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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好集团:友好集团关于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21

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裁定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5,000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作出了驳回泰美公司再审申请的裁定。本次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无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8年9月,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收到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乌鲁木齐中院”)《传票》及《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本,新疆泰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美公司”)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为由起诉本公司。2018年10月,公司收到乌鲁木齐中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8]新01民初444号),判决本公司向泰美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万元。详见公司分别于2018年9月8日和10月31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的临2018-037号、041号公告。

2018年11月,公司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自治区高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为:1、请求依法撤销乌鲁木齐中院[2018]新01民初444号民事判决书,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泰美公司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泰美公司承担。2019年2月27日,自治区高院开庭审理了该诉讼案件。2019年7月,公司收到自治区高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19]新民终6号),裁定结果为:1、撤销乌鲁木齐中院[2018]新01民初444号民事判决;2、本案发回乌鲁木齐中院重审。本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18万元予以退回。详见公司分别于2019年2月11日、7月4日和7月19日在《上

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的临2019-005号、038号和040号公告。该诉讼案件发回重审后,乌鲁木齐中院于2019年8月8日按照一审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2020年11月25日,公司收到乌鲁木齐中院《民事判决书》([2019]新01民初349号),判决驳回泰美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18万元由泰美公司负担。详见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的临2020-050号公告。

2020年12月15日,公司收到乌鲁木齐中院送达的泰美公司《上诉状》,泰美公司向自治区高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2019]新01民初349号一审判决,改判由本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万元。2021年2月18日,公司收到自治区高院《传票》,通知该诉讼案件发回重审后的二审于2021年3月9日开庭审理。2021年4月30日,公司收到自治区高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1]新民终56号),判决如下:1、撤销乌鲁木齐中院[2019]新01民初349号民事判决;2、本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泰美公司支付违约金936.72万元;3、驳回泰美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9.18万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9.18万元,合计58.36万元,由泰美公司负担47.43万元,本公司负担10.93万元。公司已依据自治区高院二审判决结果对该诉讼案件计提预计负债936.72万元。详见公司分别于2020年12月17日、2021年2月19日、2021年5月7日和2021年8月12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的临2020-053号、临2021-009号、027号和039号公告。

2021年12月4日,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1]最高法民申6643号),泰美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就上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请求为:请求依法撤销自治区高院(2021)新民终56号二审民事判决,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详见公司于2021年12月7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的临2021-057号公告。

二、本次诉讼案件再审裁定情况

2021年12月19日,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6643号),裁定:驳回泰美公司的再审申请。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作出了驳回泰美公司再审申请的裁定。本次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无影响。

四、备查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6643号)。

特此公告。

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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