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议案的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有关议案,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已对有关议案所涉及的材料进行了审阅,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19年利润分配预案》
公司根据经营现状,提出的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实际情况。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因本年度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以下简称“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且母公司无可供分配利润,不满足实施现金分红条件。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提出的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应该加强运营管理,提高盈利能力,以实现向投资者持续回报。
二、《关于对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议了董事会《关于对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等有关规定,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出具的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客观地反映了公司2019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同意上述审计报告。
2、我们同意董事会《关于对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将持续关注并督促公司董事会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公司经营状况,提升赢利能力,维护全体股东利益。
三、《关于对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议了董事会《关于对公司财务报告内部
控制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出具的无法表示意见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客观地反映了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及运营管理状况,同意上述审计报告。
2、我们同意董事会《关于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将持续关注并督促公司董事会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公司治理水平,对重大缺陷进行整改,维护全体股东利益。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有关议案的独立董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陈卫东 | 闫庆功 |
2020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