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再审结果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1-18

证券代码:600785 证券简称:新华百货 编号:2020-030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再审结果的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判决????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涉案的金额:7788万元??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否

公司已于2019年7月8日披露了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详见公司2019-019号公告),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结果,公司需向宁夏大世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赔偿损失7788万元及最终案件受理费17.85万元。公司后续按照终审判决的要求已向宁夏大世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了赔偿款。

公司认为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宁民终2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适用法律错误,损害了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2020)最高法民审25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进行再审(详见公司2020-012号公告)。

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再116号,对本案进行了判决,现将有关主要判决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新华东街97号。

法定代表人:曲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婷,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宁夏大世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北京中路48号。法定代表人:宋婕,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晓飞,宁夏合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百集团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宁夏大世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世界集团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宁民终2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作出(2020)最高法民审252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新百集团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李婷,被申请人大世界集团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晓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诉讼的事实及请求等说明

新百集团公司申请再审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定新百集团公司已支付给大世界集团公司的6000万元定金无权要求返还,且新百集团公司已付6000万元定金也不应从大世界集团公司租金损失中进行折抵,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纠正。请求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9)宁民终236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依法改判新百集团公司向大世界集团公司赔偿租金损失1788万元。

三、诉讼事项的判决情况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

二十八条、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9)宁民终236号民事判决;

(二)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宁01民初469号民事判决;

(三)确认宁夏大世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1月28日签订的《商业用房租赁合同》于2018年5月25日解除;

(四)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宁夏大世界实业集团公司赔偿损失1788万元(7788万元减去6000万元);

(五)驳回宁夏大世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512325元,由宁夏大世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22861元,由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89464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75387元,由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723949元,由宁夏大世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14917元,由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09032元。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的以上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将不会产生诉讼损失(公司已于2019年7月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结果,向宁夏大世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了赔偿款7788万元)。公司将积极通过相应的法律措施申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审判决结果,以维护公司的合法利益,公司后续将根据本判决结果的实际执行情况及时履行必要的信

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再116号。

特此公告。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0年11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