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钱江生化:浙江钱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04

浙江钱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经董事会2022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钱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实现上市公司审计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在促进公司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钱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上市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浙江钱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各部室、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上市公司审计部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四条 审计部在董事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工作,在工作中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涉。上市公司及各内部机构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审计部开展工作。

第五条审计部可以接受上市公司监事会委托进行审计,并向监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一般规定

第六条 审计部应配备具有必要专业知识和审计经验的审计人员,专职人员不少于两人,必要时可聘请专家和相关技术人员。

第七条 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

第八条 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实行回避制度,与所审计事项有牵连或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相关事项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九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勤奋工作,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保守秘密。

第十条 上市公司的经营规划、财务计划、会计报表或者其他相关资料应当按照审计部的要求及时提供给审计人员,保证其充分掌握所需要的信息。审计人员对于接触到的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要求承担保密责任。

第十一条 审计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

上市公司预算,并由上市公司予以保证。

第三章 审计部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二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1.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2.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3.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4.对本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三条 审计部还具有以下职权:

1.对本公司财务计划、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情况,与财务收支相关的经费活动及公司经济效益,财务管理内控执行情况,公司资金和财产管理情况,专项资金的提取、使用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2.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建工程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3.对本公司重大合同的执行情况、存在问题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4.对本公司部门经理级别以上人员的离任、调岗及其任职期间的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5.对与上市公司经济活动有关的特定事项,向上市公司有关部门和特定个人进行专项审计。

6.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十四条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审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2.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3.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4.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上市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

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5.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上市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上市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独立董事和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十六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2.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3.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4.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十七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2.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3.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4.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5.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十八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2.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3.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4.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5.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6.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7.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第十九条 审计部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上市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2.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3.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4.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条 审计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在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2.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3.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4.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5.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

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上市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内部机构的信息报告制度;

2.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3.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4.是否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5.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上市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6.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二十二条 根据审计结果,审计部具有下列处理权:

1.责令限期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应当上缴的收入和费用;

2.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3.责令退还被侵占的公司资产;

4.责令冲转和调整有关账目;

5.根据审计结论必须做出处理的其他权限。

第四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根据上市公司年度计划和发展需要,

按照审计委员会的要求,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审计工作报告。审计部可对与上市公司经济活动有关的特定事项,向公司有关部门或个人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董事会报告审计调查结果。审计部在实施项目审计时,发现被审计部门或个人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在第一时间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 审计项目的立项,由审计部分管领导确定,或由上市公司相关部门、分公司、下属子公司提出报审计分管领导审批。

第二十五条 审计项目立项后,由负责审计的人员制定审计工作方案报审计分管领导批准,并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或个人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审计项目除外)。

第二十六条 审计过程中通过核对财务会计帐簿、报表、凭证及相关的各类资料,查核实物,调查访问有关单位和人员等方法,核实有疑问的事项,编写审计工作底稿,听取被审计单位意见,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明确意见。审计过程中,要按规定的格式编制工作底稿和取证签证单,并保证其真实性,工作底稿应备查和存档。

第二十七条 审计终结后,应在15日内出具审计报告。被审计者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部,被审计者未提出书面意见,视为对审计报告无异议。被审计者对审计报告和审计处理决定如有异议,

可向审计部负责人提出,审计部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其他内部审计人员复审。经审计核准的审计报告是下达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的有效依据。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对重要的审计项目,应实行后续审计。后续审计主要检查被审计单位按审计意见改进工作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人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三十条 上市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每年对上市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一次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三十一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如有)

第六章 审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二条 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三十三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第三十四条 上市公司审计部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必须建立审计档案,按照规定管理。对审计工作底稿、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整改落实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至少保存十年。

第三十五条 审计档案管理范围:

1.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方案;

2.审计报告及期附件;

3.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4.反映被审计单位和个人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

5.总经理对审计事项或审计报告的指示、批复和意见;

6.审计处理决定以及执行情况报告;

7.申诉、申请复审报告;

8.复审和后续审计的资料;

9.其他应保存的资料。

第三十六条 内部审计资料未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不得泄露给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查阅审计档案或者要求出具审计档案证明的须按规定办理查阅手续。

第七章 监督管理与违规处理

第三十七条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审计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如发现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处理相关责任人,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八条 审计部对遵守财经法纪、经济效益显著的部门和认真维护财经法纪的个人,可提出表彰和奖励的建议。

第三十九条 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审计制度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给予处分并追究经济责任,或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1.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有关的资料;

2.阻挠审计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3.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4.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5.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6.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和检举人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亦同。

浙江钱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3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