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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汾酒审计委员会履职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28

2019年度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报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财政部等五部委《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的基本要求及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现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19年度的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基本情况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董事杨建峰、高明、杨波、侯孝海和独立董事李玉敏、贾瑞东、王超群组成,主任委员由具有专业会计资格的独立董事李玉敏同志担任。2019年12月11日,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会议选举产生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及主任委员,新增独立董事张远堂和董事李明强,主任委员仍由李玉敏同志担任,董事杨波、侯孝海不再担任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组成人员:李玉敏、杨建峰、李明强、高明、贾瑞东、王超群、张远堂。

二、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19年度会议召开情况

2019年度,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开了五次会议:

1、2019年2月25日,召开了第一次会议:

(1)审阅通过财务部门编制的2018年度财务报表;

(2)审查通过上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

于公司2018年报审计计划及进场安排。

2、2019年4月24日,召开了第二次会议:

(1)审议通过2018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初稿;

(2)审议通过2018年度内控自我评价报告;

(3)审议通过2018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初稿;

(4)审议通过支付2018年度审计费用及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19年度年报审计机构、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5)审议通过关于追加2018年日常关联交易计划的议案;

(6)审议通过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

(7)审议通过2019年一季度报告初稿。

3、2019年8月22日以会签方式召开了第三次审计委员会会议,会议审议通过2019年半年度报告。

4、2019年10月23日以会签方式召开了第四次审计委员会会议,会议审议通过《2019年三季度报告》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5、2019年11月25日以会签方式召开了第五次审计委员会会议,会议审议通过《收购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汾青酒厂100%股权的议案》、《收购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部分资产的议案》、《收购山西杏花村汾酒销售有限责任公司10%股权的议案》、《收购山西杏花村竹叶青酒营销有限责任公司10%股权的议案》、《收购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宝泉

福利有限责任公司部分资产的议案》、《收购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持土地使用权的议案》、《收购山西杏花村义泉涌酒业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资产的议案》七项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将收购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第四十二次董事会审议。

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19年度履职情况

(一)重点关注2018年报审计工作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公司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审计委员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重点关注了公司2018年度报告的审计工作。

1、在上海立信年审会计师进场前,审计委员会相关人员认真听取了上海立信对公司年报审计的工作计划及相关资料,并审阅了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表(未经审计),就审计的总体策略提出了具体意见和要求,并一同协商相关的时间安排。

2、在年审会计师审计过程中,审计委员会对审计工作进行了督促,并与年审会计师保持沟通交流,确保年审工作保质保量按计划完成。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财务会计报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会计政策运用恰当,会计估计合理,不存在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漏报情况。

3、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审计委员会在上海立信出具2018年度审计报告初步审计意见后,审阅了其编制的2018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并发表意见。同意上海立信认定的公司账务处理,我们认为已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公司2018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对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公司2018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审计意见无异议,一致同意将立信审计的公司2018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评估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1、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通过审阅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和内部控制自评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健全,运行良好,不存在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2、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在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核,认为交易程序合法,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三)聘请审计机构

报告期初,审计委员会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了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建议。由于上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经连续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8年,为更好地保持审计机构的独立性,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关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等业务的规定,公司决定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2019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的机构。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创立于1985年,是国内最具规模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之一,具有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授予的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及其他相关审计资格,能够满足公司相关审计工作的需要。

四、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上海立信审计工作作出评价

(一)审计工作基本情况

上海立信与公司董事会和高管层在年报审计工作开始前进行了必要的沟通,与公司签订了审计业务约定书。在审计小组现场审计期间,审计委员会与上海立信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并督促其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根据审计时间安排,上海立信在约定时限内完成了所有审计程序,取得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并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上海立信执行年审的会计师遵守职业道德情况

上海立信执行年审的会计师未在公司任职,在本公司年报审计过程中遵循独立、客观、公允的执业准则,对财务报表发表了标准无保留意见,表现了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业务素质,很好地履行了双方签订的《业务约定书》所约定的责任和业务。

1、独立性评价

上海立信及其所有职员未在本公司任职,未获取除法定审

计必要费用外的任何形式的经济利益,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关系和事项。上海立信及其审计成员按照相关职业道德要求,保持了独立性。

2、专业胜任能力评价

上海立信审计组成员具备优秀的专业胜任能力,熟练掌握审计技能,并能出色的运用到对本公司的审计业务中,同时也能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性。

3、审计程序评价

上海立信在审计过程中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执行了恰当的审计程序,为发表审计意见获取了充分、恰当的审计证据。

4、审计报告评价

上海立信对财务报表发表的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是在获取充分、恰当的审计证据的基础上做出的。

上海立信在审计中严格执行制定的审计计划,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发表审计意见,在帮助公司加强防范风险和提高管理水平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五、总体评价

2019年,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治理制度汇编》及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在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审阅公司财务报告以及内部

控制有效性等方面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履行了职责。

2020年,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将继续秉持审慎、客观的态度,强化责任意识,充分发挥监督职能,继续关注公司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情况、内部审计工作等,维护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稳健经营和规范运作。

二〇二〇年四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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