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上证公函【2020】0728号)(以下简称“《问询函》”)的要求,我们作为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公司对其他应收款相关事项的核实情况,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根据公司核实的其他应收款和一年以上其他应收款具体情况,除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及已披露的关联单位外,主要其他应收账款对象与公司不存在关联方关系,相关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2、一年以上其他应收款占比较高,存在一定坏账风险,公司对所有其他应收款均按照帐龄计提了坏账准备,采取了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财务风险可控,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造成影响。
3、公司一年以上其他应收账款形成的原因合理,不存在利益输送,未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4、公司提供资金拆借的对象主要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和商业合作伙伴,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日常经营提供资金周转支持有利于子公司业务发展。除控股子公司外,公司提供资金拆借的对象和公司在智能城市、智能商务、对外投资等领域都有长期且紧密的业务合作,公司对其提供资金支持有利于其业务发展,从而为公司未来发展带来商业机遇。公司向上述资金拆借对象提供资金拆借的原因合理,不存在利益输送,未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中小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费忠新 詹国华 申元庆 凌云
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