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山东局 发文日期: 2021年09月10日
名 称: 关于对深圳市金志昌盛投资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1〕31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深圳市金志昌盛投资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1〕31号
深圳市金志昌盛投资有限公司:
截至2018年12月31日, 你公司持有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潮能源)股份391,560,352股,深圳金志昌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志昌顺)持有新潮能源股份342,757,575股,分别占新潮能源总股本的5.76%、5.04%。你公司与金志昌顺系一致行动人。截至2020年5月20日,你公司与金志昌顺合计持有新潮能源股份388,546,413股,占新潮能源总股本的5.71%。
2019年2月25日至2020年5月20日,你公司与金志昌顺累计减持新潮能源股份345,771,514股,占新潮能源总股本的5.0846%。你公司与金志昌顺在累计减持新潮能源股份比例达到5%时,你公司未按规定及时停止卖出新潮能源股份,并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且至今仍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其中,2019年7月11日至2020年5月20日,你公司因质押式回购交易实质违约,在未提前15个交易日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的情况下,质押股份中的211,379,814股被依约陆续卖出,占新潮能源总股本的3.108%。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三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八条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七十五条和《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十四条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公司应加强证券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此类行为的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2021年9月10日