共摊费用)/2×机会成本率机会成本率=投入资本回报率ROIC【实例】化二、化四-无形资产-其他评估明细表专利权第12-18项
1-2-146
序号
序号 | 内容或名称 | 类型 | 专利证号 | 取得日期 | 权利人 |
12 | 一种己二胺装卸车系统 | 实用新型 | ZL201820071551.0 | 2018/10/12 | 河南神马尼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
13 | 一种己二酸生产用氮氧化物除杂系统 | 实用新型 | ZL201721792048.6 | 2018/8/3 | 河南神马尼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
14 | 一种高品质己二酸的生产方法 | 发明专利 | ZL201611217560.8 | 2018/4/13 | 河南神马尼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
15 | 一种尼龙66盐水溶液的生产装置 | 实用新型 | ZL201720558892.6 | 2018/1/30 | 河南神马尼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
16 | 一种己二酸结晶系统 | 发明专利 | ZL201310053971.8 | 2015/4/1 | 河南神马尼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
17 | 一种己二酸结晶系统 | 实用新型 | ZL201320077943.5 | 2013/7/31 | 河南神马尼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
18 | 干燥己二酸除尘系统 | 实用新型 | ZL201220042478.7 | 2012/9/5 | 河南神马尼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
(1)重置成本的确定
无形资产重置成本的构成内容包括合理的成本、利润和相关税费等,在确定无形资产重置成本时,应当合理确定形成专利资产所需的研发人员、设备及耗材等成本以及其他相关成本费用。
① 项目成本情况
根据被评估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委估无形资产的开发成本如下:
单位:万元
科目 | 账面入账金额(2012 -2017) |
工资及社保等 | 216.40 |
耗材 | 3,241.30 |
设备折旧 | 900.57 |
其他 | 429.95 |
合 计 | 4,788.22 |
② 项目开发成本的调整
由于被评估单位提供的开发成本统计口径与无形资产重置成本口径存在时间上的差异,需要对被评估单位提供的开发成本进行适当的调整。经查阅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指数、城镇就业人员薪酬价格指数,其近年的物价指数如下表:
1-2-147
项目
项目 | 2013年 | 2014年 | 2015年 | 2016年 | 2017年 | 2018年 | 2019年 |
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指数 | 98.30 | 98.1 | 94.8 | 98.6 | 106.3 | 103.5 | 104.90 |
城镇就业人员薪酬价格指数 | 101.20 | 110.5 | 108.9 | 107.2 | 108.2 | 104.6 | 106.99 |
由于无形资产主要费用类型为物耗和薪酬两类,故本次评估对物耗和薪酬类费用分别采用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指数和城镇就业人员薪酬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化二、化四专利技术 | 2012年度 | 2013年度 | 2016年度 | 2017年度 | 合计 | 重置成本 |
物料消耗 | 1,766.25 | 623.30 | 368.25 | 483.49 | 3,241.30 | 3,679.22 |
职工薪酬 | 42.55 | 38.53 | 58.56 | 76.76 | 216.40 | 216.40 |
设备折旧费 | 272.33 | 26.34 | 296.66 | 305.24 | 900.57 | 1,014.08 |
其他费用 | 84.46 | 32.58 | 22.57 | 290.34 | 429.95 | 437.39 |
合计 | 2,165.60 | 720.75 | 746.04 | 1,155.83 | 4,788.22 | 5,347.10 |
资金成本 | 358.63 | |||||
机会成本 | 259.42 | |||||
重置成本合计 | 5,965.15 | |||||
成新率 | 77% | |||||
评估值合计 | 4,585.22 |
A、人工成本计算
该部分是科研成本中的主要构成部分,该部分成本反映了无形资产中凝结的活劳动的价值,该项目参与研究人员共10人,且项目人员不存在兼任其他项目工作的情况,由于该部分人工成本发生距基准日时间较长,本次评估通过城镇就业人员薪酬价格指数对人工成本进行调整,经测算人工成本为216.40万元。
B、耗用物质材料价值和其他共摊费用
该部分包括设备折旧、耗材、差旅费、水电费、管理费等其他费用。由于企业属于重资产的化工生产企业,折旧费用、物料消耗较大,本次按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指数对该部分费用进行调整,经测算物料消耗3,679.22万元、设备折旧费
1,014.08万元、差旅费、水电费、管理费等其他费用437.39万元。经调整后,项目研发成本为:216.40+3,679.22+1,014.08+437.39=5,347.10万元
C、资金投入的资金成本技术的研发周期为3年,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19 年 12月 20日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年期贷款基准利率4.475%,考虑资金为均匀投入,经计算,则资金成本为358.63万元。
D、资金投入的机会成本研发无形资产发生的相关支出需要相应的投资回报,其回报可采用同类行业的投入资本回报率进行计算。经Wind查询,可比公司2019年的平均投入资本回报率为9.711%。
1-2-148
证券代码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2019年投入资本回报率 |
000822.SZ | 山东海化 | 4.7376 |
002054.SZ | 德美化工 | 5.3694 |
002258.SZ | 利尔化学 | 8.3153 |
600309.SH | 万华化学 | 16.9340 |
600426.SH | 华鲁恒升 | 15.6916 |
600722.SH | 金牛化工 | 3.2728 |
600727.SH | 鲁北化工 | 15.8946 |
600731.SH | 湖南海利 | 7.4727 |
平均 | 9.711 |
经计算后得到机会成本为259.42万元。E、无形资产的重置成本根据上述计算,则无形资产的重置成本为:5,965.15万元
(2)成新率的确定
根据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评估准则的相关规定,评估师在采用成本法对无形资产进行评估时,需考虑无形资产贬值因素。委估7项专利权中2项发明、5项实用新型。
2项发明专利中:一种高品质己二酸的生产方法和一种己二酸结晶系统为发明专利,2项技术均用于己二酸生产,一种高品质己二酸的生产方法提高了反应稳定性和可操作性,有效减少副反应,提高己二酸产出率;一种己二酸结晶系统加大了蒸发面积,能够提高蒸发效果,可以通过压力控制结晶颗粒,可以实现将己二酸溶液从不饱和溶液加工成具有一定晶核或结晶颗粒的过饱和溶液。
5项实用新型专利中:一种尼龙66盐水溶液的生产装置用于66盐生产,该装置创新设计了成盐反应器、熟化罐和在线检测设备,能够实现生产过程中温度、pH、浓度等工业参数的灵活控制。另外4项实用新型专利主要卸车、除尘、除杂等辅助设备。
发明专利经济年限15年、实用新型10年。根据上述分析,确定2项发明测算剩余年限权重为30%、一种尼龙66盐水溶液的生产装置权重为20%、其余4项专利各占5%,加权平均计算专利权已使用年限及剩余使用年限。
1-2-149序号
序号 | 内容或名称 | 取得日期 | 剩余使用年限 | 权重 | 加权平均已使用年限 | 加权平均剩余年限 |
12 | 一种己二胺装卸车系统 | 2018/10/12 | 8.78 | 0.05 | 0.06 | 0.44 |
13 | 一种己二酸生产用氮氧化物除杂系统 | 2018/8/3 | 8.59 | 0.05 | 0.07 | 0.43 |
14 | 一种高品质己二酸的生产方法 | 2018/4/13 | 13.28 | 0.30 | 0.52 | 3.98 |
15 | 一种尼龙66盐水溶液的生产装置 | 2018/1/30 | 8.08 | 0.20 | 0.38 | 1.62 |
16 | 一种己二酸结晶系统 | 2015/4/1 | 10.25 | 0.30 | 1.43 | 3.08 |
17 | 一种己二酸结晶系统 | 2013/7/31 | 3.58 | 0.05 | 0.32 | 0.18 |
18 | 干燥己二酸除尘系统 | 2012/9/5 | 2.68 | 0.05 | 0.37 | 0.13 |
合计 | 3.15 | 9.86 |
上述专利陆续自2012年至2017年研制成功,但发明专利剩余年限较长,经综合计算确定已使用年限为3年(取整),剩余年限经计算取整为10年(取整),因此考虑其成新率为=10/(3+10)=77%。
(3)评估结果
根据上述计算过程,委估案例技术成本法评估结果=5,960.79×77%=4,585.22万元。
其他无形资产-专利权评估值为21,519.93万元,账面值为0元,评估增值
21,519.93万元。
3、评估增值的合理性
本次采用成本法对专利权进行评估,对专利权实际发生人工、耗材、设备及其他费用等,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指数、城镇就业人员薪酬价格指数进行调整,根据国家银行机构贷款利率、同类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投入资本回报率计算专利权研发投入资金的资金成本、机会成本,并考虑无形资产贬值因素后作为专利权评估值,评估增值具有合理性。
七、结合标的资产控股、参股公司的历史业绩、未来发展态势等,补充披露评估方法选取和长期股权投资评估增值的合理性
截至评估基准日,标的资产控股、参股公司共有3项。具体账面价值情况表和长期投资总体情况表如下:
单位:万元
1-2-150序号
序号 | 被投资单位名称 | 投资比例(%) | 原始投资额 | 账面价值 |
1 | 平顶山神马化纤织造有限责任公司 | 62.44 | 9,790.75 | 5,835.66 |
2 | 平顶山神马工程塑料有限责任公司 | 49 | 12,550.81 | 56,834.00 |
3 | 平顶山市银龙科技有限公司 | 100 | 100.00 | 100.00 |
合 计 | 22,553.51 | 62,769.66 |
(一)控股、参股公司的历史业绩
1、平顶山神马化纤织造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最近三年资产、财务状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
项目 | 2017年12月31日 | 2018年12月31日 | 2019年12月31日 |
总资产 | 37,880.99 | 43,845.64 | 36,752.49 |
负债 | 39,895.03 | 38,165.38 | 31,880.38 |
净资产 | -2,014.04 | 5,680.26 | 4,872.10 |
项目 | 2017年度 | 2018年度 | 2019年 |
营业收入 | 8,467.13 | 79,991.04 | 152,427.45 |
利润总额 | -6,163.86 | -3,765.65 | - 2,646.49 |
净利润 | -6,163.86 | -3,766.72 | -2,671.84 |
注:2017年数据未经本次审计机构审计
2、平顶山神马工程塑料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最近三年资产、财务状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
1-2-151项目
项目 | 2017年12月31日 | 2018年12月31日 | 2019年12月31日 |
总资产 | 85,490.48 | 138,846.01 | 129,616.13 |
负债 | 41,893.07 | 46,456.01 | 21,197.32 |
净资产 | 43,597.41 | 92,390.00 | 108,418.81 |
项目 | 2017年度 | 2018年度 | 2019年度 |
营业收入 | 216,115.12 | 276,305.43 | 236,636.64 |
利润总额 | 8,522.34 | 56,228.94 | 18,663.89 |
净利润 | 7,430.08 | 48,792.59 | 16,028.82 |
3、平顶山市银龙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最近三年资产、财务状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
项目 | 2017年12月31日 | 2018年12月31日 | 2019年12月31日 |
总资产 | 4.65 | 92.52 | 90.88 |
负债 | 4.24 | - | - |
净资产 | 0.41 | 92.52 | 90.88 |
项目 | 2017年度 | 2018年度 | 2019年 |
营业收入 | |||
利润总额 | -3.48 | -4.62 | -1.63 |
净利润 | -3.48 | -4.62 | -1.63 |
注:2017年数据未经本次审计机构审计
(二)企业未来发展态势
1、平顶山神马化纤织造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生产经营帆布、工业用布、化学纤维及制品的制造、加工、销售;帆布原辅材料、纺织机械的经销;切片、工业丝及其他生产经营所需化工产品的采购和销售;出口:本企业自产的化纤帆布及其它化纤织物。进口: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及零配件;购销煤炭、焦炭、建材、金属制品。
化纤织造公司拥有年产1万吨高性能浸胶帆布的能力,拥有瑞士丝丝姆(SSM) 并丝机、德国卓朗(SAURER)倍捻机、德国多尼尔(Dornier )剑杆织机、比利时必佳乐(PICANOL)剑杆织机、瑞士苏尔寿(SULZER)片梭织机、瑞士贝宁格(BENNINGER) 单双浴浸胶机等设备。主要产品有尼龙66帆布、尼龙66耐高温帆布、EP帆布、耐高温EP帆布、EE帆布、高卷曲度帆布、阻燃帆布、芳纶帆布等系列产品。目前化纤织造公司主要为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内部企业提供包装帆布,成本居高不下,近几年连续亏损。未来需扩大外销及出口份额,扩大产能,降低成本,实现扭亏为盈并逐步发展壮大的企业目标。
2、平顶山神马工程塑料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制造,加工:塑料,化纤及其制品的原辅材料,尼龙66树脂合成技术的研发及推广。
