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4月25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公司2019年年报审计机构、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及支付2018年度审计费用的议案》,该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经审慎研究,拟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说明
一直以来,公司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担任审计机构,其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从专业角度维护了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鉴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已连续8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为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客观性和公允性,经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友好协商,公司 2019 年度不再续聘其为公司的审计机构。公司董事会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拟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聘期一年。
二、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1、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成立日期:2000年10月27日
3、法定代表人:梁春
4、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楼院7号楼11层1101
5、统一信用代码:91110108722615699R
6、企业类型: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7、经营范围: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咨询业务;培训财务人员;执行注册会 计师业务;基本建设咨询预决算审查;国有及非国有资产评估。(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三、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1、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事前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执业质量进行了充分了解,并结合公司未来业务的发展和公司的实际情况,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上市公司服务的综合资质要求,能够胜任公司年度审计工作。
2、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聘请公司2019年年报审计机构、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及支付2018年度审计费用的议
案》,董事会同意改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19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关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等业务的规定,公司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2019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的审计机构。4、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公司2019年度年报审计机构、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及支付2018年度审计费用的议案》,同意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9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5、本次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事项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19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