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部分股份将被司法拍
卖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东营广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东营广泽”)持有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潮能源”)股份157,037,03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31%;东营汇广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东营汇广”)持有公司股份259,259,25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81%。东营广泽与东营汇广系一致行动关系,二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416,296,29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12%。本次拟被拍卖的股份数量为东营广泽、东营汇广所持有的全部股份。
? 东营广泽、东营汇广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所持公司股份被司法拍卖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该股东没有参与公司日常经营,未委派董事、高管参与公司治理,亦不会对公司治理、持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于近日收到《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告知函》((2021)鲁05执379号、380号,以下简称“告知函”),具体情况如下:
一、 告知函的主要内容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营广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东营汇广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权质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现拟以起拍日前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价乘以拍卖股票总股数的90%
为起拍价,一次性拍卖被执行人东营广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157,037,037股股票;一次性拍卖被执行人东营汇广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259,259,259股股票。如有需明确事项或特殊要求,请于收到该函之日起5日内告知我院。”
二、 股东股份拟被司法拍卖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 是否为控股股东 | 拟被司法拍卖的股份数量(股) | 占其所持股份比例 |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司法拍卖时间 | 司法拍卖人 | 司法拍卖原因 |
东营广泽 | 否 | 157,037,037 | 100% | 2.31% | 未知 |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 司法强制执行 |
东营汇广 | 否 | 259,259,259 | 100% | 3.81% | 未知 |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 司法强制执行 |
合计 | -- | 416,296,296 | 100% | 6.12% | -- | -- | -- |
三、 其他说明及风险提示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东营广泽持有公司股份157,037,03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31%;东营汇广持有公司股份259,259,25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81%。东营广泽与东营汇广系一致行动关系,二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416,296,29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12%。本次拟被拍卖的股份数量为东营广泽、东营汇广所持有的全部股份。
2.东营广泽、东营汇广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没有参与公司日常经营,其所持公司股份被司法拍卖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亦不会对公司治理、持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查询到本次拍卖的竞买公告,最终司法拍卖时间存在不确定性。本次股东股份被拍卖事项根据相关规定法院有权在拍卖开始前、拍卖过程中,中止拍卖或撤回拍卖,本次司法拍卖事项后续可能将涉及竞拍、缴款、法院执行法定程序、股权变更过户等环节,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
4.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