平顶山神马工程塑料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营业务为尼龙66切片,尼龙66切片的原材料即是河南神马尼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尼龙66盐,是上下游关系,未来发展两个单位密切相关。
在我国,尼龙 66 切片下游主要用于合成纤维和工程塑料,合成纤维主要包括工业丝、民用丝、地毯丝、气囊丝、丝束等,目前需求趋于稳定;工程塑料最终产品是注塑件,包括直接注塑(原生切片直接注塑)和改性后再注塑。尼龙 66工程塑料具有强度高,刚性好、抗冲击、耐油及化学品、耐磨和自润滑等优点,产品主要应用于汽车零部件、电力和电子器件、铁路交通等领域。
十几年前,中国工程塑料行业还处于发展的起步阶段,国内生产能力与需求相比严重滞后。主要工程塑料产品85%以上依靠进口,一半以上的改性材料使用国外产品。我国成为世界最大的工程塑料进口国,每年进口数量占国际贸易总量的30%以上。
历经“十二五”的快速发展,我国已成为世界塑料制品的生产大国、消费大国和出口大国。“十二五”期间,我国工程塑料原材料、工程塑料加工业、工程塑料装备制造业、工程塑料回收行业等均取得重大突破,工程塑料产品逐步代替钢铁、玻璃等在汽车、电子电器等行业愈加受到欢迎。然而,“十二
五”期间我国工程塑料行业虽然收获颇丰,却暴露出诸多问题:中、低端工程塑料产业新装置的大规模投产造成产能严重过剩,企业盈利空间大大压缩;高端产品进口依存度居高不下,部分塑料加工及合成技术尚不成熟,残次品屡见不鲜,行业整体竞争力不强。“十三五”规划指出,要努力提升工程塑料产品质量,对改性等复合塑料、特种工程塑料以及合金材料加快推进产业化,逐一弥补国内空白,力争到2020年,工程塑料国内自给率达到70%。依据 PCI 年报,2015~2025年需求平均增长率为3.2%,2018 年全球尼龙 66 切片需求量已达158万吨。
目前该行业因疫情影响虽有一定幅度的减少,但长远看未来发展前景较好,因此企业有较好的发展空间。
3、平顶山市银龙科技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己二酸、二元酸技术开发、转让及推广。
平顶山市银龙科技有限公司依托河南神马尼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开展己二酸的技术开发、转让及推广,自2015年成立以来未开展经营。
(三)评估方法选取
评估人员首先对长期投资形成的原因、账面值和实际状况进行了取证核实,并查阅了投资协议、股东会决议、章程和有关会计记录等,以确定长期投资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在此基础上对被投资单位进行评估。根据长期投资的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评估方法进行评估。具体如下:
3家投资单位均为具有控制权及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对被投资单位均进行整体资产评估。其长期股权投资评估值=被投资单位整体评估后净资产×持股比例。
1、评估范围内的被投资单位采用的评估方法
1-2-153
序号
序号 | 被投资单位名称(全称) | 持股比例 (%) | 是否进行整体评估 | 采用的方法 | 评估结果 选取的定价方法 |
1 | 平顶山神马化纤织造有限责任公司 | 62.44 | 是 | 资产基础法 | 资产基础法 |
2 | 平顶山神马工程塑料有限责任公司 | 49 | 是 | 资产基础法、收益法 | 资产基础法 |
1-2-154
序号
序号 | 被投资单位名称(全称) | 持股比例 (%) | 是否进行整体评估 | 采用的方法 | 评估结果 选取的定价方法 |
3 | 平顶山市银龙科技有限公司 | 100 | 是 | 资产基础法 | 资产基础法 |
2、被投资单位评估结论选取的原则
根据被投资单位实际经营情况、特点,确定选取的评估结论。
(1)对于平顶山神马化纤织造有限责任公司和平顶山市银龙科技有限公司,由于平顶山神马化纤织造有限责任公司连年亏损、未来收益和风险无法准确预计,平顶山市银龙科技有限公司自2015年成立以来未开展经营,均采用资产基础法一种方法进行评估,并选用资产基础法评估结论。
(2)对于平顶山神马工程塑料有限责任公司,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两种方法进行评估,选取资产基础法结果,主要理由:企业业务主要为尼龙66切片的生产和销售,其原材料主要从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内部采购,尼龙化工公司与上市公司神马股份及工程塑料是上下游关系,各公司之间属于关联交易,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收入、利润受中国平煤神马集团交易价格影响较大,影响收益法评估结论的准确性,因此选用资产基础法评估结论。
(四)评估结论及评估增值合理性
按照上述方法,长期股权投资合计账面值62,769.66万元,评估值64,136.95万元,评估增值1,367.30万元,增值率2.18%。
长期股权投资评估结果的详细情况见被投资单位的资产评估明细表。
单位:万元
序号 | 被投资单位名称 | 持股比例 (%) | 资产基础法 | 收益法 | 选用评估结论 |
1 | 平顶山神马化纤织造有限责任公司 | 62.44 | 5,366.65 | 5,366.65 |
2 | 平顶山神马工程塑料有限责任公司 | 49 | 58,679.42 | 58,535.83 | 58,679.42 |
3 | 平顶山市银龙科技有限公司 | 100 | 90.88 | 90.88 |
合计 | 64,136.95 | 58,535.83 | 64,136.95 |
被投资单位的评估结果增值情况一览表
单位:万元
序号 | 被投资单位名称 | 投资比例(%) | 账面价值 | 评估值 | 增值额 | 增值率(%) |
1 | 平顶山神马化纤织造有限责任公司 | 62.44 | 5,835.66 | 5,366.65 | -469.01 | -8.04 |
1-2-155序号
序号 | 被投资单位名称 | 投资比例(%) | 账面价值 | 评估值 | 增值额 | 增值率(%) |
2 | 平顶山神马工程塑料有限责任公司 | 49 | 56,834.00 | 58,679.42 | 1,845.42 | 3.25 |
3 | 平顶山市银龙科技有限公司 | 100 | 100.00 | 90.88 | -9.12 | -9.12 |
合 计 | 62,769.66 | 64,136.95 | 1,367.30 | 2.18 |
平顶山神马化纤织造有限责任公司因近几年连续亏损、平顶山市银龙科技有限公司自成立来未开展业务,发生部分费用,造成2家单位评估值低于账面投资成本。平顶山神马工程塑料有限责任公司近几年正常经营,资产整体评估增值,长期投资按股权比例计算后总体增值,增值具有合理性。
八、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资产基础法评估中不存在其中一项或几项资产采用收益法或市场法作为评估结论的情况;评估中房屋建筑物的经济年限参照《资产评估常用数据与参数手册》确定,房屋建(构)筑物的经济年限确定具有合理性;固定资产评估过程中经济耐用年限参照依据为《资产评估常用方法与参数手册》,本次评估房屋建筑物成新率的确定,参照不同结构的房屋建筑物的经济寿命年限,并通过评估人员对各建(构)筑物的实地勘察,结合建筑物使用状况、维修保养情况,分别评定得出各建筑物的尚可使用年限;评估人员根据现场勘查情况,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的要求,结合评估对象的区位、用地性质、利用条件及当地土地市场状况,选取了市场比较法和成本逼近法两种方法;本次评估范围内的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评估增值,是由于企业土地使用权取得时间较早,账面值较低,最近几年土地市场繁荣导致地价上涨所致;本次采用成本法对专利权进行评估,对专利权实际发生人工、耗材、设备及其他费用等,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指数、城镇就业人员薪酬价格指数进行调整,根据国家银行机构贷款利率、同类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投入资本回报率计算专利权研发投入资金的资金成本、机会成本,并考虑无形资产贬值因素后作为专利权评估值;长期股权投资评估综合考虑了标的资产控股、参股公司的历史业绩、未来发展态势等。以上评估方法及估值参数的选取具有合理性。
17.请你公司:1)结合最近三年历次增资与本次交易之间标的资产收入和盈利变化情况、对应市盈率情况、补充披露标的资产历次增资对应估值与本次交易
作价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2)结合标的资产报告期及以前年度盈利水平、未来年度预测盈利水平的可实现性、可比交易案例情况等,进一步补充披露标的资产选取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为作价依据的合理性,是否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请独立财务顾问和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回复】
一、结合最近三年历次增资与本次交易之间标的资产收入和盈利变化情况、对应市盈率情况、补充披露标的资产历次增资对应估值与本次交易作价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
(一)最近三年历次增资与本次交易之间标的资产收入和盈利变化情况、对应市盈率情况
标的公司最近三年历次增资与本次交易对应市盈率情况具体如下:
1-2-156
时间
时间 | 事项 | 定价依据 | 标的公司整体估值(万元) | 对应市盈率 |
2018年9月 | 产业转型发展基金增资10亿元 | 增资价格按2017年12月31日尼龙化工公司的账面每股净资产(未审数)确定,即2.30元/股 | 283,821.76 | 21.75 |
2020年5月 | 本次交易 | 交易价格以评估基准日2019年12月31日标的资产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的评估价值为依据,即2.46元/股 | 553,068.26 | 11.57 |
注1:对应市盈率=标的公司整体估值/基准日前一会计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注2:2018年9月增资前一年度营业收入和前一年度净利润未经本次审计机构审计
标的公司2018年9月增资时的增资价格为基准日(2017年12月31日)尼龙化工公司的账面每股净资产(合并口径),对应的标的公司整体估值为283,821.76万元,对应市盈率为21.75倍。
本次交易的交易价格以评估基准日(2019年12月31日)标的资产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的评估价值为依据,对应的标的公司整体估值为553,068.26万元。对应市盈率为11.57倍。
标的公司最近三年历次增资与本次交易之间标的资产收入和盈利变化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1-2-157
营业收入
营业收入 | 535,519.10 | 538,500.89 | 495,018.98 |
净利润 | 46,142.06 | 58,987.50 | 13,058.17 |
注:2017年数据未经本次审计机构审计2017-2019年标的公司营业收入基本保持稳定。2018年净利润较2017年出现较大增长主要系因为巴斯夫、奥升德等同行业厂商先后宣布因天气严寒、工人罢工、火灾等遭遇不可抗力,下游尼龙66供应紧张状况升级,导致标的公司主要产品尼龙66 盐、己二胺等产品的价格均出现不同程度的上涨,以及标的公司联营企业工程塑料公司业绩较好,当期确认投资收益增加。标的公司2019年业绩同比有所下降,主要系因为:(1)标的公司主要原材料己二腈价格较上年度有所上涨,导致主要产品毛利率下降;(2)随着市场供给逐步恢复,尼龙66切片价格出现较下滑,导致工程塑料公司2019年经营业绩有所下滑,标的公司当期确认投资收益减少。
(二)标的资产历次增资对应估值与本次交易作价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标的公司2018年9月增资时的增资价格为基准日2017年12月31日尼龙化工公司的账面每股净资产(合并口径),对应的标的公司整体估值为283,821.76万元。2018年9月,产业转型发展基金完成增资100,000.00万元,两次基准日期间(即2018年和2019年)标的公司累计实现净利润105,129.56万元。本次交易的交易价格以评估基准日2019年12月31日标的资产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的评估价值为依据,对应的标的公司整体估值为553,068.26万元,评估增值63,347.74万元,增值率为12.94%。
综上,标的公司前述两次整体估值存在差异的主要原因是:(1)2018年9月增资和本次交易的定价基准日不同,本次交易评估基准日标的公司的净资产规模较2018年9月增资定价基准日有大幅增加,主要是产业转型发展基金完成增资以及两次基准日期间留存收益增加所致;(2)本次交易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结论,评估结果较标的公司账面净资产有所增值。因此,标的公司历次增资对应估值与本次交易作价的差异具有合理性。
二、结合标的资产报告期及以前年度盈利水平、未来年度预测盈利水平的可实现性、可比交易案例情况等,进一步补充披露标的资产选取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为作价依据的合理性,是否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一)标的资产报告期及以前年度盈利水平
标的公司最近三年盈利水平如下所示:
单位:万元
1-2-158
项目
项目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营业收入 | 535,519.10 | 538,500.89 | 495,018.98 |
净利润 | 46,142.06 | 58,987.50 | 13,058.17 |
注:2017年数据未经本次审计机构审计
2017-2019年标的公司营业收入基本保持稳定。2018年净利润较2017年出现较大增长主要系因为巴斯夫、奥升德等同行业厂商先后宣布因天气严寒、工人罢工、火灾等遭遇不可抗力,下游尼龙66供应紧张状况升级,导致标的公司主要产品尼龙66 盐、己二胺等产品的价格均出现不同程度的上涨,以及标的公司联营企业工程塑料公司业绩较好,当期确认投资收益增加。标的公司2019年业绩同比有所下降,主要系因为:(1)标的公司主要原材料己二腈价格较上年度有所上涨,导致主要产品毛利率下降;(2)随着市场供给逐步恢复,尼龙66切片价格出现较下滑,导致工程塑料公司2019年经营业绩有所下滑,标的公司当期确认投资收益减少。
(二)未来年度预测盈利水平的可实现性
1、未来年度预测盈利水平考虑了疫情等偶发性因素的影响
根据中联评估提供的尼龙化工公司资产评估报告,标的公司(母公司)未来经营期内预测盈利水平如下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 | 2021年 | 2022年 | 2023年 | 2024年及以后 |
