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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机3: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9-30

证券代码:400068 证券简称:昆机3 主办券商:太平洋证券

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兹提述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昆机公司”)于2017年4月1日、2018年4月10日、2018年8月30日及公司在2017年4月以后的定期报告中披露的涉及诉讼的公告,详见我公司的临时公告2017-034号、2018-018号、2018-064号及公司定期报告。案件一:

(一)案件内容

被告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于1944年1月3日在上交所上市,证券代码为600806。原告购入600806股票,并持有。

2015年11月10日,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沈机集团与紫光卓远正式签署《沈阳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西藏紫光卓远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关于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该协议比以前的版本增加了“协议的解除8.1 本协议签署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4.1条所列的生效条件不能全部获得满足的,则本协议自动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甲方应在本协议自动解除后5个工作日内,返还3.2条所列受让保证金”(以下简称“3个月自动解除”条款)、“生效条件4.1.4甲方(沈机集团)获得云南省有关政府部门支持乙方(紫光卓远)成为昆明机床第一大股东的书面文件,云南省工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书面文件支持并配合完成本协议项下股权转让事宜”(以下简称“获得云南各部门支持”条款)。公告中未披露“3个月自动解除”、

“获得云南各部门支持”条款。

(二)诉讼的基本情况

基于上述事项依据,本公司作为被告或共同被告之一,共计收到232份应诉通知书,涉诉金额为人民币25,406,623.43元。

(三)案件进展

截止目前,基于上述232件诉讼案件进展入下:

1、一审判决如下: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修订)》第三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2014年修订)》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即本案的昆机公司、股权转让方即本案沈机公司、股权受让方聘请的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即本案中德证券公司均是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案三被告均违反了披露信息必须完整不得有重大遗漏的义务,分别实施了虚假陈述行为,这一事实已被中国证监会相应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认。本案三被告的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给投资人造成了经济损失,且每个被告的侵权行为足以造成全部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之规定,三被告应对原告的算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本案中,原告仅要求被告中德证券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是原告对其诉讼的自由处分,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三条“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的相关规定,原告有权作出该选择。被告中德证券公司认为原告无权要求其直接承担责任的辩解不能成立。

综上,原告要求被告中德证券公司承担其损失赔偿责任的诉求,于法有据,应于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七条 、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

涉及上述判决的案件共计37件,涉诉金额为:人民币2,479,645.89元,一审判决金额为:人民币1,265,436.86元。

2、一审判决如下:

依据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之规定,云南省昆明市中级法院判决:被告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沈阳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西藏紫光卓远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涉及上述判决的案件共计46件,涉诉金额为:人民币7,312,764.93元,一审判决金额为:人民币4,708,860.91元。

上述46宗案件中,四被告对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不服,对其中的40件案件提起了上诉,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一审判决如下:

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云南省昆明市中级法院判决:被告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涉及上述判决案件共计6件,涉诉金额为:人民币428,629.68元,一审判决金额为:人民币257,732.57元。

4、其他

除上述案件外,剩余的143宗案件公司并未收到开庭或一审判决书。

案件二:

(一)案件内容

被告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系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上市公司,股票代码600806。原告购入600806股票,并持有。2017年3月20日,被告发布《关于2016年年度报告审计过程中发现以往年度可能涉嫌财务违规的重大风险公告》,揭露其在2016年年度公司存在存货不实、收入跨期等问题。随即公司展开自查,并发现以往年度存货、收入及费用等事项存在涉嫌财务违规的重大问题。2018年2月5日,证监会发布《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王兴、常宝强等23名责任人员)》(【2018】9号),确认被告昆明机床2013年至2015年,通过财务造假行为虚增收入483,080,163.99元,少计管理费用29,608,616.03元,少计存货505,985,325.86元,多计成本235,272,252.56元,虚增利润228,101,078.73元。其中,2013年虚增利润70,179,444.39元,虚增利润占公开披露的当期利润总额的706.21%,昆明机床在2013年年度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2014年虚增利润50,827,156.90元,减少了公开披露的当期利润总额的亏损额,减少金额占公开披露利润总额的29.47%;2015年虚增利润107,094,477.44元,减少了公开披露的当期利润总额的亏损额,减少金额占公开披露利润总额的48.82%。昆明机床于2014年3月、2015年3月、2016年3月分别披露了2013年年度报告、2014年年度报告、2015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构成信息披露违法。因此,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4年3月28日,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17年3月20日。

(二)诉讼的基本情况及进展

基于上述事项依据,本公司作为被告或共同被告之一,共计收到320份应诉通知书,涉诉金额为人民币118,171,323.52元。

上述案件部分或在证据交换阶段或已开庭,但截止目前,公司尚未收到相关判决书。

三、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将积极应对该类上诉,通过法律程序积极维护自身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中小投资者虚假信息陈述证券侵权诉讼,或有赔偿金额巨大,公司存在现金流断裂的风险。

同时,由于涉及案件数量众多,进展不一,公司将尽可能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统计整理集中披露。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0年9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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