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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信创投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30

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管理及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管理的具体工作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

证券业务部(董事会秘书处)具体实施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管理工作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拟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审核并报董事长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六条 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的交易价格、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等选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事项。

第七条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季度、半年度、年度报告及其财务报告;

(四)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八)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九)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二)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股权激励方案;

(十四)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

(十五)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对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前述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详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以下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一)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表格,公司应就此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二)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表格,公司应就此完善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三)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或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表格,公司应就此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四)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但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备忘录的内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备忘录内容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与上市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向公司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向公司告知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内幕信息登记管理的相关要求,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按照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指引》要求及时报送。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在前款规定的书面承诺上签署确认意见。监

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工作进行监督。

第五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第二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

公司应与内幕信息知情人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时,将上述保密事宜及违反保密责任可能导致的法律责任事项告知有关人员。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或者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行为给公司和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法行为的,公司将积极协助证券主管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公司将积极协助公安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而受到公司、权力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须将处罚结果报送山东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报刊和网站进行公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比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内幕信息管理,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及对外报送应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件:《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须知》

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4月28日

附件1: 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内幕信息事项: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序号内幕信息知情人姓名/名称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职务亲属关系知悉内幕信息时间知悉内幕信息地点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内幕信息内容内幕信息所处阶段登记时间登记人

附件2 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责任部门
时间
重大事项 基本情况
重大事项 所处阶段1.商议筹划□ 2.论证咨询□ 3.合同订立□ 4.内部报告、传递□ 5.董事会审议□ 6.对外报批□ 7.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
筹划决策方式
筹划决策 意见、结果
参与筹划 决策人员
参与人员 签 字
备注

参与人的声明与承诺:

我们知悉:我们是此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我们承诺:在相关信息未依法公开披露前,不泄露上述事件涉及的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如有违反,愿意承担有关责任。

附件3 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须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发行的相关监管规则规定,现就内幕信息知情人做如下提示: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对所获取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在工作中应严格控制信息使用范围和知情人范围,并督促相关信息知情人遵守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

二、在公司依法定程序公告相关信息前,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相关材料涉及的信息,也不得利用所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三、内幕信息知情人一旦获取内幕信息需在五个工作日内主动向证券业务部提交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六个月内有无持有或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相关文件;

四、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信息交易的,还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本公司须将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直系亲属的相关资料登记备案,以备调查之用。

内幕信息知情人阅读并知晓本提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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