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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电电力: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出资组建合资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之实施情况的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0-0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出资组建合资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

易之实施情况的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

二〇一九年九月

声 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接受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担任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就该事项向国电电力全体股东提供独立意见,并制作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是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证券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精神,经审慎尽职调查后出具的,旨在对本次交易作出独立、客观和公正的评价,以供国电电力全体股东及有关方面参考。

1、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交易各方提供,本次交易各方均已向本独立财务顾问保证:其所提供的有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独立财务顾问已按照规定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上市公司披露的文件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3、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不构成对上市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根据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产生的相应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4、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目 录

声 明 ...... 2

目 录 ...... 3

释 义 ...... 5

第一节 本次交易概述 ...... 9

一、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 ...... 9

(一)交易对方、交易方式 ...... 9

(二)标的资产 ...... 9

(三)交易价格 ...... 9

(四)合资公司名称、注册资本和组织形式 ...... 11

(五)标的资产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 11

(六)过渡期安排 ...... 11

二、本次交易的决策过程 ...... 12

第二节 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 ...... 14

一、本次交易标的资产过户等事宜的办理状况 ...... 14

(一)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交割与过户情况 ...... 14

(二)验资情况 ...... 16

(三)相关资产债权债务处理情况 ...... 17

(四)证券发行登记等事宜的办理状况 ...... 17

(五)过渡期间损益处理 ...... 17

二、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差异 ...... 17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调整情况 .. 17

四、重组实施过程中,是否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 18五、本次交易相关协议的履行情况 ...... 18

六、本次交易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 19

七、相关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及风险 ...... 19

第三节 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 20

释 义

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上市公司方:
国电电力/公司/上市公司/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国电集团、原国电集团中国国电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国电集团公司
大同发电国电电力大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东胜热电国电内蒙古东胜热电有限公司
庄河发电国电电力大连庄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朝阳热电国电电力朝阳热电有限公司
朝阳水务朝阳市北控水务有限公司
谏壁发电国电江苏谏壁发电有限公司
镇江电力燃料国电镇江电力燃料有限公司
北仑第一发电国电浙江北仑第一发电有限公司
北仑第三发电国电浙江北仑第三发电有限公司
国电安徽国电安徽电力有限公司
宁夏石嘴山发电国电宁夏石嘴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浙能北仑浙江浙能北仑发电有限公司
浙能乐清浙江浙能乐清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大同第二发电厂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大同第二发电厂
大连开发区热电厂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开发区热电厂
大武口分公司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大武口分公司
大武口热电国电大武口热电有限公司
南浔天然气热电国电湖州南浔天然气热电有限公司
酒泉发电国电电力酒泉发电有限公司
石嘴山第一发电国电石嘴山第一发电有限公司
外高桥第二发电上海外高桥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电力国家能源集团江苏电力有限公司
新疆电力国电新疆电力有限公司
国电宁东国电浙能宁东发电有限公司
交易对方:
中国神华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神华集团、原神华集团原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现已更名为“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国家能源集团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徐州发电国华徐州发电有限公司
呼伦贝尔发电内蒙古国华呼伦贝尔发电有限公司
宁夏宁东发电宁夏国华宁东发电有限公司
神华宁东发电神华国华宁东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浙能发电浙江国华浙能发电有限公司
舟山发电神华国华(舟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余姚燃气发电浙江国华余姚燃气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萨拉齐电厂神华神东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萨拉齐电厂
上湾热电厂神华神东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上湾热电厂
保德发电保德神东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河曲发电神华神东电力山西河曲发电有限公司
米东热电厂神华神东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米东热电厂
五彩湾发电神华神东电力新疆准东五彩湾发电有限公司
太仓发电国华太仓发电有限公司
神皖能源神皖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神东电力神华神东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陈家港发电江苏国华陈家港发电有限公司
国华国际电力神华国华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嘉华发电浙江浙能嘉华发电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相关释义:
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出资组建合资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之实施情况的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交易对方/交易对象中国神华
交易双方、合资双方国电电力、中国神华
合资公司北京国电电力有限公司,本次交易中由交易双方共同出资组建的公司
交易标的/标的资产国电电力下属大同发电等22个标的资产及中国神华下属国华国际电力等18个标的资产
国电电力出资的标的资产国电电力下属大同发电等22个标的资产
中国神华出资的标的资产中国神华下属国华国际电力等18个标的资产
集团合并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与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组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17]146号)批准,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实施联合重组,神华集团更名为“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重组后的母公司,吸收合并国电集团。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本次重组/本次交易国电电力拟以其持有的相关火电公司股权及资产(即国电电力出资的标的资产)与中国神华持有的相关火电公司股权及资产(即中国神华出资的标的资产)共同组建合资公司。合资公司组建后,国电电力拥有合资公司控股权。
《合资框架协议》《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合资框架协议》
《合资协议》《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通过资产重组组建合资公司之协议》
《合资协议补充协议》《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通过资产重组组建合资公司之协议之补充协议》
审计基准日为实施本次交易而对标的资产进行审计所选定的基准日,即2017年9月30日
评估基准日为实施本次交易而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所选定的基准日,即2017年6月30日
过渡期从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之间的期间
交割日合资双方以标的资产组建合资公司涉及的合资公司工商登记完成之日当月的最后一天
中信证券/独立财务顾问/本独立财务顾问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顾问/金杜律所/律师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资产评估机构/中企华评估师/中企华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中审众环会计师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瑞华会计师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董事会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科环集团国电科技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监事会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独立董事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常用名词: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国资委、国资委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交易所/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企业会计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
《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A股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向投资者发行、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人民币标明股票面值、以人民币认购和进行交易的普通股
元、万元、亿元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第一节 本次交易概述

