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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管措施】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共青城胜帮凯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公告日期:2021-08-02
【行政监管措施】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共青城胜帮凯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共青城胜帮凯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经查,你公司在2021年3月25日,以大宗交易的方式买入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税科技)32,881,519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2.71%,导致你公司持股比例从4.99%增至7.70%。你公司在增持保税科技的过程中,持股比例达到5%时未及时披露并停止交易。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请你公司高度重视上述问题,严格遵守证券法律法规,切实提高规范意识,避免类似违规情形的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1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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