营业收入 | 472,481.60 | 491,424.10 | 523,204.10 | 528,704.10 | 528,704.10 |
净利润 | 25,239.06 | 36,007.30 | 40,152.25 | 43,155.17 | 43,155.18 |
注1:上述盈利预测仅为收益法评估中尼龙化工公司对2020年度以后年度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不构成盈利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注2:本次重组完成前,标的公司按上年末资产总额的一定比例支付中国平煤神马集团综合服务费。自标的资产过户至上市公司之日起,标的公司不再承担该项费用。本次交易预计2020年完成交割,故2021年起不再预测综合服务费。
标的公司2020年度预测盈利水平较报告期有所下降,主要系因为标的公司与相关各方在对2020年度以后年度经营情况及趋势进行判断时,已合理考虑了疫情等偶发性因素的影响,具体如下:(1)标的公司主要产品的下游需求主要
在工业领域,主要受汽车、电气电子和轨道交通等行业景气度影响较大。由于新冠肺炎疫情对社会经济运行带来的负面冲击,尼龙66的下游需求在短期内受到抑制,尤其汽车领域的生产和销售在疫情期间受到较为严重影响,标的公司主要产品短期内可能面临有效需求不足的局面;(2)随着同行业厂商遭遇不可抗力等市场偶发性因素的消除,尼龙66市场供给恢复并趋于稳定,标的公司主要产品价格开始逐步回归正常水平,标的公司的业绩亦将恢复行业合理水平。
2、长期来看,标的公司主要产品具有广阔的市场需求前景
长期来看,随着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消除,国内经济继续保持高质量发展,将促进尼龙66及其下游产业的市场需求潜力将得到进一步释放。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居民消费能力和人均汽车保有量将得到提升,也将进一步带动对尼龙66盐的需求。目前,国内尼龙66消费的进口比重逐年下降,供给结构不断优化,进口替代效应逐渐增强,将带来的较大的需求空间。
3、标的公司处于行业领先地位
标的公司是目前国内生产规模最大且完全拥有尼龙66盐成套生产技术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拥有先进的生产工艺和科学高效的化工行业管理经验,具有技术研发优势、产业链集成优势、区位优势、成本优势、管理和人才优势等核心竞争力,在国内尼龙66盐及其中间体产品市场上,一直处于优势地位。
4、2020年一季度盈利实现情况
2020年一季度,标的公司(母公司)营业收入、净利润实现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1-2-159
项目
项目 | 2020年1-3月 | |
金额 | 占全年预测比例 | |
营业收入 | 120,612.46 | 25.53% |
净利润 | 5,899.73 | 23.38% |
注:上述数据未经审计;与评估口径保持一致,列示标的公司母公司数据。
2020年一季度,标的公司(母公司)已实现营业收入120,612.46万元,实现净利润5,899.73万元,分别占全年预测水平的25.53%和23.38%。标的公司2020年一季度的经营业绩主要受到新冠疫情和产品价格回归的影响。目前,国
内经济活动逐步回归正常,整体形势向好,标的公司的经营业绩有望得到改善。
综上,标的公司对未来年度收入、净利润的预测考虑了疫情和下游市场不可抗力等偶发性因素的影响,标的公司主要产品具有广阔的市场需求前景,标的公司具有领先的行业地位,随着国内经济活动逐步回归正常,标的公司的经营业绩有望得到改善。因此,标的公司的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续性,标的公司未来年度业绩预测过程具有合理性。
(三)可比交易案例情况
根据公开资料,选取国内A股市场上市公司并购标的为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的并购重组案例进行可比分析,其中并购标的的评估情况如下:
1-2-160序号
序号 | 上市公司 | 并购标的 | 评估基准日 | 评估方法 | 市盈率 | 市净率 |
1 | 天津磁卡 | 渤海石化 | 2018/6/30 | 资产基础法 | 6.43 | 1.06 |
2 | 华峰氨纶 | 华峰新材 | 2019/4/30 | 收益法 | 8.05 | 3.22 |
3 | 利安隆 | 凯亚化工 | 2018/8/31 | 收益法 | 15.12 | 5.01 |
4 | 雅克科技 | 科美特 | 2017/3/31 | 收益法 | 12.61 | 2.78 |
5 | 德威新材 | 和时利新材 | 2017/5/31 | 收益法 | 14.26 | 2.80 |
平均值 | 11.29 | 2.97 | ||||
本次交易 | 2019/12/31 | 资产基础法 | 11.57 | 1.14 |
注:市盈率=并购标的全部股东权益交易作价/评估基准日前一年度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
市净率=并购标的全部股东权益交易作价/评估基准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上述可比交易市盈率平均值为11.29倍,市净率为2.97倍,标的公司的市盈率为11.57倍;市净率为1.14倍。从可比交易角度来看,本次交易中标的公司对应的市盈率略高于可比交易案例的平均水平,市净率低于可比交易案例的平均水平,本次交易的作价具有合理性和公允性。
(四)标的资产选取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为作价依据的合理性,是否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本次评估确定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进行评估,最终选取基础法评估结果为作价依据。本次评估采用收益法得出的被评估单位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548,237.38万元,采用资产基础法得出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553,068.26万元,
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比收益法评估结果高4,830.88万元,高0.88%,两种评估方法的评估结果差异较小。
两种评估方法评估结果差异的原因主要是:收益法评估是以资产的预期收益为价值标准,反映的是资产的经营能力(获利能力)的大小,这种获利能力通常将受到宏观经济、政府控制以及资产的有效使用等多种条件的影响。资产基础法评估是以资产的成本重置为价值标准,反映的是资产投入(购建成本)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这种购建成本通常将随着国民经济的变化而变化;企业核心资产为存货、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及机器设备,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与该等实物资产的重置价值,以及截至基准日账面结存的其他资产与负债价值具有较大关联。标的公司所属的尼龙66行业下游应用领域主要为汽车、电气和电子、工程机械、轨道交通等工业领域,在很大程度上受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经济政策和产业结构调整的影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在全球范围内的爆发,对正常的社会经济活动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影响。截至本次交易评估报告出具日,尚无法预计本次疫情结束时间,本次疫情对于国内外经济形势以及企业生产经营等方面的影响仍存在不确定性。在国内经济增长放缓、国际经济环境等不确定因素的影响下,收益法预测存在一定不确定性。标的公司生产尼龙66盐所用的上游关键原材料之一己二腈的生产技术被少数几家企业所掌握,存在原材料集中供应风险,其市场供给及价格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因此收益法预测存在一定不确定性。标的公司所在的化工行业具有资金密集、固定资产投入大等特点,关键资产价值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企业的生产能力。资产基础法是对企业账面资产和负债的现行公允价值进行评估,是以企业要素资产的再建为出发点,客观地反映了股东投入资本的市场价值。从可比交易角度来看,本次交易中标的公司对应的市盈率略高于可比交易案例的平均水平,市净率低于可比交易案例的平均水平,本次交易的作价具有合理性和公允性。
因此,标的公司选取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为作价依据具有合理性。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成为国内尼龙 66 行业中少数具备规模化产能和上游原材料的一体化企业,从而切实提高上市公司综合实力、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有利于保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标的公司历次增资对应估值与本次交易作价存在差异主要是产业转型发展基金向标的公司增资、两次基准日期间留存收益增加所致,标的公司历次增资对应估值与本次交易作价的差异具有合理性。标的公司的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续性,未来年度业绩预测过程具有合理性。本次交易中标的公司对应的市盈率略高于可比交易案例的平均水平,市净率低于可比交易案例的平均水平。标的公司选取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为作价依据具有合理性,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18.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标的资产 2020 年最新业绩经营情况。2)标的资产受疫情影响的具体情况及应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对标的资产日常生产经营,预测期收入、净利润的可实现性。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标的资产2020年最新业绩经营情况
2020年一季度,标的公司业绩经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1-2-162
项目
项目 | 2020年1-3月 | |
金额 | 同比变动幅度 | |
营业收入 | 123,923.37 | -27.48% |
净利润 | 4,906.48 | -52.41% |
注:上述数据为未经审计的合并口径数据
2020年一季度,标的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23,923.37万元,同比下降
27.48%,实现利润总额5,971.72万元,同比下降50.01%,实现净利润4,906.48万元,同比下降52.41%。主要系因为:(1)新冠疫情对国内外宏观经济造成了一定冲击,从而对标的公司的经营及财务状况造成了一定影响;(2)尼龙66市
场供给恢复并趋于稳定,标的公司主要产品价格开始逐步回归正常水平,标的公司的业绩亦开始回归行业合理水平。目前,国内经济活动逐步回归正常,整体形势向好,标的公司的经营业绩有望得到改善。
二、标的资产受疫情影响的具体情况及应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对标的资产日常生产经营,预测期收入、净利润的可实现性
(一)标的资产受疫情影响的具体情况
1、对标的资产日常生产经营
新冠疫情爆发后,全国各省市为防控疫情纷纷出台了人员隔离、延迟复工等防控政策,以最大程度控制人员流动,阻断病毒传播链。标的公司以及上下游企业复工均出现延迟,短期内对标的公司原材料供应、物流发货及按时复产复工产生了一定影响。
标的公司主要从事尼龙66盐及其中间体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其产品的下游需求主要在工业领域,主要受汽车、电气电子和轨道交通等行业影响较大。由于新冠肺炎疫情对社会经济运行带来的负面冲击,尼龙66的下游需求在短期内受到抑制,尤其汽车领域的生产和销售在疫情期间受到较为严重影响。因此,标的公司主要产品尼龙66盐及其中间体市场短期内可能面临有效需求不足的局面。目前,随着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消除,国内已经全面复工复产,国内经济继续保持高质量发展,尼龙66及其下游产业的市场需求潜力将得到进一步释放。因此,预计疫情并不会对标的公司的中长期业绩产生持续性影响。
2、预测期收入、净利润的可实现性
(1)对收入、净利润的预测考虑了疫情等偶发性因素的影响
根据中联评估提供的尼龙化工公司资产评估报告,标的公司(母公司)未来经营期内预测盈利水平如下所示:
单位:万元
1-2-163
项目
项目 | 2020年 | 2021年 | 2022年 | 2023年 | 2024年及以后 |
营业收入 | 472,481.60 | 491,424.10 | 523,204.10 | 528,704.10 | 528,704.10 |
净利润 | 25,239.06 | 36,007.30 | 40,152.25 | 43,155.17 | 43,155.18 |
注1:上述盈利预测仅为收益法评估中尼龙化工公司对2020年度以后年度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不构成盈利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注2:本次重组完成前,标的公司按上年末资产总额的一定比例支付中国平煤神马集团综合服务费。自标的资产过户至上市公司之日起,标的公司不再承担该项费用。本次交易预计2020年完成交割,故2021年起不再预测综合服务费。
标的公司2020年度预测盈利水平较报告期有所下降,主要系因为标的公司与相关各方在对2020年度以后年度经营情况及趋势进行判断时,已合理考虑了疫情等偶发性因素的影响,具体如下:①标的公司主要产品的下游需求主要在工业领域,主要受汽车、电气电子和轨道交通等行业景气度影响较大。由于新冠肺炎疫情对社会经济运行带来的负面冲击,尼龙66的下游需求在短期内受到抑制,尤其汽车领域的生产和销售在疫情期间受到较为严重影响,标的公司主要产品短期内可能面临有效需求不足的局面;②随着同行业厂商遭遇不可抗力等市场偶发性因素的消除,尼龙66市场供给恢复并趋于稳定,标的公司主要产品价格开始逐步回归正常水平,标的公司的业绩亦将恢复行业合理水平。
(2)长期来看,标的公司主要产品具有广阔的市场需求前景
长期来看,随着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消除,国内经济继续保持高质量发展,将促进尼龙66及其下游产业的市场需求潜力将得到进一步释放。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居民消费能力和人均汽车保有量将得到提升,也将进一步带动对尼龙66盐的需求。目前,国内尼龙66消费的进口比重逐年下降,供给结构不断优化,进口替代效应逐渐增强,将带来的较大的需求空间。
