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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宝能源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3-30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管理,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年薪制

第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实行年薪制,年薪由基本年薪(含福利工资)、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组成。

第四条 基本年薪

基本年薪反映对高管人员的基本劳动价值的回报,是高管人员年度的基本收入,主要根据公司经营规模、经营管理难度,所承担的管理责任和本行业、本地区在岗员工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年薪按总经理基本年薪的60%-90%计算。

第五条 福利工资由法定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及各类津补贴等组成。

第六条 绩效年薪

绩效年薪是根据绩效考核结果予以发放的浮动年薪部分,绩效年薪是以基本年薪为基数,根据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确定。

第七条 任期激励收入

任期激励收入是与任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按任期考核评价结果确定。

第八条 薪酬考核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薪酬考核。

第九条 年薪日常管理及核发原则

(一)基本年薪的管理:按月发放,不与考核挂钩。

(二)绩效年薪的管理:按月基薪标准的50%预发,剩余部分年终考核后发放。

(三)任期激励收入按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发放。

(四)年薪为税前收入,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年薪制人员任职不满一年的,按实际任职月数领取相应年

薪。

第十条 离任审计

高管人员在任期结束或中间离任时,需进行离任审计的,在离任审计结束后发放其离任年度的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

第十一条 兼职生产一线的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兼职公司资产规模另行确定。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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