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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辅仁: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2-09

证券代码:600781 证券简称:*ST辅仁 公告编号:2023-004

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风险提示:

? 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由于2021年度财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已自2022年7月1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若公司2022年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或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以及否定意见等类型的审计报告,或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9.3.11条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司股票可能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

? 公司预计 2022 年期末净资产为-14.8 亿元至-18.8 亿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将触及财务类退市指标情形,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 截至目前,公司尚未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分别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判决书》([2022]沪0115民初42716号)(以下简称“《判决书1》”)、《民事判决书》([2022]沪0115民初42724号)(以下简称“《判决书2》”)。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7月29日和8月8日分别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浦东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等相关诉讼材料,获悉:上海中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成租赁”)以“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为案由起诉公司,请求浦东法院判令公司)判公司子公司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支付未付租金和迟延履行金等并并承担诉讼费,案号分别为(2022)沪0115民初42716

号、(2022)沪0115民初42724号《民事判决书》。本案的相关当事人、诉讼起因及请求等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2年8月 3日和2022年8月1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ST辅仁关于收到民事起诉状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2-063、2022-069)。

二、本次重大诉讼判决情况

《判决书1》: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六百九十一条、第七百条、第七百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 保制度的解释》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中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全部未付租金46,741,330.60元、留购价款100元;

二、被告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中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截至2022年9月6日的迟延金及违约金5,061,607.33元,以及自2022年9月7日起至款 项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迟延金及违约金(以全部未付租金46,741,330.6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以实际欠款天数计算);

三、被告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中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律师费损失140,000元;

四、被告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朱文臣应对被告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的上述判决确定的第一至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朱文臣履行完清偿义务后,有权向被告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追偿;

五、原告上海中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可以将租赁物(详见附表租赁物清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用于清偿被告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上述第一至三项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如所得价款不足清偿上述债务,则不足部分由被告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如所得价款超过上述债务,则超过部分归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所有;

六、驳回原告上海中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4,75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329,757 元,由被告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朱文臣共同负担300,902元、由原告上海中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28,8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判决书2》: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六百九十一条、第七百条、第七百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中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55,067,483.22元、留购价款100元;

二、被告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中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截至2022年9月6日的 迟延金及违约金合计2,014,935.31元,以及自2022年9月7日 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迟延金及违约金(二项合计以全部未 付租金55,067,483.2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以实际欠款天数计算);

三、被告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中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140,000元;

四、被告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朱文臣应对被告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的上述判决第一至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朱文臣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追偿;

五、原告上海中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可以将租赁物(详见附表租赁物清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用于优先清偿被告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上述第一至三项付款义务;如所得价款不足清偿上述债务,则不足部分由被告河南辅仁堂制药

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如所得价款超过上述债务,则超过部分归被告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所有;

六、驳回原告上海中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5,12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360,122 元,由原告上海中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25,157元,由被告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朱文臣共同负担334,9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目前正在积极自查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后续将依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将依据浦东法院案号为(2022)沪0115民初42716号《民事判决书》、(2022)沪0115民初42724号《民事判决书》计提相应的租金和迟延履行金等,具体会计处理以《2022 年度报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目前案件已由浦东法院一审判决,但不排除原告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可能性,公司将继续关注该事项后续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2022)沪0115民初42716号《民事判决书》

2、(2022)沪0115民初42724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2月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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