(3)标的公司处于行业领先地位
标的公司是目前国内生产规模最大且完全拥有尼龙66盐成套生产技术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拥有先进的生产工艺和科学高效的化工行业管理经验,具有技术研发优势、产业链集成优势、区位优势、成本优势、管理和人才优势等核心竞争力,在国内尼龙66盐及其中间体产品市场上,一直处于优势地位。
(4)2020年一季度盈利实现情况
2020 年一季度,标的公司(母公司)营业收入、净利润实现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1-2-164
项目
项目 | 2020年1-3月 | |
金额 | 占全年预测比例 | |
营业收入 | 120,612.46 | 25.53% |
1-2-165
净利润
净利润 | 5,899.73 | 23.38% |
注:上述数据未经审计;与评估口径保持一致,列示标的公司母公司数据。
2020年一季度,标的公司(母公司)已实现营业收入120,612.46万元,实现净利润5,899.73万元,分别占全年预测水平的25.53%和23.38%。标的公司2020年一季度的经营业绩主要受到新冠疫情和产品价格回归的影响。目前,国内经济活动逐步回归正常,整体形势向好,标的公司的经营业绩有望得到改善。
综上,标的公司对未来年度收入、净利润的预测考虑了疫情和下游市场不可抗力等偶发性因素的影响,标的公司主要产品具有广阔的市场需求前景,标的公司具有领先的行业地位,随着国内经济活动逐步回归正常,标的公司的经营业绩有望得到改善。因此,标的公司的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续性,标的公司预测收入、净利润过程具有合理性。
(二)标的资产应对措施
新冠疫情爆发后,为有效防范疫情的传播,标的公司制定了一系列科学的疫情防控措施,以保障公司生产经营的正常开展,主要包括:标的公司成立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负责疫情防控组织领导工作,全面落实防控责任;定期对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消毒,保证生产经营场所的环境清洁;加强对进出厂区人员的管控,限制进出时间,对进出人员进行体温检测,发现体温异常、咳嗽等症状者立即登记报告并有效隔离。
在疫情爆发初期,标的公司充分评估新冠疫情可能对其生产经营造成的影响,与供应商加强沟通,提前下发采购计划,保障原材料储备;加强排班、值班人员的管理,合理制定生产计划,提高生产经营效率;提前与下游客户和物流运输公司沟通发货和运输方案,保障销售订单按时交付。标的公司在严格落实各级政府部门关于疫情防控政策的基础上,在疫情期间积极推进复工复产,努力把疫情对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
三、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随着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消除,尼龙66及其下游产业的市场需求潜力将得到进一步释放,疫情并不会对标的公司的中长期业
绩产生持续性影响。标的公司对未来年度收入、净利润的预测考虑了疫情和下游市场不可抗力等偶发性因素的影响,标的公司主要产品具有广阔的市场需求前景,标的公司具有领先的行业地位,随着国内经济活动逐步回归正常,标的公司的经营业绩有望得到改善。因此,标的公司的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续性,标的公司预测收入、净利润过程具有合理性。标的公司制定了一系列科学的疫情防控措施,以及针对生产经营的应对措施,从实际执行情况来看,应对措施具有可行性。
19.请你公司根据《证券法》第75条和《收购管理办法》第74条的规定,补充披露交易对方在本次交易前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安排。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回复】
一、《证券法》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18个月内不得转让。收购人在被收购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18个月的限制,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
二、交易对方在本次交易前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安排
本次交易对方为中国平煤神马集团。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为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实际控制人为河南省国资委。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仍为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实际控制人仍为河南省国资委。
为明确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在本次交易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安排,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出具了《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承诺内容如下:
“1、本公司在本次交易前持有的上市公司283,317,331股股份,在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十八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通过协议方式转让或由公司回购该等股票,但向本企业之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主体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除外。
2、本企业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所派生的股份(如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新增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锁定期安排。
3、如果中国证监会及/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于上述锁定期安排有不同意见或要求的,本企业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意见或要求对上述锁定期安排进行修订并予执行。
4、自本次交易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本公司因本次交易所取得的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次交易完成后6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交易完成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公司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5、自本次交易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本公司因本次交易所取得的上市公司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份(含因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新增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本次交易完成后6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交易完成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公司持有的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份(含因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新增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6、上述限售期满后,本公司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如违反上述承诺,承诺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交易对方在本次交易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安排符合《证券法》第七十五条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
三、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交易对方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在本次交易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安排符合《证券法》第七十五条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
20.请你公司补充披露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目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质押情况以及本次取得的股份是否存在质押安排。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目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质押情况
根据2020年7月30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证券冻结信息(沪市)》及尚在履行的质押协议等相关资料,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控股股东中国平煤神马集团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质押情况如下:
1-2-168
持有人名称
持有人名称 | 证券子账户号码 | 质权人 | 质押数量(股) | 质押日期 |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 | B882375007(非定向资管账户) | 河南平煤神马集团产业转型发展基金(有限合伙) | 141,648,000 | 2018.12.27 |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质押上市公司141,648,000股股份,占其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49.9962%,符合《财政部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1]651号)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用于质押的国有股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国有股总额的50%的相关规定。
二、中国平煤神马集团本次取得的股份在锁定期内不存在质押安排
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对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无质押安排,并对上述事项出具《关于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内无质押安排的承诺》,承诺内容如下:
“1、针对本公司通过本次交易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本公司在锁定期内无对外质押(或设置其他权利限制)上述股份的需要及安排。
2、本公司在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内,不得设置质押及其他权利限制,亦不得签署任何质押或限制上述股份的法律文件。
3、本公司保证严格履行本承诺函的承诺,如因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综上,中国平煤神马集团目前持有的神马股份中141,648,000股存在质押情形;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对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内不存在质押安排。
三、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证券冻结信息(沪市)》及尚在履行的质押协议等相关资料,中国平煤神马集团目前持有的神马股份中141,648,000股存在质押情形;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对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内不存在质押安排。
21、申请文件显示,上市公司拟发行股份和可转债购买尼龙化工公司37.72%的股份,同时拟向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100,000万元。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募集配套资金中发行股份和可转债募集资金的规模。2)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相关发行条件的规定。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募集配套资金中发行股份和可转债募集资金的规模
上市公司于2020年6月19日召开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董事会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股东大会决议,制定和实施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和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情况与独立财务顾问协商确定或调整相关发行方案、发行数量、发行起止日期、发行价格等具体事宜。
