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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奥股份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7-22

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暨变更注册地址及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最新修订要求以及河北省石家庄市市政府土地规划的调整需要,公司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及其附件《董事会议事规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修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且本次章程修订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我们同意该项议案,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调整2020年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公司为全资子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及子公司之间担保符合公司经营实际需求和整体发展战略。被担保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资产优良,财务状况稳定,资信情况良好,担保风险在公司的可控范围内。本次担保事项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整体利益。

我们同意该项议案,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为境外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次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拟在境外发行境外债券和申请一般商业贷款,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提升公司海外资金实力,拓宽融资渠道以及优化融资结构,

公司拟为本次债券和商业贷款提供担保,有利于境外债券发行工作和申请商业贷款工作的顺利开展,符合公司长远发展利益。本次对外担保决策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项议案,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调整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新能矿业及新奥(天津)为控股子公司新能能源提供担保,是为了满足其正常业务发展需求,有利于提升其日常运营及盈利能力,担保风险可控,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议案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该项议案,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调整公司外汇及利率套期保值业务额度的议案》

公司及子公司拟开展外汇及利率套期保值业务,其目的是规避汇率波动风险,减少汇兑损失,降低公司因存在未来外币资产和负债而对财务费用的不利影响。上述业务的开展为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需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未来发展,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情况。本议案的相关审批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及利率套期保值业务,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李鑫钢、乔钢梁(QIAO GANGLIANG)、唐稼松

2020年7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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