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仔细阅读了公司董事会提交的有关资料的基础上,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认真审议了公司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议案,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董事会拟聘任管财堂先生为公司总经理;拟聘任廖鹏先生、毕伟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拟聘任卢梅林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该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要求及全体股东利益。经审阅拟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资料,未发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况, 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拟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要求。
因此,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管财堂先生担任公司总经理,同意聘任廖鹏先生、毕伟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同意聘任卢梅林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独立董事:郜 学、胡晓东、孟祥云
2021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