2020年8月3日,上市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明确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中非公开发行股份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规模的议案》,明确本次重组募集配套资金中采用非公开发行股份方式募集资金不超过60,000.00万元,采用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式募集资金不超过40,000.00万元。
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事项系对募集配套资金方案非公开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明确,不涉及新增募集配套资金,不属于对本次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且在公司2020年6月19日召开的股东大会对董事会关于办理本次交易相关事宜的授权范围内。因此,针对明确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中非公开发行股份和可转换公司债券各自规模事项,公司已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
二、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相关发行条件的规定
(一)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符合《公司法》相关发行条件的规定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实质发行条件,即《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相关规定。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并在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规定具体的转换办法。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在债券上标明可转换公司债券字样,并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数额。”
上市公司已于2020年6月19日召开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上市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规定。
上市公司在《重组报告书》中规定了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具体转换办法,包括但不限于转股价格的确定及调整、转股股份来源、转股期限、锁定期安排、有条件强制转股条款、转股价格修正条款、转股股数确定方式以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办法等,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在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规定具体的转换办法”的规定。
上市公司在《重组报告书》中已明确披露:“本次交易尚需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委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规定。
上市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将在债券上标明可转换公司债券字样,并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数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在债券上标明可转换公司债券字样,并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数额”的规定。
综上,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符合《公司法》相关发行条件的规定。
(二)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符合《证券法》相关发行条件的规定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实质发行条件,即《证券法》第十条、第十五条相关规定。
1、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符合《证券法》第十条规定
《证券法》第十条规定:“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证券公司担任保荐人。
保荐人应当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
保荐人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本次交易中申请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为定向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司已经聘请具备保荐资格的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经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对上市公司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及其他相关核查意见,并将按照相关规定持续督导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综上,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符合《证券法》第十条之相关规定。
2、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规定
《证券法》第十五条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
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守本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但是,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上市公司通过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方式进行公司债券转换的除外。”
上市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式为非公开发行,参照适用《证券法》第十五条发行公司债券应满足的条件,具体分析如下: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上市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并制定了相应的议事规则和工作制度,具有健全的组织结构和法人治理结构。
(2)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本次购买资产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票面利率、付息期限及方式、到期赎回等方案条款与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案条款一致,如未能于募集配套资金过程中成功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各方应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予以明确。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票面利率、付息期限及方式、到期赎回等方案条款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根据《重组报告书》,本次交易中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式向交易对方支付的交易对价为41,723.47万元,占交易价格的20%;采用可转换公司债券方式募集资金规模不超过40,000.00万元。
假设本次交易中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票面利率设定参考当前市场相关案例并基于测算的谨慎性,选取票面利率为1%~3%/年进行模拟测算。
1-2-172公司名称
公司名称 | 购买资产 | 募集配套资金 |
新劲刚 | 1、债券票面利率为:第一年为0.30%、第二年为0.50%、第三年为1.00%、第四年为1.50%、第五年为1.80%、第六年为2.00%。 2、债券的计息起始日为2019年12月3日。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后五个 | 1、债券票面利率为:第一年为0.30%、第二年为0.50%、第三年为1.00%、第四年为1.50%、第五年为1.80%、第六年为2.00%。 2、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 |
1-2-173公司名称
公司名称 | 购买资产 | 募集配套资金 |
交易日内,上市公司应向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偿还可转换公司债券本金及利息。 | ||
新疆天业 | 1、债券利率:第一年为0.30%、第二年为0.50%、第三年为1.00%、第四年为1.50%、第五年为1.80%、第六年为2.00%。 2、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所有未转股的可转换债券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票面利率、付息期限及方式、到期赎回价格等与发行时点市场情况密切相关的方案条款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
普利特 | 1、债券利率:票面利率0.01%/年 2、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债券到期后一次还本付息。 | 本次发行可转换债券募集配套资金的票面利率、付息期限及方式、到期赎回价格等与发行时点市场情况密切相关的方案条款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
中京电子 | 1、债券利率:票面利率0.01%/年。 2、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债券到期后一次还本付息。 | 本次发行前,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和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结合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等因素,协商确定票面利率、到期赎回价格、初始转股价格,最终确定如下:(1)票面利率:第一年0.6%,第二年0.8%,第三年1%,第四年1.6%,第五年2%,第六年3%。 |
继峰股份 | 票面利率、付息期限、具体赎回价格与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一致,如未能于募集配套资金过程中成功发行可转换债券,交易各方应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予以明确。 | 票面利率、付息期限、到期赎回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与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
雷科防务 | 1、债券利率:第一年为0.30%、第二年为0.50%、第三年为1.00%、第四年为1.50%、第五年为1.80%、第六年为2.00% 2、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债券发行首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 | 与购买资产部分一致 |
汇金科技 | 1、债券票面利率为0.10%/年。 2、付息方式: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 - |
1-2-174
公司名称
公司名称 | 购买资产 | 募集配套资金 |
招商蛇口 | 1、债券票面利率为0.10%/年。 2、付息方式: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 - |
容大感光 | 1、债券利率:第一年0.30%、第二年0.50%、第三年1.00%、第四年1.50%、第五年1.80%。 2、付息方式:本次购买资产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竞价方式确定利率。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的付息期限及方式、到期赎回价格等与发行时点市场情况密切相关的方案条款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
易成新能 | 1、票面利率为0.1%/年。 2、计息方式为债券到期后一次性还本付息,不计复利。 | - |
北新路桥 | 1、债券票面利率:第一年为0.60%、第二年为0.80%、第三年为1.00%、第四年为1.50%、第五年为2.00%、第六年为2.50%。 2、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债券发行首日,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 | 与购买资产部分一致 |
亿利洁能 | 1、债券票面利率:第一年为0.30%、第二年为0.50%、第三年为1.00%、第四年为1.50%、第五年为1.80%、第六年为2.00%。 2、付息方式: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 |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配套资金的票面利率、付息期限及方式、到期赎回价格等条款与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的方案条款一致。同时,上述与发行时点市场情况密切相关的方案条款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如未能于募集配套资金过程中成功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各方应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予以明确。 |
