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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辅仁:关于收到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1-30

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风险提示:

? 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被审计机构出具无法表示意见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所涉及的事项包括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及应收账款等。截止目前,公司暂无有效措施对上述无法表示意见涉及的事项进行整改。如果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上述事项仍无法得到解决,公司 2022 年年报可能继续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公司股票将面临财务类强制退市的风险。

? 公司未经公司有权限的决策机构批准,向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借款余额为 165,305.02 万元,向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247,965.31 万元,尚有担保余额 173,308.73 万元,预计一个月之内无法解决。

? 公司暂未核实出开药集团 2017-2019 年业绩承诺实际实现金额和完成比例,公司暂未聘请到审计机构及财务顾问对开药集团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出具专项报告,公司存在业绩补偿无法履行的风险。

? 公司目前资金流动性困难,面临债务逾期以及对外担保承担连带赔偿的资金压力,同时公司涉及多起诉讼、部分银行账户及资产被冻结,可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风险。

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11月28日收到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执行裁定书》({2022}豫16执恢28号之一),(以下简称“《裁定书》”)。

《裁定书》内容: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邑县支行,住河南省鹿邑县真源大道与卫真路交叉口。

被执行人: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住鹿邑县产业集聚区同源路1号。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邑县支行与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于 2020 年 3 月 18 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履行(2019)豫 16 民初 171 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 2020 年 5 月 15 日以(2020)豫 16 执 415号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无限售流通股(证券代码:600781、证券简称:ST 辅仁)300 万股,因被执行人质押股权另案冻结,于 2020年 8 月 24 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于 2022 年 3 月 2 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要求处置质押股权,本院同日恢复执行,案号:(2022)豫 16 执恢 28 号,本院于 2022 年 3月 9 日以(2022)豫 16执恢 28 号执行裁定重新冻结了被执行人的上述股权。因申请执行人为上述股权质押权人,本院向上述股权首次冻结法院北京市朝阳区法院送达了商请移送函,2022 年 3 月 29 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作出移送执行函(冻结日期为 2019 年 6 月 11 日至 2022 年 6 月10 日),将上述股票的处置权移交本院。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019)豫 16 民初 171 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扣划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请将本院冻结(原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 0105民初 42636号采取的保全措施首次冻结)的被执行人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无限售流通股(证券代码:600781、证券简称:ST 辅仁)300 万股(质押编号:ZYD171361)变更为可售冻结,冻结期限三年,如该账户上述股份冻结期间产生红利,请一并释放冻结产生的红利。

二、解除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邑县支行对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无限售流通股(证券代码:600781、证券简称:ST 辅仁)300 万股(质押编号:ZYD171361)的质押。

三、按交易所规则通过证券交易(含集中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方式)卖出被执行人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无限售流通股(证券代码:600781、证券简称:ST 辅仁)300 万股(质押编号:ZYD171361)。

四、将卖出股票所得价款汇总资金账户内余额一并划付至本院执行款账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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