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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汾酒独立董事意见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28

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书

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4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作为本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规定,基于个人独立判断立场,现就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公司董事会拟定的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及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没有损害中小股东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健发展。因此,我们同意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提交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

2019年度,公司聘请的年报审计机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审计工作认真负责,能够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因此,同意2020年度继续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

三、2019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截止2019年12月31日未发现公司存在内部控制设计或执行方面的重大缺陷。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四、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

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决策程序合法,关联交易均属于正常的业务购销活动,定价合理公允,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及诚实信用原则,关联交易内容和定价政策不会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也不会对公司利润造成不利影响,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并同意提交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相应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

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当期和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我们同意该事项。

六、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1、2019年度,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2019年度,未发现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也未发现公司曾经发生过对外担保的情形。

独立董事:杜文广 李玉敏 王朝成 樊三星 贾瑞东

王超群 张远堂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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