据此,本次交易中本次交易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按照81,723.47万元票面金额和1%、3%年利率进行测算,每年需支付约817.23万元~2,451.70万元利息。根据神马股份《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及《2019年年度报告》,上市公司2017年、2018年、2019年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分别为6,674.95万元、65,150.82万元、41,914.98万元,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为37,913.58万元,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利息。
(3)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根据《重组报告书》,募集配套资金在扣除中介机构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后,主要用于标的公司项目建设和上市公司偿还债务,不涉及募集配套资金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最终将按照证监会核准的用途使用,且上市公司将按相关法规要求定期披露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及管理情况。
(4)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守本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但是,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上市公司通过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方式进行公司债券转换的除外。”
根据《重组报告书》,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的股份来源为公司新发行的股份及/或公司因回购股份形成的库存股。下文分析暂不考虑转股股份来源为因回购形成的库存股的情形,均假设为新发行的股份。
《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该规定主要指中国证监会制定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具体分析如下:
①第三十八条: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A、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八十
B、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
根据证监会2015年9月18日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部分应当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募集配套资金部分应当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募集配套资金部分
与购买资产部分应当分别定价,视为两次发行。具有保荐人资格的独立财务顾问可以兼任保荐机构。
a、购买资产部分:
上市公司于2020年7月29日实施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方案,每股现金红利0.22元。本次购买资产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由原6.58元/股调整为6.36元/股。本次购买资产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参照本次购买资产所发行股份的标准定价,即6.36元/股。购买资产部分股份发行价格及可转换公司债券初始转股价格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购买资产部分发行股份的锁定期安排:中国平煤神马集团通过本次交易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进行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也不委托他人管理通过本次交易所获得的对价股份;本次交易完成后6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本次交易完成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中国平煤神马集团通过本次交易所获得的对价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该锁定期安排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b、募集配套资金部分:
发行价格: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采取向市场询价的方式确定,定价基准日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80%。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参照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的标准确定,即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期首日。
锁定期安排: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及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若本次交易中所认购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限售期的规定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公司及认购对象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因此,募集配套资金部分发行价格、锁定期安排符合上述规定。
C、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条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数额和使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募集资金数额不超过项目需要量;(二)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三)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四)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或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五)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必须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100,000.00万元,不超过项目需要量;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或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上市公司已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综上所述,上市公司符合本条规定。D、本次发行将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本次发行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②上市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形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一)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二)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三)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五)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六)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本次发行涉及重大重组的除外;(七)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上市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情形。
因此,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明确的规定。对于《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三款“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守本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所引申出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债符合相关规定。
综上,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相关发行条件的规定
三、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已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明确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中非公开发行股份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规模的议案》,明确募集配套资金中非公开发行股份、可转债的规模分别为不超过60,000.00万元和不超过40,000.00万元,履行了相关程序,并进行了补充披露。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实质发行条件,即《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实质发行条件,即《证券法》第十条、第十五条明确的规定。对于《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三款“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守本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所引申出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债符合相关规定。综上,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相关发行条件的规定。
22.申请文件显示,上市公司于2019年10月12日首次公告了本次重大资产的董事会决议,且董事会在6个月内未发布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因此需要重新召开董事会审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并以本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作为发行股份的
定价基准日。请你公司补充披露未在首次董事会后6个月内发布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原因。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上市公司未在首次董事会后6个月内发布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原因2019年10月10日,上市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议案,距2020年6月1日上市公司发布《关于召开2020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已超过6个月。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后,董事会在6个月内未发布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上市公司应当重新召开董事会审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并以该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作为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上市公司未在首次董事会后6个月内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主要因本次重组相关尽职调查和审计工作的推进过程中,恰逢新冠疫情影响期间,本次重组中介机构尽职调查工作无法按期完成,具体原因如下:
(一)新冠疫情影响期间,标的公司人员无法正常到岗
标的公司办公所在地为河南省平顶山市,位于河南省西南部,在新冠疫情期间与部分中高风险地区距离较近。自新冠疫情爆发后,根据平顶山当地的防疫政策及标的公司防疫措施,标的公司除必要人员外,其余人员无法正常到岗,办公条件受限,无法满足中介机构相关工作要求。至2020年4月中下旬,标的公司逐步恢复正常运营,员工陆续到岗,核查工作方能正常开展。上述情况影响了对标的公司的尽职调查和审计工作的正常推进。
(二)新冠疫情影响期间,标的公司客户、供应商无法正常营业和配合尽职调查相关工作
受到国内新冠疫情影响,标的公司客户和供应商均存在不同程度的延期复工,如标的公司的第一大供应商和第一大客户均为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及其下属企业,在复工政策及防疫措施上与标的公司基本相同。同时,为充分核查标的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客观性、准确性,中介机构针对金额较小的非关联方
