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就2019年12月27日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调整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经审查张晓阳先生、门继军先生的个人简历等资料,未发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7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亦未有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其任职资格均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其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执业素养均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
2、张晓阳先生、门继军先生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聘任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张晓阳先生为公司副总裁、聘任门继军先生为公司总裁助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九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独立董事:李鑫钢、乔钢梁、唐稼松
2019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