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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科技:保税科技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16

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部门法律、法规之规定,并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及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信息”系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中的“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

(二)公司依法持续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

(三)公司新股首发刊登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公告、再融资等刊登的招股说明

书和发行公告等;

(四)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请示等文件;

(五)新闻媒体关于公司重大决策和经营情况的报道。

第三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子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同时负有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第五条 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的原则,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及披露信息,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公平,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公告中必须做出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制度的规定,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标准

第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以及招股说明、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遵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章规定执行。第九条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一、定期报告的标准及要求:

(一)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遵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二)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后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予以披露。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三)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不得影响定期报告的正常编制和披露,不得以此逃避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 (四)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第十条 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报告。主要包括:

1、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决议;

2、重大交易;

3、关联交易;

4、重大诉讼和仲裁;

5、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6、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及其更正公告;

7、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8、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事项;

9、回购股份;

10、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11、重大无先例事项;

12、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临时报告的标准及要求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事件包括但不局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在第一时间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1、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2、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3、公司证券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在披露临时报告或重大事项时,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四)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的异常交易情况及主流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主流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有责任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五)公司证券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时,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重大无先例事项相关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重大无先例事项系指无先例、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需保留窗口(交易所、证券监管机构、国资部门)指导的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在就无先例事项进行沟通之前,应主动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停牌并公告,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由董事会秘书签字确认的申请。 第十六条 公司按照上述规定披露无先例事项后,应按照下述规定及时披露进展情况:

(一)公司中止并撤回无先例事项的,应在第一时间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复牌并公告; (二)无先例事项经沟通不具备实施条件的,应在第一时间内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申请复牌并公告; (三)无先例事项经沟通可进入报告、公告程序的,应在第一时间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复牌,并以“董事会公告”形式披露初步方案。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与职责

第十七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的指定联络人。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以及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来访的接待机构。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中主要职责如下:

(一)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准备和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报告和文件;

(二)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包括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

(三)出席股东大会、列席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以及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四)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五)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

(六)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二十二条 公司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客观和真实性,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二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裁、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章 信息内容的编制、审议和披露流程

第二十五条 公司信息公告的界定及编制的具体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但内容涉及公司相关部门的各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和协助。第二十六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流程:

(一)董事会办公室会同经理层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征询董事长同意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预约披露时间,并告知全体董事;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召集相关部门及子公司相关部门召开定期报告的专题会议,部署报告编制工作,确定时间进度,明确各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具体职责及相关要求;

(三)董事会办公室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最新规定,起草定期报告框架; (四)各信息披露义务人按工作部署,按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所负责编制的经过签字、盖章的信息、资料。信息披露义务人必须对提供或传递的信息负责,并

保证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五)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汇总、整理,形成定期报告初稿; (六)董事会召开前,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初稿送达各位董事审阅,同时提交监事会(专指年报)审核。根据董事、监事会的反馈意见,修改定期报告,形成定期报告审议稿; (七)按照《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定期报告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办公室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提交相关公告文件。第二十七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流程:

(一)当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发生涉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本管理制度规定的披露事项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报告,同时向董事会秘书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同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提交、《信息确认书》,由董事长总裁同时签字,对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确认。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未公开前,注意做好保密工作;

(二)当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发生涉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本管理制度规定的披露事项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向董事会秘书提供签字盖章的相关信息和资料,并对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相应披露事务;

(三)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形成决议,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相应披露事务;

(四)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授权证券事务代表完成披露工作,涉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出售、收购资产、关联交易及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以及公司的合并、分立等方面内容的临时报告,需经过董事会秘书审核该等事项是否经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相关材料是否完整,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起草文稿,董事会秘书签发后予以披露; (五)涉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内容的临时报告,由董事会办公室报请董事会秘书同意后予以披露。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及档案管理

第二十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第二十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 第三十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刊为《上海证券报》,指定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第三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第三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第三十三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信息公告实行电子及文字存档管理。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将所有公告及其相应文件原稿进行电子及文件存档。

第八章 保密措施及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在未公开信息或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子公司相关人员和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六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三十七条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三十八条 公司定期的统计报表、财务报表如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先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约定的公开披露日期上报有关主管机关,应注明“未经审计,注意保密”字样,必要可签订保密协议。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

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或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经济责任,并且有权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四十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积极、主动地接受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情况、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活动进行的监督工作。 第四十二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依法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或者非法要求公司提供内幕信息的,公司有权申请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改正,并由中国证监会按有关规定给予警告、罚款。第四十三条 其他涉及信息披露事务的法律责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未尽事宜,遵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五条 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江苏证监局备案。第四十六条 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改。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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