客户、供应商以及中间体产品的终端销售情况均进行了核查,加之快递、邮政、交通等部分社会基础服务机构工作受限,中介机构发放询证函的回函比例未达预期标准。截至2020年4月末,中介机构已经发出的询证函回函率约为50%,未能达到预期回函水平。截至2020年5月下旬,前述回函比例才满足基准日审计工作所需。
(三)中介机构人员在新冠疫情影响期间行动相对受限
新冠疫情期间中介机构项目组人员涉及到北京、上海、湖北、福建、河南等多地,部分地区采取了限制出入、劝访、居家(集中)隔离等措施。虽然之后部分地区根据疫情实际情况逐步调整放松,但中介机构经办人员回中介机构所在地办公或出差去标的公司现场尽调,需要严格遵守疫情防控要求,导致部分中介机构项目组人员在新冠疫情影响期间无法正常开展相关工作。相关工作因上述新冠疫情影响因素无法正常按期开展,影响了本次重组前期工作的正常推进。
因此,2020年5月30日,神马股份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审议通过本次交易的定价基准日调整至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日。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综上所述,上市公司未能在本次重组事项首次董事会后6个月内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主要系新冠疫情及各地防疫措施等因素影响,以致本次重组中介机构尽职调查工作无法按期完成。为此上市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将本次重组的定价基准日变更为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日(即2020年5月30日),上述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未能在本次重组事项首次董事会后6个月内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主要系新冠疫情及各地防疫措施等因素影
响,以致本次重组中介机构尽职调查工作无法按期完成。为此上市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将本次重组的定价基准日变更为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日(即2020年5月30日),上述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3.请你公司:1)在重组报告书财务会计信息章节补充披露标的公司财务报表以及上市公司备考财务报表。2)比对上交所问询函回复中关于 2018 年的财务数据,并补充披露出现差异的原因。请你公司和独立财务顾问比照上交所问询函回复核对全文数据并修改错漏,补充披露差异的原因。
【回复】
一、补充披露标的公司财务报表以及上市公司备考财务报表
(一)标的公司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1-2-181
项目
项目 | 2019年12月31日 | 2018年12月31日 |
流动资产: | ||
货币资金 | 105,586.55 | 161,807.79 |
应收账款 | 3,670.88 | 5,348.47 |
应收款项融资 | 81,370.35 | 53,980.74 |
预付款项 | 6,657.66 | 5,232.89 |
其他应收款 | 403,356.30 | 184,721.78 |
存货 | 28,989.38 | 30,029.61 |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 | - | 16,850.00 |
其他流动资产 | 3,379.81 | 2,934.13 |
流动资产合计 | 633,010.94 | 460,905.41 |
非流动资产: | - | - |
长期应收款 | - | 89,600.00 |
长期股权投资 | 56,834.00 | 49,771.04 |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 32,069.14 | 32,069.14 |
1-2-182
项目
项目 | 2019年12月31日 | 2018年12月31日 |
固定资产 | 210,067.97 | 194,177.16 |
在建工程 | 10,075.40 | 30,733.79 |
无形资产 | 11,019.37 | 11,430.30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363.00 | 3,262.78 |
其他非流动资产 | 4,802.06 | 84,472.68 |
非流动资产合计 | 325,230.94 | 495,516.89 |
资产合计 | 958,241.88 | 956,422.30 |
流动负债: | ||
短期借款 | 174,000.00 | 165,500.00 |
应付票据 | 162,900.00 | 117,400.00 |
应付账款 | 51,559.45 | 40,798.88 |
预收款项 | 3,779.12 | 279.11 |
应付职工薪酬 | 1,657.71 | 1,301.90 |
应交税费 | 3,863.14 | 3,522.12 |
其他应付款 | 8,649.89 | 15,631.49 |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 8,136.49 | 26,010.23 |
流动负债合计 | 414,545.81 | 370,443.73 |
非流动负债: | ||
长期借款 | 24,600.00 | 109,050.00 |
长期应付款 | 25,833.12 | 29,389.77 |
递延收益 | 4,463.88 | 4,881.79 |
非流动负债合计 | 54,897.00 | 143,321.56 |
负债合计 | 469,442.81 | 513,765.29 |
所有者权益: | ||
实收资本 | 225,000.00 | 223,231.20 |
资本公积 | 43,477.51 | 49,002.31 |
盈余公积 | 24,053.14 | 19,014.28 |
未分配利润 | 194,438.46 | 151,654.85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 | 486,969.11 | 442,902.64 |
少数股东权益 | 1,829.96 | -245.63 |
所有者权益合计 | 488,799.07 | 442,657.01 |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 958,241.88 | 956,422.30 |
2、合并利润表
单位:万元
1-2-183
项目
项目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一、营业收入 | 535,519.10 | 538,500.89 |
减:营业成本 | 449,006.71 | 434,863.62 |
税金及附加 | 3,323.01 | 3,292.97 |
销售费用 | 4,521.81 | 3,833.25 |
管理费用 | 20,736.65 | 19,217.32 |
研发费用 | 22,510.83 | 21,509.51 |
财务费用 | 7,956.72 | 10,971.36 |
其中:利息费用 | 16,755.79 | 15,455.63 |
利息收入 | 9,047.29 | 6,013.00 |
加:其他收益 | 1,234.03 | 834.90 |
投资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 7,062.91 | 27,025.64 |
其中: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 | 7,062.91 | 27,025.64 |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 - | - |
信用减值损失(损失以“-”号填列) | 19,040.32 | -9,424.46 |
资产减值损失(损失以“-”号填列) | -590.32 | 248.17 |
资产处置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 16.81 | - |
二、营业利润(亏损以“-”号填列) | 54,227.13 | 63,497.12 |
加:营业外收入 | 456.22 | 275.72 |
减:营业外支出 | 787.18 | 96.51 |
三、利润总额(亏损总额以“-”号填列) | 53,896.17 | 63,676.33 |
减:所得税费用 | 7,754.11 | 4,688.83 |
四、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 46,142.06 | 58,987.50 |
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 | 47,822.47 | 60,467.34 |
少数股东损益 | -1,680.41 | -1,479.84 |
3、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万元
项目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1-2-184
项目
项目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 58,879.75 | 58,217.87 |
收到的税费返还 | - | 226.55 |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 253,317.67 | 337,816.14 |
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 312,197.42 | 396,260.55 |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 70,731.33 | 74,142.29 |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 | 25,605.80 | 23,875.35 |
支付的各项税费 | 21,619.99 | 22,149.54 |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 155,649.06 | 265,719.22 |
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 273,606.19 | 385,886.40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38,591.23 | 10,374.15 |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 - |
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 | - | - |
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 | - | - |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 | - | 2,088.84 |
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净额 | - | - |
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 8,150.00 | 15,850.00 |
投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 8,150.00 | 17,938.84 |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 | 881.28 | 1,769.98 |
投资支付的现金 | - | - |
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付的现金净额 | - | - |
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 - | 3,063.50 |
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 881.28 | 4,833.48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7,268.72 | 13,105.36 |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 - |
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 | - | - |
其中:子公司吸收少数股东投资收到的现金 | - | - |
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 | 199,000.00 | 249,650.00 |
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 53,300.00 | 143,293.23 |
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 252,300.00 | 392,943.23 |
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 | 191,300.00 | 240,199.92 |
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 | 8,717.46 | 9,572.76 |
其中:子公司支付给少数股东的股利、利 | - | - |
1-2-185
项目
项目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润 | ||
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 169,686.14 | 94,883.62 |
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 369,703.59 | 344,656.30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117,403.59 | 48,286.92 |
四、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 | - | - |
五、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 -71,543.64 | 71,766.44 |
加:年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 79,404.66 | 7,638.22 |
六、年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 7,861.02 | 79,404.66 |
