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新奥股份对外捐赠管理办法(2020年7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7-22

新奥生态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新奥生态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捐赠事项的管理,更好的履行社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新奥生态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自愿无偿以公司名义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以及在帮助社会抵抗自然灾害、构建和谐生态环境、救助危困群体、增加社会福利等公益性社会活动中捐赠公司合法财产的行为。 第三条 对外捐赠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或者相应政府部门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通过合法的新闻媒体等进行或直接捐赠给受赠人。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四条 自愿无偿:公司进行捐赠的,应以自愿为原则,公司应当拒绝任何部门、机构、团体强行要求的各种捐赠。公司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从而导致市场不公平竞争。 第五条 权责清晰:公司经营者或者其他员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

财产以个人名义捐赠。 第六条 量力而行:公司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履行社会责任。如公司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除特殊情况以外,不得进行捐赠。

第七条 诚实守信:公司进行捐赠,必须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公司未按规定程序获得批准前,不得以单位或个人名义向新闻媒体、社会公众或受赠对象承诺捐赠,以免影响行为决策或公司声誉。一经批准,公司应按对外捐赠方案组织实施。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类型及范围

第八条 捐赠的类型:

(一) 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公共安全、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二) 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老、少、

边、穷”等地区以及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三) 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九条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包括库存商品、固定资产及其他有形资产等)或其他物资。公司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国家财政拨款、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

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十条 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当为公司外部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个人。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第十一条 公司形象宣传或产品宣传,发生的赞助性支出,应视为广宣费用支出,必须按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和有关规章制度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除第十条约定的对外捐赠对象外,对于在公司任职、与公司在股权、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公司不得给予捐赠。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十三条 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单笔或连续 12个月累计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资产(按照账面净值计算其价值)捐赠按照下列程序执行:

(一)公司对外单笔捐赠金额或者连续12个月累计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值3%以下的捐赠由公司总裁运营决策会审议批准;

(二)公司对外单笔捐赠金额或者连续12个月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3%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捐赠方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三)公司对外单笔捐赠金额或者连续12个月累计金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捐赠方案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进行对外捐赠因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需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仅需要将本次对外捐赠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并在本次对外捐赠公告中将连续12个月内已发生的对外捐赠一并披露。已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对除第十二条规定以外的关联方进行单笔或连续 12个月累计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资产(按照账面净值计算其价值)捐赠按照下列程序执行:

(一)公司对关联自然人单笔捐赠金额或者连续 12 个月累计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捐赠,捐赠方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二)公司关联法人单笔捐赠金额或者连续 12 个月累计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 0.5%以上的捐赠,捐赠方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三)公司对关联人单笔捐赠金额或者连续 12 个月累计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5%以上的捐赠,捐赠方案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进行对外捐赠因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需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仅需要将本次对外捐赠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并在本次对外捐赠公告中将连续 12 个月内已发生的对外捐赠一并披露。已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

算范围。”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以及由同一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捐赠,应当由经办部门和人员提出捐赠申请,由主管领导审核,并由财务管理部就赠支出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进行分析后,提出审核意见后,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情况,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其中,捐赠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方式、捐赠责任人、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以及捐赠财产交接程序等。 第十六条 公司经批准的对外捐赠事项,经办部门应当建立备查账簿登记,同时报公司财务管理部门、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章 对外捐赠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七条 公司应做好对外捐赠的统计及宣传工作,所发生的对外捐赠支出,原则上应统一冠公司名称。 第十八条 在捐赠项目完成后,经办部门应对捐赠项目进行评估和总结,对捐赠事项进行跟踪和监督,收集相关资料,应将相关图文资料妥善存档备查,建立捐赠档案(包括但不限于捐赠申请报告、审批程序文件、单次捐赠及累计捐赠发生额统计、捐赠的执行情况、捐

赠收据等)。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捐赠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及审计工作。公司投资者关系部负责对外捐赠活动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有相抵触,按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新奥生态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0年7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