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修正案
修改前 | 修改后 | 备注及修改解释 |
第八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四十五日前发出书面通知, 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日期和地点告知各股东。拟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应当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将出席会议的书面回复送达公司。 | 第八十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根据各次股东大会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催告。 | 召开通知时间缩短 |
第八十一条 公司根据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时收到的书面回复,计算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达到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公司可以召开股东大会;达不到的,公司应当在五日内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开会日期和地点以公告形式再 次通知股东,经公告通知,公司可以召开股东大会。 | 第八十一条 公司根据股东大会召开前十日时收到的书面回复,计算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达到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公司可以召开股东大会;达不到的,公司应当在五日内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开会日期和地点以公告形式再次通知股东,经公告通知,公司可以召开股东大会。 | 相应时间缩短 |
第八十三条 除本章程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款另有规定外,股东大会通知应当 向股东(不论在股东大会上 | 第八十三条 除本章程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款另有规定外,股东大会通知应当向股东(不论在股东大会上是否 | 删除部分不匹配的内容 |
是否有表决权)以专人送出或者以邮资已付的邮件送 出,受件人地址以股东名册登记的地址为准。对内资股股东,股东大会通知也可以用公告方式进行。 前款所称公告,应当于会议召开前四十五日至五十日的期间内,在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指定的一家或者多家报刊上刊登,一经公告,视为所有内资股股东已收到有关股东会议的通知 | 有表决权)以专人送出或者以邮资已付的邮件送出,收件人地址以股东名册登记的地址为准。对内资股股东,股东大会通知采用公告方式进行。 | |
第八十四条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新增,原章程条款顺序相应调整。 |
备注: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将另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