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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股公司被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申请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1-10

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股公司被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申请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近日接到参股公司上海协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协同公司”)的通知,协同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2020)沪7101破121号】,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裁定受理上海日之高电子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之高公司”)对协同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一、破产清算事项概述

协同公司为本公司参股公司,本公司持股比例为28.5971%。

(一)破产清算申请简述

1、申请人:上海日之高电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曲阳路930号6幢136室

2、申请时间:2020年10月14日

3、破产清算申请事由:日之高公司以协同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申请对协同公司进行破产清算。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依法通知协同公司后,协同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出异议。

(二)法院裁定时间:2020年11月2日

(三)裁定书主要内容: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查明:协同公司于1998年12月22日经上海市市

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企业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万元,系上海市国有企业。日之高公司与协同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发生争议,双方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普陀法院”)调解达成协调协议,确认协同公司应按期支付日之高公司货款10,544,456.66元等付款义务。因协同公司逾期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日之高公司向普陀法院申请执行。经强制执行,因协同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普陀法院于2020年8月24日作出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认为,协同公司系上海市国有企业,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破产法庭、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破产案件管辖实施细则》规定,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协同公司系企业法人,属于破产适格主体。协同公司对日之高公司负有到期债务,经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系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其已具备破产原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上海日之高电子电器有限公司对上海协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二、本次裁定对公司的影响

由于2019年度协同公司亏损,至当年末本公司对协同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余额为0。法院裁定受理日之高公司对协同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不会对本公司的财务情况产生不利影响。

本公司诉讼协同公司股东收购本公司持有的协同公司股权事项(详见《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临2020-018号),由于被告方对该案由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向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移送普陀法院处理,普陀法院将于2020年11月20日下午开庭审理。本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1月10日

? 报备文件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沪7101破121号】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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