一、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对方、交易方式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为中国神华。国电电力以其持有的相关火电公司股权及资产与中国神华持有的相关火电公司股权及资产共同组建合资公司。合资公司组建后,国电电力拥有合资公司控股权。

(二)标的资产

本次交易中,国电电力拟用于出资的标的资产包括:

单位:万千瓦

序号标的资产持股比例在运装机在建装机
1大同发电60.00%252-
2大同第二发电厂-120-
3东胜热电55.00%66-
4庄河发电51.00%120-
5大连开发区热电厂-70-
6朝阳热电100.00%-70
7谏壁发电100.00%66-
8江苏电力100.00%753132
9北仑第一发电70.00%120-
10北仑第三发电50.00%200-
11浙能北仑49.00%198-
12浙能乐清23.00%264-
13南浔天然气热电100.00%-20
14国电安徽100.00%322132
15宁夏石嘴山发电50.00%132-
16石嘴山第一发电60.00%68-
17国电宁东51.00%-200
序号标的资产持股比例在运装机在建装机
18大武口热电60.00%6670
19大武口分公司---
20新疆电力100.00%361132
21酒泉发电100.00%66-
22外高桥第二发电40.00%72-
合计3,316756
序号标的资产持股比例在运装机在建装机
1国华国际电力70.00%744-
2保德发电91.30%27-
3河曲发电80.00%70-
4萨拉齐电厂-60-
5呼伦贝尔发电80.00%120-
6上湾热电厂-30-
7太仓发电50.00%126-
8陈家港发电55.00%132-
9徐州发电100.00%200-
10舟山发电51.00%91-
11余姚燃气发电80.00%78-
12浙能发电60.00%449-
13神皖能源51.00%460132
14宁夏宁东发电100.00%66-
15神华宁东发电56.77%6666
16米东热电厂-60-
17五彩湾发电100.00%70132
18嘉华发电20.00%464-
合计3,313330

号至22号、中企华评报字(2017)第1386-01号至18号),以2017年6月30日为基准日,采用资产基础法的评估结果,标的资产评估值情况如下:

国电电力标的资产的净资产账面值合计389.55亿元,评估值合计512.54亿元,增值率31.57%,权益评估值374.49亿元。中国神华标的资产的净资产账面值合计384.42亿元,评估值合计465.74亿元,增值率21.15%,权益评估值277.10亿元。上述评估值已经国电集团和国家能源集团分别备案。

本次资产评估交易定价主要用于确定合资公司中合资双方的股权比例。基于上述经备案的标的资产评估值,经合资双方协商,国电电力持有合资公司57.47%股权,中国神华持有合资公司42.53%股权。

