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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1-12-25

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再审案件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一)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已裁定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8,000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自治区高院经审查,作出了驳回公司再审申请的裁定。本次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无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0年6月8日收到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乌鲁木齐中院”)送达的《答辩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本,新疆尚品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品公司”)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为由起诉本公司,请求法院判令本公司向尚品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8,000万元。2020年6月30日,公司收到乌鲁木齐中院《传票》,通知该诉讼案件于2020年7月7日开庭审理。2020年12月28日,公司收到乌鲁木齐中院《民事判决书》([2020]新01民初236号),判决如下:本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尚品公司支付违约金2,433.16万元。详见公司分别于2020年6月9日、7月1日和12月29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的临2020-026号、029号、054号公告。

本公司与尚品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尚品公司于2021年1月5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自治区高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2020)新01民初236号一审判决,改判由本公司向尚品公司支付违约金8,000万元。本公司于2021年1月8日向自治区高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驳回尚品公司的诉讼请求。2021年2月18日,公司收到自治区高院出具的《传票》([2021]新民终58号),通知该诉讼案件二审将于2021

年3月4日开庭审理。详见公司于2021年2月19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的临2021-008号公告。

2021年5月14日,公司收到自治区高院《民事判决书》([2021]新民终58号),判决如下:1、撤销乌鲁木齐中院(2020)新01民初236号民事判决;2、本公司支付尚品公司违约金5,144.29万元;3、驳回尚品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公司已依据自治区高院二审判决结果对该诉讼案件计提预计负债5,144.29万元。详见公司分别于2021年5月18日和8月12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的临2021-031号和039号公告。

2021年10月14日,公司向自治区高院申请再审,再审请求为:1、撤销乌鲁木齐中院作出的(2020)新01民初23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及自治区高院于2021年4月29日作出的(2021)新民终5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2、改判驳回尚品公司的诉讼请求。2021年10月28日,公司收到自治区高院出具的《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2021]新民申2497号),自治区高院对公司与尚品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再审申请已立案审查。详见公司于2021年10月30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的临2021-048号公告。

二、本次诉讼案件再审裁定情况

2021年12月23日,公司收到自治区高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1]新民申2497号),裁定:驳回公司的再审申请。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自治区高院经审查,作出了驳回公司再审申请的裁定。本次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无影响。

四、备查文件:自治区高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1]新民申2497号)。

特此公告。

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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