(二)上市公司备考报表
1、备考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资产 | 2019年12月31日 | 2018年12月31日 |
流动资产: | ||
货币资金 | 517,870.55 | 346,344.31 |
应收票据 | 33,490.23 | 71,205.02 |
应收账款 | 83,339.48 | 122,733.60 |
应收款项融资 | 58,235.03 | - |
预付款项 | 26,461.09 | 28,932.10 |
其他应收款 | 404,458.86 | 189,351.22 |
存货 | 147,238.99 | 134,464.75 |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 | - | 16,850.00 |
其他流动资产 | 10,651.86 | 12,310.23 |
流动资产合计 | 1,281,746.08 | 922,191.22 |
非流动资产: | - | - |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 - | 33,352.47 |
长期应收款 | - | 89,600.00 |
长期股权投资 | 94,046.68 | 40,396.49 |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 33,461.97 | - |
固定资产 | 465,477.93 | 460,922.99 |
在建工程 | 69,103.02 | 88,199.32 |
无形资产 | 40,959.43 | 43,115.51 |
长期待摊费用 | 904.48 | 1,079.94 |
1-2-186
资产
资产 | 2019年12月31日 | 2018年12月31日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1,839.86 | 4,970.11 |
其他非流动资产 | 35,029.87 | 103,409.04 |
非流动资产合计 | 740,823.24 | 865,045.87 |
资产总计 | 2,022,569.32 | 1,787,237.09 |
流动负债: | ||
短期借款 | 583,716.33 | 438,095.00 |
应付票据 | 400,715.00 | 257,518.97 |
应付账款 | 79,042.30 | 77,976.07 |
预收款项 | 21,247.21 | 11,720.48 |
应付职工薪酬 | 7,376.15 | 9,586.03 |
应交税费 | 7,007.97 | 9,455.96 |
其他应付款 | 68,422.53 | 116,328.43 |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 54,071.49 | 69,677.31 |
流动负债合计 | 1,221,598.98 | 990,358.26 |
非流动负债: | ||
长期借款 | 143,440.00 | 168,245.00 |
长期应付款 | 29,857.74 | 39,170.12 |
递延收益 | 8,971.26 | 9,369.20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1,240.10 | 1,332.65 |
非流动负债合计 | 183,509.10 | 218,116.96 |
负债合计 | 1,405,108.08 | 1,208,475.22 |
所有者权益: |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 | 520,174.61 | 486,171.72 |
少数股东权益 | 97,286.63 | 92,590.15 |
所有者权益合计 | 617,461.24 | 578,761.87 |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 2,022,569.32 | 1,787,237.09 |
2、备考利润表
单位:万元
项目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一、营业总收入 | 1,104,829.77 | 1,113,478.71 |
其中:营业收入 | 1,104,829.77 | 1,113,478.71 |
二、营业总成本 | 1,055,390.70 | 990,750.45 |
1-2-187
项目
项目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其中:营业成本 | 901,602.28 | 850,292.41 |
税金及附加 | 8,251.94 | 9,403.47 |
销售费用 | 18,004.61 | 19,293.52 |
管理费用 | 53,358.73 | 50,378.65 |
研发费用 | 41,347.79 | 34,567.23 |
财务费用 | 32,825.34 | 26,815.17 |
其中:利息费用 | 39,156.67 | 35,057.48 |
利息收入 | 11,805.41 | 7,774.07 |
加:其他收益 | 3,874.71 | 2,197.36 |
投资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 4,199.90 | 3,084.12 |
其中: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 | 4,199.95 | 3,257.52 |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 - | -325.35 |
信用减值损失(损失以“-”号填列) | 18,848.33 | - |
资产减值损失(损失以“-”号填列) | -525.78 | -10,973.70 |
资产处置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 23.75 | 35.15 |
三、营业利润(亏损以“-”号填列) | 75,859.97 | 116,745.83 |
加:营业外收入 | 4,370.31 | 733.41 |
减:营业外支出 | 1,483.93 | 752.96 |
四、利润总额(亏损总额以“-”号填列) | 78,746.35 | 116,726.29 |
减:所得税费用 | 12,198.23 | 16,343.68 |
五、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 66,548.12 | 100,382.61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 60,258.71 | 89,367.46 |
少数股东损益(净亏损以“-”号填列) | 6,289.42 | 11,015.15 |
二、比对上交所问询函回复中关于 2018 年的财务数据,并补充披露出现差异的原因上交所问询函回复中涉及2018年的财务数据差异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18年度 (预案回复) | 2018年度 (重组报告书) | 差异 |
1-2-188
项目
项目 | 2018年度 (预案回复) | 2018年度 (重组报告书) | 差异 |
营业收入 | 546,354.64 | 538,500.89 | -7,853.75 |
营业成本 | 453,486.08 | 434,863.62 | -18,622.46 |
投资收益 | 27,025.64 | 27,025.64 | - |
净利润 | 60,439.97 | 63,497.12 | 3,057.15 |
项目 | 2018/12/31 (预案回复) | 2018/12/31 (重组报告书) | 差异 |
股本 | 223,231.20 | 223,231.20 | - |
资本公积 | 49,016.37 | 49,002.31 | -14.06 |
盈余公积 | 18,839.24 | 19,014.28 | 175.04 |
未分配利润 | 163,494.83 | 151,654.85 | -11,839.98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 | 454,581.64 | 442,902.64 | -11,679.00 |
少数股东权益 | 2,133.50 | -245.63 | -2,379.13 |
所有者权益合计 | 456,715.14 | 442,657.01 | -14,058.13 |
上述差异主要系2019年11月预案回复时,标的公司财务数据尚未经会计师审计,后续经会计师审计有所调整所致,具体情况如下:
1、营业收入:调整化纤织造公司土地处置收益,调减2018年度营业收入7,832.51万元。
2、营业成本:根据前述调整化纤织造公司土地处置收益,调减2018年度营业成本7,832.51万元;调增应付账款-暂估款10,874.47万元,调减2018年度营业成本10,874.47万元。
3、净利润:在前述调整的基础上,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对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进行调整,调增信用减值损失4,490.01万元,调增坏账准备4,490.01万元,调减营业利润4,490.01万元。
4、资本公积:2019年度完成对化纤织造公司同一控制之下企业合并,根据对化纤织造2018年度审计调整,追溯调整2018年末资本公积。
5、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的调整,主要系前述审计调整影响标的公司净利润所致。
综上,上述差异主要系审计调整而非数据错漏所致。上市公司已会同中介机构进一步核对全文数据并修改错漏。
24.请你公司结合本次交易的决策过程、参与人员、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送以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等,补充披露本次交易是否存在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本次交易的决策过程和参与人员
2019年9月20日上市公司股票收盘后,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召开内部会议筹划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为最大限度地控制本次重组的知情人员范围,本次会议仅限于核心人员参加,并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了保密和严禁内幕交易的告知义务,参会人员名单如下:李毛、杜波、马源、张兆峰、万善福、张建国、涂兴子、王启山。本次会议决定上市公司拟于2019年9月21日披露筹划重组停牌公告并于2019年9月23日开市起停牌。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知情人报送以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上市公司按照本次重组交易进程及主要节点进展情况,持续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上市公司分别于2019年9月26日和2020年6月2日向上交所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申报。
上市公司在初始筹划时,即按照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了交易进程备忘录登记。根据《重大资产重组交易进程备忘录》,本次重组的交易进程如下:
1-2-189序号
序号 | 时间 | 筹划决策方式 | 参与机构及人员 | 商议和决策内容 |
1 | 2019年9月20日 | 内部会议 |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主要领导 | 筹划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事宜。 |
2 | 2019年9月23日 | 内部会议 |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神马股份、尼龙化工公司、中原证券、立信会计师、中联评估的相关经办人员 | 项目启动会暨第一次中介机构协调会,讨论重组工作时间安排、对重组工作进行分工。 |
3 | 2019年12月12日 | 内部会议 | 神马股份、尼龙化工公司、中原证券、立信会计师、国浩律师、中联评估的相关经办人 | 项目举行第二次中介机构协调会,讨论本项目所涉重点事项的推进情况及后续工作安排。 |
4 | 2019年12月26日 | 内部会议 | 神马股份、尼龙化工公司、中原证券、立信会计师、国浩律师、中联评估的相关经办人 | 项目举行第三次中介机构协调会,讨论本项目所涉重点事项的推进情况及后续工作安排。 |
1-2-190序号
序号 | 时间 | 筹划决策方式 | 参与机构及人员 | 商议和决策内容 |
5 | 2020年1月17日 | 内部会议 | 神马股份、尼龙化工公司、中原证券、立信会计师、国浩律师、中联评估的相关经办人 | 项目举行第四次中介机构协调会,讨论本项目所涉重点事项的推进情况及后续工作安排。 |
三、本次交易是否存在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为了避免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在公告前泄露,上市公司对本次交易采取了必要的保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与交易对方及相关中介机构签署协议约定保密义务、严格控制知情人范围、相关交易谈判仅局限于少数核心人员等。
经查阅本次重组的决策文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文件、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保密协议》,并核查本次重组自查范围内人员出具的《自查报告》,在本次交易的自查期间(即2019年3月21日至2020年5月30日)内,除史红军、赵东、张春英、刘辉四人外,其他自查范围内人员在上述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神马股份股票的行为。
经对上述4人进行访谈,询问个人基本信息、买卖神马股份股票的具体情况、原因和首次知晓本次重组事项的时间等,取得交易人员《关于买卖公司股票的承诺函说明》,并核查上述人员在神马股份本次重组停牌前6个月内所有股票(包括但不限于神马股份)的买卖记录等,上述涉及买卖股票的相关人员未参与本次交易的筹划过程,买卖行为是在未了解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信息的情况下进行的,不属于《证券法》所禁止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不存在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不存在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