(四)合资公司名称、注册资本和组织形式

2019年1月3日,公司与中国神华组建合资公司取得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城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合资公司名称为北京国电电力有限公司,注册地为北京市西城区,注册资本为100亿元,其中,国电电力出资额为574,735.79万元;中国神华出资额为425,264.21万元。

合资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资双方仅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资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五)标的资产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标的资产截至评估基准日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合资公司享有。

(六)过渡期安排

1、除经合资双方事先书面同意或于《合资协议》签署日合资双方已明确知晓的事项外,在过渡期内,标的资产所涉及的公司的各方面应保持稳定,不会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在过渡期内,国电电力继续负责国电电力出资的标的资产的所有工作,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的申报、既有合同的履行、标的公司的正常经营等;中国神华继续负责中国神华出资的标的资产的所有工作,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的申报、既有合同的履行、标的公司的正常经营等。

3、在过渡期内,合资双方应对标的资产履行善良管理义务,确保标的资产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情况;合理、谨慎地运营、管理资产;不从事非正常的导致标的资产的资产价值减损的行为。

4、在过渡期内,标的资产正常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损益由合资公司享有或承担。

5、在过渡期内,除正常经营所产生的损益外,合资双方应尽力保证合资双方各自标的资产权益不得发生变化。除正常经营所产生的损益外,若因标的资产减资、股权变动、利润分配等其他原因导致标的资产权益减少的,由相应合资方以现金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补足标的资产权益减少值对应的出资金额;若因标的资产增资、股权变动等其他原因导致标的资产权益增加的,由合资公司以现金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退还相应合资方,以保证合资双方按照《合资协议》约定的持股比例持有合资公司的股权。

6、以交割日为审计基准日对标的公司进行交割日补充审计,区分因正常经营及除正常经营以外的其他原因导致的过渡期间损益金额,并按照上述原则处理。

二、本次交易的决策过程

1、本次交易预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2、本次交易初步方案已经中国神华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3、国电集团完成对国电电力出资的标的资产评估报告的备案,国家能源集团完成对中国神华出资的标的资产评估报告的备案;

4、本次交易正式方案已经国电电力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5、本次交易正式方案已经中国神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6、本次交易正式方案已经国电电力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7、本次交易正式方案已经中国神华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8、本次交易《合资协议补充协议》已经国电电力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9、本次交易《合资协议补充协议》已经中国神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10、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经审查后决定对国家能源集团与国电集团合并不予禁止,从即日起可以实施集中。《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国电集团有限公司之合并协议》约定的集团合并交割条件已全部满足。集团合并后,公司控股股东由国电集团变更为国家能源集团,实际控制人仍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次交易已取得了必要的授权和批准;该等已取得的批准和授权事项,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可按照已经获得的授权和批准组织实施。

第二节 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

一、本次交易标的资产过户等事宜的办理状况

(一)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交割与过户情况

1、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交割情况

2019年1月3日,国电电力与中国神华组建合资公司取得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城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合资公司名称为北京国电电力有限公司,国电电力持股57.47%,中国神华持股42.53%。根据《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通过资产重组组建合资公司之协议》约定,2019年1月31日合资公司标的资产完成交割。自交割日起,标的资产全部权利和义务由合资公司享有和承担。

2、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过户情况

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出具日,标的资产依法就本次出资组建合资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宜履行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1)国电电力标的资产的交割与过户情况

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出具日,大同发电等22个标的资产股东由国电电力变更为合资公司,上述标的资产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

序号公司名称合资公司持股比例(%)交割与过户进度
1大同发电60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
2东胜热电55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
3庄河发电51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
4朝阳热电100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
5谏壁发电100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
6江苏电力100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
7北仑第一发电70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
8北仑第三发电50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
9浙能北仑49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
10浙能乐清23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
11南浔天然气热电100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
12国电安徽100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
13宁夏石嘴山发电50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
14石嘴山第一发电60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
15国电宁东51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
16大武口热电60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
17新疆电力100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
18酒泉发电100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
19外高桥第二发电40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
20大同第二发电厂已完成资产交接
21大连开发区热电厂已完成资产交接
22大武口分公司已完成资产交接
序号公司名称合资公司持股比例(%)交割与过户进度
1国华国际电力70正在履行审核流程,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2保德发电91.3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
3河曲发电80正在履行审核流程,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4呼伦贝尔发电80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
5太仓发电50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
6陈家港发电55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
7徐州发电100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
8舟山发电51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
9余姚发电80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
10浙能发电60正在履行审核流程,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11神皖能源51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
12宁夏宁东发电100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
13神华宁东发电56.77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
14五彩湾发电100正在履行审核流程,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15嘉华发电20正在履行审核流程,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16萨拉齐热电厂已完成资产交接
17上湾热电厂已完成资产交接
18米东热电厂已完成资产交接

