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云煤能源: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09

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分红回报机制,增加利润分配政策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切实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22]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制定了《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本规划的制定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发展目标、股东意愿、外部融资成本和融资环境,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

二、制定本规划的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弥补亏损、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以后,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每年实现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三、2022年-2024年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内容

1、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具备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在公司具有成长性、每

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的条件下,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采用现金方式分配利润的,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分别在不同发展阶段采取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述规定处理。

2、现金分红的比例

公司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弥补亏损、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以后,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每年实现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公司可根据实际盈利情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制定及审议

(1)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制定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接受所有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对公司分红预案的建议和监督。

(2)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3)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预案,尚需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4)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公司应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5)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派发事项。

(6)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分配预案的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7)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扣减股东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所占用的资金。

四、调整本规划的决策程序

1、公司出现下述情形时,可对本规划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1)公司发生亏损或者已发布预亏提示性公告的;

(2)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时或发生其他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的情形时;

(3)自利润分配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后的两个月内,公司除募集资金、政府专项财政资金等专款专用或专户管理资金以外的现金(含银行存款、高流动性的债券等)余额均不足以支付现金股利;

(4)按照既定分红政策执行将导致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项目、重大交易无法按既定交易方案实施的;

(5)董事会有合理理由相信按照既定分红政策执行将对公司持续经营或保持盈利能力构成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2、公司调整本规划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中小股东沟通(包括但不限于邀请中小股东出席会议、发布征求意见的公告)并做好股东意见的书面记录;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发表意见;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方可实施,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时,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公司应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五、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和相关决策机制

1、公司根据预计经营状况、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2、在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的基础上,由公司董事会制定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对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发表独立意见。相关议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时,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公司应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六、生效及其他

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