(三)相关资产债权债务处理情况

本次交易用于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包括火电公司股权及资产,本次交易不改变标的资产中的股权所在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该等公司的债权、债务均由本次交易后的该等公司依法继续承担。就标的资产中的非股权部分资产,根据“债务随资产走”的原则,自交割日起,与非股权部分的标的资产有关的债权债务随该等非股权部分资产一并转由合资公司享有和承担,相关合资一方应负责办理上述债权债务转移至合资公司的相关手续。就转移的债权债务,相关合资一方应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债权债务转移应履行的通知和/或同意程序。

(四)证券发行登记等事宜的办理状况

本次交易不涉及证券发行登记等事宜。

(五)过渡期间损益处理

根据合资双方签署的《合资协议》,在过渡期内,标的资产正常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损益由合资公司享有或承担。

过渡期内,公司及中国神华用于向合资公司出资的标的资产经营状况良好,过渡期间内实现的损益均已随相关股权或资产过户至合资公司而由合资公司所享有和承担。

二、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差异

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资产交割过程中标的资产未发现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包括相关资产的权属情况及历史财务数据等)以及与交易各方签署的协议存在重大差异的情况。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调整情况

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国电电力实际控制人变化,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出具日,国电电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本次交易而发生更换的情况。

四、重组实施过程中,是否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重组实施过程中,除正常经营性往来以外,未发生本公司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

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出具日,国电电力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及反担保的情况如下:

反担保方被担保人主债务人担保额度担保期限
国电电力国家能源集团科环集团私募债反担保不超过3.919亿元、公司债反担保不超过4.7028亿元国家能源集团为科环集团出示的担保函到期后六个月

六、本次交易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本次交易过程中,本次交易相关各方对避免同业竞争、规范及减少关联交易、维护上市公司独立性、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等均作出了相应承诺。上述承诺已在《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出资组建合资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中进行了披露。

经核查,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出具日,上述相关方均已经或正在履行相关承诺,未出现违反相关承诺的行为。

七、相关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及风险

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相关后续事项主要如下:

1、中国神华将其持有的国华国际电力、河曲发电、浙能发电、五彩湾发电以及嘉华发电的股份/股权出资至合资公司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公司及中国神华已向合资公司交接的资产中涉及需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资产尚需完成权属变更登记过户手续。

3、本次交易过程中,相关各方出具了多项承诺。由于部分承诺在某一时间段内持续有效,因此相关方尚未履行完毕所有承诺。在上述承诺的履行条件出现的情况下,相关方需要继续履行相应承诺。

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后续事项继续办理相关手续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或有保障措施,对国电电力不构成重大法律风险。

第三节 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本次交易履行了必要的决策、批准、核准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交易涉及的出资股权及资产均已全部完成交割,由合资公司拥有并控制,合资公司已完成验资;本次交易涉及的主要出资股权均已全部完成过户,国华国际电力、河曲发电、浙能发电、五彩湾发电以及嘉华发电股份/股权正在办理过户手续,预计办理无障碍;上市公司已就本次交易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要求,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不存在与已披露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情形;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不存在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的情形,亦不存在因为本次交易导致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就本次交易签署的协议已履行或正在履行,未出现违反协议约定的行为;在本次交易相关承诺的履行过程中,承诺各方无违反承诺的情形;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后续事项在合规性方面不存在重大障碍,该等后续事项的办理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本次交易的实施过程操作规范,有助于提高上市公司的资产质量和持续盈利能力、促进上市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在相关各方切实履行其承诺的情况下,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有利于上市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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